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号-专题 郭昌盛简介 郭昌盛文章检索

 
中国民工生存状态及政策建议..(北京)郭昌盛
 
 

(北京)郭昌盛


  “民工潮”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是改革开放的必然产物,是中国农民走向现代社会的特殊道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深入,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工潮”如同滚动的雪球,队伍不断壮大。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全国现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有14439万人。其中跨省的有4242万人,省内的有10197万人。在省内不一致的人口中,有2332万人是市区内人户分离的。由此计算出,全国流动人口为12107万。据全国总工会十四大会议有关报道,农民工总人数已达到全部产业工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人数上已超过了传统产业工人的数量。专家预测,今后五年将是农村劳动力供给的高峰期,每年新增农民打工人数将超过800万。

  农民工进城,为城市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农民工干的多数是苦、重、髒、险活,是城里人不愿意干的,满足了发达地区劳动力结构性需求,为城市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务工收入也在农民工的总收入中占了绝大比例。

  大量农村劳力进入城市就业,打破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加快了城乡信息、劳力、资金、技术的交流,促进了城乡互补和共同发展。同时,大量的农民工外出,缓解了人多地少的矛盾,其无为经营的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和善於经营者集中,为农业结构调整、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农民工具有中国劳动人民勤劳勇敢的传统品德,吃苦耐劳,富於进取,适应性强,没有“铁饭碗”、“大锅饭”的历史包袱;他们有较强的自主性;他们比较年轻,思想活跃,进可以到都市,退可以回农村,具有最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特殊群体。外出打工已成为农民学习知识、学习技能、获取信息、学习经营的社会大学,对於培育新一代的工人阶级和市民,培养一批适合中国社会的经营人才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虽然我国正在加快城市化的步伐,但大部分城市的公用设施建设的速度跟不上城市人口的增长,还不得不从户口管理等方面对进入城市的人口加以限制。而农民进城就业,大多难以在短期内取得定居的条件,因此还不能取得市民的资格。自发性的打工队伍,组织性差,暂时还不能得到城市社会团体的吸纳与保护。这些就使既是城市发展所需要、又为城市繁荣做出贡献的农民工,得不到相应的居民待遇和起码的社会保障。广东一些企业里,超时加班、克扣拖欠打工者的工资是家常便饭。专家估计珠江三角洲企业对打工者所欠工资数额超过10亿元。不少工厂劳动环境恶劣,有的厂家甚至让打工者在有毒的环境下工作,采取轮换辞退的办法,使他们在尚未发病时离开,以逃避责任。打工者受骗、受辱、受虐待的事更是发生多多。打工者要以暂住证、计生证、健康证、就业卡等表明身份、接受管理,有的打工者身上的证件达14种之多,还要为此付出代价。珠江三角洲一带的打工者每年办各种证要付出200多亿元,占他们总收入的9.3%.珠江三角洲是我国开放最早、城市化程度最高的地区,打工者的境遇尚且如此,其他地方也就可想而知了。

  虽然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取消了农民外出打工办证的高额负责担,虽然有一些地方政府已把外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了范围,虽然一些地方在农民工的维权方面作出了不少成绩,虽然户籍制度已有所放开,使一些农民工有了成为城市人的可能,虽然全国总工会十四大报告中把农民工称为“工人队伍的新兴力量”,幷开始大量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等等, 但是,所有的这一切,离改善农民工的实际生存现状,还只是一个小小的开始。


一、不平等的劳动就业政策

  翻开任何一份报纸的招聘栏,城镇户口、本地户口的字眼都随处可见,这已不是新鲜事物,没有户口限制的招聘信息,才是罕有事物。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一定程度上冲击二元经济体制。但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远未实现。尽管理论界人士不断呼籲平等就业、公平竞争、劳动力自由流动,以推动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劳动力市场的尽快形成,但限制农民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却纷纷出现。如1994年11月,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对用人单位跨省招用农村劳动力作了严格限制。只有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本地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时,才可考虑。该做法作为推进再就业工作的成功经验在全国许多城市产生了示范效应。在青岛,该市将对外来劳动力的招用数量控制在市属企业职工总数的14%以内,幷规定每使用外来劳务一人需交纳50元费用,而每吸收一个本地待岗6个月以上且女在35岁或男在40岁以上的人员则可获得3000元补贴。在武汉,《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失业、下岗职工的,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应符合本市外来劳动力计划和行业工种目录要求。

  拥有中国最大农民工打工群体的广东省政府在2002年提出了春节后招工的“六不准”(即在春节后一个月内,省内的所有用人单位一律不准招收外省民工;回乡过节的民工返回工作岗位时,一律不准带新民工入粤就业;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机构一律不准开展介绍外省民工中介活动,不准举办劳务和人才交流集市;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一律不准向广东组织劳务输出;任何组织和个人,特别是新闻单位一律不准张贴、刊登和发布招聘外省劳动力的广告或信息)。

  北京市劳动局1996年曾制定了《1996年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范围》(北京市劳动局通告第2号),明确规定了允许使用外地工的行业是12个,共204个工种,这些工种基本上都是城市人不愿从事的髒、苦、累、险、毒活。同年,北京市劳动局还发出了《北京市劳动局关於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74号),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外地人员应严格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下岗待工人员较为集中的系统,要严格控制外地务工人员的使用数量;1999年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2000年北京市允许和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的行业、职业及文化程度、职业技术能力》的通告。该通告中允许外地人员在京务工的工种有三大类,全部为垃圾清运工、尸体接运工、农艺工等体力型工种,允许使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为初中。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有:金融、保险、邮政、房地产、广告、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和旅行社等8个行业。且全部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和生产与运输设备操作人员。通告规定,用工单位不得招用外地人员从事以上行业、职业,但如生产经营有特殊需要,需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其文化程度必须在高中或高中以上,用工单位必须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在《北京市劳动就业报》上刊登招聘本市人员信息,15日内未招到本市人员的,方能去管理部门办理招聘外地人员的手续。通告还规定,其中未明确提到的职业为调剂使用外地人员的职业,但其招用本市人员的比例不得低於使用外地人数量的3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1年提出的单位招用外来人员须知中,明确禁止五类岗位使用外来人员:一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类工勤人员;二是社会公益性保洁、保绿、保养、保安人员;三是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四是各类商店营业员;五是机场、车站、码头清洁工。幷要求上述五类岗位已经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於6月30日前予以清退。对於用工单位未经批准使用外来人员,一经查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其在限期内清退,幷补缴管理基金,另按每一人500~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最“卑贱”的职业、最恶劣的劳动条件

