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将共和与民主混为一谈
把共和与民主混为一谈,是个很常见的错误。把共和仅仅理解为君主制的对立面,这虽然没错,却失之肤浅。共和的神髓在“混合政体”即“混合平衡”,或曰“分权制衡”。
最早将“混合政体”与共和制紧紧挂钩的是古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公元前205—前123年);再经西塞罗的传播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最早将混合政体界定为“现实可能的最好政体”的是柏拉图;随后由亚里士多德根据亚氏本人对158种希腊政制所作的比较研究将这一见解完善化、系统化。近代以来源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宪政组织原理不过是西方文明这一源远流长的共和主义传统的发扬光大,并最终在英美自由主义民主的政治实践中结出了辉煌的硕果。
柏拉图生于伯罗奔尼撒战败后的雅典民主衰败期,雅典民主盛期的公益至上和团结一致已经为只顾一部分人私利的阶级斗争和内乱所取代。正是不受正义法律约束的多数穷人的统治,使得他最敬爱的老师,雅典城邦智慧、良知和自由精神最杰出的代言人苏格拉底被这种多数暴政式的极端民主以“不敬神、败坏青年”的虚妄罪名处了死刑。眼见雅典城邦的现状一天天败坏,柏拉图苦心焦虑,思考“什么样的政体才是理想政体”,试图从中找出拯救城邦衰亡之道。今日盛行于世的“成功即正确”(共产党的说法是“历史选择了社会主义”)的是非标准一定曾经深深打动了柏拉图,民主雅典的失败,反民主斯巴达的成功竟让他错把后者当成了理想政体的范例,于是有了《理想国》这部堪称一切极权主义和共产主义源泉的坏书。但“理想国”是一回事,现实政治是另一回事,哲人柏拉图绝没有愚蠢到分辨不清两者的差别,“理想政体”的研究只是他思想探索的前一半,后一半,是对“现实可能的最好政体”的研究,这就有了他那著名的实证性的政体“六分法”,和“混合政体(政制)为现实最优”的论断。
依照亚里士多德的解说,全部希腊政制可以按照两个标准分为六种类型:首先,以“统治的目标是为全体的利益还是仅仅部分人的利益”分为“正统政体”和“变态政体”;秉承希腊人“法律至上”的传统观念(“法律”不仅仅指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更是指神的法律和部落相沿成习的习惯法),“正统政体”也就是依法而治的政体,“变态政体”则是无正义法律的约束,随部分人之所欲立法废法的任意专断的统治。然后,依照“统治权握于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之手”这一标准,划分出六种政体类型:君主制、贵族制、温和民主制为三种正统政体,僭主制、寡头制、极端民主制为三种变态亦即败坏政体。三种正统政体虽然统治权分别握于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之手,但统治者却以城邦的整体长远利益为念,能够兼顾不同阶层人民的利益而不失公平,其权力的行使是遵照法律的规限;三种败坏政体则相反,统治者是为追逐个人或阶级私利而统治,施政偏袒某一部分人并且总是行使不受限制的,任性、专横的绝对权力
关于混合政体
这六种政体类型的划分其实就是近世马克斯。韦伯所谓“理想化类型”(Ideal types),它只是一种方便好用的分析工具,不是对现实世界的准确描述。就连这一点,亚氏似乎也都领悟得相当透彻,因此在转而分析现实可行的最优政体时,也基本赞同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的看法,确认如能把君主制、贵族制和温和民主制三种正统政体的优长集于一身,就是现实最优政体。“共和”一词此时还根本不曾出现。尤其了不起的是,亚氏以很多篇幅专门论述极富的少数人和极贫的多数人永远是势不两立的天敌,不可能长久共处于城邦之中,因此,混合政体要想长治久安,就不可极富极贫两极对立分化,必须以中产阶级居多数。这几乎是准确无误地预言了当代自由民主政体的现实,实在是非常了不起!相形之下,许许多多现代人的政治智慧反不及两千年前古人的百分之一。谁还敢说凡新的、就比旧的、古代的好?
