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号-民主墙 郭少坤简介 郭少坤文章检索

 
社会犯罪层次及特点...(江苏)郭少坤
 
 

调整百分数变化字体大小 按最右边的“□”键全屏显示

 

中国社会的犯罪层次及其特点

(江苏)郭少坤



“社会主义特色中国”的犯罪现象

    犯罪是统治阶级以法律规定的“危害其统治者利益和统治秩序而应以处罚的行为”,也是社会出现阶级以后才产生的社会现象。而罪与非罪的划分,以及犯罪的种类、犯罪的规模、犯罪的趋向、犯罪的成份等,总是和社会制度的阶级性质相关,并随着与此相关的经济、政治关系的种种变化而发生变化。

    鉴于此,我们在面对当今“社会主义特色中国”的种种犯罪现象时,不能不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演变,以及经济利益的重新调整而更换观念,重新认识和检查现行的法律,其中所规定的犯罪条款那些需要补充和修正,都要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要求来加以完善。否则,仅仅限于当前中国政府所制定的所谓新《刑法》和相关法律,已经远远遏制不了伴随着经济迅猛增长而带来的空前庞大的犯罪群体的产生了,而且,由这多群体所造成的犯罪现象直接动摇着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尽管几年来,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内的许多立法机构做出了许多法律补充,依然是杯水车薪,加上执法不严以及缺乏对执法机构的民主监督,所有补充几乎都是等于零。虽然,我们说这就是一党专制的必然结果,但是,我们还是在此要把共产党坚持“党领导一切”所造成的法律虚无,以及所带来的社会恶果和其中原由解剖并公示如下,让世人看到中国所谓的“法治”是何等货色,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有是多么令人触目惊心!,1997年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从这一规定来看,能够构成犯罪主体的决不是那些“杀人、盗窃、诈骗、强奸、抢劫”等等日常生活中的鸡鸣狗盗之徒,而恰恰是那些握有国家重要权利的上层人物。人们不能忘记,10年浩劫其间,身居高位的林彪、“四人帮”之流,打着“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口号,大肆进行对国家政权的颠覆和社会破坏活动,尤其是对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破坏,对国家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破坏,更加是空前绝后,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恶果,是中共建国后的几十年以来成千上万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所无法完成的,虽然是林彪、“四人帮”受到了法律迟到的制裁,但是,已经不难让人们看出:在一个没有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中,权力一旦被坏人所掌握,其犯罪的危害程度是不可估量的,任何国家法律法规也都等于零,充其量也祇能是镇压那些由于制度的缺陷或者是不公正等原因而不得不铤而走险的“犯罪分子”的工具而已。


危害国家稳定和侵犯公民权利的罪犯是共产党领导集团

    因此,真正能够最大程度危害国家政权稳定和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和财产的并不是那些犯罪常识上的鸡鸣狗盗之徒和杀人放火之辈,而是不受权利制约和法律约束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团中的犯罪集团及其领导人物,应当讲,利用国家权力为了个人的政治目的服务,从而不惜制造社会动乱和政治运动进行祸国殃民的犯罪活动,这是“中国特色”犯罪层次的特点之一。

    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毛泽东曾经说过:“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显然,这里提出的“犯罪”和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同一意义,绝无矛盾之处,都是为了维护其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提出,祇不过是毛泽东并没有将“贪污浪费”融入到法律中进行法律化管理,仅仅依靠政治运动手段来对这种“最大的犯罪”进行解决,结果是事与愿违,抛开毛泽东利用文化大革命来巩固自己的政治权力这一错误不谈,就他提出的利用文化大革命进行反贪污腐化和所谓的“走资派”也证明了是行不通的道路,没有法治的动乱情景已经令人难以再相信任何权力者们的政治号召,因此,用法律程序和法治观念来解决当政者们的“贪污和浪费”这一“极大的犯罪”应该是中国唯一的选择。可是,由于共产党坚持一党专制,不允许任何政治势力介入国家的管理和民主监督,因此在解决全国各地由无数“党领导一切”下的问题,尤其是各级政府官员的“贪污和浪费”这一“极大的犯罪”现象时,也祇能是“缘木求鱼”了。

    难怪当今中国的老百姓面对中共的官场腐败、尤其是惊人的贪污浪费时,都是表现的束手无策,祇能用自编的民谚来进行宣泄,诸如“站在衙门往里看,个个都是贪污犯,先枪毙,后立案,没有一个冤假错案”等民间谚语,都足以让人们看到老百姓对贪污腐化的愤慨。有趣的是,中国老百姓在痛恨现在的腐败现象时,却怀念起毛泽东来,他们说,解放初期,中共的高级干部刘青山、张子善仅仅贪污了二万元,就被毛泽东给枪毙了,而现在的共产党干部要是按照这个标准杀头,恐怕也就真的应了以上民谚所说,衙门里的官员也就剩不下几个了!也正是许多老百姓对民主法治重要性认识上的思想误区,使得他们在痛恨腐败现象时又怀念起毛泽东这位“救世主”,这种现象的确不能不让所有追求自由民主和人权法治的人感到遗憾,也正因为如此,将更加激发起我们追求民主法治的决心,最终让中国的老百姓都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祇有民主法治才能够最好的彻底解决社会的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正。

