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制是国民待遇的天敌
(广州)巩胜利
最近,中国官方新华社《每日电讯报》、《了望》等媒体都报道了中国将实施“一元户籍制度”。报道说一旦实施,中国农民将成为一种职业,“农民工”一词将同时成为“历史名词”,也将撤除中国“国民待遇”的鸿沟。但长期从事中国问题研究学者更是认为:有近60年历史的中国“户口制度”把所有中国人分成两种(不是男人或女人):一种是生而享受国家所有的保护和待遇(一出生就有国家供应粮,长大有就医、劳保、就业等国家负担机制。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所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几乎都得到保障);另一种是什么都不管,没有任何待遇(农民一出生任何钱都是家人拿的,死时的烧埋费也由自己掏钱)。——这是与中国《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完全相悖离的体制构架。近60年的中国,就是在这样一个所谓“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国家,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游戏。
中国加入WTO已经5年,几乎与所有市场经济法制国家完全相悖,特别是在这个国家“公民待遇”的问题上。全球的市场经济法制国家几乎没有“户口制”这种所谓的“国策”。所有法制国家,几乎都是以身份证、护照、出生证、国民证等构成国民、公民识别体系。国际社会没有的、未来国际社会也不会有任何空间的“户口制”,怎样与中国市场经济一路同行走下去呢?有学者早在3年前的“中美经济学论坛”上就发表演讲,指出中国户口制50年耗费了中国超过5000万亿以上的庞大直接资本,每年还有上亿人口在直接吃“户口产业饭”,间接搭车与户口关联所形成的“户口管理产业”累计超过10000万亿人民币之巨。
“户口制”是人为挖下的大鸿沟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进入国际社会来讲,中国“户口制”完全就是一个未封闭、多余,与国际社会完全阻障的“中间环节”,是原“计划经济”近60年长成的“癌症”。假如中国社会今后真正要与国际社会全面接轨,要形成与国际接轨的人口管理体系,中国社会就必须采纳国际社会对“公民”“护照”“身份证”“出生证”“国民证”的管理体系,“户口制”就一定要被废止。晚废止不如早废止!否则仅此一项,中国社会和中国每个公民,将比国际社会高出2/3以上的个人管理成本。中国一旦解决了“乡镇一级”的党政、解决了“户口制”的问题,那么中国9亿农民头上的“新三座大山”——“三农问题”就将彻底解决。据前不久《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开展的一项有11168人参加的调查显示,91.7%的人认为有必要进行户籍改革。这充分说明了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人心所向。
国民不平等,死守60年
中国“户籍制”的不公正,早已是过街老鼠,但又因为国家治安的长期混乱,死马就医“户口制”——“人户各异”这是所有人中国人都知道的中国“户籍制”现实,中国人“生而不同”所有人都知道,但中国《宪法》就非要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来自欺欺人、欺骗世界近60年,欺骗中国公民近60年、一代又一代、整整三代多人啊。
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依据早在1958年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行的,距今已将近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时,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中国在短时间内获取建立现代工业体系需要的高积累,对城市劳动力实行“低工资、高保障”,并严格控制城市劳动力的数量,限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其实中国武力在夺得政权时,就开始让一部分立过功、打过仗、抗过枪,流过血、受过伤的人享受“供应制待遇”。然而这种完全“计划经济”,遏制人口流动的“户口制度”一实施至今近60年。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益龙在他的文章《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中这样描述:“1978年以后,中国……把精力集中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去。搞好经济建设需要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所以政府不敢对户籍制度进行大的改革,决策阶层似乎认为,户籍控制是社会稳定的必要保证;改革祇能是‘微调’,或在控制中开小‘口子’,解决某些遗留问题。”也就是9亿多人口与3亿多人口的不同国民待遇问题。而中国“户口制”的尖端问题、源头本质就是中国《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问题,也就是WTO宗旨反复强调倡导所指“国民待遇”问题。
中国要“户口制”干什么?
