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号-理论探索 乔新生简介 乔新生文章检索

 
性骚扰是个时代病......乔新生(武汉)
 
 

性骚扰是个时代病

乔新生(武汉)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将性骚扰写进了法律文件。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文本中添加入性骚扰的内容,充分反映出立法机关对性骚扰概念的认识和公众对性骚扰受害者群体理解上的默契。

    事实上,性骚扰问题体现了整个时代的不平衡性。在一个强调男女平等的社会里,无论是在公众场合还是在私人空间,男女之间的博弈无处不在。在有些特殊的性取向人群中,还存在著相同性别之间的博弈。将性骚扰问题仅仅归结于男人对女人的骚扰,没有看到性骚扰的全部。即使在女权主义至上的社会,同样重视对男人权利的保护。在性骚扰立法这个问题上,如果出现了权利失衡现象,那么不但无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反而会引发出更多的社会矛盾。正因为如此,笔者多次建议,应当谨慎使用性骚扰这个概念,更不能在法律中随意规定性骚扰的规范。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女权主义的勃兴,社会空间已经挤压变形。在一些公众场合,由于女人的袒胸露臂和无所顾忌,空气中早已弥漫著怪异和暧昧的气息。如果男人如法炮制,那么不但会被看作是不礼貌和不文明的表现,而且可能会被指控为性骚扰。在这样一个价值观念混乱,社会标准错综复杂的年代,盲目引入性骚扰的概念,并且偏重于保护女性的权利,可能会产生诸多社会问题。

    在公共场所,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我国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在私人空间,如果出现了侵犯人身权情形,举证责任至关重要。事实上,各国在反对性骚扰的过程中,除了倡导平等的男女关系之外,大多从技术层面对单位和雇佣者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作出技术性规定之前,树立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十分必要。如果立法者认为女性的人身权利包括精神上的权利需要保护,而男性的人身权利不需要保护,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不但无法防止性骚扰,反而会出现更多的性骚扰情况。树立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首先就需要在立法上确立统一的标准,防止由于权利的倾斜而导致更多问题发生。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单位防止性骚扰的责任,强调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是非常有价值的规范。但是,从立法技术上来看,是否男女分开工作,或者为男女提供不同的工作空间才算符合法律的规定呢?在一些发达国家,用人单位在交通工具和办公场所方面有意识地区分男女,为可能出现的性骚扰诉讼洗刷单位的责任。如果说性骚扰其他规定都属于空泛的规范,那么,解决交通工具和办公场所问题才是最积极的内容。不过,在性倒错的人群中,如何区分同性之间的正常关系与非正常关系呢?中国的用人单位能够针对不同的性别提供不同的办公空间吗?

    性骚扰是一个时代病,它反映出这个时代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如果立法者跟著感觉走,没有认真研究性骚扰背后所面临的诸多困境,而只是想当然的提出法律文本,到头来,这些法律要么成为放大社会矛盾的工具,要么成为当事人侵害他人权利的借口。所以,在性骚扰问题上,立法者不能赶时髦。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对性骚扰只是提出了原则性的规范,既没有触及到价值观念的重建问题,更没有在技术上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可以想见,这样的立法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发挥太大的作用。从根本上来说,私人空间的人际关系,更多地需要通过道德规范加以调整,如果诉诸于法律,不但会增加整个社会的司法和执法成本,而且会加深人际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中国的立法活动有太多值得反思之处。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公共政策的法律化、社会组织口号的法律化,固然丰富了法律体系的内容,实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但是,这些空泛的法律条文,和不具有制裁内容的残缺的法律规范,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许多不应有的争议。从根本上来说,法律的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在个人救济、社会自力救济不能解决问题的领域。如果为了彰显法治,而将法律的触角深入到公民的私人空间,那么,这样的法律越多,对公民的损害就越大。凡是涉及到公民私人领域的问题,立法者都必须谨小慎微,防止由于法律的粗暴干涉而扭曲社会关系,扩大社会矛盾。在性骚扰立法上是如此,在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中也是如此。

    治疗性骚扰这样的时代病,需要的不是法律,而是经济的发展、道德的完善。人们不能想象,在一个四世同堂男女蜷曲在几十个平方米的狭小空间里,公民的隐私权如何得到保护,也不能想象在一个人欲横流、是非不分的社会里,性骚扰的法律如何贯彻落实。法律的过于超前不但无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反会成为时代的笑柄。立法者在解决类似于性骚扰这样的问题时,必须有更高的眼界,必须看到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如果仅仅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忽视了另一半的合法利益,那么,这样的法律只会使社会关系变得更糟糕。

    法律从本质上来说都具有保守的属性。法律的保守不是法律条文的僵化,而是法律观念的中庸和平衡。如果没有看到法律规范出台之后可能带来的性骚扰之诉,没有看到由此而带来的社会成本的增加,没有看到性骚扰司法裁决之后所造成的社会紧张关系,那么,很容易将道德问题法律化,进而将人人和谐相处的社会变成处处设防的地狱。

    不拒绝性骚扰立法,但是反对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案中单独规定性骚扰的问题,反对在价值观念错乱的前提下,盲目的制定性骚扰的规范,这就是我的立场。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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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乔新生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5年7月31日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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