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经验”谈起
8月14日《南方周末》的头条刊发了题为《司法酝酿重大变革》(记者赵凌)的重头文章。该文在“日本经验”一节中有几句话发人深思:
“1999年,日本议会首先制定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对司法改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总体布局。之后成立了司法改革审议会,这个审议会全部由不在职的学者、律师和大企业家参加,排除了在职法律人员必然存在的本位主义。”
“审议会对日本的司法实际状况进行了大量充分调查研究。据一位学者介绍,他们大多10天到半个月开一次会,倾听社会的声音,如果意见达不到一致,就要开听证会,甚至还专门组织过一次家庭妇女听证会。”
“记者在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的办公室里看到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所作的《民事诉讼利用者调查》,调查对象为日本民众,内容全部为图表和问卷。张卫平教授说,这份调查还只是民事诉讼民众调查的三分之一,调查内容全部向社会公开。”
上面这几段话至少说明:日本国的立法不由掌有权力的人们说了算,民间精英和国民共同构成立法的主体,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便于国民利用的制度。
由日本的司法改革我联想到时下的修宪。随着中共中央第四次修宪领导小组的成立,尽管官方喉舌没怎么炒作,修宪还是成为近期热门话题,14位宪政学者青岛会议后,北京、武汉、成都等地的学人和普通网友们自发召开以议宪为主题或副题的集会,学者、法律工作者、非学者亦非法律工作者在近期发表了大量的宪政文章,热情主动地介入修宪程序。与日本国不同的是,中国民间议宪的动力不是源自体制内的安排,民间人士对良好宪法条款的诉求也没得到官方的积极回应。从官方的表现推测,这一次的修宪又难免被中共中央玩弄于股掌之中。
程序上,修宪当然不同于司法改革。修宪必须遵守宪法程序。按照现行宪法条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再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按字面理解,修宪是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来行使的权力,无关乎中国共产党。纸面上是这样规定的,事实上却是,修宪的主导权始终牢牢地掌握在中共中央的手掌心,“当代中国的宪法首先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接受并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宪法修改委员会,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意见,最后再由全国人大通过。”(沈宗灵《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309页)。以1982年宪法已有的17条修正案为例,1988年的修宪,是“遵照”中共中央同年2月28日向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进行的;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第3至11条修正案,其蓝本是中共中央分别于同年2月14日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和3月14日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又通过了第12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同样,这6条修正案没有逃脱中共中央向九屆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內容的建议》圈定的范围(资料摘自全国人大网)。
三次修宪的三条规律
上述现行宪法已有的3次修改,虽然每次也曾“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但是,考察3次修宪的过程不难发现以下规律:
1、修宪的建议权(提案权)由中共中央委员会独家经营别无分店,中共中央委员会不提修宪,谁的提案都没有“法定效率”棗尽管宪法上没有这样的“法定”;
2、公众对修宪的意见处于被征求的从属地位,修宪的实权操纵在一个非常狭窄的小圈子里,因为手头没有前面3次修宪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名单,暂且以这次的修宪小组成员构成为例,反正除了人名不同,每回的情形差不多,此次修宪领导小组成员共6人,分别是: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担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云山,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沪宁,中央文献研究室主任滕文生,中国社科院院长陈奎元为领导小组成员,每一回修宪,民间意志都必须经过这些带有强烈官本位主义色彩的、由中共中央指定的高级官僚来征求,方有机会上达天听,如果他们不征求或不听所征求的,即使说得再多,喊得再响,终归是梁山军师——无用;
3、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全是官方机构和体制内精英棗征求意见的对象必须是“人士”,人中之“士”,12亿以上农民、工人和小知识分子这些“主人翁”理所当然被排斥在“人士”之外。
这三条规律又可以归纳为一个特征:修宪被控制在一个相当封闭的小范围内,还可以总结出一个思想:宪法是党制定,专门用于人民遵循的。
修宪必须有国民参与
应当说,中国上述的修宪“惯例”与宪法序言中“人民当家作主”的立宪精神存在根本冲突,党(由部分国民所组成)在制宪修宪中高高在上的超级地位违反了最高法——全民平等的自然法。宪法中没有修宪必须由党提出建议的规定,实际上提案权却只掌握在党手里,这样的修宪,实际上是以违宪的程序来修宪。宪法的修改必须而且也只能体现国民意志。修宪排斥国民的参与,将修宪大权操盘在少数权力寡头们手中,将一些如“三个代表”之类的私货夹带进宪法里面,企图强迫国民认肯,这样修出来的宪,要想得到举国上下的“一体遵循”(胡锦涛语),无异于痴人说梦。所谓根本大法的严肃性不过是捏着鼻子哄眼睛罢了。可以说,中国之所以有宪法无宪政,立宪修宪毫无民意基础是一个重大原因。
世界上任何一国的宪法都是全体国民的公器,都不是哪一个集团,哪一个党派的私有物。随着宪政实践和思想的不断演进,各先进国家在立法和修宪的程序中,现在普遍注重把主动权交给民间社会。前述日本国举行问卷调查和听证会只是司法改革中的举措,如果是修宪,国民的创制权力则得到更充分行使,按日本现行宪法的修改程序规定,必须“(1)由各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由国会倡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2)此种承认必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必须获得半数以上赞成。”(沈宗灵《比较宪法》,第307页)除英美两国宪法因渊源较早别有规范外,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制宪较晚的国家无不规定由国民直接或间接主导修宪。国民在创制过程中的参与程度高低已被证明是否法治社会的一个主要判准。中共“十六大”把建设政治文明作为今后的一项重大使命,此次修宪正是推进政治文明秩序的一次大好机会。要保证修改后的条款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就应该从倡议开始,开放修宪大门,把目前民间的修宪热情吸纳到修宪中来,最好能以民间宪政主张为修宪主流,以官方意志为辅助。什么应该修改,什么应该送进宪法,多(全)由人民当家作主,切实改党宪为民宪。同时,把修宪讨论的全过程和相关资料全部及时向社会公开,使修宪得到公众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由中共中央少数当权者们羞羞答答主持修宪的惯例,是到了必须修正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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