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号-封面主题 武中立简介 武中立文章检索

 
制止精神病院监狱化....(四川)武中立

调整百分数变化字体大小 按最右边的“□”键全屏显示

 

 

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制止精神病院监狱化
——致两会代表委员的公开信

(四川)武中立


尊敬的胡锦涛主席、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贾庆林主席、萧扬院长、贾春旺检察长:

尊敬的两会代表委员:

    您们好!

    逢今年两会召开之时,我向你们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尽一个普通公民的义务。

    据我认真细致的了解,搜集,调查,分析,自1949年特别是1978年至今,在中国大陆存在着精神病院监狱化的人权侵犯事实,即中共基层党组织或有不良居心者威胁甚至直接将持不同意见的正常人鉴定成精神病,并关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而且数量不少 .近60年来的受害者有林昭,张志新,高智晟,郭飞雄,胡佳,王万星,毛恒凤,刘新娟,汪国才,黄燕萍,裘金友,汪国强,熊亮,谭林书,胡敬,郭国汀,武中立等等,其中多人我有交往,从医学专业和常识的角度来看,他们根本就没有精神病。这样的情况如不加迅速制止,会有蔓延趋势。精神病院监狱化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行为,是反人类暴行,在国际国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它违背了中国宪法、民法、刑法,也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抵触 .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规定,“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这些法律在中国大陆不能有效制止精神病院监狱化泛滥,所以有必要制定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干预。虽然卫生部已将《精神卫生法》列为2007年和2008年的立法计划,但是我还是有必要向您们有测重的建议:

    1.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

    2.《精神卫生法》应当公正合理科学地规范精神病院强制诊断鉴定,住院治疗的标准,条件,程序和监督,责任。

    3.《 精神卫生法》应当明确保护人权的内容。

    4.《精神卫生法》应当要求提高精神卫生医护人员的素质,通过培训,让其认真学习精神病学,法律,道德,逻辑学等相关知识,扩大知识面,合格者才能从业。

    5.对搞精神病院监狱化者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尊敬的胡主席,吴委员长,贾检察长:不幸的是,您们母校清华大学的党委就是有法不依,疯狂搞精神病院监狱化的典型,在武中立(清华学号7804153)事件上,大耍市井无赖,让世人耻笑,请管教管教他们。

    顺祝平安!

    武中立 敬上 2008年3月5日◆

相关文章
作 者 :武中立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8年3月25日15:44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