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富华状告公安
(浙江)吕耿松
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杭州市数百名退休工人多次到市政府请愿,并两次冲进市府大院。杭州当局惊恐万状,将无辜的下岗工人王富华拘留一周。王富华将公安告上法庭,法院却 3次将王富华的诉讼代理人无理驱逐出法庭,此举实为中国诉讼史上所罕见。
退休工人请愿,王富华被拘
王富华是杭州木材厂工人, 2000年下岗,至今没有找到工作。他有一个哥哥,两个弟弟,一个妹妹,兄妹五人全部失业。父亲王金水84岁,身体有病,王富华留在身边照顾他,父子俩仅靠老人每月900元退休金生活(包括每月 300多元的医疗费)。去年7月1日,200多名退休工人到杭州市政府请愿,要求提高待遇,王富华也代表父亲参加了请愿活动。市政府如临大敌,调集了几十名警察进行弹压。退休工人们要求见市长、市委书记,但市府却不予接待。大家怒不可遏,冲进了由武警守着的大门,并与警察组成的人墻发生碰撞。后来一位副市长出来接待,事态才平息下来。今年3月25日,因市政府没有兑现去年所作的承诺,退休工人再一次到市政府请愿。在群情激愤中,有人大骂市政府是“流氓政府”,有人骂市委书记王国平是“大贪污犯”,还有人握住武警的枪。退休工人两次冲击市政府,引起“社会不稳定”,使当局惊恐万状。但面对一群老头老太,他们无法出手。后来,杭州市当局得知年纪最轻的王富华参加过中国民主党,于是在6月1日深夜拘捕了他。第二天,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派出17名警察对王富华“调查取证”,其中有 4人既当侦查员又当证人,尽管如此,警方还是没有取到王富华“犯罪”的证据,祇好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王富华状告公安,法院釜底抽薪
6月14日,王富华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拱墅公安分局对他的行政拘留处罚。7月7日,杭州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7月14日,王富华向拱墅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于是一场颇具戏剧性的行政诉讼开始了。2005年9月1日,拱墅区法院开庭审理王富华诉拱墅分局一案,由戴珍(审判长)、许红叶(审判员)、缪凌(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王富华因家贫请不起律师,中国民主党人陈树庆自告奋勇为他作公民代理。陈树庆曾考取律师资格,但杭州市司法局得知他的身份后,以“不尊重宪法”为由拒绝发给他执业证书。开庭那天,公安机关来了二三十个人,退休工人也来了不少,行政庭坐不下这么多人,于是改在刑事审判庭审理。开庭前10分钟,王富华和陈树庆坐到原告和公诉人席上,但对方认出了陈树庆。就要开庭了,王富华却被叫到庭长办公室,说法庭不同意陈树庆作诉讼代理人,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陈树庆正在翻阅材料,忽然被告之取消了代理人资格,就问是什么理由,审判长告诉他这是“法律规定”,并告诉王富华 7日内可以重新委托代理人。陈树庆本来还想跟法官评理,但法庭马上就宣布了退庭。
这是什“法律规定”呢?行政诉讼法没有关于委托和代理的具体规定,祇有“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这样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按照此规定,陈树庆属于要“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法院可以许可陈树庆当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不许可,但一般情况下是许可的。陈树庆到法庭后,对方认出了他是中国民主党人,于是就发生了这么件离奇的事。
