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号-理论探索 刘晓波简介 刘晓波文章检索

 
再论村民自治与党权退出........(北京)刘晓波
 
 

                    ──六论未来的自由中国在民间
    

    当个人自由成为最受尊重的价值,宪政民主也就必然成为最受尊重的制度。
    ──作者手记
    

    四、无视农民权利乃为万恶之首
    
    三农问题的日益严重,标志着跛足改革的巨大失败之一。直到现在,中共政权
仍然没有意识到:三农问题的解决,绝非一味强调减轻农民负担所能奏效,深层的
制度瓶颈是农民在权利上的绝对劣势,减轻负担不过是权宜之计。最大群体的权利
长期被剥夺,必然使政权的农村政策出现制度性失误,导致农村经济的效率低下和
农民利益的严重受损。中共执政五十多年所执行的农村政策,最缺少的不是对农民
生活水平的忽视,而是对农民权利的无视,致使那些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制度得以
轻易形成并长期坚持。换言之,对农民生活水平的忽视源于对农民权利的无视。所
以,要避免农村改革的失败,就应该着重解决农民权利的残缺问题,就必须改变农
村改革的侧重点,把以减轻农民负担和维持农村稳定为中心的政策,转向以农民权
利的确立作为全部改革的核心,使农民的权利得到法治化的尊重和保护。而如果没
有这样的实质性改革,早晚会出现代替改革的革命。实质性改革之于中国农村,就
是给予农民以平等权利和社会参与的公正起点。
    村民自治,在村级管理上的核心是对农民个体权利的尊重,即对农民的经济上
的土地私有产权和政治上的民主权利的尊重;在与乡镇政权的关系上的核心问题,
是纵向的分权而治,即把基层乡村事务交给民选村委会管理,彻底杜绝乡镇政府的
行政干预。而目前的现状是,法律规定的农民的个体权利和乡政村治的分权格局,
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的保障。正如整个中国长期处於"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状态
中一样。所以,修改和落实《村组法》,让农民自己代表自己发言,让农民具有自
我保护的法定权利,使民选村官真正履行村民公仆的职责,使村民自治逐步走向完
全独立,乃是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法治化的关键:
    一方面,必须逐步虚化党权的核心领导作用,乃至最终改变基层农村的双权威
体制,取消凌驾于民选村委会之上的村党支部,使村委会成为农村基层自治管理的
唯一权威。应该修改《村组法》,特别是把第三条规定的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
,修改为"村党支部必须服从《村组法》并在《村组法》之内活动,防止党权凌驾于
"村组法"之上或置于《村组法》的约束之外,村党支部没有对村民和村委会发号施
令的权力,更不应该具有直接行使村委会职能的权力。党员意欲争取村委会的权力
,只能以个人身份参与竞选,而不能代表党组织参选或寻求村党支部的幕后支持;
党员如果竞选成功,其政治角色只能是对选民负责的村官,而非对党组织负责的党
员,他也只能以村委会成员的身份行使权力,而不能代表党组织行使权力。
    另一方面,尽管《村组法》规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於村民自治范围内
的事项",只是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等於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
乡镇与村委会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乡镇不得干预村民自
