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反腐奇招“一二三工程”
何清涟
最近,中国国内各大媒体热烈推荐的“一 二三工程” (全称为“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被誉为中国反腐新突破。
细究起来,这篇煌煌数万言的“反腐秘籍”中,却毫无新创,比如开设退赃的公开帐号一举,深圳早在五六年前就试行过的,叫做“廉政帐号”,鼓励贪官们匿名退款。但据说开设半年多后,并无人来退款,“廉政帐号”也就无疾而终。
所谓“存款实名制”,中国早在1998年就开始推行,这一制度要求中国公民到银行存款必须提供身份证,以供查验。而贪官们也自有高招对付,不过是将远支近亲包括保姆的身份证全部用上。政府本意是想钓鱼,无奈鱼很聪明,通过“存款实名制”,暴露的贪官竟然几乎没有。
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也已经用立法的形式于1996年出炉,并先在北京深圳等地试行,但结果是官员们人人隐匿财产,政府也无法查纠隐匿者。因为法不责众,走走过场罢了。至于奖励举报者50%,当然是出于“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考虑,问题在于,贪官污吏早就结成一张张巨大的利益网络,举报者饱受打击,最后被弄得家破人亡者不在少数。更何况,“外部人”不了解内情,据风闻检举往往难以查实,而“内部人 ”如果不发生分赃不匀之事,又有谁愿意检举?
“以俸养廉”则是来源于清王朝的故智,有如清中叶兴起的“养廉银”制度与新加坡的“高薪养廉”。新加坡的高薪养廉顾名思义即可明白,而清代的“养廉银”制度,本是雍正皇帝考虑到当时官员俸禄低这一特点,体谅下属,将各种贪污腐败的陋规合法化,创设“养廉银”制度,指望从此官场稍敛贪腐之风,但历史证明,“养廉银”制度将官员们的灰色收入变白之后,却并没有养出清官廉吏,贪腐之风日炽,用雍正皇帝恨恨不已时的话来说:“贪官污吏,杀不胜杀”。
“退赃”则有如清乾隆中期推行的“议罪银”制度。清乾隆时,为了满足日渐庞大的开支,创设“议罪银”制度,各省总督巡抚因过失、犯罪而交纳的议罪银少则万两,多则数十万两,一般解交内务府广储司,成为天子私库。这一制度开设以来,涉及官员之多,银两数额之大,对当时宫廷财政以及吏治败坏的影响均前所未有,负责为乾隆办理议罪银缴纳事项的和坤则因此中饱私囊,成为历史上罕见的巨贪。
“议罪银”制度之弊,实质上是:银子都进了贪官污吏们的私囊,皇帝严重不满,就利用手中操有生杀予夺大权,让贪官污吏们 拿出部分来分赃,整个行动有如中国民谚所言,“窃贼手里强盗打劫”,其“分赃”的意义大过制止“贪污腐败”的意义。
再回到“一二三”的“二”──即第二条规定。这条规定实际上等于让官员交钱买“官位保险”,不管你贪污了多少,只要交上“买路钱”,上峰就既往不究了。从实际效果来说,这条措施实际上等于让贪污腐败合法化。
第二条规则只在一种情况下有效,那就是假设官员们个个贪污腐败,“洪洞县里无好人”,个个都贪污,中央政府以此为前提,向地方官们勒索金钱,每人都得按官员职位高低,亦即官职本身的含金量向上峰交纳“官位保险金”。但中国政府目前又不能如此假设,那等于承认“贪污的恶瘤”已经无药可医。当年深圳的廉政帐号形同虚设,而现在旧法新用,作用也将会有限。
中国贪污腐败之风难以遏制,其真正原因在于一党专政,对权力缺乏任何有效的监督机制。中纪委,反贪局,那都是自己监督自己的“同体监督”;而且,媒体被严格的控制,政府对敢于突破禁区、揭露社会阴暗面的记者与媒体予以重惩。根据世界反腐经验来看,异体监督的效果优于同体监督。反腐的唯一方法是通过政治民主化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即异体监督。二是新闻自由,让权力处于社会监督之下,舍此无他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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