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财产权和自由权不是分立的。洛克的产权概念包含生命权利、基本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三个方面。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Property as a Guarantor of Liberty)这一观点占据主流。(《财产与自由》,美 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Buchan0n,1993)著,韩旭 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但这一自由观念经阿玛蒂亚-森而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对阿玛蒂亚-森来说,自由本身既具有工具价值,也具有目标价值。我愿意在“发展中国家”这个立场上理解森的革命。在资源匮乏的社会里,人们想要在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中有“选择的自由”,不得不受到其他人的活动的限制,因此,“作为公共财产的分享者,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最大”。就是这种依赖性性导致了公共财产,而极端匮乏导致了依赖性传统。在这种背景下,洛克的两个“原初协议”无法缔结并得到遵守,而国家不是作为个地主之间的仲裁者出现,而是自己变成了唯一的地主。因此,在这一社会中,自由权和财产权同等重要,没有政治自由的土地私有化或者导致起点腐败,或者导致终点兼并棗因此,灾民社会的农业转向不可能走经济自由化推动社会民主化的渐进道路,而必须走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并行的“中国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