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号-专题:香港23条立法 凌锋简介 凌锋文章检索

 
香港为基本法23条立法的来龙去脉........凌锋
 
 

(一)问题的提出

    今年12月24日,香港为基本法23条立法的谘询期结束。因此不但香港在12月15
日有6万人反对立法的示威,海外从12月14日开始,也有反对立法的签名运动和各种
支援香港市民反对立法的活动。
    要明白这场运动的意义,让我们先看基本法23条的条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
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活
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
    基本法是1990年4月通过的,当时距离六四还不到一年,北京认为香港是西方国
家颠覆中国的基地,所以强行增加这苛刻的条款。因为当时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受中
共一手操控,市民反对无效,只能期望日后中共的“进步”而减低这个条款的杀伤
力。在1997年北京收回香港主权以后,以陈方安生为首的香港公务员队伍一直将立
法事推迟,引起北京的不满,并且一再催促,成为2001年陈方安生被迫退休的原因
之一,可能也是董建华连任第二届特首的条件之一。因此今年6月25日主管香港事务
的副总理钱其琛接受香港无线电视的访问时,再次提出香港必须落实基本法,例如
为23条立法。因此董建华在2002年7月1日连任特首后,放弃基本法所肯定的香港公
务员制度,另外搞了一个“高官问责制”,
    从公务员之外拉一批亲信组织班子,紧接着在9月24日发出“实施基本法第二十
三条谘询文件”。
    北京之所以急急的要解决这件事情,除了他们“朝不保夕”的心态,担心再一
次的民主浪潮可能把他们卷走之外,还因为他们认为现在香港的经济一塌糊涂,失
业率很高,市民只关心他们的饭碗,对政治完全失去了兴趣,因此可以免去立法的
阻力。    
        
(二) 谘询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这个九七年以后最重要的立法大事,竟只有三个月的谘询期,明年7月1日
实施。表明他们要匆匆过关的心态。而赌波(球)合法化的问题,去年6月22日发出谘
询文件,到现在还没有立法实行,难道它比23条重要?
    二,谘询没有先发白纸文件,表明不管民意如何“势在必行”,而且为当局具
体制定条文留下很大的自行其是的空间,也就是人治的空间。    
    三,谘询开始一个月,人们还没有来得及消化,意见还没有充份提出,保安局
局长叶刘淑仪就透露他们已经在制定立法的指导文件。可见这是一个形式主义的假
谘询。    
    四,谘询开始不久,不论是董建华还是叶刘淑仪,一方面一再声称支持立法比
反对立法者多,以示要一意孤行,另外又一再表示执法会宽松,根本缺乏法治观念
。    
    五,官员们在推销过程中大放厥词,要酒楼侍应,的士司机不必关心立法事,
把希特勒上台等同民主,要害怕23条立法的香港人就不要做香港人等等,暴露出他
们敌视民主和蔑视民众的心态。这种态度怎幺可能是真正的谘询?    
    六,对出借场地给反对23条立法举办活动的机构及其负责人,警察以电话或来
访进行频繁的骚扰。还以清理市政为名撤掉反对23条的宣传板。    
    七,1984年签署的中英有关香港前途的联合声明是一份国际文件,交联合国备
案。现在中共违背这个文件精神,当然要受国际监督和谴责,但是特区政府官员暗
示要求国际监督是“叛国”,是“唱衰香港”,北京也表示这是中国内政,其他国
家不必来理。一副“关门打狗”的姿态充份显示了他们背弃国际承诺的无赖面孔。
    