  在各个城市的歧视性政策中,那么我们的外来农民工还能干什么昵?一个调查数据最能说明现在农民工的职业现状:个体经营(52.5%),然后是雇工(17.6%)、散工(9.9%)和租地农民(8.8%)等。从从事的具体职业来看,卖菜、卖小商品、卖食品的比例最大,然后依次为种地、建筑、装修、收废品、保洁员等。其中种地13%,建筑、装修11.0%,收废品、保洁员9.1%,卖菜、卖小商品、卖食品39.0%,售货员、餐厅服务员7.1%,公司、工厂里的工作人员3.8%,运输司机2.0%,保安和其它13.9%。主要的就业类别基本上属於高强度、低收入的职业。另一个在北京随机抽查的样本中表明,外来民工中,有49.3%从事建筑业,21.3%在商业服务领域工作,11.6%从事装修业,其余人多在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工作。从就业形式来说,56%的调查对象是雇工,24%的民工暂时无职业,10%的人是个体户,9.5%的人是散工。据另一行权威调查表明,外出农业劳动力的就业范围首先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占近20%;其次是城市私营企业,占13%左右;再次是个体工商户,占12%左右。在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就业和独立或合作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比例大体相当,都接近10%.外出农业劳动力就业的产业领域主要是工业和建筑业,二者合计超过了50%;在饮食服务业就业的劳动力也较多,约占15%.虽然外出劳动力中也有一部分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和技术工作,但大多数外出劳动力从事的是一般性劳务,即所谓“打工”,比例接近70%;约有10%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就业层次是比较低的。北京建工集团1982年开始使用农民工,全集团最多时有将近9万外地民工。平等就业权是国家对公民生存权平等保护在劳动权上的反映。职业保留法规不是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上的制度创新,恰恰相反,是户籍和就业体制改革进程的一种逆转。在制度层面上,它强化了就业领域城乡分割的制度性歧视,强化了城里人和乡村人的身份等级色彩。有本地户口的城市居民独占好的职业岗位,外来人员被明确地排斥在这部分职业之外,在城市的就业机会变得日益狭窄和艰难。当劳动者职业的有无与好坏不再取决於一个人的能力和工作态度而取决於人的某类特定属性时,受歧视的集团就要支付更昂贵的代价,他们只好去竞争那些本地人不愿意干的重、累、髒、险性质的报酬低、待遇差的临时工作岗位。

  从生活层面看,它直接恶化了外来劳动力立足城市的制度环境,使进城农民的就业活动转入“地下”,成为打“黑工”。因为所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具合法性,自然难以规范,尤其无法通过加强政府管理来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都容易受到伤害,尤其是外来工的合法权益更易受侵犯。

  共青团广东省委2002年有关进城务工人员的情况调查显示,80.5%的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10个小时,47%的民工没有休息日,每月休息1至3天者占33%,4至6天者17%.在广州、深圳、东莞、中山、珠海、佛山等地作的调查还发现,70%的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73%的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在外地民工聚集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65%的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和拒发工资的现象。大多数农民工的流动都属於生计型,只要能获得一份工作,能得到比在家乡的劳动收入高就满足,再加上不平等的就业政策,其待遇明显低於任职的当地人,同工不同酬现象极为普遍。他们干活最卖命、最勤奋,日工作时间最长,但却不被当作正式职工,不能累计工龄,不得评定技术等级,没有资格参加技术培训,没有晋级升职的机会,领不到住房补贴和医疗救济等。根据1999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主体仅限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虽然目前像北京、四川等地对农民工的保障做了一些规定,但那仅仅是杯水车薪,且执行得如何也很难评价。

  马克思当年挖苦讽刺资本主义社会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因为工人可以“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这位能够设想共产主义天堂的天才思想家,却预测不到今天中国农民进城会面临什么样的境况:他们连自己人身的所有者都不是,即使想成为马克思所嘲讽的“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也不可得,哪怕是甘愿把自己当“让人家来鞣”的一张皮也不行!他们只是想用自己的血汗养活自己,又碍着了谁呢?如果一个农民到了“除了自己的皮以外没有可出卖的东西”时候,却连自己的皮和肉都不能卖,而且想买的资本家也不能买的时候,还有比这更悲惨的境地吗?


三、障碍重重的办证手续

  一个农村人到城里打工需要多少证呢,得数一数:户籍所在地开具的有《外出人员务工登记卡》、《外出人员计划生育证》;务工地要办《暂住证》、《外来人员婚育证》、《就业证》,有的行业还需要《健康证》。最不济,你也得办个《暂住证》。

  身为一个中国公民,作为公民身份证明的《身份证》还远远证明不了你的身份,虽然身份证已实现全国联网查询。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我不知道这是喜还是悲? 农民工从踏进城市那时起,就被划入了管束的对象范围。名目繁多的证件强加於农民身上。据2001年10月底的调查,涉及到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收费项目名目繁多,有暂住证工本费,外出就业登记卡工本费及管理费,外来人口管理费,外来人口就业证工本费,婚育证的工本费、管理费、检查费,子女教育的借读费、赞助费,健康凭证的工本费、检查费,培训费,租赁私房合同备案手续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社会办学发展督导费,房屋交易费,咨询费,介绍费,车船票服务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等等。一手交钱,一手拿证。不办就业证不给安排就业;办“健康证”,医院一般不给任何体检。农民想不通,认为种种办证,一是为卡人,二是为收钱。“如果办证后,在权益上能得到一定保障,我们愿意办证”,一位已来京10年的打工仔感慨地说,“问题是办不办证都是一样的结果,办证除了交费外,没有其他任何用途。”这位曾被评为优秀外来打工青年、现有幸获得A级暂住证的小夥子,每年都在办证,不但要花去不少的钱,还要花去不少的时间和精力。

