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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潜规则的终结:民主 ..(山东)杨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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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潜规则的终结——民主

(山东)杨宽兴


    本文使用的“血酬”一词,来自吴思的大作《血酬定律》。吴思所说的“血酬”概念,是指流血拼命所得的酬报,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而血酬的价值则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这就是“血酬定律”。在有偏远山寨可供占山为王或通过造反可以夺取政权的冷兵器时代,血酬意味着有通过流血取得酬报的可能,而以今天政府与民间所掌握的暴力资源对比之悬殊,血可以流,却不会有什么酬报了——仅仅“出一口气”似乎不算是一种现实酬报——但由于出自合法伤害权的潜规则仍如传统社会那样比比皆是,在“出一口气”的意义上借用“血酬”概念,似乎是可以接受的,没有什么比“血酬”一词更贴切地反映出丛林社会的最终对决规则。


网络上的语言暴力发泄


    2007年5月16日,国内各大门户网站同时刊载一则充满血腥的新闻,却又在一小时后被全部撤下,消失得无影无踪。我碰巧看到了这一新闻:
    “安徽萧县:交警深夜执勤点遭袭两死一伤/居民称该处罚款频繁
    昨日凌晨约两三点钟,安徽省宿州市萧县3名交警,在该县青龙镇一交警执勤点遇袭,2死1伤。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昨晚凌晨两三点钟,几名犯罪嫌疑人开一辆无牌照车辆,来到事发地,下车后一言不发,直接用刀具袭击交警,致2死1伤,其中2名死者为协警,1名伤者为交警。犯罪嫌疑人搜走了他们身上的现金后,驾车逃逸。安徽省公安厅于事发后立即派人赴现场调查。
    青龙镇属于安徽、河南、江苏、山东等四省交界处,与河南省永城市距离两三公里,311国道穿过青龙镇,过境车辆较多,并有大量往安徽运输石子的河南货车。据当地居民反映,由于萧县交警队于青龙镇设立第五交警中队,并“习惯性地于夜间查车,罚款频繁,如开票,罚款200元,如不开票,罚款100元”。因此,引起了很多司机的不满。”
    由于这一案件并未告破,记者在报道中所暗示的“交警乱罚款引发报复”的揣测难以被证实,不过短短一小时内,网络上的大量跟贴却颇值得玩味:
    “我承认我很没有良心……看了这条新闻,我为什么这么开心?”
    “逼上梁山啊。”
    “不满就杀,痛快!好像群雄争霸的‘核械’时代到来了。”
    “不同情,不支持,不反对。”
    “两死一伤?怎么还有一伤?哪路的兄弟,下手不够专业啊。”
    “带了一个好头!”
    “萧县民风彪悍,这几个当警察的也不是好鸟,杀就杀了!”
    “‘合法’剪径, 与强盗无异, 偶认为杀强盗是属于正当防卫。”
    “我一点都不同情,如果这事发生在我们这儿,我一定喝几杯去。”
    “唉,我怎么看了这个新闻后感觉挺痛快哩,这是怎么回事啊。”
    “兴奋,不知道为啥,看见穿制服的就头痛。”
    “各地捷报频传:一面包车撞死广东省交警总队3名交警。”
    “明明杀的是狗嘛。你们这些不明真像的群众,不要信谣传谣!”
    “到了那个世界,记住不要再作恶了。”
    ……
    事实上,两名交警被犯罪份子杀死之后,又遭遇了一次网络上的语言暴力,这种针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发泄性语言暴力,在贵州兴仁县县长文建刚被杀之后,在甘肃省临夏州法院法官陈明义被杀后都曾发生过。而几乎就在宿州萧县交警被杀的同时,宁夏自治区银川的一名城管队员被未成年人一砖头击中后脑,差点再次上演北京海淀城管李志强的悲剧:
    “2007年5月14日下午,银川市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店外,城管队员强制搬运一家要整改的店的经营设备,遭到该店女主人阻拦,该女子未成年的儿子随后将一块断砖砸到城管队长仁建军后脑上。任建军头骨爆裂,至今昏迷。”
    对这一事件的网络评论同样显示网络民意的一边倒:
    “有志不在年高!”
    “英雄出少年”
    “有出息,反抗暴政,就要从娃娃做起。 ”
    “如此朝气蓬勃,希望寄托在这一代身上。”
    “我看到希望了!有了这样的小英雄中国的未来就有希望了。”
    “新一代的中国人在茁壮成长,一个伟大的时刻在倒计时……”
    就在仁建军被砖头击爆头骨的前一天,辽宁锦州的一位城管也被小商贩杀死:
    “5月13日下午4时许,锦州北镇市城乡建设管理局监察大队葛晓东、卢伟等3人在北镇市二高中门前与一个卖煎饼果子的摊贩发生冲突。男子一把尖刀刺向葛晓东的腹部,尖刀穿过小腹部、将肠子穿破。又将尖刀直刺进卢伟的胃部,刺到主动脉,鲜血喷涌而出,卢伟后因伤势过重死亡,另一位城管及时逃走。”
    跟贴同样充满杀气:
    “除暴安良的好汉,赞一个!”
    “宁可站着死,决不跪着生。有血性的汉子!!!”
    “好消息不断”
    “立功啦,立功啦,小贩立功啦,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这一刻你是英雄!”
    “人民愤怒的时候,就是黑暗结束的时候。”
    “当绝大多数人对未来不抱有任何希望、也没任何希望时,星星之火就可燎原,该发生的就一定要发生!”
    类似这样的新闻及网络评论实际上已不新鲜,有心者上网搜索一下,可以看到更多案例,而且,这种事件正以越来越高的密度显现在我们面前。平心而论,以上案件中被打被杀的执法人员即使执行公务中存在野蛮执法行为,也罪不当死,他们是整个事件中最大的受害者,为什么网络评论却一点同情的声音都没有呢?


