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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惜刘骏之死.................(广东)杨银波
 
 

                          ──全面质疑“6·16命案”
    

    近段时间一直在调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的“6·16命案”,死者的父亲、75岁
高龄的刘长富数次来电谈及比原有调查内容更为深入的内幕,其他几位家属也在向
我不断提供更多详情。对比原有的调查,我骤然意识到“6·16命案”竟是如此具体
而复杂。於是在原有基础之上,更进一层,写成这篇《痛惜刘骏之死──全面质疑
“6·16命案”》。
    
    “6·16命案” 概述
    
    死者刘骏,死时44岁,小时候是湖南省体操运动员,死前为益兴泰公司员工、
该厂足球队队长,历年来屡次`检举该厂厂长胡资生的经济腐败。2002年6月15日晚
,刘骏被益鑫泰路派出所首次传唤,刘骏去后,到晚上11点30分左右刘骏又收到一
张传唤证。6月16日早上刘骏前去。下午3点左右,刘骏父亲刘长富从益兴泰公司一
名员工打来的电话中得知儿子惨死于派出所,而尸体就在派出所楼下。7月17日国家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的鉴定结果为:“刘骏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死者刚进办公室就小跑(并)一个纵步从窗户上坠楼而死。死亡时间是下午13时
35分”。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将其描述为“刘一个纵步跳上窗台,左手扶住其窗户
边,侧身跳出窗外,坠楼着地”。其后,一些专家及刘骏家属对以上描述大为质疑
。刘骏家属将质疑以书面形式提交后,8月13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向刘骏父亲
刘长富发出了第一个不立案通知书。8月26日,在益阳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朝阳
区公安分局的操纵下刘骏尸体被强行火化,火化期间,刘长富被挟持软禁,刘骏岳
父被打伤致心脏病突发住院。在死者家属及朋
    友数次奔走呼告之后,效果堪忧,盖因胡资生势力太大,关系网密织。到2003
年4月30日为止,此案依旧未立,益兴泰公司万名员工可谓民愤滔天。
    
    本案利害关系
    
    胡资生,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厂长,全国人大代表,手上拥有6.7亿元
股民的钱及5亿元国有资产,在整个益阳声名显赫。劳益穗,益阳市朝阳公安分局益
鑫泰路派出所所长,同时又是益鑫泰公司保卫处处长、纪检委员。邓惜春,湖南益
阳市朝阳公安分局局长。
    这个公安分局和公安分局益鑫泰路派出所跟益兴泰公司到底是什幺关系呢?刘
长富毫不留情地说:“该所(益鑫泰路派出所)的工资待遇及费用全由益鑫泰供给
,益鑫泰公司每年还向公安局拨款10万。(这)是胡资生向上‘活动’来的、违反
公安机构条例规定的机构,是胡资生个人可以指挥的‘御用工具’。”对儿子惨死
的地方──益鑫泰路派出所,刘长富还说:“刘骏刚死,围观的群众就说,‘这肯
定又是胡资生干的,将尸体抬到他家去!’他们还砸了公司的小汽车。他们为什幺
要砸公司的小汽车?因为他们太了解胡资生了,太了解这个派出所了!这个所随意
抓工人,仅半年就造成两人死亡,但最后又总是无人过问。──谁敢过问?我的儿
子刘骏。”
    据刘长富在清理儿子遗物的过程中发现:从2001年开始,刘骏就向中纪委、全
国人大、证监委、湖南省和益阳市三级党政部门发出过对厂长胡资生的检举信和材
料;同时也向益兴泰公司上级单位的徐春生总经理写信举报过胡资生的问题。刘骏
是该厂敢於直接向厂长胡资生“挑战”的为数极少的人,甚至为了指控胡资生的腐
败行为,刘骏甘愿失去工作。现在益兴泰公司的许多员工都知道,刘骏在两年前就
为检举厂长胡资生及其他领导的腐败事实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检举工作;原公司保
卫处领导张宇澄也证实,就在刘骏惨死的前三天,刘骏还曾托他上交一份举报胡资
生的材料。
    对这些,胡资生的反应很快。2002年,当刘骏频繁与某政法报通讯员胡再华接
触后,胡再华于2002年5月11日写了一份材料。厂长胡资生和副厂长邱善湘得知后,
迅速在不同场合放风:“谁要再与记者接触就整死谁!”“要抓几个举报人!”20
02年6月16日案发当天,目击证人谢铁辉也听到胡资生在派出所二楼大喊:“要刹住
这股风!”6月16日下午3点左右,当刘长富赶到派出所质问所长劳益惠时,劳益惠
慌忙说:“这是胡资生的指令,我也顶不住。”案发后胡资生也曾扬言:“哪怕我
把证据交到刘长富手上,他们也休想立案查我!”
    而被害人刘骏生前也曾料到过悲剧的发生。在2001年给中纪委的信中,刘骏就
感到过生命的危险;在2002年6月16日早上去派出所接受第二次问话前,刘骏还对父
亲说:“爸爸,胡资生要整我!”6月16日中午12点左右,刘骏在派出所也对妻子说
过:“他们要拘留我几天,胡资生要整我。”
    
