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掠夺合法化的《物权法》
草庵居士
《物权法》的违宪问题
争论多年的《物权法》终于出炉了。尽管这部法律承认了中国百姓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中共建政后的巨大转变,但它仍然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首先是违宪问题。任何国家的二级法律都应该以宪法为基准。中国宪法表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但对私人财产上则是这样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根据中国宪法,公有财产没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它或者天然合法,或者无论合法与否都受到保护,保护是无条件的;但私有财产权则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它祇是作为经济制度的一部分出现在宪法之内。而经济制度是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社会状况进行调整。物权法的出台首次以法律的名义规定了私有财产是有法律保护的,这很显然是一个进步。但这并不能抹煞物权法违宪的嫌疑,因为它违背宪法中差别保护的要求,公然将公私财产平等保护条款写进法律,致使公有财产受到限制,不再那么神圣;出现公私冲突时,公有财产也不再天然合法,必须到法庭上去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公有财产法律地位的改变
与此同时,我们同样可以发现中国的公有制体系下的公有财产在宪法的数次修订中早已经改变了性质。在1982年的《中国宪法》中这样描述:“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是属于全体国民的企业”。国有企业虽属于全民所有,但属于委托参与。国营企业的管理权属于国民自己,这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上有明确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产权归全中国百姓所有,不分男女老少,人人平等都拥有其中一部分,是直接的全民所有制。在法律并未授权之前,政府无权管理,也不能将他转变成为国有企业。
但在后来的宪法修改中出现了不同的地方。根据目前的《中国宪法》: “第一章总纲。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这两条中提到了国有经济,但并未确定国有企业这个定义。在这两部不同的宪法中,最大的改变是“国营企业”变成了“国有企业”。一字之差不容易被人发现,但其中的内涵却有很大的变化。
在宪法上,从全民的国营企业到国有企业,中共瞬间就将全民所有的企业转变成为了政府所有的企业,从而就全面剥夺了全体国民对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为中共施行不公平的私有化过程铺平了道路,也为权贵阶层私分全民企业提供了法律基础。而新近公布的《物权法》则进一步完成了权贵掠夺中国全民财产的司法保护。
《物权法》剥夺了百姓的全民财产所有权
《物权法》用极其明确的法律条文写明是国家所有制。这就从根本上否认了全民所有制观念,全民财产变成了官有、官治、官享,进一步否决了中共公布的全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彻底剥夺了百姓对全民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物权法中第四十五、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所有制的法定所有权,由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行政部门行使;第五十三到五十七条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包括转让、变卖等等,纯属政府的行政裁量权,由政府按照行政规定办理;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财产的权益,由政府享有。
全民所有制变成赤裸裸的官有;官治;官享。这样的《物权法》就从法律上保护了政府在私有化过程中的独裁行为,让黑箱作业的全民企业出售变卖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百姓从法律上已经无权过问政府出卖全民企业的行为及价格,更无权去否定政府的行为。
同样,如此制定的《物权法》也同样杜绝了未来中国公平私有化的可能,一劳永逸地彻底堵塞了类似于苏联和许多东欧国家那种全民财产人人有份的私有化道路。
更为重要的是,《物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政府未经全民选举监督机构监督之下进行的任何黑箱作业和变卖全民财产都是符合法律保护,而更断绝了未来中国百姓追索全民财产的法律途径。自《物权法》公布之日起,任何经中共国政府变卖,转让的全民财产,无论其如何不合理,都符合法律行为,受到《物权法》的保护。权贵阶层对中国百姓全民财产的任何掠夺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中共也为未来中国政局变化而可能引发的经济清算提前竖立起一道司法保护墻,使得未来的百姓无法追究中共掠夺全民财产。
在中共建政之初,中共对百姓的承诺是:全民所有,劳动者低收入,政府高积累,国家提供退休,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制度。《物权法》从法律角度上将全民所有变成了政府所有,从法律上一次性否认了中共建政以来对百姓的承诺。特别是福利制度上的承诺。解决了未来中共面临的福利制度坏账的司法处理问题。全民企业和全民财产创造的财富应该回馈于全民。但政府企业和政府财产产生的财富并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一定要回馈于全民,而是由政府自由裁定,百姓并没有任何手段和办法去制约。而在目前中共仍执行一党专政独裁的社会制度下,《物权法》的实施,实际上强化了中共的政治制度,加大的对百姓的经济掠夺。
中国需要《全民企业及全民财产法》
以目前中共官方公布的资料看,私有化的不公正造成了大约近30万亿的公有财产被少数私人瓜分。中国养老基金缺口高达27万亿人民币,整个金融亏空高达九万亿人民币之高,恢复全国最基本的医疗体系,至少需要投资3万亿人民币的基本投资,并每年维持费更高达2万亿以上。这些巨额的经济坏账都将因为《物权法》的实施而被中共抛到百姓自己身上。《物权法》使中共成为了一个没有历史经济负担,并拥有巨大权力和财富的巨人。
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在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及工业化进程,大量农业土地转为工业及城市用地将成为必然,而《物权法》的实施,又使得中共成为土地出让及变卖的利益既得者,不仅如此,无论如何黑暗的黑箱作业,中共的政府行为都将是合法的行为。而土地私有化更将黑暗和不公平。原因就是政府作为目前土地的拥有者可以有没有任何制约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是政府以每亩一元人民币将北京市中心的土地卖给其利益相关者,百姓特无任何权力和法律途径去控告,相反,购买土地者有《物权法》的司法保护。
《物权法》的实施固然有其进步的地方,但在中国政治经济转型中,如果不先制定《全民企业及全民财产法》,不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而贸然实行《物权法》。这实际上就是对全民财产的更大的侵害,也是对全民百姓经济利益的侵害。在今天的中国,如果没有配套的合适的《全民企业及财产法》,仅仅一部《物权法》根本就无法保护全体百姓的私人财产,祇能加重权贵阶层利用《物权法》加速对全民财产的掠夺,全民财产不是政府财产,同样是百姓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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