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号-神州大地 于建嵘简介 于建嵘文章检索

 
工农有反抗非法侵害的权利.....于建嵘
 
 

工农有反抗非法侵害的权利——2005年11月17日在密歇根大学的演讲

于建嵘


    (2005年11月17日,于建嵘作为美国密西根大学密西根中国学社(Michigan China Fellows)年度讲座学者,对70多位来中外学者和留学生进行了以“Social Conflicts in the Transforming China”为题的演讲.下面是根据演讲录音整理的部分内容。)


一、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到了“风险社会”

    中国社会可以说已经进入到了所谓“风险社会”的发展时期。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标志:第一,近十年来中国社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以及参加人数和规模都呈现不断快速增长的趋势。根据有关门的统计,从1993年到2004年,全国的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从8709宗增加到近7万宗,涉及人数也从70万人增加到300多万人。如果我们对这些事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就会发现,从总体上来说,以工人和农民为主体的维权性事件约占了全部社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75%以上,但社会骚乱性事件或有组织犯罪事件有所增加。这些社会骚乱型的突发事件,因为参与事件的人群幷没有明确的组织,又往往是因一些偶然事件引起,参与其中的人员幷没有明确的诉求目标,更多的是一种情绪表达,而且行动诉诸对象往往是基层政府机关或者个别的国家工作人员,行动方式也经常突破法定的限度,因此社会影响十分巨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危害到社会公共秩序。第二,中国近年来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意外事故和灾变性事件不断增加。例如,SARS事件、禽流感、矿难事故、毒品泛滥、艾滋病扩散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和不断增长的趋势,使得目前的中国社会明显地带上了由德国着名社会学家贝克先生所界定的“风险社会”的两个最其本特徵:即,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的不确定性逻辑;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关系向更加複杂、偶然和分裂状态的转变。


二、中国社会风险增加的原因十分複杂

    中国社会的风险因素大增的原因十分複杂.一部分学者,包括一部分政界人士,把其中的主要原因归结为所谓的“国际经验”或“国际惯例”。他们认为,对於一个经济在短时间内急速发展的国家,当它的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时,这个国家就进入了所谓的社会矛盾凸显期,它一定会面临各种社会风险的压力。例如,我国政府的生产安全部门在解释目前为何矿难事故频繁发生时就强调说,由於中国目前人均收入已超过了1000美元,即进入到了“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又例如,某公安机关在解释近年来重大恶性案件呈现多发态势时甚至说,“按照国际惯例,当社会发展到人均收入在1000至3000美元时,随着贫富差距的出现,该国必然出现高犯罪率。”上面的这些解释,实际上是把目前中国社会公共安全系统出现的问题,当作是在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这种看法显然有它的“合理性”,因为用这种必然性观点去解释某些备受责难的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事件,可以挡去一部份批评指责,使一些政府官员卸下了应该承当的责任。

    这种所谓的“国际经验”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人均收入跟社会的贫富差距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出现的问题之间,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我们应该看到,国外经济学界根据社会统计数据做出的试图解释某些社会现象之间联系的努力,是与特定的社会制度和经济政策以及许多其他因素密不可分的。因此,把某些在特定条件下得出的结论推广到普遍性和必然性的层次去加以理解和接受,就会犯以偏概全的错误,是具有认识上的局限性。事实上,人均收入与社会发展路径的选择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如果我们要客观地评价中国过去25年的改革开放,在肯定了经济发展方面取得显着成就的同时,还必须看到在社会发展的某些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滞后甚至倒退现象。比如,由於缺乏科学的有效的市场经济管理和调节控制机制,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就产生了利用政治权力发财致富,甚至是达到暴富的社会条件。这种社会条件培养了新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相对剥夺感”的增加,为产生社会骚乱性事件提供了社会情绪.再比如,由於对社会基本公平和公正原则的认读和接受受到历史和社会文化传统的约束,加上政府在制定一些政策时没有坚守最基本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在国企、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农地非农化等这些关系到社会大众直接利益的制度改革过程中,工人和农民这些社会中下层群体的利益受到了伤害,导致近十年来以农民“以法抗争”和工人“以理维权”为主的维权抗争事件增加。再比如,在建立和发展科学的发展战略方面,在一味追求高速发展的同时,忽略了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掠夺性发展问题.一些生产经营者不注重劳动者的生产条件和社会生存环境,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引发环境污染问题,劳动者的福利或工资问题,引发社会骚乱性事件,等等。由此可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这些严重不协调加剧了中国社会的风险.进一步的探讨会让我们发现,“风险社会”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与政治因素关联的。可以说,政治权力的集团性垄断和社会各利益群体缺乏最为基本和公平的博弈是目前中国社会最大的风险因素。但对於这一点,也许恰恰是执政者最不愿意承认的,它们宁愿相信那个所谓的“国际经验”,也不会检讨目前中国政治体制存在的问题.而政治权力集团对上述问题的态度,又决定了政府处理社会危机和抗风险机制的脆弱与欠缺。


