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号-透视台湾 曾建元简介 曾建元文章检索

 
第二共和立足台湾胸怀中国/(台湾)曾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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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共和立足台湾胸怀中国

(台湾)曾建元


    国立台湾大学国家发展研究所教授陈明通、国立台北大学法学系教授陈慈阳、国立中央大学法律与政府研究所副教授陈英钤等人3月18日于台湾智库、中华亚太菁英交流协会共同假台大法律学院暨社会科学院国际会议厅举办的“审议式民主──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宪法草案”研讨会上,正式公布由其所主笔的《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宪法草案》。

    《第二共和宪法草案》实际脱胎于民主进步党第二阶段宪政改造研议委员会所研拟的《中华民国宪法修正草案》内阁制版,自去年年中开始,民进党即委由陈明通主持内阁制宪法修正草案的起草,但后因党内对于民进党历来主张之总统民选遭到舍弃,以及总统制自始未纳入讨论而出现异见,乃要求宪改会另提总统制对案,因此有两案并陈之民进党宪法修正草案于去年9月24日《台湾宪政的困境与重生──总统制与内阁制的抉择》研讨会上之公布。陈明通主导的民进党修宪工程强调不动《宪法》总纲,废除《增修条文》直接修改《宪法》本文,不动《宪法》总纲即不变动《宪法》有关领土及国家符号之有关规定,因此纵使以全新《宪法》文本来取代现有《宪法》,仍为制宪正名与主权独立论者感到为德不卒,陈水扁总统乃于民进党宪法修正草案公布之日喊出宪改可涉及领土变更议题,又利用10月15日前总统府资政辜宽敏八十宴回应辜氏第二共和宪法之主张,总纲不动之原则乃出现动摇,民进党政策委员会前副执行长罗正方即就民进党宪法修正草案关于主权问题之处理整理出几个方案,其中包括陈明通一度在宪改研议过程中提议之有关于中华民国主权历史变动与现状表述的主张,但由于与原先不动总纲的原则有所抵触,且与民进党宪改研议之程序有所违背,因而未为宪改会补充纳入民进党宪法修正草案。不过,陈明通则另应陈水扁总统邀请,依第二共和之思维,处理台湾主权问题,而与主稿民进党内阁制版本的学者陈慈阳和陈英钤,继续内阁制宪法修正草案之研拟,遂有日前以个人名义公布之《第二共和宪法草案》问世。

    《第二共和宪法草案》与民进党宪法修正草案内阁制版本的主要差异,即在于总纲不动原则的修正,也就是以宪法前言表述中华民国主权的历史变动与现状,在此同时,再纳入陈水扁2001年元旦祝词所提出之统合论主张,即欲在两岸经贸和文化统合所建立的互信基础之上,与对岸共同寻求两岸永久和平、政治统合新架构。而由于我国在第七次修宪后将公民投票纳入修宪及领土变更程序,故而涉及修宪的两岸政治统合,还必须交付公民投票做最终的决定。《第二共和宪法草案》所提出之宪法前言乃为:“中华民国创立于1911年;但是,1921年7月蒙古人民共和国独立,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其后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中央政府因此播迁来台,国家管辖领域仅及于台澎金马与其附属岛屿,以及符合国际法规定之领空、领海与邻接水域。”“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任何形式政治关系,须经对等、和平协商后,交付公民投票。”“台湾海峡两岸终局政治安排未协商完成前,特制定中华民国第二共和宪法(简称台湾宪法),适用于国家现行管辖领域范围,原宪法相关章节条文及增修条文,停止适用。”

    至于《第二共和宪法草案》与陈水扁总统3月4日在台湾人公共事务会25周年庆祝晚宴提出之“四要一没有”新主张中的“台湾要独立”、“台湾要正名”、“台湾要新宪”的关系,《第二共和宪法草案》作为台湾新宪法文本,以台湾为单独之宪法适用法域,与台湾主权独立的精神相容,简称“台湾宪法”,又使“台湾”在宪法上与中华民国第二共和等义,亦为正名之权变方式,然而,更重要的是,《第二共和宪法草案》基于公民民族主义尝试融合国内统独论争,并基于国民主权与人民自决论寻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政治统合,其苦心孤诣,乃殊值吾人敬佩,亦值得国内各党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认真看待,其一方面力求以一完整之宪法文本重整台湾之宪法秩序,但又承认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为特殊国与国关系、台湾海峡两岸之终局政治安排尚未完成,可谓立足台湾,胸怀中国,故而第二共和或新共和的概念能够取得国内独派、统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方之谅解,亦即使独派放弃建国正名、统派承认台湾主权事实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法强加以法理台独之指控,则使各方皆同意以民主的公民投票程序作为解决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独分合的唯一方式,未尝不是一个值得朝野政党及国人共同努力追求的目标,此较之消极之不动总纲,或许更能呈显出台湾与中国间之特殊关系,以及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统合之终极目标。