  “我在北京做工就像做贼一样,别说晚上,就是白天也不敢上街,来京五年了,连天安门都没去过。”这是一位在丰台的打工仔的悲哀之声。该办的证件他都办了,但是他还是怕碰上联防队员,怕被送到某个地方去挖沙,然后被遣送回老家。在联防队员眼里,外来人口是“违法乱纪者”的代名词,没有任何争辩的余地。碰上心情不好的工作人员,即使手续齐全,办证也不那么容易。调查中一位姓白的打工妹,就曾三次到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办暂住证,均以没人办公为由拒绝给予办理;在浙江村打工的林先生把60多岁的老父亲接来北京住,本想给老父亲办个暂住证,但外来人口管理办以没有“婚育证”为由拒绝办理:60多岁了还需要“婚育证”,谁能想得通?查房对於“外来人口”来说,是再熟悉不过的事了。所谓查房,主要是检查房客是不是良民,有无暂住证,有无违法犯罪行为。湖北安陆的姚芳,年仅20岁。她怀着对幸福生活的憧憬,来到广东,在南海盐步制衣厂打工。因为在淩晨2时许被查房查证,而被吓死。《南方都市报》披露此事后,在“外来人口”中引起强烈反响。深圳张女士称,这个事件根本不奇怪,在去年春节前一天深夜被查房时,丈夫因为要照顾有孕在身的她,开门动作慢了一点,结果被治安员当场打倒在地,而张女士也因惊吓当场流产。南海盐步的一群“外来工”称,他们“外来工”最怕查房。有次深夜查房时,只因他们动作慢了些,查房的就用手铐把里面的5位“外来工”铐走关押,打了一顿后,每人罚款500元。来自江苏南通的民工季先生说:“1999年,刚到务工城市不久,有一天上街买东西,碰到了查证的。一起去的十几个人,只有一人没带。结果,大家都被带走了,怎么解释都没用。”他说,很多人都有这种经历,有的甚至被遣返,更不用说管理人员随意毁坏民工的证件。在北京工作,不仅有外来工与本地工的区别,而且外来工也有高低贵贱之分。今年北京市对外来人口暂住证实行A、B、C三级管理。根据这一管理规定,对来京三年以上、暂住就业正当合法、无违法犯罪问题的将发放A证;对符合上述后两个条件,但来京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发放B证;对来京时间不足一年符合办证条件的,发放C证,持C证者为重点管理对象之列,是审查、防范和控制重点。虽然该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方便管理,但对於打工者而言,无疑形成了一个不公平的心理压力,而对於具体承办单位,则是增加了寻租的机会。在丰台区,在尚未开始正式办理之前,打工族中就广泛传言丰台区只有80个A证指标,几十万个打工者为了争得这80个的名额,只得找关系多方活动。据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处介绍,目前已办理的暂住证,80%以上为C证,A证不到2%,B证在18%左右。这样的比例分配,是否反映了北京外来人口的真实情况?笔者从2000年8月来北京,可每年办暂住证时,都成了新来北京的人。2002年5月30日去办证,在《暂住证》来京时间一栏上,我又被办证人员写成2002年5月22日来京人员,如果照这样的办法,我永远也拿不到A证和B证了。虽然我早已有拿B证的资格,据A证也不远了。但我只能是个C证,被有关部门列入“重点管理对象之列,成为审查、防范和控制重点。”

  按照许多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暂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当地城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就业、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你本来就是去找份工作做点买卖谋生,能不赶紧办?如果现在流动人口为1个多亿,以现行的每个暂住证平均10元计,公安部门每年就至少可以收10个亿!2003年8月15日,北京市取消了境外人士和港澳、华侨人士《暂住证》。一个外国人和港澳、华侨人士同胞都不需办理的证件,但中国内地公民却仍在办理,不能不说是一大悲哀!不能不说是一大荒唐!


四、面对清退的无奈“清退外来劳动力”,“清退临时农民工”

  每当要开展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活动时,这些字眼就频繁地出现在一些城市的报纸上,让外来临时农民工心里惶惶然,不知道那可怜的薪水明天是否还能继续领下去,那又髒又累的活计明天是否仍能属於自己!

  让我们来看新华网天津频道2002年7月23日的一篇《四条措施让下岗职工上岗》的报道吧,“本市规划建设系统今年以来拓宽四条就业渠道安置下岗职工,又於日前健全了十项再就业措施,下半年,他们将计划安排1157个再就业岗位,帮扶企业下岗职工实现重新返岗。据瞭解,今年上半年,规划建设系统共创造出就业岗位2143个,完成全年3300个目标的65.9%。他们今年拓宽了四条就业渠道,一是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二是清理外来用工,空出岗位优先安置下岗职工……

  再让我们看一看《无锡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义》中是如何说的吧:“自《劳动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市劳动用工制度由原来的固定工制和劳动合同制幷存,逐步改革为统一的劳动合同制。”“许多企业还置我市有关规定而不顾。私招乱雇外来农民工、造成一方面城镇劳动者寻不到工作,一方面企业又在使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给我市就业工作带来很大的社会压力,影响了安定局面。”

