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裸裸的国家机会主义
胡 平
中共当局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从今年1月1日起放宽外国记者采访限制。
去年12月1日,中共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举行记者会,宣布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 刘建超说,最受关注的是规定的第6条,外国记者在华采访,祇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不再必须由中国国内的接待单位接待并且陪同,外国记者赴中国地方省份采访以前也无须再向有关省市的外办申请并经批准。新规定明确规定祇有21个月的时效,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连日来,外国记者分别采访了若干敏感人物,如前中共总书记的政治秘书鲍彤,内蒙古政治犯哈达的妻子新娜以及被软禁一百多天的维权人士胡佳等。不过,当一位外国记者申请采访上海维权律师郑恩宠时却被当局拒绝,理由是郑恩宠虽然已经出狱,但目前仍被剥夺政治权利。(注)另外,据《华盛顿邮报》早先的报道,在一份公安部专门提供北京警察在奥运期间和外国记者打交道的英文教材中,有一段关于外国记者采访法轮功抗议者的英语练习对话,其中要求警察在遇到外国记者采访法轮功时,警察要以“采访超出奥运采访范围”为由制止,并将记者带走。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听说有哪个外国记者去采访法轮功。
赤裸裸的国家机会主义
考察中共的这套新规定,我们很容易发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新规定既然放宽了对外国记者的采访限制,这就不打自招,等于承认了此前外国记者在中国的采访是很不自由的,这就等于承认了此前中共当局所说的外国记者在中国享有充分的采访自由是欺人之谈。第二,新规定虽然放宽了对外国记者的限制,但仍然说不上给予外国记者充分的自由。第三,新规定祇有21个月的时效,过期作废。这就怪了,如果新规定是符合原则的,它就应该继续实行下去;如果新规定是不符合原则的,它就压根不应该实行。一个堂堂大国的政府,如此不讲原则,如此翻云覆雨,成何体统?民间早有顺口溜:“共产党政策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如今这个新规定,干脆有言在先,明码实价。这是赤裸裸的国家机会主义。
考虑到外界对新规定的时效性的批评,中共方面放出风来,外交部暗示北京奥运会之后,中国新闻开放的程度祇会更大。有的高级官员甚至透露,中央已经拟定了今后5年将逐步开放媒体。这些说法实在不符合逻辑:因为新规定在21个月后自行废止的意思主要是说21个月后将会恢复到原来的有较多限制的旧规定,而不是说要进一步发展到更少限制的更新的规定。如果中共真的决心在21个月后进一步开放媒体,那就意味着它将在现在这个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新的开放性条款,这和现有的规定并不矛盾,未来的规定是把现有的规定包括在内的,这不是要否定现有的规定,因此不存在废止现有规定的问题。不错,说新规定在21个月后自行废止,并不意味着以后必定要恢复旧规定,它并不排除继续实行新规定这种可能性,也不排除在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开放的可能性。但是它首先地、主要地是保留了退回旧规定的可能性。
不消说,中共颁布新规定是迫于外界压力。当初为了申办奥运,中共不得不向国际社会作出改善人权状况的承诺,所以它不得不颁布这样一个新规定有所表示,但是中共又不具有真正改善人权状况的诚意,所以它明确宣布新规定祇对外国记者有效,祇在奥运期间有效,过期作废。这就让国际社会很为难:既然中共颁布了新规定,你不能说它在改善人权方面毫无进步,所以不好再抵制;但是你要指望通过让北京办奥运去促进中国人权的改善那又毫无把握了,因为中共明确宣布它的新规定祇是为了奥运而定做的,奥运一结束就不算数了。问题是,等到奥运会曲终人散,中共故态复萌,又回到老样子,国际社会将发现它已经很难再聚集起足够的力量,也找不到新的合适的着力点,那就拿着中共没办法了。
那么,中共有无可能在奥运之后继续实行新规定甚至还有所发展呢?这并非绝无可能。在今后21个月里,中共将仔细评估实施新规定的效果,以决定它未来的存废。你可以说中共也是在摸索,在试探。但问题是,中共摸索试探和评估的标准是什么呢?很明显,中共的标准决不是新闻自由的原则,决不是法治的精神,也不是这种主义或那种主义,而祇是它自己的政治需要和政治利益。说到底,中共关心的祇是它的专制权力是否会受到威胁。这就是说,中共并不一概拒绝政治方面的改革,但其前提是它认为这种改革不会威胁到它的一党专制,它要能够把改革控制在它限定的范围之内。
建立对中共的准确认知
这当然不是什么秘密。大多数人都知道,中共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是在维持一党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但尽管如此,人们还是对改革寄予厚望,那不仅因为改革总比不改革好,更重要的是,很多人都相信,你说了一就得说二,由于改革自身的内在逻辑,会引出一系列超出中共意图的后果。中共祇想进行经济改革,但经济改革的深入必将引出政治改革。中共既然要对外开放,那么它就不得不接受国际社会通行的规则,而那些国际社会通行的规则势必也会引入到国内来,于是就会对政府的权力形成某种制约。中共为了适应后极权时代经济生活与市民生活的需要,不得不制定相应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反过来也就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如此等等。再说,改革会释放出新的政治力量,而这新的政治力量必然会要求把改革推进到新的方向。