治。然而,这项规定并没有改变乡镇政权对村委会实际上的"领导性干预"关系,也
就无法真正阻止乡镇政权对村民自治的严重干预。所以,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具有法
定的效率,而只是类似于笼统而模糊的纪律性约束,缺乏详细而明晰的法条硬约束
,更没有对於违法的行政行为的相应惩处的规定,乡镇政权干预村民自治后不必承
担法律责任,加之传统权力关系的惰性难改和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到位,在村民
自治实践中,乡镇干部就可以为所欲为地干预村民自治,使《村组法》的法律权威
得不到尊重,法律条文也就得不到切实贯彻。
    所以,必须修改《村组法》,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乡镇政权和村委会之间的各
自权限,用详细而明晰的法条限制乡镇政权对村民自治的行政干预,让那些敢於以
身试法的乡镇干部能够受到严厉的法律惩处。也就是真正落实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
,用法治管理代替上级政权的越俎代庖。这样,有利於约束基层政府官员的违法违
纪行为,有利於在农民与政府之间发育良好的对话机制和社会合作,从而有利於农
村社会的稳定。在"稳定第一"的统治策略的主导下,中共的各级政权一直担心农村
的稳定问题,与其通过减负式的利益收买和镇压式的警惕防范,维持成本高昂的权
宜式稳定,远不如采取开放式的村民自治,用法治保障的和平选票和自我管理来代
替群体的上访、请愿和示威,既能有效地从根源上防止激进的暴力反抗,也能有效
地降低维持稳定的社会成本,何乐而不为!
    众所周知,中国社会的发展严重失衡,不仅表现在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开放
程度上,也表现在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上,如基层选举中较好的10%和较差的
90%之比,也反映了中国社会整体(经济、开放度、收入水平、文化素质等)失衡
的大致比例。沿海的东部发达地区的部分农村,其经济社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已
经在私有化和开放性等方面遥遥领先于其他地区,民间资源与官方资源之间的占有
比例正在发生实质性变化,当地政府对民间资源的依赖日益加深,相应地,私有程
度高和观念更新快的乡村居民,对民主政治的需求也就更自觉更强烈,对选举更高
级别的乡镇县政府领导人的政治诉求非常迫切,村民在民主自治上的独立性日益增
强,对上级政府的非法干预的抵制也就相对有效,党权在基层农村的主宰地位必将
日益削弱。
    而在大部分落后农村地区,由於其经济停滞、收入偏低、社会封闭和观念陈旧
,农民对民主政治并没有强烈需求,即便地方政府在上级的压力下进行自上而下的
动员式选举,这些农村地区的村民也缺少参与的积极性,民主选举活动也就容易受
到上级政府和党权的干预操控,甚至民主选举制度形同虚设。而且,越是贫困的地
区的基层政府及其官员,对农民的压榨和控制就越严重,农民在忍无可忍之时的铤
而走险的群体反抗就越激烈。但是,这些分散的群体反抗没有太大的实际效果。
    我在贵州、甘肃、山西、陕西、河北等贫困地区旅行时,对这些贫困地区的省
会城市的高消费和市民生活的悠闲富足感到惊讶,某位私营老板点拨说:在中国的
国情下,再穷的地方也穷不到省会,因为省市政府可以集中全省的良性资源供养中
心城市。而且,越是贫困地区的省会的权贵们,就越是贪得无厌和穷凶极恶,对民
众的剥夺就越肆无忌惮。对於弱势群体的反抗,这些地区的政府也屡经历练,摸索
出一套有效的应对措施。所以,省市政府的大门前,几乎每天都有示威请愿的人,
官员们已经习惯了,练就了处变不惊的沉着。
    