    全面质疑
    
    1、2002年6月15日晚6点,益鑫泰路派出所第一次传唤刘骏,其传唤理由是“在
经济纠纷中以‘语言’威胁厂长”(案发后的解释),传唤直至深夜11时30分才结
束。当即,刘骏又接到了派出所所长劳益惠签发的第二张传唤证,理由是让刘骏第
二天将租房合同拿去。对此,我不禁要问,送一份合同还需要发一张传唤证吗?刘
骏家离派出所不过200米左右,当时派出所里刘骏的妻子李子萍也在另一间房里,难
道不能让李子萍马上回家去拿租房合同?另外,刘骏不属执法对象,公安无权24小
时内两次传唤并非法拘留公民。难道派出所连这点也不知道?
    2、案发后一周左右,出事第一现场、第二现场被派出所用“职业”手段进行破
坏,出事的窗子居然被整个卸去,其他的窗子也被涂上了厚厚的油漆,相邻的窗户
也都上了油漆。请问,如此重大的人命案,出事现场是要严加封锁的,可益阳政法
部门为什幺不这样做?
    3、刘骏的死亡时间据鉴定结果说是“下午13时35分”,而死者父亲刘长富是“
下午3点”才从一职工口中得知儿子的死讯,这个死讯并不是由派出所告之。当刘长
富赶到派出所时,竟然还看不到一个派出所的干警!这个派出所如此玩忽职守,难
道不值得深究?
    4、下面是2002年7月17日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陈忆九、刘宁国提供
的《尸检报告》摘要:
    头部:全颅崩裂性粉碎性骨折。颅骨头部多发性粉碎性骨折。以头顶及颅底枕
骨大孔为甚。左颞左额顶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直至左眼眶骨折,左眼掉入颅腔,左额
颞部有一深度裂创裂开(数公分),左顶部5X2.3公分头皮血肿。左脑组织严重破碎