然而,迄今为止的事实证明上述推断未必靠得住。近几年来,一些西方学者也逐渐意识到这一点。前年秋天,美国《外交》杂志(Foreign Affairs) 发表了纽约大学两位政治学教授布鲁斯。布尔诺。德。米斯基达(Bruce Bueno de Mesquita)和乔治。当斯(George W. Downs)的文章“发展与民主”。文章说:“自二十五年多以前邓小平开放中国经济,从而开创了一段蓬勃的发展时期以来,在西方很多人都以为政治改革会随之而来。当时预言,经济解放会导致政治解放并最终迎来民主。”“这种预言不仅是对中国而发的。直到最近,传统智慧都以为,不管在哪儿,经济发展都会无可避免(而且相当快地)迎来民主。”但两位作者发现,“近些年来的历史把事情弄复杂了。现在的事件表明,经济发展同一般所称的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之间的联系实际上相当弱,而且可能变得越来越弱。”“全球各地的独裁政权的情况都显示,它们能在一面取得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避开迫使其放松政治控制的压力。”两位学者注意到了“一个不祥而往往被阐释得很差的事实”,那就是:“在暴力国家中,经济发展不仅不是推动民主变革的力量,它反而有时会被用来加强暴政。”“也有独裁者有时不得不引进温和的政治改变,却限制了变化的范围,从而保住大权不失。”
在奥维尔的《一九八四》一书里,权力精英奥布来恩讲过一段话。奥布来恩踌躇满志地宣称:“过去所有的寡头政体所以丧失权力,或者是由于自己僵化,或者是由于软化。所谓僵化,就是它们变得愚蠢和狂妄起来,不能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因而被推翻掉。所谓软化,就是它们变得开明和胆怯起来,在应该使用武力的时候却作了让步,因此也被推翻掉了”。“我们”之所以巍然屹立,就因为“我们”不僵化,能“与时俱进”,勇于改革;但与此同时,“我们”又决不让我们的改革反过来束缚住我们自己的手脚,譬如说,“我们”定立了种种法规,但是“我们”却可以有选择地实行或不实行,“我们”决不作法自毙。更重要的是,“我们”决不因改革而变得“开明”和“胆怯”,在“应该使用武力的时候”绝不手软,绝不犹豫。
还需看到的是,如今中国要进行的一些改革(例如这次对外国记者放宽限制)是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它之所以不得不在国际压力下让步则是因为它自己的实力还有限。伴随着综合国力的上升,中共很可能越来越不把国际压力放在眼里;到后来,它甚至可能让国际社会屈服于它自己的意志——现在已经有这种苗头了。
以上种种都说明,我们切不可对中共的改革抱幻想,切莫以为这种改革最终必定会把中国带到我们希望的地方。我们一定要对坏的可能性有清醒的认识。当今世界,追求自由的力量远远胜过维护专制的力量。中共自己也清楚历史不在它那一边,他们连一次也输不起。但除非我们坚决地抗争,否则,自由不可能自动赢得胜利。回顾过去十几二十年的历史,追求自由的力量有很多可检讨之处。老话说“知难行易”,现在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在珍视自由的人们中间,建立起对中共政权的准确认知。
(注)
按照中国现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其实,在这四项权利中,祇有第一项和第三项确实属于政治权利,第二项权利不是政治权利,第二项权利属于公民权利,甚至属于基本人权,是人生而享有,不可剥夺的。第四项权利也有扩大化的问题,所谓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严格说来祇是指在国家即政府担任职务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人权不同于公民权,而公民权又不同于政治权利。譬如说,我的女儿是美国出生的,因此按照美国宪法修正案,她生下来就自然算美国的公民,因而享有公民权;可是由于她才10岁,没到法定的投票年龄,因此并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公民权利不同于政治权利。严格说来,这里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祇是指没有公职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校里选学生会,她当然是既有选举权也有被选举权的。再说我自己,我有合法的美国长期居留身份,但我并未加入美国籍,我不是美国公民,因此没有公民权;但是我在美国仍然享有充份的言论、出版、结社和游行示威等基本人权。可见,人权不同于公民权。中国现行刑法的所谓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不但剥夺了政治权利,而且还剥夺了公民权利,甚至剥夺了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实在是大错而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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