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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之春致温家宝先生的公开信
 
 

《北京之春》致温家宝先生的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
温家宝先生:

借先生以总理身份首次访美之机,我们发表这封给你的公开信,谈一谈中国的人权问题。

我们是中国人,却不能回到自己的国家;我们写下这样一封谈中国人权问题的信,却不能在中国本土公开发表。仅此一端,便足以证明中国人权现状是何等的恶劣。

但这还不是恶中之最。如你所知,我们之中的不少人,竟然是在国际社会长期施加压力的情况下,才被你们当作一件人道的善举而放逐海外的。在国内,还有许许多多的人,因为其理念或信仰,因为坚持其天赋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而被拘押,被监禁,甚至被折磨致死。还有许许多多的人,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那一点横遭侵犯的切身利益而上访请愿,鸣冤叫屈,却被当局指为“製造事端”、“报复社会”、“危害安定”而遭到铁腕镇压。这如何能称作“历史上人权状况最好的时期”?

你在接受《华盛顿邮报》采访时说,在中国改革开放二十五年、经济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中国人民民主和自由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比如择业自由、获取信息的自由、旅游的自由,都远非二十五年前可以相比。不错,若和毛泽东时代相比,今天的中国大陆的确变化显着。看来,“伟大领袖”的最大贡献就在于他给后人提供了一个极端的反面参照。为什么不和别的比呢?和台湾相比,如何?和香港相比,如何?甚至和民国时代的中国相比,又如何?

你在回答《华盛顿邮报》记者问题时还说:在中国,讲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而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也是把生存权摆在了第一位。“难道从18世纪的《独立宣言》,到19世纪的南北战争,到20世纪的马丁路德.金事件,不也反映了美国民主和自由发展的过程吗?”

你误解了。美国《独立宣言》里讲的生存权和现在中国政府讲的生存权并非同一概念。《独立宣言》里维护生存权的意思是禁止政府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任何个人的生命。例如不久前,民工孙志刚被政府以收容审查为名非法拘押殴打致死一事,就是侵犯生命权的典型案例。这和你们所说的生存权就是政府首先要解决人民的温饱不是同一个意思。毕竟,政府是一权力机构而非生产机构。因此说政府使人民获得温饱是说不通的。政府可以干预经济活动,这对于人民的福祉具有重大作用。但是那并非生存权的本来意义。美国并不是发展到后来才注重自由权的。早在1791年,美国就通过了权利法案(即十条宪法修正案),其中第一条宣告:“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在两百多年后的今天,中国为什么还不能有自己的权利法案?

我们注意到,新政府多次表示要关心弱势群体。这是值得肯定的。问题是,在中国,弱势群体为什么弱?关键在于他们被剥夺了言论的自由,结社的自由以及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因此无法进行有效的集体抗争维护自己的利益。政府虽然也提出了不少措施扶助弱势群体,但是到目前为止,你们还没有承认人民的言论结社集会等诸项基本人权,你们仍然使广大民众继续处于弱势状态,这样,你们对弱势群体表示的关心就仍然是恩赐式的,治标不治本的。

我们曾经一再指出,确保基本人权,并不取决于一国的经济与文化发展程度或人口数量规模。譬如言论自由,因为言论自由属于消极自由或曰否定性自由。如何实现言论自由?那就是终止以言治罪,别人发表了什么不同政见,不去抓,不去镇压,这就够了。我们要求保障基本人权,不是要求你们去做什么,而是要求你们不去做什么。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全係一念之差。

先生不似冷血之人,可是却身在一冷血的制度,且在其最核心部位,当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改革这种制度也非易事。但是你若不去改变它,它就一定会改变你。历史是有情的,也是无情的。

此致

《北京之春》杂誌社
2003年12月6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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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北京之春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3年12月31日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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