    顶部:全颅崩裂性粉碎性骨折,以顶部破碎最为严重,骨折线向双侧颞部及枕
部放射性延伸。顶部自左向右斜形裂创(伤口),顶部正中稍偏左有13X4.5公分头
皮擦伤,伴帽状键膜出血,前端2公分头皮挫裂伤口,周围头皮血肿。
    枕部:左右枕部各有2公分挫擦伤;左枕部13X8公分腱膜下血肿。
    右颞:右颞部10X7公分头皮及帽状健膜下出血。
    额部:右前额有泥沙。
    颅底部:颅底广泛性粉碎性骨折,寰枕关节破裂,颈椎向颅内突入5公分,后颈
上部12X5公分肌肉出血。胸锁乳突肌有9公分出血。
    ⑥眼部:左内眦下圆形裂创(伤口),左眼
    眶骨折凹陷。右眉弓内下侧有明显3公分长擦挫伤及血痂,是梳状表皮剥脱(血
痂已剥脱)。
    ⑦面部:双面部皮肤青紫。
    ⑧鼻部:鼻背中部皮肤擦伤。
    ⑨上肢双手指甲床发绀:左腕,左腕尺内侧(尺小头下方,与手掌相接凹处)
2.2X0.9公分整块表皮剥脱,呈现弯痕状;左小指掌指关节外侧表皮剥脱;左小指尺
侧远端指尖关节处表皮剥脱;左臂,左前臂中段尺侧圆形表皮剥脱,有出血点;右
腕,右手腕尺侧4X9公分散在性条状,擦挫伤痕;表皮向远端翻转。右手腕掌4X13公
分青紫;桡骨下端骨折?手指侧有多处扣破伤痕;腕及手背明显红斑和青紫;右臂
,右肘关节下方伸侧6X1.7公分皮肤擦挫伤,表皮向远端翻转,右手背、掌、桡骨均
有青紫。
    ⑩腹胸:腹部,胃内胃粘膜未见溃疡、出血、穿孔。胃内容物为血性(液体)
量大,胃内血液超过500毫升,并非胃出血;胸部,胸壁多处肌组织出血;心肌间质
疏松,水肿明显。
    我们姑且把这个《尸检报告》的内容全部当真,但经过推论,其结果又恰恰与
其解释为“刘骏系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死者刚进办公室就小跑(并)一
个纵步从窗户上坠楼而死”大相矛盾。
    ①根据鉴定,刘骏尸体颅骨顶部粉碎性骨折,导致颅脑损伤,这是死亡的直接
原因。这种创伤特徵是坠楼时头部垂直撞击地面形成的。头部垂直撞击地面只可能
是两种情况,即:他杀时将人倒悬,提住双脚往地面扔;或自杀时将头往下栽。那
幺刘骏可不可能是自杀呢?不可能。一方面,刘骏身心开朗,体格健壮,家庭和睦
,遵纪守法,没有自已要去寻死的种种动机;另一方面,刘骏是因“在经济纠纷中
以‘语言’威胁厂长”为由被治安传唤,而不是有违法或犯罪行为,即使认定属实
,也只是一般轻微的治安案件,顶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警告,这种后
果不可能使一贯正直开朗、意志坚强的刘骏被吓得要逃跑或走绝路。自杀的可能性
被排除。那幺就只有第一种可能,即:“在他杀时将人倒悬,提住双脚往地面仍”
。再者,这派出所楼窗台到地面不过4米,如果是刘骏主动跳下,那幺从4米高的窗
台往下跳,不管身体怎样失去
    平衡,顶多只是摔伤躯体、手脚或头侧部,而不可能垂直造成头颅骨顶部摔碎
,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②根据鉴定,尸体上有短暂窒息的特徵:双手指甲床发绀,双侧面部皮肤青紫
。这是肌体缺氧的特徵之一,窒息死亡或短暂缺氧均可形成。同时鉴定又说:胃内
大量积血,被害人胃内血液超过500毫升,且并非胃出血。根据生理规律,人只有在
直立位受伤时,血液在吞咽动作配合下才进入胃内,这说明刘骏有被打击伤。另外
,被害人在这幺短时间胃内流入那幺多血液,说明受伤时其口、鼻被人封住,致使
大量血液只能流进胃里。
    ③根据鉴定,刘骏左额颞部裂创、哆开,创口面积为3.4X0.5CM,并有粉碎性凹
性大面积骨折。由於刘骏是头部一下垂直撞击地面,中途没有撞到或擦到别的物体
,因此,这一严重创伤不是坠楼所致而是外力打击形成的钝器伤。
    ④根据鉴定,尸体手腕部青紫,严重的表皮剥脱,有散在性条状挫伤痕。由於
手腕部是戴手铐的地方,因此这种手铐伤痕特徵充分证明刘骏被害前双手基於求生
意识而进行激烈的挣扎、反抗并想挣脱手铐。尸体手腕上的青紫色伤痕,足见刘骏
当时挣扎的惨烈和凶徒的残忍。
    同时据目击证人谢迪辉说,事发当天下午他亲眼看到派出所二楼窗户有两人手
提被害人双脚将其扔下,十分钟后他见到胡资生从派出所前门出来。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基本上可以复原刘骏被害的全过程:刘骏在审问室内,双
手正戴着手铐站立,有不少于2名凶徒围着他。有人先捂住其口、鼻(用布块,棉团
),刘骏戴着手铐拼命挣扎,但手铐链被抓住。这时,一个凶徒用粗重的钝器猛击
其头左额颞部,刘骏发出了最后的一声惨叫便晕了过去,马上刘骏被拖至窗边,二
个凶徒抓住刘骏的双脚将他头朝下倒悬窗外,在空中停了几秒选好角度后往下猛扔
,刘骏头部笔直地撞向地面,昏迷中的刘骏来不及发出叫声就毙了命。这种杀人方
法,因其即能达到杀人的目的,又能使罪犯屡屡逃脱制裁而常被采用,作案者多是
熟悉侦查业务和法医知识。
    5、湖南省检察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调查刘骏被害一案的公文后,与益
兴泰公司和益兴泰路派出所主要领导(犯罪嫌疑人)一同办案、一同传问目击证人
谢铁辉、倪正祥等多名证人。但是事实上,此案目击证人均在案发后被威胁利诱,
大多被跟踪,在传问过程中也只提供了“保持沉默”的字据。请问,办案如此人手
安排,怎能避免得了目击证人不害怕?怎能保证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
    6、2002年8月26日,不顾死者家属的强烈反对,朝阳公安分局将死者父亲刘长
富挟持软禁,将刘骏岳父打伤住院。出动近百名警察包围殡仪馆,以野蛮的暴力行
为将刘骏的遗体焚烧!现场的群众大喊:“你们这是犯法!”但益阳公安分局朝阳
分局的龚建华却说道:“别以为中国现在是讲法治,还是人治社会!”随后,政法
部门几位“领导”坐着车,嘻皮笑脸扬长而去。仅从此言此行便可看出,益阳市的
黑恶势力已到了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湖南省检察院竟然还
要让与朝阳公安分局有着莫大关系的益兴泰公司和益兴泰路派出所主要领导(犯罪
嫌疑人)一同办案。请问这样的办案如何做到有效?如何保证不暗箱操作、互相包
庇?请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回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黄玉章函219号文中所说的“我院
责成湖南省检察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是否有必要收回,并依照刘长富所说的“恳
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安部派专案组、稽查组调查直接凶
手和幕后指挥者,依法追究杀人灭口者的刑事责任,查明受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