王富华的代理人被法院无理驱逐的消息传到退休工人的耳朵里,退休工人气愤极了,于是在9月26日第二次开庭时,有100多个退休工人到法院去旁听。因为上次退休工人来得少,所以公安机关这次祇来了几个人。这次王富华仍然请陈树庆当诉讼代理人。他们仍然提前10分钟到了法庭。令人不解的是,还没有宣布开庭,电视上就在放着2004年7月1日退休工人上访时的录像。法院和被告这样做大概是想“先声夺人”,震慑退休工人。陈树庆这次的遭遇比上次更惨,没有坐上去就被“驱逐”了。法庭没有宣布开庭,就宣布“休庭”和“延期审理”。王富华大呼“司法不公”,退休工人也骂法院“官官相护”。中国民主党人吴远明带了十几个人到办公室去找法院院长评理,当然院长讲的还是那套“法律规定”,但表示要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9月27日,王富华向拱墅区法院递交了《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申请书》,认为法庭两次无理拒绝当事人所聘代诉讼代理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有理由怀疑审判员许红叶不能排除案外干扰而独立公正地进行本案审判”,要求许红叶回避。9月30日,拱墅区法院驳回了王富华的申请。
此地无银三百两:欲盖弥彰
陈树庆两次被逐后,他向王富华推荐了我。我答应代理此案,当然也是公民代理。我看了王富华的材料,觉得这是一个能让王富华不败而败,又能不胜而胜的官司。为什么这样说呢?从现有书面材料来看,无论从事实、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上来看,证据都对王富华有利,他没有理由不胜诉。但这个案子涉及到几百名退休工人两次冲击市政府,影响极大,警方在 6月2日集中力量对王富华搞专案,显然是秉承了市里的旨意,所以法院无法判王富华胜诉,这就是王富华不败而败。这次我代理的是第三次开庭,开庭前我和陈树庆、王富华对庭审的结果进行了预测,认为不外乎两种可能:一是我也像陈树庆一样被“驱逐 ”,那样共产党的无赖嘴脸彻底暴露,等于它当庭宣布“此地无银三百两”,欲盖弥彰;二是在法庭上将对方驳倒,指出其捏造事实、违反程序和滥用法律。祇要能将当局迫害王富华的真相大白于天下,即使法院判陈富华败诉,也是虽败犹胜,也就是不胜而胜。对于我来说,主要立足于后一种可能,所以我花了整整三天时间来研究案情,写出代理词。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据以处罚王富华的《公(拱)行决字[2005]284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富华有如下违法事实:一、“2004年7月1日,王在杭州市政府南门阻碍并谩骂依法摄像取证的民警,并躺在南门地上,造成杭州市 厦懦盗疚?法通行。”二、“2005年3月25日,王又在杭州市政府南门,围堵南门、谩骂执勤民警,扰乱政府机关的正常秩序。”
关于第一个事实,即2004年7月1日的违法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王富华2005年6月2日0时07分至1时47分和6月2日8时50分至11时28分的讯问笔录;(2)高国庆2005年6月2日15时25分至16时25分的询问笔录;(3)张建国2005年6 月2日15时至16时10分的询笔录;(4)徐庚林2005年6月2日14时54分至15时36分的询问笔录;(5)蒋志标2005年6月2日15时20分至16时10分的询问笔录;(6)宋初阳2005年 3月25日14时20分至16时30分的询问笔录(宋初阳于2004年7月1日15时曾向拱墅分局报过案,但并未提到王富华的上述违法行为,2004年7月1日拱墅分局的《受案登记表》上也没有关于王富华上述违法行为的记录——记录人为缪建平);(7)胡法庆2005年5月 19日15时40分至17时20分的询问笔录;(8)朱栋栋2005年5月19日9时53分至11时17分的询问笔录(朱栋栋2005年6月2日才知道王富华的名字);(9)王云雷2005年6月2日 13时15分至14时05分的的询问笔录。从上述证据材料看,最早向公安机关提供王富华 2004年7月1日有违法行为的是宋初阳,但这时距案发已将近9个月。前面提到宋初阳于 2004年7月1日第一时间报过案,但并没有提到王的违法事实。2004年7月16日,胡法庆和朱栋栋都到拱墅分局国保大队接受过询问,但在他们的询问笔录里,都没有提到王的上述违法行为。在胡法庆的笔录里,提到过两个人,一个是“后来得知名叫王富华的人 ”,骂信访干部崔欣是骗子,但这不是《公(拱)行决字[2005]2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还有一个原杭氧工会主席叫喊着要王国平出来,但这与王富华无关。在朱栋栋的笔录里,提到“有人指著录像的警察在骂”,还有人“握住我的枪管”,但没有指出“有人”是谁。7月16日虽然不是第一时间,但离案发也祇有半个月,证人的记忆应该比较清晰,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要强,但遗憾的是这时的证人并没有提供《公(拱)行决字[2005]2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违法行为。由此得出结论:公安机关是在将近9个月后才发现王富华有《公(拱)行决字 [2005]2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的。