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透视
胡 平
强盗颁布禁盗令
中共通过《物权法》,明文宣布要保护个人私有财产,本当肯定。但此法出自中共之手,而中共正是以消灭私产为宗旨,靠血腥共产而起家,且至今未对其当年共产之罪公开认错,更不曾对受害人有任何赔偿:共产党立法保护私产,这话在字面上就是自相矛盾的;好比强盗颁布禁盗令,实在是极大的荒诞。
然而讽刺的是,这种荒诞倒从反面揭示出物权法的意义。正如鲍彤所说:物权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主席毛泽东1953年提出的‘向社会主义过渡’ 的那条《总路线》,以及它的全部理论和政策的最终破产,意味着在折腾和徘徊了半个多世纪,转了个360度的大圈子之后,中国依旧回到了原点”。鲍彤指出:“中国近50年来,不,其实是近80年来的历史,应该彻底改写。这就是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的伟大的启蒙意义。”
历史证明,整个共产革命就是一段大弯路,一件大错误,一场大灾难。80年代邓小平讲话,说“改革是第二次革命”。那么,谁是第一次革命呢?当然是1949年的那次革命。那么,第二次革命究竟是革谁的命呢?其实,第二次革命就是革第一次革命的命。今天的改革就是对当年的革命的否定。这一点老百姓早就看穿了。90年代的一期《读书》杂志刊出一篇短文,文章里引用了一位山西老农民的话。这位老农民说:“解放前,我们村有一户地主两户富农,已经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注意:所谓回到原点,祇是说在法理上回到原点。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篇。此一物权法被共产革命所推翻。80年后,共产党又重新制定物权法。是谓回到原点。可是,80年的历史却如何能因此而一笔勾销?共产党难道不应该为它犯下的历史性错误向国人作交代?不少人提出共产党应该改名字,改成私产党或什么党。我要补充的是,祇改名字还不够,重要的是对历史作交代,承认错误。改名是自我否定,不是金蝉脱壳。一个江洋大盗,杀人越货,罪行累累,难道祇要自己给自己换一个名字就可以免去一切罪责了吗?
物权法的颠覆性
物权法的颁布是对共产革命的彻底颠覆,是对共产党权力合法性的釜底抽薪。这一点,共产党自己想必早已心知肚明。照理说,共产党就该引咎辞职以谢天下,最起码的,它也应该放弃一党专政,终止政治迫害,开放自由民主,实行公正的经济改革,还政于民,还财于民。提起共产党犯下的滔天大错,连万里也忍不住要说:“如果这些情况让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知道了,不推翻共产党才怪呢!”(转引自 《历史不再徘徊》,凌志军着,人民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110页)。稍有人性的共产党人,一想起共产党给人民带来的巨大灾难无不痛心疾首。在他们看来,即便老百姓要推翻共产党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就算他们之中的一些人认为中国的基础太差(中国不是已经崛起了么?现在不已经是盛世了么?),民主不能一蹴而就,共产党虽然欠债累累,理当下台,但在眼下的中国一时间还没有可以替代的力量(这难道不是共产党一直拼命扼杀其他任何有组织力量的结果吗?);既然他们清楚地懂得自由民主的要求在原则上是正当的,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在现实中还不能立刻条条兑现的话),因此,他们祇会在充分承认其合理性的前提下,耐心向民众作解释,争取民众的谅解,明确地、毫不含糊地作出推行民主的庄严承诺,并且坚定地迈开最初的步伐。
然而迄今为止,共产党并未向国人请罪,也并未承诺要实行民主改革。相反,共产党还在一如既往地自我标榜其伟大光荣正确,还在毫不手软地坚持一党专政。共产党宣布保护私产,这本来是自我否定,自己打倒自己,但中共竟能安然不动,照旧稳坐钓鱼台,其间原因何在?原因就在于普遍流行的犬儒心态。正如汉娜。阿伦特所说,“极权制度的巧妙之处恰恰在于它取消了要么揭露谎言、要么迫使领袖言行一致的现实”。因为“广大党员和精英集团的犬儒态度解除了领袖被迫面临的压力”。原因就在于六四。罗素指出:“当维持传统权力的信仰和习惯趋于失势的时候,不是渐渐地为基于某种新信仰的权力所取代,就是为暴力所取代。” 六四屠杀彻底消解了共产党统治的合法性,促成了中共政权由权力向暴力的转变。从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公开声称不问姓社姓资,到今天共产党通过保护私产的物权法,共产党自己就把自己的意识形态撕得粉碎,但是它已经不再需要意识形态的乔装打扮。现在,维持暴力统治的手段祇剩下了暴力自身,而协同这种统治的心态也祇剩下了犬儒主义。
鲍彤先生坦率地说:“有人一贯主张‘ 有法总比无法好’ ,但我历来不敢苟同。今天这个物权法,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到底能起什么好的作用或坏的作用,我不敢言之过早。”我赞成鲍彤先生这种有保留的态度。道理很简单,且不说现在通过的这部物权法本身就有很多问题,比如说它对私有财产的的界定和保护都有不足。更重要的是,在一党专制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党大于法,权大于法,因此区区一部物权法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并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不错,物权法重新确立了私有财产应该受到保护,不应该被国家权力侵犯的原则。然而直到今天为止,50多年来,中国人民的私有财产不是一直在被侵犯吗?对于当初共产所造成的对私有财产的严重侵犯,共产党不要说没赔偿,连错都没认。事实上,共产党专制政权的继续存在,本身就是对物权法的莫大讽刺:当强盗政府还高高地坐在台上,我们又怎么能说人民的私有财产已经受到保护了呢?
