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之春》刊登了数篇关于美伊战争的文章,读後颇有感想,现就几点发表点意见,在此仅供商榷。
1、胡平的文章以萨达姆支持9l11恐怖份子作为布什攻打伊拉克的正当理由。可是:(1)到现在还没有找到伊拉克与本l拉登勾结的证据﹔(2)既使现在找到证据﹐也不能说明当初没有证据的出兵的正当﹔(3)沙特阿拉伯与本l拉登有更多的关系﹐为什么不打﹖
2、刘国凯的“美进军伊拉克正义性必要性探讨”一文的第一节的标题就是“反战的理由不够充分”。一个奇怪的逻辑。不先考察一下开战的道理是否正当﹐倒先追究起反战的理由了。好象这个世界的正常秩序是战争﹐除非反战的人拿出充分的理由﹐否则好战者就随心所欲地打。
3、另外几篇欢呼美国推翻萨达姆专制政府,解放了伊拉克人民。“萨达姆的确坏”并不自动赋予美国出兵的正当理由。世界上和萨达姆一样坏或更坏的独裁者现在还有呢﹐怎么这几位作者不鼓励美国继续打下去呢﹖没听说哪个反战的原因是“萨达姆是个好人”。反战与主战的争论焦点是在怎么处理坏人萨达姆的问题。错误的手段不一定没有好的结果。有了好的结果并不证明手段的正确。
另外再打几个比方:
l.一个作恶多端的小流氓被一伙大流氓当街给灭了。附近老百姓拍手称快。可大流氓就因此而不流氓了吗﹖
2.中国四十年代末的土地改革期间﹐斗争和处决了(不经法律程序)大量所谓“恶霸地主”。斗争会上劳动人民的激情控诉和扬眉吐气﹐恐怕胜过萨达姆倒台以后的伊拉克人民。但现在恐怕没有人因此而讴歌那场义和团式的暴风骤雨。
3.文革初期各级党委在群众的大字报、口号和拳头中垮台。究其原因﹐群众对官僚政府的积怨恐怕不无真实的一面。结果也许不错。可很快群众自己就也尝到了大字报﹐口号和拳头的苦头。
4、“先发制人”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对还是不对﹐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但逻辑是“后发制人”是符合法制和文明的﹔“先发制人”是与之相悖的。我们老祖宗的“灭门九族”后者。
5、西方民主制度注重过程的公平和手段的合法﹐并用“游戏规则”来制约之。“结果”是过程的产物﹐与过程和规则相比它是不重要的。像那个被广为关注的O.J.Simpson案,美国人民安静地接受了那个不好接受的结果,正反映了美国人民对“规则”和“结果”理解的成熟。反观专制国家,规则是从结果(如维持一党专政)出发并为结果服务的。比如中国国家机构的选举和任用规则。
6、中国一些人鼓吹对美“超限战”,被民运人士嗤为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劣根性。可到了美伊战争,这些民运人士又变为为达灭专制之目的、不遵循规则和手段了。“有所不为”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以“崇高”目的(诸如共产主义、圣战、人权、文明、消灭专制等)为名不择手段恰是现代文明的敌人。
7、民主制度的关键是“公平”。自由其实也是一个公平的问题。在一个不自由的社会里也有人有自由(少数统治者)﹐只是那里的自由太不公平。为达公平﹐既然公平的不自由是不可能的﹐于是公平的自由就成了民主运动的诉求。公平体现在规则和机会上﹐不是在结果上。西方现行的民主制度绝不能说是最公平的制度﹐却是目前最少不公平的制度。
8、共产主义的失败不是由于共产主义不够美好﹐而是由于它太美好了﹐以至于相信它的人不能容忍别人不信﹐于是就有了“整风”“社教”“杀关管”;于是就有了输出革命。当前“自由民主人权”在善良人们心中的美好地位大概可比三十至五十年代共产主义在苏联和中国善良人们心中的地位。追求自由民主人权的善良人们应该小心了。
一是再好的东西也不是绝对的好。二是再好的东西也不能强加于人。别把好事做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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