官吏手里的合法伤害权


    吴思发明的“合法伤害权”这一概念,极度精辟地反映了这种民意产生的客观情势。“造就潜规则的力量,低成本伤害能力,在官吏手里就是合法伤害权。”伤害不一定通过暴力的方式表现出来,却总是以背后的国家暴力为依托的。这种合法伤害权不是国家权力公开赋予的,但在实际执法中却是大量存在的事实。于是有人主张将这“合法伤害权”的概念改为“低成本伤害权”,官员借助手中的权力,以国家暴力甚至是法律的名义为恶,却几乎不会受到惩罚,久而久之,合法伤害权——或者说低成本伤害权——就成了一种被广泛使用的规则,以交通违章中的罚款为例,许多地方的交警部门在笔直开阔的大马路上设置限速40公里、乃至20公里的标示牌,却又不将标示牌放置在醒目的位置,就是典型的构陷入罪,据《三湘都市报》报道:《湖南郴州25公里路设40块限速牌 交警涉嫌乱罚款》。据一位被罚款的律师李国宾观察统计:今年4月4日,3个小时内,在他被交警部门指其违法超速的“郴资桂”高等级公路176公里处,就有340辆车通过这一路段,无一辆车不超速。如果按每辆车罚款额500元(偏低水平)计算,此路段交警一上午便可罚款17万元。合法伤害权的威力由此可见。在这种合法伤害权面前,被侵害者几乎无能为力,因为交警可以端出真真假假的法律依据,如果被伤害者不服,可能被当场处以更重的处罚。于是,多数人是以认倒霉的心态交钱了事。祇有当身为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李国宾将交警告上法庭的时候,“合法伤害权”才成为“低成本伤害权”,法庭判决撤销郴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对李国宾超速罚款500元、扣驾驶证6分等处罚决定。问题是,身为律师的李国宾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社会背景讨回公道,其他人呢?更值得注意的是,李国宾讨回的罚款,可能尚不足以支付案件诉讼费用,从经济损益上说,这是一笔不划算的诉讼,因此,判决表面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实际上仍然为交警提供了“低成本伤害”的权力——换了你,你会费力劳神地去打这样的官司吗?一般受侵害者在被侵害后的感受,往往是除了无奈还是无奈。
    任何国家中执法者尤其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都不可能完全避免使用暴力,合法而适当地使用暴力本无可厚非,但当“合法伤害权”的潜规则盛行时,这种合法伤害权所威胁的,往往就不祇是受侵害者的所谓“生存权”,而是生命权。2007年5月9日,《湖北日报》刊登新闻:《男子持刀追刺110巡警遭枪击身亡》。仅仅时过几天,这一新闻却被另外的报道所质疑,该报道称,名叫彭波的男子实际上早已举手投降,但6名警察却未在这时进行抓捕,而是要彭波跪下,彭波不跪,于是继续遭到攻击,身高1米84的彭波挣脱之后逃跑,匆促间抓起拿起一把铁勺,朝追捕的民警冲去,民警掏枪与其对峙。彭波当时情绪激动,指着自己脑门嚷,“有本事就一枪打死我!”随即,彭波举起勺子欲攻击民警,举到半空时,民警开枪,一枪将其击倒。20分钟后,待救护车赶到时,彭波的血已停止流出。对此,网友提出三点质疑,对彭波与警察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民警为何不直接抓捕?彭波举起汤勺意欲袭警时,警察为何不做鸣枪示警,而是直接将其击毙?彭波在被枪击后,命在旦夕时,路边警车为何不及时出手相救?
    如果报道属实,6名警察几乎就是变态狂式的杀人犯,中国是一个限制枪支的国家,这就决定了警察在执法中面对的理论风险大大小于允许持枪的国家——彭波手里拿的祇是一把铁勺,在6名警察面前,根本就不具备什么攻击力。如果在这种人命关天的事情上,警察都可以随意使用自己的执法权,那么,我们可以想像这种“低成本伤害权”的使用范围之广,这一点,更有大量的现实侵害为证。几年前,网络上流传一张照片,照片中,一位青年摊贩的煎饼摊被城管摧毁后,破碎的鸡蛋流了一地,而长相清秀英俊的小伙子正坐在地上号啕大哭。这张照片清晰地预示出今天的城管屡屡被杀死杀伤的现实,当执法者可以随意执法,完全不体谅弱势者的生存艰难,而其背后的政府却不能或者不愿约束这种执法中的合法伤害权,此时暴力的反抗就祇是一个概率问题了。


