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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自己的沉默权.....(湖北)卫子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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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自己的沉默权

(湖北)卫子游


    力虹案的一审判决出来了,6年,这结果真让人痛心疾首!对此,有的人在呼吁,有的人在谴责,呼吁与谴责的目的,固然一方面是彰显专制的罪恶,更重要的大概是想影响二审。不过,中国的政治案件二审改判的几乎没有。为什么没有改判的出现呢?我想原因应该在于,对政治犯的判决是由骑在二审法庭头上的,甚至是由骑在最高法院头上的中共中央政法委作出的。所以,所谓一审判决,其实就是终审判决。

    谴责与呼吁不能说是不需要的。罪恶行径如果不能得到惩罚,也必须将之公之于众,但毫无疑义,我们还有一件更急迫的事要做:如何防止类似力虹的悲剧再次发生?或者说,我们应该从力虹案中吸取哪些教训?


令人触目惊心的自证己罪现象

    初步查询了几份近几年的对政治犯的刑事判决书,发现一个共同现象:1、“被告人王哲臣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王哲臣判决书──刑事判决书(1999)鞍刑初字第129号》2、“被告人王金波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王金波刑事判决书(〔2001〕临刑一初字第131号) 》3、“被告人吕新华的供述;”《吕新华〕刑事判决书(〔2001〕武刑初字第301号)》4、“杜导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述。”《(杜导斌)刑事裁定书──〔2004〕鄂刑二终字第153号》5、“被告人杨同彦在侦查期间及当庭的供述,除其否认在秘密组建‘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筹备组’中,发展组织成员外,对其余事实均作了供述,并能与上述证据互相认证。”《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天水)刑事判决书,(2006)镇刑一初字第12号》6、“被告人张林对起诉书指控其使用计算机利用互联网向《大纪元》‘博讯新闻网’等多家网站发表含起诉书指控的6篇署名文章及接受境外电台‘希望之声’采访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侦查机关从互联网上下载的6篇文章的内容予以确认;”《张林〈刑事判决书〉(〔2005〕蚌刑初字第30号)》7、“被告人郭起真供述,”《〔郭起真〕刑事判决书〔2006〕沧刑初字第79号》……

    7份判决书中有7个“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力虹案的判决书还没有看到,但可以断言,今后面世的这份判决书中,也会有类似的表述。同样的问题大量重复出现,说明什么?我认为至少能得出下面几个推论:(一),这句话对审判极为重要;(二),这句话对于中国的司法不可缺少;(三),政治犯们都愿意配合警方查清事实;(四),政治犯们都没有行使自己的沉默权。


政治犯不行使沉默权的原因何在?

    上面这7位政治犯,为什么无一例外地全都“乐于”自证己罪呢?手头没有7位当事人的亲口证词,不好杜撰,但作为一个经历过政治犯监狱的过来人,从自己的切身经历出发,我认为原因应该是:

    1、思想上认为自己的行为光明磊落,事无不可对人言,同时,在看过一些所谓的公民不服从鼓吹者的文章后,相信了“公开性是公民不服从的原则”的教条。当时根本不知道公民不服从,以及公开行使公民不服从这个权利的方式,是有条件的。对这个条件,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曾作过这样的阐述:“祇有在某种在相当高的程度上由正义感控制的社会中,正当地的非暴力反抗通常才是一种合理有效的抗议形式。”

    2、没有慎重初战。在国保第一次找到自己时,没有警惕,很轻易地就被国保套走了事实真相。由于没有把好第一道关,以后当发现势头不对,再想改口不承认,几乎就是不可能的了。

    3、缺乏与秘密警察打交道的经验,临时又被国保的某些好话冲昏了头脑。国保相当一级官员说,拜读过你的不少文章,写得非常好,这些事都是公开的嘛,男子汉大丈夫,还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于是,就竹筒倒豆子。当国保的进一步问:你为什么要写这些文章呢?自己非常自豪地回答:这是尽忠报国呗!根本没想到,这个回答其实等于点明了自己写文章批评时政的行为是“故意的”。而所谓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其“构成罪行”的核心要件,正是存在改变政权现状的主观故意。

    4、秘密警察堂而皇之地要求自己配合调查时,给予了合作,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这其实是对犯罪分子的非法要求提供帮助。

    5、在缺乏经验的情况下,在身陷囹圄,自知加罪难免的环境中,一定程度上存在侥幸心理,愚蠢地以为自己积极配合公安调查,可能对最后的判决有利。不知道中国对政治犯的审判程序是:审的不判,判的不审。祇要事实俱在,怎么判,决定权掌握在北京。上面怎么定案,下面怎么执行。狗腿子们在主子面前可卖功劳的,就是所谓的犯罪事实。你能够占居主动的,不是卖出事实,而是让他们摸不到真相。祇要没有了所谓的犯罪事实,没有了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北京再怎么想治你,也缺乏理由和手段。