     五、孤军突进的村民自治必然失败
    
    改善农民的弱势地位与政治民主化息息相关,而政治民主化不是只让选民举一
下手就能完成的。它是一项整体性工程,与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村民自
治也好,村委会选举也罢,都只能是整个中国的政治民主化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
而不是自外于全社会的独立的"民主"和"自治"所以,没有整体性的配套的政治改革
,单独的农村基层民主,非但不可能最终取得成功,反而只能沦为政权作给国际社
会看的"民主秀"。至少,从目前中共当局对农村基层民主的态度上看,作秀的成分
居多,而实质性改革还未开始。
    现在的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起码缺少五方面的配套改革。
    (一)缺少选举权逐渐扩大的配套改革。中国的选举改革一直停留在农村基层
的自治层次上,没有逐渐扩大到国家的任何一级政权组织,城市的政治民主化改革
更没有任何实质性动作,人大选举也大都是走形式,中共在党内民主化改革方面也
鲜有进展,旨在减员增效的行政改革,虽然也有意义,但远远无法适应社会的急遽
变化,无法满足民众对社会公正的强烈诉求和日益强烈的参与饥渴,对日益恶化的
各种重大危机的解决,也只能提出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
    (二)即便按照某些精英提出的"先自由而后民主"的转型战略,也就是模仿香
港或新加坡的模式。但是,目前的中国最缺乏的恰恰是公民应得权利方面的配套改
革──“自由优先”的公民权利的获得和保障。在大陆,公民没有私产权(农民没
有土地的私人所有权),没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没有实际的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真正落实,要有以上自由权利的配套
落实相支撑,最起码要有私产权和平等权利(取消户籍制)的依托。起码,应该尽
快改革农村的土地制度,解除基层官员对土地的控制权力,人大应该加快《物权法
》的出台,明晰土地产权,使农民拥有土地财产权。 
    (三)对於“先自由后民主”的转型战略来说,大都主张"先法治先行政而后民
主",其关键在於宪法至上和司法独立,中共十六大后提出的"行政三分制"就是政治
改革行政化的措施。然而,在当下的大陆,宪法仍然是党权的工具,法制建设在司
法独立上也毫无起色,仍然是有法条而无法治或有“恶法”而无“善治”,市场经
济和个人权利仍然缺乏真正的法治保障,行政改革也无法触及最核心的公权力垄断
──党权至上。而且,十六大后的地方人事安排上,大面积出现了省委书记兼任省
人大主任的现象(除了由政治局委员出任党委书记的省市之外,其他省市的人大主
任皆由党委书记兼任),并且提升了公安系统的权力级别(又政治局委员担任公安
部长),标志着中共政权对立法权、监督权和执法权的进一步严控,而丝毫没有开
放政治参与的徵兆。没有超越政治权力、金钱诱惑和宗族关系的独立法治,特别是
没有对一党独裁权力的有效制约,就不会有任何形式的自由和民主。
    (四)农民作为中国人口最多的群体,却政治上处於绝对的弱势,不仅无形的
事实歧视根深蒂固,即便是有形的制度歧视也是中国专制制度的凸出特徵。比如,
在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中,农民就处於绝对的弱势,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占全
国总人口的比例为3:1,而二者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则为1:4,即每96万农村人口
才可选出一名代表,而每26万城镇人口就可选选出一名代表,完全是本末倒置,即