    八,对六万人的示威抗议,董建华同中联办(原新华社)很快做出反应,声称不
会影响立法的进行。也就是当民意“□到“。这就是独裁者的心态。
        
(三) 立法内容存在的严重问题    
        
    谘询文件根据23条的五个内容提出,也就是叛国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叛乱罪
,颠覆罪,窃取国家机密。另外有关“外国政治性组织”,“域外效力”,知情不
报,以及警权扩大等等,都引发很大的争议。由于内容太多,这里只能举出一些例
子出来:    
    一,有太多暧昧和含义不清的字眼和词句,例如以下有关“煽动叛乱”的一段
:    
    “并规定干犯下列行为,即在知情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某刊物是煽动刊物的情况
下──(一)处理该刊物,而没有合理辩解,或    
     (二)管有该刊物,而没有合理辩解,即属犯罪。”    
    什幺叫“干犯”?什幺又叫“处理”和“管有”刊物?    
    香港八间大学的图书馆长立刻表示他们的忧虑,因为他们都在“管有”和“处
理”刊物,但是他们没有能力去区别哪些是“煽动刊物”。有时事评论员也表达同
样的忧虑,也有人认为第一个被取缔的应该是“毛泽东选集”,因为很多煽动暴力
和叛乱的文章。    
    二,将中国可以“无限上纲”的罪名强加到香港    
    例如,“煽动叛乱罪”中还有:    
    “纯粹发表意见,或就意见或作为作出报导或评论,均不会列为刑事罪行,除
非这些意见,某报导或评论煽动他人以发动战争,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严重非
法手段达到某指定目的。”    
    中共的“反革命煽动罪”判了多少人的徒刑,乃至枪毙,现在这个法律也要延
伸到香港来了。任何言论都可能被无限上纲到“煽动”,而“严重非法手段”更是
最容易扣的罪名。    
    例如叛国罪中有:    
    “任何助长敌方势力或削弱自己国家抵御敌人能力的行为,均属协助公敌行为
。”而敌方不只是战争中的敌方,还包括“公开的敌对状态”。只要说一句“中国
打不过”,就可以是叛国罪了。北约轰炸中国大使馆,中美军机相撞,算不算“公
开敌对状态”?    
    叛国罪里还有:    
    “旨在    
    (一)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    
        
    (二)以武力强制手段强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改变其政策或措施,或    
        
    (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    
        
(四)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的战争。    
        
    这里的“强制力”指的是什幺含糊不清,而“恐吓或威吓”也是可以海阔天空
的解释,例如“结束一党专政”,“江泽民必须下台”也是恐吓 。    
    此外注解里说明,“这处‘战争’并不限于国际法所指的真正‘战争’,还包
括任何可预见的骚乱。”而“在本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我国政府
’一词,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在宪法下确立的国家机构这个整体概念。”因
此如果对北京或香港特区政府,乃至政府各部门某些政策,措施的不满而引发骚乱
,只要要被扣上同“外国”有关,就是叛国罪行,可判终身监禁。    
    在“窃取国家机密”中,是将现行的“官方机密”改为“国家机密”,显然是
把帽子加大了,并且订立新的罪名,就是将一列受保护的资料,包括新增加的有关
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文件,如若“作出未经授权和具损害性的披露,即属
犯罪”。    
    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如果立法通过,有八成新闻从业员认为会影响新闻自由
和资讯流通,有一成表示会改行,三成四考虑辞职。可见影响之大。    
    三,“外国政治性组织”方面的荒谬和恶性发展    
    原来英国政府是害怕国共两党在香港斗争而扰乱香港的社会秩序,所以禁止他
们在香港公开活动。但是特区政府却将政治性组织的含义扩张到叛国,分裂国家,
煽动叛乱,颠覆中央等等。此外,还有两个恶性的发展,    
    第一,英国人把中国大陆和台湾列为“外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特区政府沿
用英国人的称呼把中国大陆和台湾的政治性组织称之为“外国政治性组织”,莫非
香港是独立国家,    
    第二,基本法23条只提到禁止香港同外国政治性组织之间有联系,完全没有提
到同中国内部的关系,但是特区政府的谘询文件规定在香港可能被禁制的组织中,
包括“该组织从属于某个被中央机关根据国家法律,以该组织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
,在内地取缔的内地组织”。这点很明显的是针对法轮功。这点最大的危害性就是
,只要中国法律认定有罪,香港也必须认为有罪。中英联合声明的第三条第三款规
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
法律基本不变。”基本法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如今,中共和特区政府用23条来颠覆香港的司法独立了。问题是法轮功可以因此判
罪,那幺同中国国内有联系的民运组织,同中国国内地下教会有联系的香港宗教组
织,不也可能被禁制吗?    
        