  看看,招用了外来工,竟然“影响了安定局面”!《广东劳动报》记者罗林满走访了数十名下岗职工,有一半以上人认为要让外来工腾出岗位给本市下岗职工。

  浙江省宁波市规定,在使用外来劳动力时,应通过各类职业介绍中心先公开招收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确实招收不足的,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按“先当地、后外地”顺序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各单位必须按各级劳动部门批准的招用岗位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各级劳动部门按《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向用人单位徵收“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安置费”。对不准使用外来人员的工种,已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必须限期清退。原经批准已办理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手续幷签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终止期限予以清退;未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一律限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的二个月内清退。逾期未清退的,或本办法实施后继续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除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北京的劳动部门在2004年前,每年都公布《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外来人口在京允许从事的行业被限定在尸体处理、粪便处理、建筑作业、化工行业这些苦、髒、累、有毒、危险的行业工种方面。1999年度北京市36个行业限用外地工的细目表中,限用工种包括商店营业员、汽车驾驶员、售票员、话务员、库房管理员、旅店服务员等这些多数外地人都能胜任的工作。幷且,有关部门一波接一波地加大对外地劳力腾岗、清退工作的力度。1999年11月29日《北京晚报》二版报道朝阳区安贞街道克服“重重阻力”把在此营生的外地人撵走,把他们经营了数年的几处便民饮食店收回,转租给几位服完重刑刚从牢狱中释放出来的北京人经营。浙江大学人口与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赛权更指出这是一种“老眼光”。“大多数城市人认为城市的一切设施、建设都是为他们的,外来农民工是乡巴佬,进城是揩他们的油。推究起来这是中国二元户籍制度滋生出的'出身论'.市民阶层充满优惠特权的稳定生活,是以掠取八亿农民的农业收入和积累为代价的,应该尽早取消市民特权,在尽可能多的领域给市民和农民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外来工”东奔西走,看见到处是准备关上的门,听到“清退、遣返”的威胁。有的专家,也在附和着(那是他们的拿手好戏了)有关部门的短视行为,主张实行“栅栏”政策。“有选择吸取高素质的人才进来。符合条件的进来,不符合的就拦住。”他们把“外来工”分成两个等级,他们认为人是有等级的,不自觉地流露出歧视“外来人口”的心态。有位专家说:“让他们(指外来农民工)都回到原地呆着当然好,但那是不可能的。”

  城市是全体国民的城市,这一点应该形成共识。中国城市的建立更得益於长期巨大的工农业剪刀差,农民为此作出巨大牺牲,城市不应忘记。


五、健康权利受到漠视

  《中国青年报》报道说,目前,职业病已成为影响我国部分劳动者健康的最主要因素。全国每年报告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数千人,死亡数百人;重大恶性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有关部门对发生职业中毒企业的调查显示,有28.91%的作业场所没有卫生防护措施;有47.69%的企业工人没有个人防护用品;工人缺乏自我保护和个人防护意识,只有19.57%的工人接受了职业卫生培训。工人因病被解雇在涉外企业中也司空见惯,在被诊断为职业病的509例患者中,18.6%的工人被解雇。不少工人回到乡下家中后才发现自己患上职业病,即使想求助法律保护,却苦於无法支付旅费、医疗检查费而只能放弃。在一个正规药厂,同一车间同一工种,4年中有3位女工遭遇4次不幸:2次胎儿发育异常而流产,1次死胎,1次生下的孩子只有两根手指。原因仍未查明。-专家指出,胎儿致畸往往发生在妊娠期的头4个到8个星期。如何应对化工业女工生育异常问题,亟需全社会予以重视。

  广东省卫生厅的调查表明,佛山、深圳、江门和惠州等外来工比较集中的地市,普遍存在有章不循、地方领导对职业危害认识不足、化学品使用管理混乱等问题。有的企业使用的化学品不标明化学成分、毒性和防护等说明,只用代号来代替。本来就没有劳动保护意识的外来工,常常在不知不觉中身体受损乃至中毒,有的人甚至中毒身亡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有的人竟然把中毒当作感冒、头痛、贫血等病来治疗。中山市小榄镇骏利喷漆厂5名打工妹相继苯中毒,被误诊为贫血后遭到工厂解雇,最后,经过多方医治无效的两名打工妹被家人送到广州医治后才确诊为苯中毒。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院长黄汉林介绍:从1987年广东省颁布劳动安全条例后,职业病发生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1997年以来,职业病发生率再度上升,每年收到的投诉信至少有60封,“安加事件”这样的案例每年都有好几起,东莞、南海、顺德等地均发生过类似事件。

  问题随着广东的经济转型而变得愈加严重。黄汉林说,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广东的职业病70%为重金属中毒,1989年时有机溶剂中毒占职业病的比例只有2.5%,2001年上升到80%,整体情况与发达国家相似。伴随着工业生产高速发展的是,新职业病种类也在迅速增加,去年新发现了11种,今年又发现了13种,如正己烷、三氯乙烯、二甲基甲铣氨等溶剂中毒;中毒行业也在扩展,电子、五金电镀、制鞋、印刷、宝石加工等行业都发现了职业病的发生。

  在农民工得了职业病后,为了逃避责任,包工头们经常采取“民工互换”的手段转嫁职业病侵害所要承担的责任,一旦农民工发现自己患了职业病,因劳动场所经常调换,导致包工头互相推卸责任,农民工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在哪个矿患的职业病,只好自认倒黴.这种毫无保护的工作环境让农民工随时处於职业病的侵害和生命危险之中,仅安徽省六安市西河口乡从1991年到1995年,死在海南的农民工就有十几个。

  本想打工挣钱,让自己让一家人和得更好,却不想打工却让自己过早地离开了人世。

  所有这些事实无可辩驳地说明,我们必须把健康权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


六、工资发放得不到保障

  在2002年两会期间,四川省泸定县咱里村的全国人大代表高显明在北京大声疾呼,“四川民工一年有20多亿元合法的劳动报酬被工头克扣、侵吞,建议国家制定措施保护他们的利益。”他说,现在施工单位、工头克扣、拖欠、侵占民工工资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有的民工辛苦一年,最后两手空空,得靠家里寄钱甚至沿路乞讨回家。有的民工拿着合同状告工头,但由於个案涉及的金额小、难以找到责任人而常常不被有关部门受理和重视,有时法院判了也很难执行。民工对此强烈不满,有的还由此滋生了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情绪。