便按照中共自己制定的《宪法》条款,也属於严重违宪(82 《宪法》第3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
代表名额的分配也是优惠中心城市而歧视边缘省市,如北京、上海和天津等地的人
大代表比例一直偏高,而河南、河北等12省的人大代表比例就低。对於改善农民的
弱势地位来说,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远比恩赐性的扶贫更有意义。所以,在各级人
大代表中大幅度增加农民代表的比例,已经刻不容缓。
    (五)在现行体制下,中国的宏观发展战略,无论在口头上怎样强调西部大开
发和关心弱势群体,而事实上的优惠皆向少数的发达地区和权贵们倾斜,造成惊人
的社会断裂。如果这种权力和资本相结合的“损不足而奉有余”的坏资本主义发展
得不到有效遏制,一方面获利集团的刚性同盟就会日趋保守,使政改的启动越发困
难,也将使改善弱势群体的境遇的努力更为艰难;另一方面受损阶层的不满持续积
累和日趋强烈,而又没有合法表达的渠道和有效保障的措施,使社会革命的可能性
随之加大。
    总之,一党专制的人治现实,是乡村自治和村委会直选在90%的地区无法落实
的根本原因。在中国的国情下,即便现在整体的配套改革难以展开,起码也要在村
民自治层面进行急需的六步改革:第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真正落实现行《村组法
》的诸项法条,遏制乡镇政权的行政干预,甚至应该逐渐取消乡镇政权的建制。第
二步,尽快实行土地私有化和废除户籍制以及收容遣送制度,为农民个体的政治权
利提供坚实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依托。第三步,尽快修改现行的《村组法》,
剔除党权至上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村民自治的独立性,明确乡镇政权和村委会自治
权力之间的界限。第四步,按照权利平等的原则重新分配农村和城镇、中心城市和
边缘地区的人大代表名额,在合法的利益代表之分配上,使弱势群体和边缘地区得
到平等对待,使其代表名额与其人口基数相符。第五步,在发展战略上做出重大调
整,遏制“锦上添花”而关注“雪中送炭”,在政策上向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倾斜
。第六,转变歧视农民的观念,特别是政府官员和精英阶层必须改变对农民的不信
任,在处理农村事务上,相信农民的才智和能力决不低于任何其他群体,特别是不
低于政府官员。因为没有任何人比农民自己更了解和更关心自己的利益。进而,必
须在全社会普及如下观念:百姓之所以通过契约(宪法)授权给政府,让政府具有
提供一部分公共产品的权力,绝非因为官员们更智慧更能干,而是因为如此契约可
以带来低成本和高效率。同时,即便政府拥有了百姓的授权,百姓也不会完全放心
,也必须通过契约来约束和监督政府。相信农民,也是平等对待的题中应有之义。
政府主要的精力应该集中于维护社会的宪法秩序方面,也就是保障一切交易的自由
、公正与安全。只有首先相信农民,才能为以法治保障村民自治的名实相符提供伦
理支撑。而且,越是相信民众自治能力的政府,也就越能够在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
上大有作为。
    换言之,没有法治保障和制度依托的民主,就如同没有私有产权的市场经济一
样,要幺是无序骚乱,要幺是人治操控。而在目前的大陆,除了村民自治和村委会
直选之外,没有任何与之相配套的政治改革和制度创新,所以,农村的基层组织的
民主化改革,被整体上的一党独裁和人治现实所操控所窒息。村民自治犹如一株枯
草,被一党独裁的人治式的组织选拔制和任命制(钦定式)的无边沙漠所包围,被
对农民的有形的制度性歧视和无形的观念性歧视的炎炎烈日所烘烤,被从上到下的
普遍的制度性腐败所腐蚀,如果再不进行配套的政治改革,基层民主试验的动力就
将渐渐枯干乃至化为灰烬。
    