现在中国决策高层必须要弄清楚的是:户口到底用来干什么?有什么用?是对国家有用、还是对公民有用?既然中国已经与国际社会接轨,既然中国已经义无反顾的选择了“市场经济”,既然中国要建树“法制中国”,那么断掉“计划经济”最后的尾巴——废止“户口制”(将其纳入“身份证”的内部管理体系),才能走出历史误区。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在其文章中反复指出:这种将劳动力按照区域割裂开来的户籍制度,使得各地的发展变得“各自为政”,不同的利益集体,都关起门来,自己搞自己那一套体系,互不相通。加之国家在政策、财政投资等方面不够均衡,不但使城乡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地域之间乃至城市之间,也出现了长期国民待遇的等级分化宏沟。“宁要大城市一张床,不要乡村一所房。”“二元”户籍制度半个世纪来的“坚守”,给城乡各地之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差异:在中国,最富裕的地区与最贫困的地区,人均收入相差12倍,存款相差16倍。而伴随着这个悬殊的数字,则是无数的悲剧:孙志刚惨死他乡,王斌余铤而走险。而户籍制度年龄最小的受害者,是一个仅在这个世界活了43天的男婴——据《法制日报》2006年8月18日报道:孩子的父亲刘瑞良,因为没法上北京户口,亲手摔死了自己的骨肉。“如果孩子上不了户口,会受到歧视……与其这样,还不如让孩子早点解脱……”刘瑞良在法庭上的如此“解释”,触目惊心。
户口制与《宪法》公然对抗
户籍制度及其多年来累积的矛盾,已经成了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不能承受之痛,也令各地的决策层进退两难:城乡差距已经十分显著,一下子统一户口,政府担心吃不消;但若维持不变,也祇是消极地等待矛盾继续扩大。“这实际上成了恶性循环。”长期研究中国社会问题的胡星斗教授如是说。而陆益龙教授在接受新华社记者访问时表示:“现在全世界,祇有中国、朝鲜和贝宁3个国家依然采用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户籍管理制度。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让人口流动方面都做得很好,说明这种体系很成熟,我们中国可以充分借鉴!”陆教授还认为:户籍制度的改革,必将牵扯到行政管理、国家操作系统的改革,也是对国家体制改革的一个推动。
胡星斗教授则是从经济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市场经济是鼓励人口流动以便于资源配置。”他还认为,将户籍统一成为“居民户口”,祇是这个漫长过程的第一步。其意义更多是一个表态——在形式上宣示以人为本,重视平等、公平的时代的到来。但户籍改革要想达成最终目标,还需要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
中国“户口制”副产品种种:
《暂住证》:暂住证制度,原是指中国政府要求境内非当地户籍的人员在城市作短期或长期居住时,必须申请办理的一种表明暂住地位的许可制度,相关证件称为暂住证。没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会被予以处罚或遣返。1958年1月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根据1982年版本收容遣送办法(2003年8月1日废止),城市行政当局可以要求检查该证件,发现没有身份证、务工证及暂住证的外地人口得以收容及遣返回原居住地。收容遣送制度取消后,暂住制度仍在各大城市继续实施,实现对外地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准入限制。而全球所有市场经济法制国家中,根本没有这种异地的歧视规则。
《集体户口簿》: 中国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的,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集体户不同于居民户口。不能与本市的居民户相互迁移。如果离开单位,户口必须转移,如果回外省市,也必须迁回。严格的说是一个介于临时户口与常住居民户口中间的特殊户口。其享有的政策与普通居民一样,但在迁移上受到限制。集体户口没有户口簿,祇有户口卡,一般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集体户人员结婚或上社保时,需要向保管方借取户口卡。从1992年开始,包括北京市在内的许多地方,逐渐实行了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但户籍制度中仍然保留了这种“集体户口必须有住房才能为子女上户口”的规定。
《蓝印户口》:“蓝印户口”与“红印户口”(本市常住正式户口)相对应,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城市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士。所谓“蓝Y印户口”其实就是金钱利益的获得者的产物。最直接的是与购房直接挂钩。蓝印户口不是常住户口,取得蓝印户口者,每年须进行年检,不符合年检的,公安局给予注销。而蓝印户口在转为常住户口前,原所在地常住户口并不注销。取得蓝印户口一定年限以上,且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经批准取得常住户口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费。有学者指出:1992年以后,户籍制在其他改革措施的刺激下,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改革方法,但总的说来,各级各地政府还是极力以户口作为控制的砝码和可利用的符号资源。各地也出现的各色各样的“蓝印户口”或“绿皮户口”等地方性的城镇户口,均是以集资名义实行的。
《居住证》:因为“暂住证”被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是一种带有歧视性色彩的称谓。于是,一些地区开始研究用“居住证”来代替“暂住证”。通俗地讲,“居住证”的功能与“暂住证”差不多,但其附加的待遇、保障等更多,与当地居民相近。不属于国家体系范畴,也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如今,在上海、深圳、沈阳等地,“居住证”基本代替了“暂住证”和“蓝印户口”等,成为管理外来人口的新的手段。北京地区也有被俗称为“北京绿卡”的“工作居住证”,功能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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