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案(Near v. Minnesota )。最高法院除了保护新闻出版不受联邦法律的干涉,还进而保护其不受州法律的干涉。在此之前,新闻出版祇受到不被联邦政府控制的保护.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还废除了此前施加的大多数限制。
1936年格罗让诉美国出版公司案(Gorsjean v. American Press Co.)。最高法院裁定政府不得根据报纸的发行量征税。世界各地有很多政府仍在利用歧视性税收手段不公正地压制媒体并增加媒体的负担。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最高法院裁定,公职官员不能针对发表与公务行为有关的诽谤性不实言词要求得到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有关言词出于"实际恶意".这项规则的适用范围后来被扩大到所有公众人物。
1971年《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 )。最高法院裁定,新闻出版不受"先前的限制"是近乎绝对的。《纽约时报》获准刊登同越战有关的"五角大楼文件"(ThePentagon Papers ),尽管政府认为这将损害国家安全。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未能证明公布这些文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直接的、即时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1974年《迈阿密先驱报》诉托内罗案(Miami Herald v. Tornillo)。最高法院裁定,竞选公职的候选人没有权利以对等的篇幅回应报纸对他的攻击。不过,最高法院尚未向广播传媒提供类似的保护.广播公司必须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应答的权利。
1988年《皮条客》杂志诉福尔韦尔案(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最高法院裁定,媒体有权模仿嘲弄公众人物,即使这种嘲弄"极端无礼",甚至造成精神痛苦。
2001年巴特尼基诉沃珀案(Bartnicki v. Vopper )。最高法院裁定,在涉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时,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媒体,即便媒体播放的手机交谈录音是他人非法截获的。(以上资料来源于《维基百科。美国新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