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钳制是最大的酷刑
(武汉)乔新生
酷刑是对人类文明的反讽.从古代的同态复仇,到当代的判处鞭刑;从公民的自力救济,到权力机关的刑讯逼供,酷刑在正义的幌子下,无处不在,肆意横行。
酷刑的存在,既有善恶必报的古代因果思想在作祟,也有惩罚犯罪、遏制犯罪的理念发挥作用。彻底废除酷刑是人类进步的标志,但是从目前来看,这一目标离我们还十分遥远.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将控制酷刑的着眼点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身上,这是明智之举.相对于公民个人的酷刑,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酷刑才会对公民构成最大的伤害。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明确禁止刑讯逼供,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现在看来,立法机关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肉体酷刑方面,而对精神上的钳制缺乏应有的重视。事实上,肉体的酷刑祇是表像,而精神上的钳制才是本质.如果国家的每一个公民都能摆脱精神上的桎梏,勇敢地捍卫自己宪法上的权利,那么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就不敢轻举妄动,对公民实施肉体上的酷刑。
这几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在刑法中增加有关刑讯逼供的犯罪规定,并且通过司法解释,严格要求司法人员履行法定的办案程序。应该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目张胆施用酷刑的做法已经越来越少了。但是,在有些地区,侦查人员或者公诉人为了取得证据,通过精神强迫的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有些集团犯罪的同案犯或者看守所在押人员,为了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放弃做人的基本原则,对他人进行诬告或者代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大打出手。这种以精神控制为基本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自相残杀的行为,在极个别地区极为盛行。有些办案人员为了早日结案,利用现代心理学的一些手段,通过威逼利诱或者心理暗示,让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产生恐惧感,从而丧失辨别真伪的能力和勇气,心甘情愿地接受对自己的指控。这种精神上的钳制比那些肉体折磨更加残酷。
作为一个律师,笔者曾经接待过监狱释放人员,他们异于常人的不是行为举止,而是精神恍惚,内心恐惧,缺乏安全感。有些被释放人员在提起申诉的时候,仍然有所顾忌,害怕看守人员打击报复。这种精神上的摧残应该被看作是最严厉的酷刑。我国在通过立法提高刑事诉讼侦查、起诉阶段透明度的同时,应当从细节上关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防止他们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举动。具体而言:首先,在侦查阶段,应当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制度,让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地处于正常状态,能及时地与亲属、朋友和律师沟通,防止他们在信息闭塞的情况下,精神反常,作出不负责任的行为。
其次,在开庭审理阶段,应当让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坐在一起,避免被孤零零的置于法庭之上,因为祇有这样,被告人才能随时请教辩护律师,及时得到帮助。在出庭的时候,被告人应当像正常人一样着装,不应该把看守所的马甲或者监狱的囚徒服装穿在身上,避免通过各种社会角色暗示,让他们产生错误的心理,从而放弃正当的权利。这样做也可以避免对法官或者旁听人员产生错误的心理暗示,使他们作出不恰当的判断。
第三,在监狱服刑阶段,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为服刑人员保留适当的空间,防止他们彼此之间发生冲突。在有些地区,由于监狱人满为患,监狱服刑人员相互之间为了争夺空间而大打出手的案件屡见不鲜.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在单位空间内人数过多,那么单个的自然人不但会产生焦灼心理,而且会产生攻击他人的冲动。许多监狱的暴乱事件,正是由于服刑人员精神高度紧张,在极端拥挤的状态下,不堪忍受看守人员的精神折磨,集体铤而走险.为每一个服刑人员保留适当的物理空间,目的是为了让他们自由地享受精神的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司法人员的行为,但现在看来,有必要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监狱服刑人员的精神权利,通过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确保刑罚矫正行为的作用能够实现.当然,精神钳制并不仅仅表现在司法领域,在其他领域也有所体现.祇有大力弘扬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尊重公民人格尊严,才能唤起民众,集体抗争,彻底杜绝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施用酷刑。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