绝境中的血酬:生命权被极度侵害


    除了现实利益之外,人活着是要有尊严的,对低层民众来说,为了谋生的需要,在执法者面前可能会低眉作笑,千般逢迎;但尊严的概念即使在最猥琐的人体内也被保留着,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体现,于是,当他的生存权乃至生命权被侵害到无以复加的时候,砍刀、砖头都可以成为反抗的武器,不争馒头争口气——这是否也是一种绝境中的血酬呢?
    由于传统权力的单向结构,仅靠政府的力量,是无法将执法者的执法行为约束在法律范围内的(即使政府有这种意愿),在有效监督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执法者为了部门或个人利益,以法律的名义行不法之事,是很容易发生的事。也就是说,政府广泛地赋予了执法者权力,却祇能任由执法者借政府权威谋私利。一旦这样的侵权事件发生,民众的维权成本之高,会使之望而却步。有点社会关系的受侵害者,尚可利用社会关系求得一点公正,而完全的弱势者如漂泊北京的小贩崔英杰,除了认命服输,恐怕也祇能奋起以暴力反抗——在激烈列冲突的状态下,尊严意识很容易演化为暴力冲动。祇有暴力才能暂时遏制“合法伤害权”的肆虐。
    于是,没有酬报的血酬就屡屡发生了,如果说有酬报的话,那酬报就是争了一口气,如果上文中所说的彭波知道放下刀子后还要遭受警察的羞辱,他可能会在刀子在手的时候真的刺向警察,那样一来,他可能又会成为一个被网络民意叫好的“英雄”。
    今天,当人类活动越来越趋向于频繁,当经济社会结构越来越趋向于复杂,如果任由“合法侵犯权”或“低风险侵害权”的潜规则存在,它很快就会成为普遍的社会规则——有哪一个小商贩见到穿制服的执法者,第一反应不是低头哈腰、必恭必敬呢——但在这种普遍规则当中,必有小概率的意外发生。这就是血酬发生的社会背景。
    吴思在接受采访时说过,终结潜规则的有效手段祇能是民主。民主意味着民众和媒体对执法者的监督,这就使政府无法成功对执法者加以约束的问题不再成为问题。当一个执法者明白他的恶意执法不会有“低风险伤害权”作保障时,他绝不会傻到以把自己搭进去为代价而随意侵害弱者。
    我不相信越来越频繁的袭警、杀城管,杀官员事件会直接导致一个政权的倒台,民间暴力不能改变现代社会的基本走向,祇会造成越来越多鱼死网破的悲剧。但这种暴力反抗会严重弱化政府的执法能力,降低全社会的运作效率,并为“无直接利害冲突”创造条件,增加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几率,最终为“天鹅绒革命”提供充分的舆论基础——那些在网上为警察和城管被杀叫好的网民,很可能就是明天涌上大街的人!因此,政府与其赋予执法者在专制政体下几乎不可能受约束的权力,不如主动开启民主政治的大门,使社会循着理性、稳定的健康路径转型。既然“和谐社会”的目标已经确立,就祇能以民主理念改写全社会服从于潜规则的历史,使人们不再生活于仇恨和对立之中,使权力与权利和平相处,否则,和谐祇是镜花水月,我们这个社会将面对的,是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重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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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杨宽兴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7年6月29日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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