  据计,在我国外来民工较多的珠海市工会及劳动部门受理的劳资纠纷案件有80%-90%都是拖欠工资的。1998年与1997年相比,珠海市此类案件增长一倍,广州市增长131%。拖欠时间短者两三个月,长者半年、一年。在欠薪严重的中山市,有的外资和个体私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长达两年。深圳、珠海、东莞、佛山等市的外企私企欠薪额均达两三千万元,中山市劳动监察部门近年来为工人追回欠薪达1.19亿元,广州市劳监大队仅1998年就追回欠薪9700多万元。至於打工者没有向工会、劳监部门申诉或申诉后幷未追回的欠薪,估计有10亿元。

  广东省东莞市是我国着名的“民工城市”,全市户籍人口仅有154万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外来人口达458万人,实际外来务工人员超过600万人。东莞市劳动局曾会同市妇联、市总工会开展了一次全市性的劳动执法大检查。尽管在检查之前已经提前部署,通知各企业进行自纠自查,但在随后检查的133家各类企业中,存在拖欠工资情况的企业竞还有101家,欠薪总额达到3039.12万元;有30间企业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80%:未达到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450元的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部分玩具厂、染厂等小型企业,每月工资连加班费共200至400元的工人为数不少;受检查企业中大部分的“正常上班”时间每天超过8小时、每月超过21个工作日。其中塘厦庆远塑胶电子厂1个月内员工的加班时间多达208.5小时,远远超出《劳动法》要求每月加班最多36小时的规定。在四川省成都市的一起“表演跳楼”事件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7位民工坐在他们亲手建起来的“东珠美地”18层高楼的楼顶边沿,除了7名准备“跳楼”的民工外,楼顶上还有数名民工在“增援”。这些民工大多是今年4月份来该工地打工的。按照约定每月结算一次。但直到8月中旬完工时,仍没有领到工钱。多次协商无果,所以他们才决定“集体”上楼顶“跳楼”。最后,一自称是公司的负责人夹着一个皮包匆匆来到楼顶,消防官兵和民警快速上前,强行将几个民工拽下,才结束了这场“表演跳楼”事件。为了生存,不得不用原始的、可怜的手段——“以死相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能不让人感到心酸和心寒。然而,设身处地的替民工们想一想,又不由生出几许同情来——面对良知沦丧而唯利是图的老闆,讲理、哀求没有多少意义,诉诸法律也难以执行到位,除了借助“众怒”的力量来谴责和警示,别无他途。好在民工们的“跳楼”只是一种“表演”,而不是真的跳了。也就是说,他们还对这个社会抱着某种希望,还相信人间存在着善心和正义。事实也是如此。每当发现有人欲跳楼跳江,立刻会有人报警,组织营救。不仅请来有关专家做思想工作,而且有时候连领导也到现场表态,解决问题。这样的报道,经常读到;不少久拖不决的问题,也在这样特殊的环境下,得到了解决。民工们“表演跳楼”的结果,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一叶知秋”。社会的进步和文明,不仅要看上层人士的生活水准,更要看底层民众的生存状况。当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尚且要依靠“以死相逼”来争取和维护时,那绝对不是社会成员的素质出了问题,而是社会机制和国家机器出了故障。透过民工“表演跳楼”的尴尬事实就能发现这一点——信用缺失,老闆才赖工资;法律软弱,民工才无可奈何。试想,在一个充满诚信的社会,在一个法治文明的环境,“表演跳楼”的尴尬事件何以上演?而信用的缺失、法律的软弱,责任也不在於普通百姓,而在於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一种心系百姓冷暧的责任感,没有一种法律至上的意识,而是事不关己、玩忽职守甚至首先背弃信用、法律。这样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水准,怎么可能不让弱势者“病急乱投医”?


七、来自各方面的歧视农民工

  为城市盖楼、修路、造桥,使城市的百姓生活更舒适、方便;他们在郊区租地种菜、卖菜,使城市的居民吃上廉价的新鲜蔬菜;他们捡废品、扫大街,使城市的环境更乾净、整齐……这些髒苦累的边缘服务业,城市的“爷”们是断然不会去做的。

  农民工不知知觉中已成为“城市脉膊”的不可缺少的分子。

  可农民工又受到了什么样的待遇呢?

  因为没有户口,你不能买月票。虽然有不少人通过各种渠道最后拿到了月票!因为没有户口,你不能租到廉租房。你只能栖身於工棚、民房和地下室。据说,在北京,离地近十米的地下八层都住满了外来农民工。因为没有户口,你不可能贷款分期买房,也没有可观的购房补贴。眼睁睁地瞅着那“每平米才6000元”售房广告做白日梦。因为没有户口,不交借读费,你的子女甭想在城里上学。虽然政府已承诺可以在公办学校借读,但不菲的费用还有要回户籍高考的政策,让人让而却步。城里人在享受着农民工辛勤劳动的成果的同时,甚至还对农民工嗤之以鼻。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外来人口”甚至成了职能部门解释众多问题迟迟未能解决的当然藉口。公安部门经常会公布一个统计数据,刑事案件中,百分之几为“外来人口”所为;某市职能部门称,“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增加了该市疫病控制的难度。至於传媒流露的对“外来人口”的有罪推定就更为普遍和明显。

  让我们来在农民工最多的广东省《南方日报》上随意摘录一些新闻标题吧:“外来打工者蜂拥,企业下岗者增多”(实际在正文中幷未提及二者有何因果关系)“外来人口逾百万,治安压力日益增”“外来人口刑事案占广州市发案总量三分之二”……

