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新国策
(广州)巩胜利
过去的2006年是中国58年至今最不平凡的一年。之所以说“最不平凡”,是因为中国现政权对中国国内、国际的对策有了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和调整。这种调整体体现在中国国家的总体实践是“外缓内强”。本文先以2006年发生在世界各地和中国国内的重大举措、方针、事件来解释。
最最明显的是中国国策 “以外缓和导引国内趋强的重大变化”动态。以与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美国为例,与连任布什政府的关系发生了根源性变化:由国与国的“战略竞争者”向“成为负责任的利益攸关方”转化。即纯粹的“矛与盾”,转向了“关联双方”的同成败;再就是2006年10月9日朝鲜核爆炸,中国政府“声明”使用了“悍然”与“坚决反对”的联合组词,这是中国58年至今屈指可数使用过最极至的外交辞令,就是在美国与中国军机相撞的最严峻时刻,中国政府也不曾使用过这种语言。而中国唯一执政党的执政之“政变”,体现在2006年通过的三个法律游戏规则之上:7月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9月份的《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以及9月份全国最高法院设定“新闻禁区”规则等,中国这一系例组合的内、外策略规则,都标识了中国“内强外缓”未来策略方向。
对内收紧
“对内收紧”,是一个方位时名词,表露的是一种国策下的实践行为,是“内强”的具体表现。自从10年前中国制定了“依法治国”(在1996年3月的“两会”上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的《宪法》方针之后(见中国现行《宪法》第五条),2004年3月又将“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第33条,但中国《宪法》“保障人权”没有任何可操作的细节,甚至联合国联合国的“三个人权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公约》《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等至今也不能通过,也没有得到中国法律程序“批准”响应。今日中国的“人权”冲突、“法律”冲突,比任何时期都更为严重,但这种冲突,没有国家《宪法》的“说话算数”,怎么让中国的这些源头的根本“冲突”,得以在“法制国家”的前提之下能够释放?
长期被践踏的人权,在中国《宪法》“保障人权”50多年残缺之后,而今依然是非常严峻的。据2006年10月10日《文摘周报》8版《一个纪委书记的绝对权力》一文披露:中共湖南省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想抓谁就“双规”谁,管你是中共党员或是普通公民、农民或是海外人士,其抓人“双规”的理由就祇有一个“甭管你违法与否,不拿钱就不放人”,创出中共纪委“双轨”乱抓人、管你党员与否或农民的天下奇迹。“双规”成了一些人聚集财富、膨胀权力的“尚方宝剑”
再回到中国2006年的重大举措《突发事件应对法》、《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全国最高法院设定“新闻禁区”等游戏规则,非常明显的目的就一个:“加强舆论管制”。然因为中国没有《新闻法》,通常“假相”掩盖了所有的“真相”,像2002年全国萨斯流行、2005年底的黑龙江污染事件,几乎都是“假像”完全掩盖了“真相”;这有一个必然的规则,没有真相,假相岂不当然出笼?关键是“真相”必须与时俱进的“阳光化”适时出笼,“假相”就自然没有了市场。
“法制中国”遭遇天然“执政”屏障
1949年至今的新中国,“法制中国”依然历史性的前不见首、后不见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思想等,都与“法制中国”水火不容,中国能看到“法制中国”的曙光到来吗?
不管是2006年先后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是《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全国最高法院设定“新闻禁区”都误入了一个歧途:剥夺了公民、媒体参与的一切权力,而祇准“执政者”州官放火,又回到了“自己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计划经济、文革时代,缺失了最根本源头的“公民”参与、监督底“民主与法制”意义。无巧成书,中国这“三个”重大举措,几乎都强制对准了舆论、新闻界,这关系到中国13亿人所有的国家“真相”问题。
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突发事件)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所谓“法制”,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一贯做法,既将“举报谁,就发回谁处理”的原则,难怪象中共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举报他的信积压达“两米有余”(见2006年10月10日《文摘周报》8版《一个纪委书记的绝对权力》一文),曾氏不是照样官照做、财富照样堆积如山?——这是新体制必然的障碍。
还有《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有同样的根本法理。在全球范围内,谁人不知新华社是中国唯一垄断全中国发布、经营新闻“产品”的党政机构,却要让他监督、执法所有“发布信息管理”,这有多大的公正、公平、公开可言?不是“裁判员”与“运动员”一家,又是什么矛与盾的公理或法理?