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证人除高国庆、张建国、徐庚林、蒋志标外,其余4位证人是警察,他们虽声称当时就发现了王富华的违法事实,但他们并没有行使公安机关的权力对王富华当场进行审查,而是作为证人在9个月以后才到公安机关去作证,这祇能说明他们的发现祇是公民个人行为,而不是公安机关的行为。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看,被告对王富华在2005年6月2日以前没有进行过审查,他的笔录是2005年6月2日制作的,并且在他的笔录中看不到有与此相符的供述。高国庆、张建国、徐庚林、蒋志标、王云雷5人的笔录也是6月2日制作的。除此之外,朱栋栋、沈晓鹏对王富华照片的辩认也是在6月2日。可以说,指控王富华在2004 年7月1日上访中有违法事实的取证工作绝大部分是在2005年6月2日这天完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条规定,王富华2004年7月1日即使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那么也是在将近9个月后才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应不再处罚。 《公(拱)行决字[2005]2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2004年7月1日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是两个:一是“阻碍并谩骂依法摄像取证的民警”,一是“躺在南门地上,造成杭州市政府南门车辆无法通行”。这两个行为都是即时性的行为,没有第二款所说的连续或继续状态。所以,被告对王富华进行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是滥用法律。
关于第二个事实,即2005年3月25日的所谓违法事实。虽然王富华在6月2 日笔录中承认自己参与了3月25日的上访,但正如许多事隔很久才作证的证人记忆有错误一样,王富华也产生了错误的记忆。事实是,3月25日那天上午王富华和父亲王金水一起在喜来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做理疗10个多小时(上午8点多到下午 11点多),王富华根本没有可能跑出来,当然也来不可能到市政府去上访。关于王富华 2005年3月25日上午在做理疗的情况,有《喜来健健康卡》上的登记为证,也可找当时的服务人员作证。由于王富华当天不在现场,所以,《公(拱)行决字[2005]2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第二条违法事实不存在。而且象“围堵南门、谩骂执勤民警,扰乱政府机关的正常秩序”这样的用语概念抽象、模糊,没有具体内容,不能作为“事实”来认定。
在办案程序方面,被告有许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也就是说,先调查取证,后进行裁决。本案中,《公(拱)行传字[2005]第M-124号传唤证》上写明对王富华讯问查证结束的时间是2005年6月2日20时50分。而《 公(拱)行决字[2005]2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写明的日期是2005年6月2日,没有具体的时间,按照习惯应当认为是在工作日内(王富华回忆是白天给他的),也就是说这三份文书是在调查取证结束前作出的,违反了先调查取证,后进行裁决的程序。再则,本案是由上访引起的。在上访中,上访群众和政府是具有利害冲突关系的双方。在被告收集的证据中,祇有政府工作人员的提供的证据,没有在场的上访群众提供的证据。这种单方面收集证据的做法,显然是有失公正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在本案中具有调查人员和证人的双重身份(如井小清先生2004年7月16日是本案的调查人员,2005年4月1日是本案的证人),这就降低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
综上所述,《公(拱)行决字[2005]2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第一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已过追诉期,不应再处罚;第二个事实不存在,失去处罚的根据。此外,本案的取证程序和裁决程序多有不妥之处甚至违法。所以,被告在法庭上对上述问题将无法作出自圆其说的辩解(被告没有请律师,答辩将祇写了半页),可能会处于很尴尬的境地。