    6、书生气十足,对真理,对公道正气,对宪法,对联合国人权公约,对律师辩护的效能,对法庭主持公道的能力,都存在幻想。不知道祇要所谓的犯罪事实被确认下来,是不是罪,根本不由你说。你辩得再好,就是把公诉人辩得无地自容,就是把宪法,把联合国人权公约举在胸前,都没用,都是纸上谈兵。而且,你辩得越好,就越发证明了他们的邪恶,就越发会引来报复。你的辩护除了证明你顽固不化,应该严惩,以及对你的名誉和外面舆论声援有利之外,对那个法庭祇会起反作用。因为法庭所希望得到的,不是证明你无罪,中国五十多年来还没有政治犯被当庭无罪释放的先例,共产党是靠从不认罪来维护其伟大光荣正确形象的,它如果把真理正义当回事,你根本就不会被送上法庭!你必须明白,这个法庭,它的合法性就是建立在颠倒是非黑白基础之上的!这个法庭所希望得到的,是你的痛哭流涕,“悔过自新”。祇有这一条,唯有这一条,才对他们有用,才能证明他们惩罚你是伟大光荣正确,才有助于共产党继续执政——这个法庭的根本目的所在,正是维护共产党继续执政,对法官来说,这条重于一切!他祇要胆敢违反了这一条,遭遇就与你的好不到哪去。


四个相反的例子

    一个是赵岩案。据外媒报导,“赵岩2004年10月被国家安全部门逮捕,指他把前领导人江泽民将辞去中央军委主席职务的消息提前告诉纽约时报,涉嫌泄露国家机密。赵岩当时是该报北京办事处研究员。但纽约时报和赵岩本人都否认。2006年3月,北京检察机关撤销了对赵岩的指控,但是,仍没有释放他。5月中旬,检察院宣布重新起诉赵岩,罪名是涉嫌欺诈。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泄密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欺诈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拒绝开庭审理赵岩案(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燕明采访报导)》)由于赵岩始终没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结果才得以避免10年以上的重刑。

    另一个是郭飞雄案。据目前掌握的情况,郭飞雄自被捕之后,坚决采取“零口供”的应对措施。案子在公安到检察院,再到公安,然后转辽宁之后,到目前还定不下来。以郭飞雄的表现,当局可说对他是恨不能食其肉寝其皮,是从重从快从严的对象无疑,现在却处于僵持状态,不能说与证据不足没有关系。

    另一个例子是曾仁全。这位政论作家在面对国保、政法委和自己单位领导的威逼利诱时,坚决不改口,拒绝承认网上署名曾仁全的文章是自己所写,在经过7天7夜的熬战后,当局不得不放人。

    还有一个例子就是米奇尼克。在《通往公民社会》一书中,这位波兰前异议人士没有坐过超过2年以上时间的牢,在提到自己对付专政机关的对策时,米奇尼克反复强调自己的“零口供”,既让人对他的勇气肃然起敬,也可理解为由于缺乏足够证据,波兰当局拿他无可奈何。

    政治犯们能不能不再“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能。


保持沉默是一项基本人权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公民行使人权的一切行为都是正当的,所有阻碍,打击公民行使权利的行为都是邪恶的,都是犯罪!

    其次,公民配合执法的义务仅限于执法是正当的,对一切非正当执法,公民都没有配合的义务。试想,当抢劫犯要求你“配合工作”时,你应该如何选择?是配合才正当,还是不予配合才正当?肯定是不配合嘛。

    第三,维权人士必须清楚,在不论合法还是非法执法者面前,保持沉默都是一项人权。放弃沉默权,也就等于是默认侵权合法,就是在出卖自己的权利,就是在与侵权者合谋,你就没有为自己维权。你连自己的权利都不敢维护,还替别人维个什么权?

    基于以上理由,本文强烈建议所有的维权人士,当你面对非法镇压者,面对公安的非法办案时,你一定要义正词严地驳斥他们:对侵犯公民权利的任何所谓的执法,都是违宪的犯罪行径,公安国保国安的都不例外。作为公民,对一切犯罪行径,不仅没有配合的义务,而且有抵制的责任。

    当公安要求你讲出事实时,你应该这样回答:我如果犯了法,我做过什么事,是你们份内应该知道的,你们如果连这个都不知道,还来找我(逮捕我)干什么?你们是靠这个吃饭的,我又不靠这个吃饭,我都说了,你的工资和职位就该给我了。

    记住!零口供,符合米兰达告诫。

    记住!在与公安国保打交道时,第一次,或者以后任何一次,都拒绝给予配合,不签字,不把任何事说实说死。即使前面说过,也不要紧,后面照样可以拒绝。要知道,中国刑事案破案率不到百分之十,要知道,警察,如果他是良心尚在的,就会站在你一边,没有证据,他就以没有证据去交差,有了证据,他还会为难呢。如果他是良心被权欲熏晕了的,你把证据交到他手上,则无异于自缚绞索。

    记住!你不提供证据,不配合调查,最大的惩罚就是遭到刑讯逼供。

    当遇到刑讯逼供时,这时,你的律师,海外舆论将会起到极大作用,这时你一定要告诉那些对你行使暴力手段的歹徒们:你们搞不清事实,充其量祇是得不到上级喜欢,如果刑讯逼供,则是犯罪。到时候,不仅上面不会赏识你,还会把自己陪进去,弄得身败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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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卫子游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7年4月29日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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