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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高智晟律师上书...(西班牙)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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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酷吏罪行 还我人道尊严——声援高智晟律师上书

(西班牙)王策


    读罢高智晟律师的上书,实在令人有椎心泣血之痛。现在世界上的文明社已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虐待一般的动物,而我们号称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大国,竟然还在对贵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同胞,施以禽兽不如的酷刑,这是对中国人作为人的尊严的最大的侵犯侮辱。

    高律师的上书,使我的眼前重现了当年在狱中亲眼目睹的一幕惨烈的镜头。有段时间,我的监房楼上窗户正遥对狱中“严管队”的院子。有一天,我刚好站在窗口,看到对面院子里,一个犯人双手被绑在一根水泥柱子上,两个警察一起用电警棍电击他。电警棍捅到他的皮肤,发出吱吱的响声,似乎还迸出火花,那犯人不禁发出阵阵惨叫。一个警察就去拿了一块破布塞进他的嘴巴,不让他叫,然后继续电他。那犯人发不出声来,浑身颤栗抽蓄,扭来扭去。不一会裤带挣断,裤子脱落,一个警察就在他光屁股上电击他,另一个则在他的光头上电他。眼看这犯人裸露着下身,在电棍的触击下,身体象蛇一般扭曲着,无声地挣扎着的万般痛苦之状,实令人触目惊心,惨不忍睹。

    我想,这不就是咱们中国人在专制淫威下的处境的象征吗?施暴者在虐待你,摧残你的时候,还要堵住你的嘴巴,不让你发出痛苦的呼声。这无声的啜泣,怎不催人泪下!

    实际上,中国司法部门的酷刑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不仅是对法轮功,对基督徒,对其他的犯人也是一样。我字狱中接触到的几乎所有的犯人,他们在受讯和拘禁期间都受到过不同程度的虐待,如几天几夜不让睡觉,罚跪,殴打等等,都是很平常的事。

    我们应该认识到,任何酷刑的存在,都是对人类尊严的羞辱,对天赋人权的侵犯,对法治制度的践踏。别说是无罪的法轮功学员和基督徒,就是对真正的刑事犯,也不能施以酷刑。我们要认识到,罪犯也是人。他犯的“罪”可以依法量刑,但他作为“人”的尊严也权利则不容受到侵犯。不能因为他犯了罪,就不是人了。我们也要对待人一样对待他!我们更要认识到,酷刑的存在对我们每一个中国人都是一种威胁,因为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有朝一日落入这架酷刑机器之中,无论是贵为共和国元帅的彭德怀,还是碌碌平民如张志新,一旦被剥去衣服,割断喉咙,刑具加身,那时除了痛苦与羞辱,还有什么人的尊严可言?

    有鉴于酷刑对人类尊严的侵犯和危害,联合国曾先后通过发表了:《保卫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联合国反酷刑宣言和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对于这一公约,中国政府已在1986年8月予以签署,1988年9月经人大批准,并在该年11月3日在中国生效。中国作为该条约的缔约国负有履行该条约的法律责任。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该条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公约的第一条对酷刑下了定义:“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的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威胁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官员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高律师在上书中所披露的案例,其受害人所受的肉体上的疼痛和精神上的痛苦,完全符合酷刑的定义。

    该条约将施行酷刑定性为刑事犯罪,它在第四条要求:“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该项规定也应适用于施行酷刑的企图,以及任何合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高律师上书中涉及的所有大大小小的酷吏,从法律上来说,都是刑事犯罪分子。

    该条约要求缔约国政府在其管辖的范围内一旦发生酷刑,必须展开调查。其第十二条写道:“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有适当大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已发生酷刑行为时,其主管当局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作为缔约国,中国政府有责任就高律师所揭露的大量骇人听闻的酷刑行为立即进行调查,并作出交代。事情已经揭开了,如果没有,就是高律师造谣生事,恶意诽谤。如果有,就得做出相应的处理,以昭公信于天下。

    该条约要求缔约国政府保证酷刑受害人提出申诉的权利,其第十三条规定:“每一缔约过应确保凡声称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遭到酷刑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申诉,并由该国主管当局对其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到任何虐待和恐吓。”

    该条约在其第十四条还规定了酷刑受害人及其亲属获得赔偿的权利:“每一缔约国应在其法律体制内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补偿,并享有获得公平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其中包括尽量使其复原。如果受害者因酷刑而死亡,其受抚养人应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了解了这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后,我们再来看看中国国内刑法中和酷刑相关的条文。其中主要的有第247条和248条,分别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罪犯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则构成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关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者,”则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出这些罪行造成“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两条是有关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基于上述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中国刑法典这两大法律依据,我建议中国内历来所有的酷刑受害人都要站出来,对直接施酷刑于他们的“司法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提出司法诉讼,将这些绝灭人性的酷刑犯公正地绳之以法,并且要求对他们的肉体和精神所遭受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

    中国先政府不是口口声声说要依法治国吗?这就是法!对这次揭露出来的“酷刑门”的罪行如何处理,就是对依法治国的试金石,到底是依法治国,还是以酷吏的意志治国,大家可以拭目以待。

    几十年了,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监管”下忍泪吞声,饱受酷政,酷吏,酷刑的蹂躏践踏,连呻吟叫痛的声音都遭到封杀。什么三反,五反,反右派,反帝反修,反精神污染,反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八九动乱,一天到晚,反来反去,多少血泪未曾擦干,多少沈冤未昭雪。现在又来个“反邪教”,造成如此的人间惨剧!都说是中国人从此站起来了。咱们中国人真的站起来了吗?怎么人家的猫和狗都不准打骂虐待,都有人心疼,而作为中国人,直到今天还在受这“三酷政府”的公职人员如此虐待?

    高律师的上书就像拔去了那塞在囚犯口中的破布,终于让他们发出声音来,让全世界的人都能听到他们凄厉的呼叫。

    发出声来还不够。千千万万的受害人更应该走上法庭,控告施虐与他们的酷吏,以法律为武器,向他们讨回公道,争回自己做人的尊严和权利!遍体鳞伤的他们难道还要再继续受罪下去吗?

    上帝啊,你保守怜悯我们中国人,让我们早日脱离苦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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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王策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6年1月31日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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