不败而败,不胜而胜
代理词写好后,我把它交给王富华、陈树庆、池建伟(中国民主党人)等人看了,大家一起研究、修改,准备迎接第三次开庭。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三次开庭必须在 10月14日前进行,所以10月12日拱墅区法院通知王富华到法院接受询问,王说有什么事到开庭再说,没有去法院。10月21日,王富华接到通知,说经浙江省高级法院同意,案子已延期审理3个月。11月8日,拱墅区法院向王富华发出传票,告诉他11月17日开庭,同时贴出了一张很小的公告(16开纸,4号铅字),告诉需要旁听的人于11月14日15时至16时到法院领取旁听证——这显然是为了防止旁听的人过多而玩弄的一个小小的花招。
第三次开庭时间在11月17日下午2时30分。当我和王富华、陈树庆、池建伟等到达拱墅区法院时,法庭外面已经站满了退休工人和其他旁听者,杭州著名维权人士席传喜及吴远明早已在那里等侯。这天来的人是本案三次开庭中最多的一次:退休工人大约有150人左右,警察有6、70人,其中一半是来旁听的,有10多人在法庭外面 “维持秩序”,10多人在法院外面巡逻,还有五六个穿着战斗服的特警站在大门边,再加上10多个腰系武装带的保安,整个法院大院如临大敌一般。法庭还是设在刑事审判庭,有一个大教室那么大,其中一半座位被公安机关的人占去了,还有其他单位的人也占了座位,轮到退休工人就没有几个座位了。有几个退休工人在责骂法院刁难他们。
我和王富华提前5分钟进入法庭。当我坐上代理人席位,在文件袋里往外拿材料的时侯,书记员过来问我是什么人,我说是王富华的委托代理人,并往口袋里掏身分证和委托书,这时审判长大喊:“法警,把他带出去”,于是来了两个法警叫我出去。我说:“我是代理人,为什么叫我出去?”法警说,审判长叫你出去你就得出去。我说,那你们也得问清情况,说明理由啊!现在问都不问清楚,就叫我出去,哪有这种做法!审判长又喊:“再来一个法警,把他拉出去!”于是又过来一个法警。三个法警左右各一个,后面一个,把我从法庭里面架了出来。虽然我们事前预料过我可能会被驱逐,但没有想到法庭会如此粗野。到了法庭外面后,我指着法警说,你们怎么这么不讲道理!这时很多退休工人走过来,法警忙说,审判长叫我拉我就得拉。我说,你把审判长叫出来,跟我们讲清道理。退休工人也一起说:“把审长叫出来!”于是法警便进去叫审判长。王富华见我被架出法庭后,在法庭上挥舞着拳头大声喊着:“我强烈抗议法庭再次无理赶走我的代理人,这是严重的司法不公!”这时进去叫审判长的法警又被审判长叫去拉王富华,审判长也跟了出来。我责问她:“凭什么取消我当代理人的资格?”她说:“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代理要经法院审查并许可才能当代理人,法院没有许可你当代理人。”我说:“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就得不许可,王富华没钱请律师,请公民代理你们又不许可,这不是成心刁难他吗?你们太没道理了!”这时王富华大喊“你们共产党不是人,共产党的法院不是法院!”。退休工人群情激愤,“贪官污吏”、 “腐败分子”、“黑社会”、“流氓法院”地骂开了。法院院长见状走出来,“安抚” 王富华,叫他回到法庭,否则将要按撤诉处理。王富华表示代理人不回法庭他也不回法庭,很多人也过来说情,院长表示这不可能,于是他们又骂院长,院长祇好狼狈地走了。
下午3时40分,审判长在法庭上宣布:“由于原告擅自离开法庭(实际上是他们拉出来的),本案按撤诉处理”。池建伟出来告诉王富华,法院宣布你撤诉了。王富华站起,大声对退休工人说:“这就是他们想要的结果!”退休工人又大骂: “法院不要脸!”“公安不要脸!”有个人对着法庭大声喊道“我宣布,王富华胜诉,拱墅公安分局败诉!”我说:“对,我们虽然是不败而败,但实际上是不胜而胜!”
4天后,拱墅区法院作出了《(2005)拱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称:“原告王富华当庭递交公民委托代理手续,在合议庭未予许可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原告王富华即擅自离开法庭……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经过一番周折,这个震动杭城的民告官案子,被杭州当局以掩耳盗铃的手段划上了句号,但共产党道义上的堕落和政治上的虚弱,已彻底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王富华虽然输了官司,却赢得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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