在全人类全球范围内,人所尽知,几乎全球各国的法院都被形象以“天平”,意思是“公正、公平”。然中国最高法院设定“新闻禁区”,真是令全人类之荒唐。法院唯一遵从的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则,而新闻舆论界则遵从的“新闻五要素”,既国际称为的“五W”、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和结果,“法律规则”与“新闻规则”各行之道,为什么是“不得发布的‘五类信息’、及‘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它信息’”(是全国最高法院、新近出笼的《新闻发布和媒体报道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见2006年10月2日《财经》第90页《法院与新闻自由》一文,作者范立波)。若真按此规定,广东省最高法院院长麦崇楷、辽宁省最高法院院长田风歧、湖南省最高法院吴振汉等等,就完全可以下一道“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它信息”——不能有任何披露它们腐败的新闻,如此管制,岂不让法院的黑案更黑、国将何国?!
对外走近美欧
毫无疑问,在全球范围内,美国、欧洲是当然“游戏规则”的盟主。
以2006年10月9日朝鲜核爆炸为先例,中国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发表《声明》以“悍然”“坚决反对”为命题。数遍新中国至今的58年,不过祇有前4次这样的用词:第一次是1950年6月的“朝鲜战争”,第二次1962年爆发的“中印自卫反击战”,第三次是1969年3月“中苏自卫反击战”,第四次是1979年2月的“中越自卫反击战”,这些中国政府“声明”题头冠以“悍然出兵”“悍然侵略”等,这是中国国家“声明”中绝对绝少使用的外交用词。
据考证,中国政府外交表示“震怒”“不满”程度的辞令,约有三级分明的形式:最顶级的就是“悍然”,强烈表示不容接受到极至;次一级的辞令是“坚决反对”,这是中国外交最常用不满的用语了。“悍然”与“坚决反对”组合使用,几乎在中国外交“声明”中属于“绝无仅有”,表明中朝关系可能的180转向;第三种层次、最基准不满的外交辞令是:“强烈不满”、“非常遗憾”、“绝对不能接受”的等。
而中美2001年4月1日发生的“中美撞击事件”和1999年5月9日的“中国驻南使馆被炸”,两事的所有从撞击、被炸到赔付谈判,中国政府一直保持不“升级”策略,一贯表示为“中国人民绝对不能接受”的外交辞令,但最后都是这样“不能接受”的不了了之、而接受——这是中国外交辞令最典型的表像。
但今天中国政府对朝鲜核爆炸的外交“声明”是“悍然”“坚决反对”,绝不是一种外交礼仪的辞令,而是长期无奈、必然的一种选择,因为与朝鲜外交关系的“好与坏”,并不能改变中国取得国家利益最大值的“好与坏”(顶多是用朝鲜这张牌来“制衡西方”诸列强的作用)。因为从中国的国家利益及长远国策出发,中国都必须回归国际大家庭来满足国内外巨大市场、庞大国家利益的进与出,中国国家利益必须走向世界国际政治舞台和国际商品市场,既便是中国经济初期性繁荣掩盖了政治和国家内外部的矛盾,但中国还必须要坚定不移、大踏步的走向国际社会和国际市场。那么,“外缓内强”符合中共执政党日益尖锐、最起码是这短时期内可以得到的最大缓冲和最大政治利益的需求。更为真实的是:近几年以来,中国对美国、欧盟等对全球发生的重大事件上,无论是经济策略、还是政治选择上都趋更加接近,不管是联合国事务、WTO等都有与欧美认识相接近的选择。中国对外、参与国际事务正开始释放出更大的弹性,更大可能的真实,以取得与国际大家庭可操作的共识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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