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号-中国政情 巩胜利简介 巩胜利文章检索

 
[一把手]的不治之症...(广州)巩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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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把手”贪官是不治之症

(广州)巩胜利


    过去的2006年是中国政制腐败的又一历史高峰。其中,以“一把手”湖南省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与其妻陈立华共同腐败、夫妇二人在郴州市工作7年时间总收入高达5100多万元再造“财富”神话。这是2006年中国党政官员个案中,数额最大、靠盘剥百姓而获得的地方贪官(其中拜年、贺寿、馈赠600多万元、夫妇受贿1325万元、夫妇银行存款高达3200万元。)。


“一党制”生态环境决定贪官前赴后继

    “一把手有绝对真理,二把手有相对真理,其它人没有真理。”(见2005年2月7日《人民日报》第9版《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一文。其实,在中国政制省长、市长、县长等不过都是“二把手”,而中共各级机构中的“书记”才是名副其实“一把手”)是全球独一无二的中国执政方式。随着中国新政“加强执政力建设”,“法制中国”、“和谐中国”、“和平崛起”等国略的确立,这种国家人文环境会得到更深入的冲突。但“加强”和“减弱”,是一对矛与盾的共同体。这就是说,有加强“执政力”决策的同时,也就会出现更多像“文革”“大跃进”“嘉禾事件”等等的必然败笔,这是由国家、社会体制本身“一党制”的生态政制环境所决定的。

    作为一方水土、一个地方官员“一把手”的李大伦,这位中共市委书记在被查后,从夫妇二人处查处现金与存款总数达5100多万元,相当于中国2006年高收入阶层—年收入40万元家庭100多年来不吃不喝、不用花费任何消费之总和(其实,按中国现行行政官员工薪制计算,几乎根本没有可能达到这个数字),也要李氏夫妇120多年“劳动”才能挣到这些收入。但李大伦在湖南省郴州市祇工作了7个年头,这种财富堆积和暴增让所有贪官前赴后继的不怕被杀头。

    从陈希同到陈良宇的前腐后继,再到李大伦、程维高、高严等等巨贪高贪,你看,杀了成克杰,又来胡长清;杀了胡长清,再来王怀忠等等等,这些都是“不怕杀头”前赴后继、视死如归的佐证,这究竟是为什么?一位西方伟大的哲人在110多年前就曾惊世论道:“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首的危险。”看来,遏制贪官,还是要在“环境”上下功夫,让贪官想贪,却没有办法拿到、弄到钱和财富,这才是根治之道。用“资本论”或“价值学”来论述贪官的利润,却有着超极限、天上掉馅饼、绝对财富的巨大利润,于是不怕杀头,才前赴后继、视死如归哲理!其实,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自然为中国特色反腐败,早有“大自然”的自然法则可以借鉴使用:将“种子”“温度”与“水”隔离,岂不就实现了大自然、人类繁衍至今那些伟大思想、所永远指引的“春夏秋冬”历史至今而依然有条不紊呢?

    最近有一最流行的新说法“让腐败分子倾家荡产”(见2006年9月22日《报刊文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吴官正语),这几乎是新中国58年至今最严厉的所谓方略了。但掘取国家了4.83亿美元三人之一的余振东不过被判12年徒刑;国家审计署审计出时任国家电力公司法人代表的高严腐败贪污超过300亿人民币,至今没有任何结果;还有中国走私腐败第一大案主角赖昌星至今外逃近10年时间,没有任何结果,还要靠外国的法律对中国公民的历史审判与无奈……真“让腐败分子倾家荡产”?对一个绝对没有国家法律制度制衡的社会、有多大可能?是美好愿望、还是画饼充饥?其实,像李大伦5100万元腐败的数字,就是连小学生那么加减法的一算就黑白分明,李氏从何处来的那么多财富?而建立国家与社会、公民参与的生态制衡环境,远比100个“一号文件”更有用——因为毛泽东讲过“祇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


中国《刑法》对贪官的判决不公正

    以上,我们看到了“一把手”腐败、在权力之下的“中国特色”制度性缺失及唯一执政党(或自己裁判、又自己参加竞技)不能形成制衡的内在历史背景,那么还有一个外部环境。祇要在内、外两个环境上能够有效的遏制其一,那么任何腐败将不再有可能发生。下面我们再看看“环境”中不可缺的另一半、也是必然的结果。

    在人类的地球上,任何一颗正常“种子”,祇要有了当然的“水份”和“温度”,谁能阻止它在春天里不发芽、不生长、不开花和不结果呢?绝不可能!千千万万颗“腐败”的种子,有了体制内生态环境的“温度”和“水份”,谁能阻止党政官员不腐败,使其不开花,不结果呢?谁?天底下可能有这种事吗?!有,也很简单:若断绝了“水份”和“温度”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元素,任何“种子”都根本不可能发芽、生长和开花、结果——这就是比人类更为伟大的“大自然法则”。如此伟大、如此历史不朽而延绵至今、生生不熄的“大自然法则”,是否对中国日益严峻的反腐败大业,可否有所历史不朽的根源启示呢?

