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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岁的信访老人胡炳勋..(北京)曾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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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岁的信访老人胡炳勋

(北京)曾金燕


    4月初的一个早晨,我突然接到胡佳大伯父胡炳勋老人的电话。从不愿麻烦别人以至亲人的大伯父在电话里说“如果不影响你和胡佳,请帮我一个忙”。当天大伯父还给母亲电话,他感觉自己做了心脏搭桥手术后,剩下的时间不多。大伯父对母亲一再地说,“此事得不到一个说法,死不瞑目”。

    大伯父今年83虚岁,安徽人士,是安徽省合肥市建设银行的退休干部。虽年事已高,除了慈祥、儒雅、亲切这些词语,我还忍不住常常用俊秀潇洒来形容老人。可谁又知这样外表平和亲切的一位老人,曾经25年失去自由过着屈辱生活,至今申诉无门,内心不得安慰。

    大伯父中学时由学校统一集体填表参加“三青团”,但并未缴团费、也未参加团学习和活动、更未筹资购买枪支。因此历史身份,1955年肃反运动中大伯父被整,不堪忍受折磨和屈辱,服毒自杀,被救;1957年整风反右期间,大伯父由于历史身份加上所谓的“造谣和散布反动言论”、“抗拒交代”和“服毒自杀”等“罪行”,被合肥市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满释放后,大伯父又被合肥市公安局无理无法强行管制、监督劳动19年。直到1980年才得以恢复工作。大伯父被捕后的第一年,家中年幼女儿无人照顾,夭折;逢饥荒年,政府又不准人口流动,弟弟被打成右派下放劳动22年(当时大伯父的弟弟,胡佳的父亲在清华大学念三年级,因说了句“我们家乡还有人吃不上饭”被打成右派)老父亲没有支援,凄凉饿死在安徽老家;后来多重政治波折冲击家庭,大伯父受共产党教育的女儿不能理解自己的父亲,与家庭划清界限至今不得和解,让大伯父心寒。大伯父因学生时代的所谓的“三青团”身份,可谓家破人亡。

    大伯父至今还不服气,屡屡写信上访,要求追究公检法等政府部门违法行为以及责任,给自己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法。遗憾的是55年至今,多次信访,要求当局在法律上对他的迫害做出纠正,但去信石沉大海。大伯父生活节俭,衣服、袜子一补再补还再穿,生活中事无巨细,亲躬亲为,奉行不麻烦别人的原则。每日坚持锻炼,注意保养身体,做到生活自理。每日收听中外广播,关心社会民生和世界变化。尽管年轻时经历了谎言中扭曲的中国,大伯父至今仍旧刚正不阿,事事说实话、真话,不说曲迎之语,不做违心之事。默默地鼓励胡佳和我,不顾风险让胡佳到他家里“避险”以防警察抓捕,还教导我们做事“有理、有节、有利”。

    当听大伯父说自己“死不瞑目”时,我心酸不已。在中国,有多少位像大伯父这样的含冤老人呢?当届政府会替往届政府犯的错误纠正并对当事人道歉吗?至少在丈夫又一次被警察非法软禁的今天,我没有任何信心。我所能做的,祇是把大伯父的故事告诉世人,我不知道这样做能不能给一位83岁的老人哪怕是一点点的安慰。

    (2007年4月11日于北京BOBO自由城)


附录:大伯父写给当届主席、总理的三封信


信一:2004年6月28日寄出,2007年5月1日略作修改。


尊敬的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阁下:

    我因含冤受屈25年,申诉无门,才执笔向主席、总理阁下投诉鸣冤,祈请见谅。

    我学生出身,祇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在安徽宣城县湾江镇(今属芜湖县)宁属下县联立中学(今为芜湖县一中),由校方集体填表参加了三青团。但我没有缴过团费,没有参加过任何团活动,没有任过任何职务,更没有参加募捐买枪一事。高中毕业后,就读于南京建国法商学院;解放后学校迁台湾花莲,我留南京未去。49年入南京二野军大结业,后因我孩子病危,我离校回芜湖,小孩去世,我情绪低落,未回校。当时校政委邓小平说过:来者欢迎,去者欢送,并不违反军纪。我的家庭成分工商兼地主。上述简历,解放后参加工作已填表。

    我于1951年参加工作,由皖南行署分配到上海国立财经学院深造,学习统计、会计和预算管理。52年被分配到安徽省交通银行(行长刘子佩);后交行改为建行,我即被分配到合肥市建行。

    1955年肃反开始,祇凭一些子虚乌有的片言碎语,在无理无据的情况下,将我列为肃反对象,由单位限制我人身自由。除批斗外,白天黑夜采取2人一组轮流对我进行疲劳审讯,使我情绪紊乱、精神近于崩溃、痛不欲生,被迫服毒自杀,后被送医院抢救脱险。单位颠倒黑白,是非不分,逼死人不犯法,反说我畏罪自杀自绝于人民。我身体还未康复,就被逮捕关押于市看守所。公元1956年大约8、9月份,由单位派巫建华将我由看守所接回单位;后开全行职工大会宣布为我平反,说已调查清楚所有的所谓罪行,(当时行长姜寿延)并按当时实行的“逮捕条例”规定错捕错判补发我一年工资,当时经手会计童静敏可以为证。市看守所还要我交了100多元的一年伙食费。

