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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远甚往昔的体会..(广东)杨银波
 
 

工伤,远甚往昔的体会

杨银波


  近日因完全投入农民工工伤事故的具体维权事宜,工厂、建筑地、医院、民工租房,四地之间轮流奔波,我对“工伤”二字的体会远甚往昔。尤其是在多家医院接受我调查的那些住院民工,他们断脚、断腿、断肋骨、断手指、断手掌、断手臂……。一个个事例鲜活,背景残酷,希望渺茫。现在,我需要大家都来认识他们。

  他们大多数是来自四川、重庆、贵州、河南、湖南、湖北、江西的农村青年,有的甚至只是农村少年。在他们当中,大约一半没有结婚,大约三分之二是初中文化,而且大多数都是男性。也就是说,这些来自中国西南、中南地区最重要、最旺盛的劳动力,一方面因欠缺经济、文凭和关系网,远到东南地区成为廉价的劳动力;一方面又因工伤事故,近则面临赔偿纠纷的压力和无助,远则遭受因永久残疾而难成家事和难负重任的遗憾和悲痛。在以制造业为主的广东,单是我去年和前年面对面接触到的工伤民工朋友就有37人,其中31人是被工厂机器设备所压伤、割伤、绞伤、烧伤、烫伤、炸伤,发生此类事件的典型工厂是五金厂、家具厂、电子厂、塑料厂、印刷厂。另一类,便是建筑工和矿工,大多数是被挂伤、撞伤、摔伤、砸伤。其它类,便是职业病、机动车工作事故受伤、抢险救灾受伤等等。工伤发生地点以个体工商企业和私营企业为最,其次是外商独资企业。

  大家要首先紧盯住东莞和深圳,其次是顺德、广州、中山和惠州,此六地聚集起来的不仅是2600多万广东民工当中的大流,更是聚集民工工伤事故的大流。民工出事之后,厂方能够立即将受伤民工送往医院并付上医疗预交款,已属不错;但这远远不够。据我近日的调查发现,背后的问题远远大于工伤本身,许多工伤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必然,例如:民工出事之前大多数工厂已有工伤前例,甚至多例;工厂机器老化,或是二手、三手机器,机器本身就有问题;没有添置劳动保护用具和其它应有安全设备,没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民工加班时间过长,工资过低,情绪低迷;政府安全生产部门的监督力量没有具体深入;乃至于,有的工厂根本就是黑厂!——既未在工商部门注册,也未按劳动法律法规开办、招聘、经营、管理、解决纠纷,有的工厂竟在这两个前提之下已开办十余年!仅以法律法规的效力而言,按理说: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但是现实却常常有悖于此,某些工厂的“厂规”——甚至是“非法厂规”——竟高于一切!

  然而我在这里所焦虑的,绝非住在医院里或者连医院也不准住的那些受伤民工所焦虑的,他们焦虑的是钱的问题。主要是些什么钱呢?第一,工伤医疗费;第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三,护理费;第四,伤残津贴;第五,安家补助费;第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第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第九,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第十,康复器具费。这十种费用,能不能依法得到其中的应得部分的关键,乃在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分别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仅以广东为例,民工的工伤赔偿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以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4月5日发布)。

  法律归法律,现实归现实。我近日所调查到的是,以下的现实问题常常接踵而至:

  (一)民工与厂方未签劳动合同,甚至民工连暂住证、上岗证、工卡都没有,所用的身份证也可能是借的。这就需要民工得到“民工与厂方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证据,例如工资单,工厂民工名单,他人的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等。自己身份的证明,则需所借身份证的具体人的现身证明,及家乡派出所证明。必须说明的是,此情形之出现,厂方违法在先,尤其是“未签劳动合同”一项。

  (二)民工替别的民工上班时受伤。若此民工替人上班已得到厂方负责人允许(包括口头同意),或者工伤事故发生之前也有其他民工替人上班的情况发生而未被制止,甚至替人上班若属于普遍情况,则同样算数。

  (三)民工因违反厂规操作受伤。这个厂规合不合法?不合法的厂规非但没有必须遵守的道理,劳动行政部门反倒应当对其修改、更新,并对厂方作出行政处罚。若民工确实违反了“合法的厂规”,则厂方可以对民工进行行政处罚,但绝不可以推卸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事故发生之前是否也有其他民工违反厂规操作的情况发生而未被制止?有的工厂为了加快生产速度,对民工的工资实行“计件制”(干的多,得的多),民工基本上是在得到厂方默许的情况下,普遍地用危险性稍大的方法进行快速操作,这样厂方的生产速度被提高,民工工资亦被提高,在双赢的前提之下又具有普遍性,则同样算数。

  (四)民工未买人身保险,或者民工不知道厂方有没有为自己买人身保险。民工买了,或者厂方为自己买了,便有参保电脑号;厂方买了,便有参保编号。民工若没有参保电脑号,则无非是工伤保险基金不负责,厂方负全责而已。且按新法规定,厂方必须为民工参保,故此情形之出现,厂方亦违法在先。

