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重庆市革委会主任、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黄廉的呼吁信
黄廉请求重庆市委,市政府落实两案审理的政策,解决生活生存养老安置问题的再报告
中共重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尊敬的汪洋书记,王鸿举市长:
申诉报告人黄廉(居民身份证510202193312260010),1949年11月28日在重庆求精中学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56年复员在重庆市物资局下属重庆市木材公司,任公司政治办公室宣传教育干事,系行政21级干部。1966年5月16日后因响应中共中央的号召参加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曾任重庆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委员,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1977年11月由于上层政治风云的变换,重庆开展揭批清查“四人帮”运动。我和当时的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常委周家喻同志被当作“四人帮”在重庆的“代理人”“黑干将”被批斗,隔离审查5年之久。后于1982年1月14日被当时的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认定为反革命罪,判刑18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于1994年11月服刑期满,释放回到重庆。
本人回到重庆后,当时市领导并没有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批转《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的政策精神对我们进行妥善安置。中共中央颁发的(82)9号文件明确规定“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特定历史条件的斗争”,“对清查四人帮运动中就是罪应判刑的人员,在他们刑满释放后也应对他们进行妥善安置”。市里的有关部门对我的生存、生活问题不闻不问。我不得不多次向市司法局领导递交了不少有关材料,而市里的相关部门并没有以负责任的执政态度给我落实,而是上推下卸推来推去又是10多年,至今我还未得到妥善解决。本人曾将各地落实此项政策的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请求在同一政策内对我一视同仁,解决我的生存问题。我现在已经是风烛残年又患有严重的脑血管梗阻等严重疾病,基本的生存、生活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我党执政以来一直奉行的都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司法准则,凡罪行不当杀者就应当给以生存出路。何况文化大革命还是以中共中央的名义和共和国的合法领袖领导发动的,又有什么理由如此苛酷于我?又有什么理由对我不执行中央(82)9号文件精神解决我的生存,生活困难呢?纵观历史,党派斗争、路线斗争,乃至国共两党军事、政治斗争中对那些有血海深仇的敌特、将领祇要他们罪不可杀,都给他们宽容的生存出路,而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的执政者正在倡导“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指导思想下,我在重庆竟然没有感受到人性与和谐、宽容与温暖!竟如此苛酷于我!
重庆市委汪洋书记,重庆市政府王鸿举市长,市委组织部马部长,我现在向各位领导要求:请各位领导客观公正看待历史,公正公开地解决我的住房、养老、就医等生存生活具体问题,不尽感激之致!
重庆市未落实中共中央“两案”审查政策人员黄廉2007年3月17日再呈诉
备注:
(1)中共中央关于批转《第五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中发(1982)9号文件已下发到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各大军区、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及政府国家机关、各级图书馆均可查证。
(2)本人呈此报告仅要求按已有的政策解决生活、就医、养老、住房等生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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