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巨贪”的非《刑法》审判
(广州)巩胜利
2006年3月31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幷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很显然,对余振东的此判决,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本文中以下简称为《刑法》)来判决做出的!若真要按中国《刑法》来判决,那么余振东被判“死刑”是唯一的选择、被判数次“死刑”都绰绰有余不为过。现在是,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刑法》来判决此案,岂不违反《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本文中以下简称《宪法》)
余振东案与《刑法》实证罪例 表㈠(见本文的图文版)
(A)
毫无疑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中国各级法院,唯一可依判的法律祇能是《刑法》。那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有“权力”不按中国《刑法》来审判余振东案件吗?
有!有下例情况之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就可以不按中国《刑法》进行刑事判案:⑴、是由中国《刑法》发生全国“人大”颁布的修改或被废止;⑵、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制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特别授权”;从目前余振东案“公布”的所有游戏规则来看,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审判余振东12年有期徒刑案,幷未发生以上“两种情况”及中国《刑法》未发生任何变况、全国“人大”也没有“特别授权”给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那么江门中院为什么不按中国《刑法》、来判处余振东案,反而违反国家《刑法》判处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呢?其合乎中国国家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岂不是中国57年至今极致的违法审判行为???
(B)
按中国最高母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囿以上可知:在今日中国,就是中央最高政府的国务院和执政党最顶的中共中央,都没有任何“权力”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宪法》。
(C)
所有的中国人也许都很明白: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判决余振东12年有期徒刑,自所以不依中国《刑法》判处余振东死刑、立即执行,是因为、幷依据了中国政府有关当局与美国政府有关当局签署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规则。但,依据中美两国政府的有关“约定”,而放弃中国《刑法》《宪法》来审判余振东案——中国法律纲系与实践岂有不紊乱之理?现在还有,中国近30年(自1978年的改革开放算起)来总共800万所有的腐败贪官,相比今日余振东案,岂不都成了中国历史以来的最大不公?
更何况,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应用中美两国政府有关当局的“约定”来审判余振东刑事案,开全球法律刑事审判之一代先河。
话又回说余振东案。今日中国与美国政府有关当局签署的“约定”,能废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直接应用於中国地方法院的法律审判实践吗?
如果说“可以”的话,那么是否应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大”的程序“认可”或“特别授权”呢?如果说“不可以”的话,那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审判的余振东案,就是当然违法中国《刑法》《宪法》的非法判决。
(D)
纵观中国57年来及“中国第一巨案”余振东审判全过程,开了中国至今举世“文明”的一代先河。但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法律的公正与美好的愿望和初衷,是要通过法律严谨的程序和实践来加以保障规范的。没有法律程序的当然保障,“依法治国、法治国家”(见中国《宪法》第5条)祇能付诸东流,中国57年至今依然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治国家”,岂不令历史永远反思?余振东案是中国57年来的“第一”特例,“特例”更要严格完整法律的程序,否则中国屡次发生过的“三反五反”“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十次路线斗争”、国家主席刘少奇之死等,不就是5000年中国、永远的前车之鉴?!
审判“中国第一巨贪”及余振东案,其实质是对余氏进行了一个国家死罪的“豁免”和罪行的“减免”,通常这不是那一级法院有权能够做到或完成的事。若不是这个国家法律制定机构的“特别授权”,那就必须首先是这个国家法律《刑法》的修改或“特别授权”,否则就有违反国家《刑法》《宪法》的当然嫌疑。
《刑法》判决的最高贪官的金额与刑罚 表㈡(见本文的图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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