     四,“域外效力”把魔手伸到海外    
        
    在上述罪名中,有“域外效力”和“域外适用范围”的规定,例如分裂国家罪
,“应适用于所有自愿在香港特区的人,而其域外效力则适用于所有香港特区的永
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区以外地方的行为”。理由是这些香港人享有香港特区保护,因
而也享有国家保护,因此应有“回报义务”。    
    如果我们再看“分裂国家”的行为包括    
    (一) 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份从其主权中分离出去,或    
    (二)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国一部份行使主权,那幺我们拒绝中共的“一国两
制”,拒绝中共的统一,都有“域外效力”的罪名,中美关系紧张而因为曾经宣誓
效忠美国而支持美国的对中国的政策,也属“叛国罪”。如果知情者不去举报,这
些人也属“隐匿叛国”等候开铡。这样,不但海外的香港人回到香港时要担心自己
的安全,做生意的台商到香港时,也得想一下有没有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对台湾行使
主权。    
         
    五,警权的扩大可以抄家。    
    目前香港警察调查罪案,进入办公室或民居,必须有法庭的搜查手令。但是根
据新的立法,只要警方认为有必要,警司一级就可以决定破门而入搜查,引起香港
市民人人自危。    
        
(五) 对未来香港前途的影响    
        
    一方面是对香港市民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剥夺,这点大家都比较明白。另一方
面也毁了香港前途。    
    香港的成功得力于英国人统治所建立的基本制度,也是因为中共统治中国的闭
关自守给香港的机会。自从中共实行改革开放,香港的优势逐渐丧失,如何保留制
度就更加重要,但是董建华却加速破坏这个制度,使香港加快成为中国的一个城市
,外资何必来香港而不直接去成本更低的上海,北京和其他城市,这几年香港人的
恶梦就是上海什幺时候赶上香港。但是目前香港还保留优势,第一是外币自由兑换
,第二是资讯自由流通,第三是完备独立的法治。第一点几年后上海也可以实现,
如果第二,第三点香港向上海靠拢,香港还能生金蛋吗?不但不能,还要中国输血
!    
    香港特区政府为了给23条立法,还强迫商会表态支持,那些商人,特别是外资
担心不支持会受到报复,只能昧着良心支持。但是最近银行界的立法会议员李国宝
忍无可忍的出来说,如果这样立法,将有一批外资会撤除香港。因为投资银行界必
须搜集情报来判断投资的利弊,但是如果被加上“窃取国家机密”,他们还敢投资
吗,不久前在香港上市的华晨控股因为高层股权变化不对外披露,理由就是“国家
机密”引起哗然,那幺披露这些变化的媒体或投资者,就得被判刑了,    
    李国宝这样说很不简单。他的家族是香港最著名的世家之一,而且现在还没有
衰落,在政治,财经界都走红。他同北京关系很好,九七前也是北京考虑的香港特
首候选人之一,他也是立法会中思想最保守,缺席最多的议员,可见他要有多大的
勇气说这些话。最近,他见到记者时又说了令人感动的话。其一,大概半年前他同
廖创兴银行的太子女闹出很大的绯闻,狗仔队跟踪到巴黎,还在去韩国的飞机上跟
他做贴身的访问。他同记者说,这样做,他当然不高兴,但是他不能因此不要香港
的新闻自由。其二,他透露有两个好朋友向他表示,如果他不收回那些反对意见,
他们将同他绝交。    
    从这个故事,我们可以了解目前香港的政治经济和媒体的情况,大家对香港的
前途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断。我在香港住了21年,香港有我的家人,我不能回去自然
是很遗憾的事,但是我更关注香港的前途,那关系到香港六百二十万人的命运。□
    
    (原文刊载《世界周刊》981期, 转载时经作者略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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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凌锋
出 处 :北京之春
日 期 :2003年7月14日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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