  普通市民的抱怨就更多了。一本畅销书中引述了北京人对农民工们的指责:“他们随意遗污,破坏市容卫生;刺激消费,拉动物价上涨;商贩们缺斤少两,粗制滥造,所制作的大饼、油条极不卫生,让人不敢吃……”广州人、深圳人还发现这些人给当地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因为这些人聚居的地区往往肮髒不堪。有关部门管理上的问题被歧视掩盖了,只怪“外来人口”太多了,素质太低了。他们甚至抱怨“外来人口”破坏了当地的幸福婚姻家庭。广州一家市民报在讨论户籍制度改革时,天河区一自称被“外来妹”破坏了家庭的梁女士投书说,户籍制度不应该改革,不然“外来妹”破坏当地的家庭不就更容易了。这些“受害者”们没有去检讨自己的丈夫、自己的婚姻存在的问题,“外来妹”成为了原因。“外来人口”与当地人被理所当然地排列在两个阶梯之上。在广西北海市某住宅小区,春节后贴出了这样一张告示:“民工逐渐回潮,希望广大居民提高警惕,加强防盗、防火……”这张告示,醒目地在那儿贴了近两个月,让人感到十分刺眼。

  《河北日报社》网站2002年3月13日报道:青岛的一位陈先生给《半岛都市报》提议,说“作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夥伴城市,青岛的市民素质步步提高,其着装越来越乾净。而与此同时,在青岛打工的民工却素质低,不讲卫生,衣服上沾满油污,乘公交车时经常碰到市民身上,引起市民的厌恶,时间久了,双方的隔阂越来越深。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在公交车上隔出小块区域专门供民工使用,这样可以减少市民对民工的厌恶感,消除双方的隔阂和矛盾。”乍一听到这个建议,我就回想起上个世纪美国“种族歧视”严重的时期,在公交车上划出专门区域,让黑人坐在车后,白人坐在车前,双方泾渭分明,不得越线。现在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土地上,仅仅因为民工“衣服上沾满油污”,就建议将其与“高素质”的市民隔离,说到底是对民工的歧视。一些民工衣服沾满汗污、油污,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但这主要是由工作条件、生活条件等诸多因素造成的。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你们也像我们一样没日没夜地干着苦活累活髒活,还能保持衣冠楚楚西装革履吗?全社会应该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民工们的工作和卫生条件。不问青红皂白,采用这样一个“身份隔离”的极端方法,於法於理於情都是讲不通和危险的。出这样一个主意,丝毫看不出其半点平等的公民意识,更看不出他有哪些地方显得比民工“素质高”。

  民工背井离乡进城,是为了打工挣钱,或者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寻一条更好的生路。无奈在一些人眼里,进城的民工仿佛带着“原罪”,是理所当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城市交通堵塞,怪罪民工;城里人下岗找不到工作,归咎於民工抢了饭碗;治安不好,也是民工蜂拥进城所致;民工不签劳动合同,是“素质低,不知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官者当然不会说是自己工作不力),甚至於对於民工从事危险工作,也认为是“要钱不要命”。总而言之,民工进城,成了“麻烦制造者”。许多大城市这些年经济大大发展,生活水平与城市发展突飞猛进。但是,民工的工资水平却基本上是原地不动。为什么?就因为民工多,劳动力多,人力资源便宜。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险等对社会群体的保护措施和政策也往往因为民工不是“自己人”而将之排除在外。

  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也一直是外出打工的民工的老大难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市的300万农民工中,6-14岁的儿童占3.6%,达10万余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也就是说,有87.5%的流动儿童被排斥在正规学校之外。他们千方百计办起来的子弟学校也几乎是得不到政府的认可,被执法人员赶来赶去,风雨飘摇,朝不保夕。农民工的“棚户区”,夏不蔽日,冬不遮风,恰似“贫民窟”,还有的农民工住在地下防空洞里。在北京,四环、五环外的民房是农民工的最好选择,在城区高层建筑的地下1、2、3层甚至更多层也住满了农民工。因为城里没有廉价的出租房。农民工还要经常受到当地公安、卫生、城建部门的盘查。冷冰冰的盘问,恶狠狠的指责,动辄以创建卫生城市为由,把农民工赶来赶去,弄得不得安宁。据瞭解,仅1998年上半年北京又有3万余间违章出租房和摊棚被拆除。同时,近7万名“三无”闲散人员也已於上半年离开北京或被收容遣送回原籍,其中包括被动员离京的不符合在京条件的外地人员6万人。海淀区东升乡八家地区有捡拾破烂和从事废品交易的外地人员近3000人,治安秩序混乱,环境卫生髒差,是多年来未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海淀区组织区公安、工商、规划等职能部门对这一地区进行了彻底整治,拆除违章300余间,清理离京外地人员2600人。再来看一则北京电视台2000年12月12日《朝阳区隆重推出申奥十大工程》的报道:作为规划申奥会主场馆选址所在地的朝阳区,新制定的申奥十大工程包括:完成奥运选址主场馆4平方公里的拆迁平整,幷对周边进行百分之百的绿化。处在奥林匹克公园12.15平方公里预留地的朝阳区大屯乡、洼里乡年底前做好清理外来人口、拆除违法建设、整治环境髒乱及绿化等项工作。农民工在单位是低人一等的,他们干的活绝对是最累的,但获的利却总是最小的,即使有些民工能力不凡,也往往因为自己的身份而难以得到发挥的机会。像一些媒体上所吹捧的“打工皇后”、“打工皇帝”等等,对他们而言只是美好的幻想而已。在目前情况下,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都容易受到伤害,尤其是外来工的合法权益更易受侵犯。《人民日报。华南新闻》。有一篇通讯记述蛇口的社会治安管理情况。作者说:“一个暂住和流动人口为常住人口3倍的城区,如果治安不力,靠什么招徕人、留住人?”暂住和流动人口为常住人口的3倍,怎么就是城区“招徕人、留住人”的障碍呢?我很纳闷,流动人口不就是“人”么?细看之下,原来他们是要“招徕”外国公司的职员,虽然“老外”也是流动人口,但在作者眼里,此流动不是彼流动,“老外”才是“人”。可见潜意识里有歧视心态的人,与前裾后恭两副脸孔的奴才是有类似之处的。他们幷非真的歧视“流动”,他们只是歧视你不比他们更体面。

