关于私有产权修宪的主张,常遇到一种基於道义的盲目反对。这种声音认为在
改革过程中非法积累起来了也许数量相当庞大的私有财产,进而认为对“私有财产
神圣”或“非经正当程序,国家不得剥夺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会促使非法财产
合法化,而在整体上失去对之“清算”的机会。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达方式是欧陆国家宪法中常见的措词,“非经
正当程序,国家不得剥夺私有财产”的类似表述则多为英美国家的措词。一种直接
,肯定了私有财产在宪法中的基石地位,比较高调;一种间接,将私有财产视为国
家权力的一种障碍,比较务实。但两种表述同样指出了宪政秩序的一个基本逻辑,
即私有财产权先于国家权力而先验的存在。私有财产是国家秩序和国家财产的一种
来源,而不是一个结果。但在我国宪法秩序中这一逻辑是被彻底颠倒的。国家被想
象为一种神圣性的存在,而一切个体权利包括财产权仅仅是被给定和受庇护的。个
人及其财产在国家秩序中位於一种类似于未成年人的地位。因此私有财产的修宪才
在公法上对我国宪政转型和国家的世俗化具有极其显赫的意义。而所谓“清算”的
道义呼声,则混淆了作为公法原则的私有财产权和私法领域内对非法财产的界定和
剥夺。
"清算”一词带有强烈的道德和记忆犹新的运动式的政治意味,这种意味下往
往会忽略和藐视法律在每一个案和具体场合下的技术性努力。保护财产权,保护财
产流转,保护流转过程中的每个人,归根到底保护交易的延伸和安全。这是民法传
统根深蒂固的价值取向,并配有一整套操作性极强的物权制度。因为非法财产在起
点上的不正义,而拒绝承认财产权在流转过程中的演化,拒绝承认流转过程中第三
人的取得。将“非正义”的抽象特徵无穷的延续下去,甚至因此而彻底否定财产权
原则,这是从康德到马克思以来一切左翼社会思想的理性主义逻辑。 如果不能将对
非法暴富阶级的反感和在每一个具体场合下的“清算”区分开来,将对财产权的宪
法保护和物权制度下对财产权合法取得的界定区别开来,就将导致韦伯所讲的“不
负责任”的左翼政治伦理。因为对个人的尊重并不体现在否定财产权原则的道德口
号上,绝对意义上的“非正义”是无法彻底解决的。正是认识到这一点,才有自由
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程序正义观,也因此在具体场合下对个人的尊重才显得尤其重要
。而在左翼社会思想那里,恰恰是认为非正义一定可以而且必须得到一个彻底解决
的念头,才在无数具体场合下导致了对个体权利的普遍漠视。
所谓无法彻底解决,是指如果有一部分我们内心和经验里认为是(可能是、肯
定是)非法财富的财产,在具体场合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证明其为“非法的财富”,
怎么办?这一部分非法财富必然通过物权制度和时间的经过,而最终演化为占有者
本人(或占有者的继承人、占有者的交易对象)“合法”的财产权。能否接受这个
后果是乌托邦理想与法治社会之间的一个分界,而在技术上怎么才能尽可能避减少
这个后果呢?绝不是靠在公法上否认私有财产权原则,而是靠物权制度的完善(我
们尚无物权法),占有取得制度的建立(我们尚未建立),甚至靠政治民主化(我
们尚未开始),靠司法独立(我们尚无司法独立的迹象),等等。所以怎样对付非
法财产的问题,是一个民法和司法的技术问题,而不是宪法问题。充满道德义愤的
左翼思想或者无力或者不愿以理性态度去提及和促进上述技术性的渐进,结果就只
能停留在道义上简单的反对私有产权。
确认财产权原则是通往法治社会和宪政秩序的起点。法治和宪政也有代价。但
这个代价与乌托邦的区别在於,乌托邦是积极地制造和要求一部分人的牺牲,而自
由主义立场仅仅是在乌托邦破灭带来的废墟面前,默认和接受不经过大规模非法治
的暴力就不可能改变的那部分事实。那部分事实并不是因为法律的默认才出现的,
那部分事实并不是自由主义的代价,而是乌托邦的代价。但义愤者往往分不清这一
点,面对残骸的时候总把愤怒发泄在企图打扫清洁的人身上。误以为残骸和死亡是
清场的人带来的。似乎不去清场,就根本不会有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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