我不是说物权法中有关保护私产的条款毫无正面意义。我是说这些条款到底有多大用,取决于有多少人把它当真,把它付诸行动,敢于用它来向当局叫板,迫使当局兑现。既然物权法为我们保护私产多多少少提供了一些说法,一些依据,不用白不用。换言之,我们既不要陷入天真,又不要沦为犬儒。最重要的是,我们应当根据物权法去挑战一党专制,把它用作推动政治改革的利器。
从“国营”到“国有”
物权法对人民的公有财产也作出了规定,这一点似乎很少被人注意。现今通过的这部物权法从根本上否定了传统的全民所有制观念,它明目张胆地把全体人民的公有财产变成了政府的财产,把民产变成了官产。
众所周知,在过去,我国的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是国营的,根据宪法,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这就是说,国营企业的财产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国营企业的财产是全体人民的公有财产。注意:中国的国营(state-operated)企业和西方的国有(state-owned)企业不是一回事。西方的国有企业是政府所有,并由政府派人代表政府进行管理。在西方的国有企业里,职工是政府的雇员。中国的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ownership by the whole people),政府官员是代表全体人民进行管理。在中国的国营企业里,职工是企业的主人。
早在1993年全国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把原来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就悄悄地改成了“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乍一看去,这祇是改了一个字,意思并没有变。过去叫国营经济,国营企业,现在改叫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但是它的全民所有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其实,这一字之差大有文章。
物权法第四十五条写道:“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在这里,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看上去没有什么问题。但接下来的一句却是:“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不对了。既然国有财产就是全民财产,而全民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全民,怎么能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呢?在中文中,“国家”这个词可以有多种含义,比如说,它有时是指“人民”,有时是指“政府”。物权法就利用了“国家”这个词的歧义性,偷换概念。物权法在前面说国家所有就是全民所有,这里的“国家”,意思是人民。可是它在下面又说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里的“国家”又是指政府了。前一个“国家”是指人民,后一个“国家”是指政府。这样一来,属于人民的财产就被调了包,变成属于政府的了。既然所谓国有财产从人民的财产被偷换成了政府的财产,那么接下来,物权法第五十三条到五十七条规定,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变卖等等,也就成了政府的事,纯属政府的行政裁量权,由政府按照行政规定办理。人民无权过问,无权参与。
“掌勺者私占大饭锅”
据了解,在物权法的修订过程中,曾经有许多人提出,为了体现国有财产的全民所有性质,建议在法规中写明,重要国有资产的处分,特别是其转让和变卖,应当事先得到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和同意。但是这一建议并未被采纳。尽管人人都知道,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共产党的应声虫,根本不代表人民。因此按理说在处置国有资产时让人民代表大会走走过场也不妨事,而且在面子上也更好看些。但是共产党太心虚也太霸道,最后决定是连这个橡皮图章也干脆不要盖,干脆摆明了说:如何处置国有资产是我们当官的事,你们老百姓靠边站。
物权法第五十五条也有同样的问题,该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在这里,所谓国家出资的企业中的“国家”这个词究竟是指什么呢?如果这里的国家是指人民,因此所谓国家出资就是人民出资,那么,出资人权益当然就该归人民享有。可是物权法却再次偷天换日,把本来是人民出资的变成了政府出资。于是,出资人权益就归到政府名下了。按照物权法,政府成了资本家,官员成了经理,而工人则成了打工仔。就这样,按照物权法,全体人民的公有财产变成了政府自家的私产,民产变成了官产。用清华大学教授秦辉的话就是“掌勺者私占大饭锅”。用香港学者郎咸平的话就是“保姆霸占了主人的家产”。用下岗工人陈洪的话就是“管家占据了主人的财产,还要把主人赶出家门”。由此可见,所谓物权法,其实不过是共产党统治集团吞并霸占全国人民公有财产的自供状。
有人说,全民所有制这个概念本来就含糊不清,实际上它本来就是政府所有,官员所有。物权法无非是把这一点挑明了而已。有什么可值得大惊小怪的?