    7、据刘长富说:“胡资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无基层选举,由内部框定的方
式产生的。”请问胡资生“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和它产生的合法性何在?
    8、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个1938年参加抗日战争、1945年参加解放战争、195
0年参加抗美援朝的老革命军人组成的家庭,这个为共产党打了几十年江山的家庭,
现在被弄得家破人亡,但有关方面面对这幺一个证据十足、轰动全城的案子,为何
到现在300多天了还不立案?更值得注意的是,死者的死亡地点是在派出所,就连犯
人死在这种地方也要立案,但为什幺在这个案子上就偏偏不立?请问如何重建一个
执政党的权威?如何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人权当中最基本的生命权?
    
    呼吁立案
    
    刘骏的家属这几天一直在向我表示感谢,刘长富在电话那头更是说话哽咽,心
情激动:“杨同志啊,你真是让我重见天日啊!我要感谢你啊!”但说心里话,听
到这样的话我的心总是非常难受,我为“权大於法”的黑暗现实出奇愤怒,我为刘
骏和更多像刘骏这样的“反腐斗士”的死感到锥心的痛!这几天我总是在想,我们
究竟能多大程度地帮他们?
    想来想去,能帮的也许就是这个:不惜一切代价地为其大声呼吁──“6·16命
案”,迅速立案!□
    附:刘骏家属的联系方式
    刘骏的父亲:刘长富;刘骏的母亲:肖雪芳;刘骏的妻子:李子萍;刘骏的女
儿:刘妠妠
    电话:0737-4429984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益阳麻纺厂(益鑫泰公司) 邮编:41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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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杨银波
出 处 :北京之春
日 期 :2003年7月12日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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