    回到建行后,我感到蒙冤受屈,人权无故受到侵犯,人格受到凌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即向上级党政部门申诉。公元1957年整风反右期间,当时行长倪金龙动员我帮助党进行整风,提意见,说不抓辫子,不打棍子,言者无罪,闻者作戒。于是我将根据宪法行使公民权利的上诉材料,以《冤屈的上书,血泪的申诉》提出。可是到运动后期,我单位又将我以前查清后否决掉的一些所谓的问题作为罪行,重新强扣在我头上,对我进行第二次逮捕。公检法也不依法查证是否属实,于1957年12月25日合肥市人民法院以《57》刑字第688号判决书,判我5年徒刑,剥夺我政治权利2年。

    根据我的历史事实,按当时(50年代)“镇反条例”和“中共中央10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环分子的划分界限(肃反条例)”规定,我都不沾边,却两次被捕,最后还被判刑,使我感到世道无法无天,人民无理可言。更有甚哉,我刑满释放后,安分守己,奉公守法,没有犯任何错误。市公安部门不依法办事,竟强行管制我长达19年之久,此事合肥市北门街道居民可以作证。并在文革时期,市公安部门将我强行押解至泾县西阳公社(现改为西阳乡)石粮大队第六生产强行管制监督劳动。此事在西阳乡有案可查,石粮大队全体农民可以为证。

    这25年,是我充满血和泪的25年;生和死斗争的25年;是在没有人性的残酷斗争无情折磨下度过的25年;受尽凌辱、折磨和迫害的25年。可我侥幸地活了下来,87年退休于合肥。时至今日,往日的恐怖经历,常常出现在我睡梦中,把我惊醒;迫害弄得我家破人亡,让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我泪已流干,心已碎。如果人尚有良知、人性,政府就不应对我申诉置之不理。

    公元1979年安徽省高院以“刑监字(79)第163号判决书”宣判我无罪。80年我恢复工作回到合肥市建行;遇到前50年负责对我案件内查外调的同事吴华群,他对我说:“你案件中除参加三青团外,其余都查无实据。”说这话当时在场的证明人有:曹振民、李德泉、周仁福(已去世)。请查证。本案在朱镕基总理任职期间,我曾分别于99年3月12日挂号编号216号、2000年1月8日挂号编号1089号、2002年9月10日挂号编号0988号三次投诉,皆遇下级推诿、踢皮球,加上朱总理离职后就不了了之。使我对这个副诚信的失望而感遗憾。

    现您两位继任国家主席和总理,并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如果能贯彻实施,实乃国人之大幸。故特上书,盼能为民伸张正义,责令下属有关单位,依法做出合情、合理、公正的处理。是所至盼。

    79岁老人胡炳勋申诉2004年6月28日寄出此信


信二:2004年10月14日寄出


胡主席、温总理:

    我04年6月28日以挂号信函第0573号向阁下投诉,后查询被邮局送到了国家信访局。邮局不按寄信人书写的地址投递,使我感到遗憾和诧异。我投诉的根据是:

    (一):根据50年代一系列政策规定:镇反条例、肃反条例、中共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划分规定、逮捕条例等。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刑事诉讼不受期限的限制。历史是不容分割的。

    (三):人民应该守法,政府也应该依法办事。如果政府不依法办事,那么人民不就成了被人任意宰割的羔羊……

    (四):根据新一届政府领导人向全国人民的政治承诺。造成错捕、错判我的有关单位,理应必须承担起错捕、错判我的法律责任。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处理问题推诿、踢皮球是一些官员的惯例。我申诉信寄出至今已经4个月,如石沉大海。望中央政府加大政治承诺、诚信执法力度,言出法随,取信于民。使我申诉能得到公正、合情、合理和合法的处理,则不胜感激。


信三:05年4月18日寄出


尊敬的胡主席、温总理阁下:

    我第一封申诉信挂号编号第0573号是04年6月28日寄出的,迄今已有10个月之久;第二封挂号申诉信编号0204号系04年10月14日寄出,迄今已有6个月之久。以上信件,至今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望从尊崇法律尊严的理念,及主席向全国人民所作的诚信政治承诺出发,对是否受理我申诉有关部门理应做出答复。

    我是善良无辜的。我含冤受屈25年,个人九死一生,家庭也家破人亡。其责任全在合肥市公检法等单位。一个国家内任何个人、政治团体和机关单位都不应该超越于法律之上;公检法单位则更应依法办事。因此没有任何合法证据造成错捕、错判并造成严重后果之刑事责任理应由合肥市公检法等单位负全部责任。说得好,不如做得好。否则德治,法治皆成空话。望能查复,并依法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公正处理。民为国之本,人民不可侮。

    此致敬礼!

    皖合肥建行81岁退休老人胡炳勋申诉05年4月18日寄出此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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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曾金燕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7年5月29日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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