不对,不对。全民所有制的概念在经济上固然含糊不清,但在政治上,它却是当年灭私产搞共产的道义依据。改革应是把含糊不清的全民所有变成清清楚楚的真正的每个人的个人所有,而绝不能干脆让政府或少数官员平白占去。正如同所谓人民民主专政,说是人民当家作主,其实是共产党一党专政,是一小撮党的领导人专政。政治改革当然应该是建立起一套真正的体现主权在民的制度,而不是干脆让那一小撮党的领导人不加掩饰地称孤道寡。当我们揭露某一事物的伪善时,那意思是要用真善去替代,而决不是要代之以真恶、赤裸裸的恶。如果说物权法中有关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的条款至少在字面上还不无正面意义的话,那么,物权法中有关全民共有财产的条款就是公然而然的恶法,是公然而然地对全民财产的抢劫。
中共还有多少机会?
我在10年前就撰文指出:中共的经济改革已经沦为权贵们瓜分人民财产的第二次大掠夺。中共先是在革命的旗号下用暴力手段灭私充公,然后又在改革的旗号下靠暴力的庇护化公为私,两件相反的坏事居然让同一个党在50年内全做了。用秦辉先生的话就是:“同样依托专制强权,先以‘左’的名义抢劫,再以‘右’的名义分赃。以‘社会主义’为名化平民之私为‘公’,以‘市场经济’为名化‘公’为权贵之私。” 这是在古今中外都没有先例的,独一无二的。
近些年来,围绕着中共的所谓改革,国人中的争议越来越大。互联网上的言论由于比较自由,这种争议常常进行得短兵相接,直言不讳。人们可以发现,那些为中共辩护的人开始还和你辩论几句,但三下两下就图穷匕首见,摆明了一副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架式:“共产党的江山是几千万革命先烈流血牺牲换来的,不服气,你也来呀!”其实,天下最没有资格抬出革命先烈的人莫过于今天的共产党,因为今天的共产党完全背叛了当年流血牺牲的革命先烈。反过来讲,如果今日中共硬要说他们是革命先烈的继承者,如果中共硬要说他们霸占人民财产是继承先烈遗愿,那岂不是等于说他们的革命先烈根本不是什么革命先烈,祇不过是土匪强盗兼骗子而已?
想当年,共产革命风靡一时,席卷了几乎半个世界。历史已经为这场赤祸盖棺论定。不过我们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总得承认,当初的许多共产党人,从主观上讲,自以为是在追求人类最崇高的理想,在巨大的历史错误中包含有不容否认的理想主义精神。后世的共产党人终于意识到共产理想的谬误,祇要他们心中还保留些许理想主义精神和人道主义情怀,就必然会实行彻底的改革,首先是停止政治迫害,至少是在民众起来争取自由民主时拒绝暴力镇压。这就是苏联东欧共产政权会在一夜之间和平转型的原因。中国共产党里也不是没有这样的好人。祇是六四屠杀使中国失去了这样一次历史的机会。18年过去了,今日的中共当政者们是如何看待这一切的呢?无论如何,历史给与他们的机会已经很少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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