    那么,中国的官场现状果真就到了老百姓那么痛恨的地步了吗?我想,还是用事实来说话。

    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就,国家资本的积累,乃至GTP的增长,之所以没有被广大人民利益共享,就是由于执政的权力者们大肆挥霍浪费的原因,人们不难看到,权力者们的高级轿车换了一茬又一茬,数十万的轿车说扔就扔,吃喝方面,从一桌几十元的酒席到几百元几千元,吃不了就扔,洗个澡都要花去几百元,玩弄女人的钱更加无数,老百姓讲的:“屁股下坐着一座楼,一顿饭就是一头牛,洗澡的水(钱)能灌溉百亩地,泡妞的钱够老百姓买十年的油。”

    如此算来,全国多如牛毛的千百万干部这样的高消费,能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多少也就不彰自明了。早在1993年的《报刊文摘》就曾报道:“1992年全年仅公款吃喝、旅游一项就突破千亿。”从今年相关的报道中,看到中国公款的浪费已经达到了三千亿元人民币,至于这三千亿元人民币能使多少上不起学的孩子们重返学校,能救活多少看不起病死在家中或者医院的病人,能建设多少工厂使失业者再就业,在此都无法统计,但是,相对于中国《刑法》中规定的“盗窃在一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并处以刑罚的标准,也就是说,一个盗窃分子盗窃公私财物一千元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人们不仅要问,那些同样是利用职务之便公然盗窃挥霍公私财物的大大小小官吏和贪污受贿官员,又该当何罪哪?!一个小偷,盗窃一千元就要被判刑,而一个官员,吃喝挥霍一千元却相安无事,一个小偷,盗窃了万元以上就要被判刑十年以上,而一个官员更换一辆轿车就是几十万元还是“因公”,同样都是侵犯了公私财物,同样都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而前者是秘密手段,后者是公开化手段,不同的手段,侵犯的却是同样的客体(即公私财物),同样的主体(窃取者)却因为身份的不同,却凸显了权力犯罪的公开化和合法性,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社会犯罪的又一特色和特点。说到底,就是在中国造成更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的是那些权力不受制约的贪污浪费官员,其犯罪后果和危害性远远要超出那些普通意义上的“刑事犯罪分子”。


利用职权“贪污浪费”的各级官员是中国社会的犯罪特点

    因此,在中国这个由一党专制的特色社会主义国家里,由于党大于政,权大于法,被无数个共产党领导人控制的所有经济领域内,其资源的分配和国家财产的支配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和民主管理的,而毛泽东所说的“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这一犯罪现象及其恶果也是无法解除的,相反,它会随着共产党人政治觉悟的降低、理念的丧失、人格的沦落等一系列问题,给中国的社会生态和经济秩序带来更大的混乱,最终将会由贫富悬殊所造成的两极分化形成的社会矛盾而激化起社会动荡。这,也就是坚持独裁专制所难以避免的后果,应该说,真正触犯《刑法》上所谓“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不仅仅是被政府打击的那些“刑事犯罪分子”,恰恰是那些利用职权“贪污浪费”的各级政府官员,这也是中国社会的犯罪特点之一。

    “社会上的阴暗面太多了,我偷的大多数是机关,我从来不偷平民的东西,机关里的抽屉很少锁着,里面总有信封装的钱,偷完钱,我拿出一部分给乞丐,有时候送到医院……”这是一个早在1994年被政府处罚的“刑事犯罪分子”的自白,他叫田宏琳,陕西省人,尽管他出生在一个干部家庭,生活并不困难,但是,已经从他的“犯罪动机”中不难看出他对社会的不慢,并在其言外之意流落出一种“替天行道”和“杀富济贫”的封建社会思想意识。虽然是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历史,针对无法解决的社会腐败和黑暗,这种抗争应该是正当的,也是来以此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而令人遗憾的是,在中国已经出以民主法治为主流的世界文明潮流的今天,再出现像田宏琳这样思想意识和行为的人,不能不说这是中国文明的倒退和衰落。原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书记肖秧早在1993年时就曾经说过:“要当心人民起来打土豪、分田地。”对共产党腐败的忧心在此已可见一斑!

    至此,我们已经不难看出,当前中国的社会犯罪现象诚然严重,需要严格立法和加大打击力度,但是,更为严峻的是,导致各种犯罪的社会关系及其权力犯罪更加需要正本清源,究其根源,当政者祇有充分认识到加强加快政治体质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步伐,实行宪政,还政于民,最大限度的缩小贫富差距和减少社会矛盾,才能够不至于重蹈历史覆辙,否则,如果继续下去,一任腐败现象猖獗,不但是会导致统治者的下台,而贻误子孙后代的福祉、延缓民族的复兴进步才是最大的根本问题,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历史将会做出客观的回应。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此文的原稿是我在1994年底写给朋友王丹并寄给他的,后来,当局在王丹家中查抄到了此文,我在被徐州公安局在1997年3月份非法宣布辞退时,我所在的公安局政委沈纯(已经因为酗酒被辞退)曾经对我说起这篇文章(有问题并成为被辞退理由之一)之事,至今已经是近九年的时间了,今日,重新修改并撰写此文,不但是没有过时之感,反而觉得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证明后,其意义更加深远!

    (2006年1月18日于徐州家中)◆

相关文章
作 者 :郭少坤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6年2月28日13:29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