三、只有建立民主宪政体制才能实现中国的长治久安

    现阶段,执政者持有的决策理念对於处理社会风险基本上循着两种思路:第一,强化专政机关,对民众的利益表达进行坚决的压制,使用政府权威赋予的暴力和强权去维护所谓的“社会稳定”。第二,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强调以民为本,要求既得利益集团保持一定的行为克制,让出一部分利益予民众,以求一时平安。显而易见,第一种主张强调的就是国家机器的作用,是政权就是专政工具和暴力机器这种理念的现代运用;第二种主张虽然承认了民众利益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但认为现存的政治架构可以代表和协调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这两种主张混合在一起形成的政策就是软硬兼施的现代统治术.虽然这样的统治术在一定的时期内也许具有一定的效力, 但它最终只能让中国社会积累更多和更大的风险.要化解目前中国存在的社会风险幷且实现长治久安,就一定要建立民主的宪政体制,就一定要开放社会利益表达机制,要实行公平和理性的利益博弈。首先,应该逐步建立体现民主和宪政精神的政治体制,这样才能真正树立国家政权的权威。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中国政治的统一性正在发生改变。在已往及现存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中,中央政府的权威正在逐渐被地方党政权力的自利主张所消解。为了要改变政出多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种政治状况,在政治英雄时代结束后,特别是在一个经济开放的社会,只有建立以民主为基础的宪政体制,在民主的基础上强化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国家权威,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国。其次,要建立或开放对社会不同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要许可农民、工人和社会其它利益群体形成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例如农会,工会,商会等等。因为目前的工农维权抗争活动是作为一种政治压力而存在的,然而社会对这种压力的承受能力是有限度的,如果这种限度被突破了,就会使现存的统治秩序失去平衡。因此,随着工农维权活动的不断强化,更需要寻找有效的途径去将其纳入正常和健康的社会发展轨道,需要在法制的基础上去制约可能发生的各种形式的社会冲突事件。我认为,因势利导是一种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思路,那就是有必要让工农利益得到组织化的体现,从而将容易引起社会安全问题的群体性、突发性、骚乱性事件引导到一个有序的系统内。这就像给社会的政治压力建起一个减压阀.然而,在目前的主流意识和地方当政者的决策理念中,如何最大限度控制社会组织资源一直被视为最为重要的工作方向。从这种认识出发,一切试图实现群体利益组织化的行为就被视为是不正常的,甚至把为了解决社会问题的努力当成是对现行政权的挑战,幷且把它定性为犯罪行为。事实上,利益组织化对於社会稳定来说是把双刃剑。就目前的中国而言,让工人和农民有自己的利益组织不仅是他们的基本权利问题,而且对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是有益的。因为,工人和农民有能力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处於强势的资本所有者和公共权力掌握者对工人和农民的侵权行为,使社会处於相对均势。

    那么,如何选择中国的未来之路,不仅需要执政者的政治智慧,而且需要社会各阶层表现出自己的力量。事实上,有关中国社会发展方向的任何社会政策的出现和实施,都将是利益和力量搏弈的结果。


四、工农有反抗非法侵害的权利

    有些人把工人和农民或市民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走向街头游行示威、涌向政府上访申诉、占领工厂、工地或土地抗议,称之为“恶意维权”,甚至把农民工为讨工资不得不採取的一些所谓不“文明行为”称为“恶意讨薪”。因此,他们提出要严厉打击这些行为。我对此持不同的意见。在我看来,当以工农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如果国家和社会不能给予应有的救济,他们就有权走向街头,有权走进政府向当政者和全社会提出抗议.这是他们的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我们没有理由要求他们遵守所谓“文明规则”而真正失去做人的尊严!而事实上,保护和合理化他们这些抗争的权利,恰恰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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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于建嵘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5年12月31日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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