  有人说,进城的农民工引起了社会治安的恶化,犯罪率升高。君不见,那些走私上亿元,逃税几百万、贪污数千万元、数百万元的都是些什么人?何况根据个案调查,农民工的犯罪发案率明显低於城镇人口的犯罪发案率,不到千分之一。农民工是城镇中最肯吃苦、工作最辛苦、待遇又最低的劳动者、建设者,那种认为农民进城务工会使城市犯罪率增高的看法是一种偏见。

  户籍问题对民工来说是他们被歧视和瞧不起的根源。户口使他们游离於他们向往的大城市之外。没有户籍,也意味着他们的许多正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的身份不被所在社会认可。每天面对自己用双手建设的城市既熟悉又陌生,还带着些许无奈。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农民工”问题,已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党政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农民工个人的权益意识也不断增强。从2003年起,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於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关於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4年6月,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於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据权威消息证实《农民权益保护法》也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计划2006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政策法规的出台,将为农民工的生存状态的改善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政府的努力与现实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对改善农民工生存状态的建议:一是要改革不平等的就业政策,严禁人为以户籍、学历、年龄、性别等为藉口,设立就业障碍。建议国家制订《反就业歧视法》或《农民就业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把以农民工为主的弱势群体的就业权利在法律上固定下来。在就业政策上,应取消一些城市对招聘下岗人员的单位进行高额补贴的作法。虽然城市下岗人员需要再就业,但农民工也需要就业。对用人单位进行补贴,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二是要打破身份限制,实行同工同酬。淡化或取消临时工、农民工、民工的称呼,以“新兴产业工人”相称;打破编外、编内的区别,对所有的劳动者一视同仁。使就业农民在政治上、法律上、经济上、社会上的权利与原体制内的“在编职工”享有同等权利。特别是在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上做到标准一样。在劳动报酬上,应根据岗位劳动强度和技能要求,做到同工同酬,不能因为是农民工身份,就拿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工资。同时,在职称评定、职务升降、岗位管理、聘用解聘等方面,与城市职工一视同仁。三是要取消一切不合理的办证,实行身份证一证管理的制度。以身份证或登记备案,或IC卡等形式,进行一证化管理。取消《外出人员务工卡》、《外来人员就业证》、《计划生育证》、《暂住证》等证件。北京市已对外国人和港澳和华侨人士取消了《暂住证》,而继续对中国内地公民实行《暂住证》。看来,这个证不是不能取消,而是想不想取消的问题。四是要改革现行的户籍政策,赋予公民正当的权利。农民工在务工城市消费和纳税,同样是合法合理的纳税人,应享有纳税人的一切权利与自由。应建立以工作地和生活地为主的管理方式,赋予农民工的选举权利;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享受下岗和再就业政策的权利;享受城市居民在经济上的一些利益;在开办经营企业时,更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当前,一些城市创造了对“高级人才”所谓的“绿卡”制度,实际上是把广大农民工的利益排除在外,是对农民工的严重歧视。同时,要保证农民工的人格独立权,不要出现“素质低下”“法盲”等歧视性的字眼。其实,最根本的还是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行政。因为农民工往往处於弱势,懂法知法,又能如何?五是要给农民工更多的生活和工作上的关心,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在生活上,要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政府和社会组织都可以建立一些小面积的廉租房,如香港的“笼屋”等,为他们提供一个安稳的居住空间,使他们彻底从地下室或窝棚里解放出来。在现在不易租房的情况下,农民工对居住条件要求不高,只要有安全稳定的住所即可。农民工的子女教育,中央明确提出,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政府要放宽条件,幷进行帮助或资助,尽快使农民工子弟学校身份合法化、管理规范化,而不能简单粗爆的一关了之。在保护农民工的工作权益方面,应实行农民工的权利最大化原则,只要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应该依法保护。因为签不签劳动合同,由不得农民工,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加重处罚,幷负责由此引起一系列后果,对农民工进行保护。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上,要与需镇职工做到同标准同管理。