    六、只能拭目以待的高层政改信息
    
    十六大后,中共一月份召开农村工作会议,触及了多年不敢或不愿触及的基本
制度问题,说明新常委会已经认识到:中共实行了多年的歧视农民和剥夺农村的体
制及政策,不仅面临着越来越高涨的道义质问,而且也承受着农村越来越凋敝的效
益压力,其难以为继也就越来越明显,所以必须进行重大改革。据参加会议的中共
高官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年年开,但今年尤其重要,这次会议充满新气象:新班
子、新阶段、新思路、新要求的“四新”气氛,使与会者无不感到非常振奋。甚至
说:这是前所未有的,充分显示了新领导人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也标志着
新班子对建设小康社会的远见卓识:即中国全面实现小康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
与此同时,新党魁胡锦涛和新总理温家宝也尽显关注弱势群体的亲民姿态,胡锦涛
不仅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所谓“新三民主义”,而且
去革命老区、去内蒙灾区,并留下一张30元的餐费收据;温家宝去贵州山区、去辽
宁煤矿,并在720米的深井下与矿工共度羊年春节的除夕…… 
    大陆媒体也对胡温体制的新姿态进行了跟进报导。春节前,山东的一位民工,
为了讨要被长期拖欠的工资而跳楼自杀,使歧视农民工问题再次成为媒体焦点之一
,中共高层就严重的拖欠工资现象做了批示,官方媒体甚至喊出了"善待民工"的口
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在分别接受《新华社》和《南方周末》的采
访时说:中共高层已经决定,停止对进城农民的各种歧视性的制度和政策,其中包
括广为国际舆论诟病的户籍制、把进城求职的民工当成"盲流"强制遣送的收容遣送
制度、极不得人心的强制关停民工子弟学校的地方政策……这位中共官员甚至用“
恶政”来形容这些歧视农民工的做法。最近,《财经时报》又透露,新一轮农村改
革的力度具有震撼性,要触动农村的政权结构、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
    之后,从中共的有关部委先后传出三条有利於基层自治民主的信息:一是准备
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废除户籍制,北京、四川等地已经开始动作。特别是四川,除了
省会成都之外,其他城镇的户籍基本放开。二是有可能撤销乡镇一级政权设置,代
之以县级政权的派出机构“农业委员会。《21世纪经济报导》发表的“兴村民自治
,解财政压力”的社评透露,最高当局正在酝酿一个重大的政权体制改革方案,即
在5至7年内完成撤消乡镇一级政府的政权结构重组,由农民自治取而代之。三是在
城镇的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废除由上级组织提名候选人的制度,而一律改由选民直
接提名候选人。也就是仿造村委会选举的“海选”方式,在城镇居委会一级普及市
民直选。
    以上三项改革设想,其具体实施的时间表何时出台,检验着推动政改的民间压
力的实际效果,也检验着新的胡温体制进行政治改革的诚意。而对於后者,征诸于
中共的统治史,任何乐观的预测皆有可能变成悲观的结论,特别是新官上任的三把
火,如果没有体制上的实质改革相配合,大都要在体制性的窒息之下,渐燃渐息,
乃至终成死灰。所以,民间社会只能立足于民间立场,尽力而为地推动民间社会的
发展和壮大,对中共高层的诚意及其举措,采取拭目以待的态度。
    起码,就目前而论,我们还看不出中共进行任何实质性改革的徵兆。即便经过
二十多年的改革,现行政权从根本上讲仍然是自私的独裁的,它仍然把涉及到每个
人幸福的最大公器──公共权力──变成一党私具,只在乎自己的救世主地位和少
数特权者的既得利益,而决不会真心关注绝大多数人的幸福。即便政权有时会对弱
势群体进行政策性的俯身倾顾,在应对突发天灾时也会表现出权宜性的开明,但在
根本上是基於维护独裁权力的需要,至多是基於“民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机会主义
和工具主义的统治技巧。这是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诈取,是一种全面的剥夺:先是在
物质上诈取民脂民膏,然后再通过自上而下的施舍,在精神上诈取民众的感恩戴德
和驯顺依附,从而形成了本末倒置的官民关系──被供养者变成了仁慈的恩人,而
供养者却变成了被拯救的乞丐。这也是中国制度的古老传统,恩人政治和赈灾表演
贯穿于几千年的帝制历史,并被中共政权发展到登峰造极的水平。在此文化及其制
度的传统中,即便偶尔碰上个把道德高尚的明主或清官,他们个人对弱势群体的关
注,也只是基於“父母官良知”,而绝非基於“衣食父母良知”。他们恩赐给百姓
的好处,是在用纳税人的钱向民众购买美名和政绩,购买政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以巩固恩人或救主的高高在上的地位。所以,无论是政权的 “仁政”,还是清官们
的“仁慈”,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即政权用掠夺来的民脂民膏贿赂忍无可忍的民
众,而且出手极为吝啬。比如,倍受赞美的农村承包制的推行,就是中共用从农民
手中抢来的土地来贿赂农民,而且仅仅拿出其中的极少份额──土地使用权。这种
自上而下的行贿式的恩人关怀,正是中国制度的本质特徵之一:“谢主龙恩”和“
奴才该死”。
    然而,不管还有多少困难,国际大势和国内变革早已超越了帝制中国的愚昧时
代,为中国走上自由民主之途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仅就国内环境而言,大
陆社会正在走向多元,经济上和价值上的多样化,民间价值持续升值和官方价值大
幅贬值,正在日益蚕食着僵硬的政治一元化。再具体到村民自治的发展,农村的基
层民主毕竟已经实验十多年,特别是1998年之后,民选村委会已经普及到全国31个
省市,农民也自发地摸索出许多符合国情的民主管理方法,所以,无论从村民自治
的广度上还是从经验积累上,经过多年民主选举训练的选民,已经积累了足够的基
层民主实践的经验,并朝着逐渐摆脱上级政权和基层党权的干预的方向发展,推广
基层民主的正面资源越来越多于负面因素,完全可以在继续完善村民自治的同时,
把已经普及的村委会选举提升到乡镇一级国家政权,并在实践中逐步升级。民主选
举的政权层次每升一级,对村民自治的上级干预就减少一级,农民的政治权利的含
金量就随之升值,基层民主化进程也就更上一层楼,如此渐进有序地逐级上升,直
到完成国家首脑的全民直选。
                                  2003年3月6日于北京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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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刘晓波
出 处 :北京之春
日 期 :2003年7月12日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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