    惟就法学之角度,《第二共和宪法草案》所见之前言文字,则尚有若干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现行《宪法》制定之时,蒙古人民共和国已经独立并获我国承认,外蒙古人民未参与现行《宪法》之制定,故而《宪法》上所谓固有疆域本即不包括外蒙古,政府只要澄清此一历史事实并再加政策宣示,即可厘清台湾与外蒙古之法理关系,实无必要在《宪法》中去交代国家与特定外国之关系,这在比较宪法上,除了殖民地独立之国家叙述其与殖民母国之反抗史外,可谓绝无仅有;其次,本国宪法并无承认特定国家法人的义务,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虽为有效统治中国大陆之国家,但不代表中华民国必须予以承认。宪法为本国人民之社会契约,《第二共和宪法草案》是台湾人民在中华民国国家分裂现状下针对台湾宪法秩序之所需所共同缔造的宪法文本,只要表明中国大陆地区脱离中华民国管辖之事实,即已足说明制定台湾新共和宪法文本之必要;第三,既无必要在《宪法》上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则就不必特别处理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系,只要处理台湾与中国大陆地区任何形式政治关系之重建原则即可,而此一原则即为“对等、和平协商后,交付公民投票”;第四,法律用语讲求意义精确,“第二共和宪法”或“台湾宪法”之提法皆为政治语言,其涵义易起争议,不宜列入宪法法文。举例而言,世代论坛即依循李登辉前总统之定义,主张第一次修宪后之中华民国即已进入第二共和,陈水扁亦曾有第二共和为现在进行式的说法,新宪法制定后的台湾新共和为中华民国的第几共和,并无以《宪法》加以定义的必要。《第二共和宪法草案》只要说明新宪法“适用于国家现行管辖领域范围”就够了,至于原《宪法》相关章节条文及《增修条文》,只要经过废止程序便停止适用,并无需特别说明,而且除非中华民国重新统治中国大陆,其亦更无恢复适用的可能性。盖《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不宜以限时法的形式订定,“台湾海峡两岸终局政治安排未协商完成前”的实施时间条件应当予以取消;第五,“台澎金马”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诸岛的简称,为国家现行管辖领域范围所及之地区,亦为新宪法规范效力所及之地区,固应明定于《宪法》,以凸显国家分裂之事实,但亦无如直接写为“台湾地区”,此因“台湾地区”在现行法制中本有其特定涵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即规定:“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而若要精确描述“国家现行管辖领域范围”,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则亦不宜使用简称,而应明确罗列书写如“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的逻辑,台湾海峡两岸分治的现状,并不是“分裂”,中国在法理上仍处于统一的状态,《第二共和宪法草案》将两岸分治的现状明订入《宪法》,并且自限《宪法》的规范效力,使国家领土和宪法法域的概念相区别,根本未达致台湾领土主权法理独立于中国之外的阶段,所以并未抵触该国《反分裂国家法》的规定,这一点虽不免令台湾人民感到失望,但至少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依《反分裂国家法》对台湾动武缺乏一有力的法律事由。

    《第二共和宪法草案》尽管在文字的运用处理上有若干瑕疵,毕竟瑕不掩瑜,为台湾的统独论争和两岸间的永久和平打开了一条出路,我呼吁国内及两岸的有识之士,不要一开始就全盘否定陈明通等人的努力,而无妨以此为起点,继续探索台湾内外关于台湾主权定位的可能共识基础。(民国96年3月20日凌晨3时40分于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橘县尔湾市盛马利诺社区。)

    (作者为台湾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助理教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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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曾建元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7年4月29日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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