  为主的弱势群体的就业权利在法律上固定下来。在就业政策上,应取消一些城市对招聘下岗人员的单位进行高额补贴的作法。虽然城市下岗人员需要再就业,但农民工也需要就业.对用人单位进行补贴,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二是要打破身份限制,实行同工同酬。淡化或取消临时工、农民工、民工的称呼,以“新兴产业工人”相称;打破编外、编内的区别,对所有的劳动者一视同仁。使就业农民在政治上、法律上、经济上、社会上的权利与原体制内的“在编职工”享有同等权利。特别是在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上做到标准一样。在劳动报酬上,应根据岗位劳动强度和技能要求,做到同工同酬,不能因为是农民工身份,就拿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工资.同时,在职称评定、职务升降、岗位管理、聘用解聘等方面,与城市职工一视同仁。三是要取消一切不合理的办证,实行身份证一证管理的制度。以身份证或登记备案,或IC卡等形式,进行一证化管理。取消《外出人员务工卡》、《外来人员就业证》、《计划生育证》、《暂住证》等证件。北京市已对外国人和港澳和华侨人士取消了《暂住证》,而继续对中国内地公民实行《暂住证》。看来,这个证不是不能取消,而是想不想取消的问题.四是要改革现行的户籍政策,赋予公民正当的权利。农民工在务工城市消费和纳税,同样是合法合理的纳税人,应享有纳税人的一切权利与自由。应建立以工作地和生活地为主的管理方式,赋予农民工的选举权利;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享受下岗和再就业政策的权利;享受城市居民在经济上的一些利益;在开办经营企业时,更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当前,一些城市创造了对“高级人才”所谓的“绿卡”制度,实际上是把广大农民工的利益排除在外,是对农民工的严重歧视。同时,要保证农民工的人格独立权,不要出现“素质低下”“法盲”等歧视性的字眼。其实,最根本的还是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行政。因为农民工往往处於弱势,懂法知法,又能如何?五是要给农民工更多的生活和工作上的关心,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在生活上,要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政府和社会组织都可以建立一些小面积的廉租房,如香港的“笼屋”等,为他们提供一个安稳的居住空间,使他们彻底从地下室或窝棚里解放出来。在现在不易租房的情况下,农民工对居住条件要求不高,只要有安全稳定的住所即可。农民工的子女教育,中央明确提出,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政府要放宽条件,幷进行帮助或资助,尽快使农民工子弟学校身份合法化、管理规范化,而不能简单粗爆的一关了之。在保护农民工的工作权益方面,应实行农民工的权利最大化原则,只要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应该依法保护.因为签不签劳动合同,由不得农民工,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加重处罚,幷负责由此引起一系列后果,对农民工进行保护.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上,要与需镇职工做到同标准同管理。题。四是要改革现行的户籍政策,赋予公民正当的权利。农民工在务工城市消费和纳税,同样是合法合理的纳税人,应享有纳税人的一切权利与自由。应建立以工作地和生活地为主的管理方式,赋予农民工的选举权利;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享受下岗和再就业政策的权利;享受城市居民在经济上的一些利益;在开办经营企业时,更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当前,一些城市创造了对“高级人才”所谓的“绿卡”制度,实际上是把广大农民工的利益排除在外,是对农民工的严重歧视。同时,要保证农民工的人格独立权,不要出现“素质低下””法盲”等歧视性的字眼。其实,最根本的还是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行政。因为农民工往往处於弱势,懂法知法,又能如何?五是要给农民工更多的生活和工作上的关心,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在生活上,要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政府和社会组织都可以建立一些小面积的廉租房,如香港的“笼屋”等,为他们提供一个安稳的居住空间,使他们彻底从地下室或窝棚里解放出来。在现在不易租房的情况下,农民工对居住条件要求不高,只要有安全稳定的住所即可。农民工的子女教育,中央明确提出,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政府要放宽条件,幷进行帮助或资助,尽快使农民工子弟学校身份合法化、管理规范化,而不能简单粗爆的一关了之。在保护农民工的工作权益方面,应实行农民工的权利最大化原则,只要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应该依法保护。因为签不签劳动合同,由不得农民工,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加重处罚,幷负责由此引起一系列后果,对农民工进行保护。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上,要与需镇职工做到同标准同管理。

    要改革现行的户籍政策,赋予公民正当的权利。农民工在务工城市消费和纳税,同样是合法合理的纳税人,应享有纳税人的一切权利与自由。应建立以工作地和生活地为主的管理方式,赋予农民工的选举权利;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享受下岗和再就业政策的权利;享受城市居民在经济上的一些利益;在开办经营企业时,更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当前,一些城市创造了对“高级人才”所谓的“绿卡”制度,实际上是把广大农民工的利益排除在外,是对农民工的严重歧视。同时,要保证农民工的人格独立权,不要出现“素质低下”“法盲”等歧视性的字眼。其实,最根本的还是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行政。因为农民工往往处于弱势,懂法知法,又能如何?五是要给农民工更多的生活和工作上的关心,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在生活上,要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政府和社会组织都可以建立一些小面积的廉租房,如香港的“笼屋”等,为他们提供一个安稳的居住空间,使他们彻底从地下室或窝棚里解放出来。在现在不易租房的情况下,农民工对居住条件要求不高,只要有安全稳定的住所即可。农民工的子女教育,中央明确提出,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政府要放宽条件,并进行帮助或资助,尽快使农民工子弟学校身份合法化、管理规范化,而不能简单粗爆的一关了之。在保护农民工的工作权益方面,应实行农民工的权利最大化原则,只要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应该依法保护.因为签不签劳动合同,由不得农民工,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加重处罚,并负责由此引起一系列后果,对农民工进行保护.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上,要与需镇职工做到同标准同管理。题。四是要改革现行的户籍政策,赋予公民正当的权利。农民工在务工城市消费和纳税,同样是合法合理的纳税人,应享有纳税人的一切权利与自由。应建立以工作地和生活地为主的管理方式,赋予农民工的选举权利;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享受下岗和再就业政策的权利;享受城市居民在经济上的一些利益;在开办经营企业时,更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当前,一些城市创造了对“高级人才”所谓的“绿卡”制度,实际上是把广大农民工的利益排除在外,是对农民工的严重歧视。同时,要保证农民工的人格独立权,不要出现“素质低下””法盲”等歧视性的字眼。其实,最根本的还是管理者要提高自身的素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行政。因为农民工往往处于弱势,懂法知法,又能如何?五是要给农民工更多的生活和工作上的关心,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在生活上,要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政府和社会组织都可以建立一些小面积的廉租房,如香港的“笼屋”等,为他们提供一个安稳的居住空间,使他们彻底从地下室或窝棚里解放出来。在现在不易租房的情况下,农民工对居住条件要求不高,只要有安全稳定的住所即可。农民工的子女教育,中央明确提出,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政府要放宽条件,并进行帮助或资助,尽快使农民工子弟学校身份合法化、管理规范化,而不能简单粗爆的一关了之。在保护农民工的工作权益方面,应实行农民工的权利最大化原则,只要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应该依法保护。因为签不签劳动合同,由不得农民工,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加重处罚,并负责由此引起一系列后果,对农民工进行保护。在农民工社会保障上,要与需镇职工做到同标准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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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郭昌盛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4年11月30日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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