  (五)民工信奉“一根手指赔一万块”。这是江湖规矩,但不是法律;赔偿费用应依据伤残等级和病变情况细分细算,这才是法律。

  (六)民工不知以法律知识与厂方进行协商。诸多工厂对民工实行半封闭管理制度,民工知情权被剥夺,加之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宣传力度极其有限,民工不懂法、不知法,更不知运用法,大多数都是在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便以“怕麻烦”的心态向厂方索要赔偿(即“私了”),民工数目开得大,厂方数目开得小,最后民工妥协,签下终结劳动关系的合同,仅得到少许赔偿,极不划算。

  (七)民工不知如何才能被正式承认工伤和伤残等级。民工上网查询者很少,某部门某办公室的联系方式对他们而言仿佛机密,找谁、到哪里找、要交多少钱、办事程序是怎样、要等多久,统统都不知道。而且,《工伤认定申请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作为寻求工伤赔偿的重要环节,必须得到厂方注册安全主任、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名、印章和意见,民工惧怕厂方报复,不敢找他们签名、盖章、写意见;同时也担忧劳动行政部门的不公和推委,怕他们耽搁了法律规定的时效限制;至于届时不服,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寻求法律诉讼,则更是民工“怕麻烦”的事情之一。

  (八)民工打不起官司,也不知道如何打官司。民工一听旁人说在广东打官司“起码要5000块”,便不敢到律师事务所找人,甚至不知道到哪里去找律师事务所。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能在其身上获得利益的成分极少。政府与企业,官员和资本家,在许多民工的眼中几乎就是同一个人,在许多律师眼中也几乎同样是一个人,对律师获利较大的当然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官司,或者谋其“法律顾问”之位。我本人并非律师,也非记者,但当我调查民工之时,他们问我的重要问题之一竟是——“我出多少钱,你才愿意帮我?”我说我不要你们一分钱,如果我帮忙,你们只须支付打印费、复印费、邮寄费、照片加洗费,粗略算来,不过30块钱左右。丑话说在前:成功率不高。我所做的,不是为你们打官司,而是教你们寻求最低支出成本的维权渠道,更要劝你们在第一时间别想着找律师打官司,因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裁决之前,法院按照“先裁后审”的原则不会受理你们的案件。而如果要找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则必须首先要有工伤纠纷,这个工伤纠纷存不存在,决定权又在工伤保险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当中。

  (九)民工不知需要收集哪些材料和如何收集材料。例如,申请工伤认定,则需要如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报告》、医院初次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附复印件一份)、受伤民工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商注册证明(企业基本情况,到工商局打印)、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证人、证言、调查笔录(书面材料)、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等。这些材料,一般的民工是很难收集齐全的。由于许多工厂的负责人在民工发生工伤事故30天以内并未主动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这就使得民工必须自己维权,而工厂竟不配合,加之其他民工常常会因利害关系而不愿做旁证,那么当工伤保险部门面对这些材料并不齐全的申请书时,又怎么会受理工伤认定呢?既然不受理,民工就不可能获得工伤保险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更不可能获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民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因为其鉴定的前提之一便是民工须具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唯一的突破口在哪里呢?就在劳动行政部门不管材料是否齐全,均主动核实调查,然而这在目前劳动行政部门从业人员的“规矩”之中,几乎是不可能的。

  (十)民工容易出现以暴力报复厂方的行为。这个方法倒是常常见效,然而被判刑、拘留、罚款的民工也不少。今年7月20日晚上,广东汕头澄海区东里镇东里观一工业区的建筑民工刘现良,从厂房竹架上坠下晕死被送到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结果他才住三天院就被工程承包人周玉贵“偷”了出来!周玉贵为了怕花钱,不给其它工伤赔偿费不说,还想少给工伤医疗费。这样的事情不在少数,民工的暴力种子便因此而撒下。

  以我接触的大量民工为例,“不信任”的心态便很普遍,而政府特别关注农民工的缘故若只是为了防止社会动乱与革命的话,民工的这种“不信任”心态还会加剧,暴力的种子还会撒得更远更深。当然,我严厉批评民工因为“怕麻烦”而不按程序办事或者拒绝按程序办事;不过,我更首先主张政府的透明化和深入化,若仅仅是透明,那只是门面,只有深入到具体的工厂和个人,民工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才能自觉地觉醒起来和运用起来。若是再进一层,独立工会组织的大量兴起,则必属当务之急——因为我近日所调查的这些民工,其中仅有一人是官方工会组织的民工成员,且此人亦不知何去何从。

  以上所述,有感而发,因篇幅有限、能力有限,尚很不完整。今借《北京之春》2004年 9月号杂志,我谨在此代表部分无助无奈的民工工伤者,期许各级政府立即做一件实实 在在的事情——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各部门办公室、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各低价劳工律师事务所之联系方式、办事程序、工伤维权精选事例、内部工作人员奖惩制度等重要资料,编辑成小册子,统统免费或以极少价格亲自发送给每一位在粤的具体民工。

    简介:杨银波,原籍中国重庆,系中国大陆作家、社会活动者,国际笔会中国分会(独立中文作家笔会)会员,主办《百年斗志周刊》。

邮件:yangyinbocoming@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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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杨银波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4年8月30日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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