除了把混合政体思想和罗马共和的现实相联系,以及把亚氏所说混合政体是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平衡解说为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平衡之外,波利比乌斯和西塞罗在理论上并没有什么创新。就连“共和”(Res publica)的词义核心“公共性”、“公益性”、“共同利益”、“共同体”等集体主义、共同体主义精神,其实也都是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所一贯强调的高度一致、团结一心、为公益奉献牺牲、整体利益高于一切的“集体自由”(积极融入共同体、成为其中一员,对内免于一人或部分人的专制,对外免于外族人的奴役),大有别于近代自由主义所格外珍视的个人自由、个体性权利。因此,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并不完全重合。这是当时城邦林立、小国寡民且连年征战,一旦战败后果极为可怕,不是遭屠城之祸,就是被掠为奴,这样一种社会现实之合逻辑结果,沿用到今天则不但没有必要,事实上往往就是极权专制政体奴役人民的藉口。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自由主义的极端派——自由至上主义完全不理会公民美德以及对政府、对企业的道德要求,将道德排除于政治领域之外就是对的,于此,罗尔斯尤其德沃金与哈耶克、米尔顿。弗里德曼(这位市场万能论者干脆说企业不该承担社会责任!)等人意见相左。
显而易见,共和、民主是两回事,民主只是共和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且是指少数人、贵族和富人的利益和意见得到充分照顾的温和民主。共和制又可以再细分。由于现实中三种成分的平衡往往不能恰到好处,当贵族或富人势力占优时,就是贵族共和,而贫民或穷人势力占优时为民主共和。二十世纪以前的杰出思想家通常都倾向前者而不是后者——包括美国的制宪国父们在内。
共和是怎样向民主倾斜的
共和越来越向民主倾斜,到今天甚至几乎已被民主完全排挤掉,共和精神被日益淡忘,主要受两件大事的影响:社会主义在欧洲的兴起,近代民主在美国的成功。社会主义是穷人的主义,本意是要求多数穷人享受与少数富人平等的政治权利,和“实质”性的经济平等而不是仅限于法律的、“形式”的平等自由权利(如自由宪政的人权法案所规定的诸权利项)。当这些完全正当的要求一次又一次地被富人和上层阶级所拒绝时,社会主义就难免要走向激进革命的道路,干脆否认富人存在的正当合理性,这也正是在十九世纪的欧洲发生的现实情况。美国则是一个少见的例外,这个移民国家没有封建等级制的历史包袱,没有死抱住等级特权不放的贵族阶级,而且资源丰富,无主土地有的是,除去新移民之外大家或多或少都是有产阶级,所以,一开始就恰好具备了“亚里士多德要件”:没有极贫极富的两极对立分化和阶级斗争,却有广大、居优势的中产阶级。不仅如此,历史还给美国更多的幸运,十三州议会选出的五十九位制宪代表一个个都是兼具广博学识和丰富实际政治经验的优异之士,深暗平衡、中庸之道。美国宪法处处体现出这种制衡、中庸、不偏执、不走极端的成熟理性和深思熟虑,处处为绝对的、至上的、不受约束限制的专制权力——无论是一人的、少数人的还是多数人的——设置难以逾越的障碍,为各种出于冲动轻率、情感发作、心胸狭窄和见识浅薄的多数人立法设置过滤网和冷却剂,从而使得自由与民主、少数人和多数人的意见权益成功地平衡、调和在一个自由宪政、法治主义的基本制度框架之中。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只有一人出身贫苦,他们的政治理想、政治信念和共和主义与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不是民主主义,不是多数统治、多数至上,不但不是,他们深得古代希腊罗马先贤的教益,对那种多数暴政式的、民粹主义的“纯粹”民主、极端民主深怀戒惕之心。若非如此,我们这个世界上恐怕到今天也未必会有美国式的民主——唯一能够长治久安、富强繁荣,并以不可阻挡之势广布全球的英美型自由主义民主。至于说在某些具体或局部范围内,对于美国政治有时失之于太右(和欧洲政治比较而言)应当如何评价,那是另一回事。至少可以指出一点:中国这个物质、精神资源双重贫乏的大穷人国没有半点美国人的好运气,享受不起太右的奢侈,右得过了头一定激发起极左新毛派的强力反弹。不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又不用心研究各国走过的历史路径与其时代、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关系,只是抱定某种纯而又纯的主义和理念逻辑,势必重蹈一个半世纪以来精英误导民众的覆辙。
论是一人的、少数人的还是多数人的——设置难以逾越的障碍,为各种出于冲动轻率、情感发作、心胸狭窄和见识浅薄的多数人立法设置过滤网和冷却剂,从而使得自由与民主、少数人和多数人的意见权益成功地平衡、调和在一个自由宪政、法治主义的基本制度框架之中。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只有一人出身贫苦,他们的政治理想、政治信念和共和主义与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不是民主主义,不是多数统治、多数至上,不但不是,他们深得古代希腊罗马先贤的教益,对那种多数暴政式的、民粹主义的“纯粹”民主、极端民主深怀戒惕之心。若非如此,我们这个世界上恐怕到今天也未必会有美国式的民主——唯一能够长治久安、富强繁荣,并以不可阻挡之势广布全球的英美型自由主义民主。至于说在某些具体或局部范围内,对于美国政治有时失之于太右(和欧洲政治比较而言)应当如何评价,那是另一回事。至少可以指出一点:中国这个物质、精神资源双重贫乏的大穷人国没有半点美国人的好运气,享受不起太右的奢侈,右得过了头一定激发起极左新毛派的强力反弹。不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又不用心研究各国走过的历史路径与其时代、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关系,只是抱定某种纯而又纯的主义和理念逻辑,势必重蹈一个半世纪以来精英误导民众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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