    天下所有的“腐败”,“贪官”,为的就是以“权力”来掘取最大的金钱利益。以“金钱”来决定“贪官”与否,以“金钱”来衡量“贪官”大小、高下,这是全球“贪官”“腐败”的本源。而中国式的“贪官”则有着“数额”决然不同的《刑法》结论,这让中国式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着天地之差的重大不同。

    以下表所例的中国财政、党政官员所有罪名为“腐败”下的“受贿罪、贪污罪”,然而同罪、同数而不同“刑罚”比比皆是,这成了中国法律不公的历史之源。
    
    刘金宝:中银国际(香港)董事长,3874万元,贪污、受贿、巨额财政来源等罪,2005年8月5日,一审决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雪冰:中国建行总行行长,115万元,受贿罪,2004年1月14日,终审维持12年有期徒刑;
    赵安歌:中国银行总行副行长,受贿579万、挪用公款5000万元,受贿罪、挪用公款罪,2004年4月7日,一审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朱小华:光大集团董事长,受贿405.9万元,受贿罪,2002年11月1日,终审决定判处15年有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梁小庭:中行、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294.97万元(港币),受贿罪,2004年02月19日,一审决定判处无期徒刑;
    于大路:农发行副行长,1200万元,受贿、行贿、挪用公罪,2006年2月10日,一审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官有仁:韶关市发展银行行长,2176万元,贪污罪,2001年12月20日被执行死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温梦杰:农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处长,1505万元,贪污罪、受贿罪,2005年12月20日,一审死刑,待二审核准;
    胡楚寿:中央金融工委监事会主席,635万元,受贿罪,2006年1月8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成克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9万余元,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0年9月14日,成克杰被执行死刑,已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胡长青:江西省副省长,713万元,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0年3月7日被核准执行死刑,已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怀忠:安徽省副省长,997.951万元,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04年2月11日被执行死刑,已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宗海:重庆市宣传部长,422.9万元,受贿罪,05年5月8日,有期徒刑15年;
    高 勇:四川省成都市宣传部长,受贿1114.35万,财产来源不明934万,受贿罪,06年4月5日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昌达:四川省副省长,动用资金429万美元,损失384万美元,滥用职权罪,06年4月4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李友灿:河北省外贸局长,4744万元,受贿罪,04年11月29日一审,06年4月25日终审,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嘉廷:云南省省长,1810万元,受贿罪,03年6月20日,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丛福奎:河北省副省长,936万元,受贿罪,03年6月,终审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 真:河北省税务局长,814万元,受贿罪,03年11月13日,核定已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玉书:四川省乐山市副市长,受贿893.89万元,财产来源不明400万元,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03年10月14日,核定已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国健:江苏省委组织部长,641万元,受贿罪,06年1月24日,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毕玉玺:北京交通局副局长,1304万元,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05年3月16日,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田凤山:国家国土部长,503万元,受贿罪,06年12月27日,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韩桂芝:黑龙江省政协主席,736万元,受贿罪,05年2月15日,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方仁:贵州省委书记,677万元,受贿罪,04年8月4日,无期徒刑;
    黄亦辉:广东省深圳市民政局长,1660万元,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04年4月29日,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马 德:黑龙江省绥化市委书记,600万元,受贿罪,05年7月29日,死刑,缓期2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志祥:武汉铁路局副局长(中国国家铁道部长之弟),被指控贪污1227万元、受贿1439.8万元、4000多万非法所得,计超6000万,受贿罪、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06年4月30日在湖北宜昌中院进入审判程序,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放鸣:国家财政部金融司长,受贿214万元,受贿罪,06年9月16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志华:北京市副市长,受贿数百万元,06年12月12日被“双规”,待审判;
    王有杰:河南省人大副主任,受贿634.48万元,600万礼金,765.09万来源不明,受贿罪,06年12月20日,在湖北省荆州市中院接受审判;
    王守业:解放军海军副司令员,贪污1.6亿元,贪污罪,06年12月24日,二审由死缓改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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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巩胜利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7年1月28日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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