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与中国法制滞后
(四川)李咏胜
2006年4月21日晚,河南打工青年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柜员机取款,因多按了一个0,竟然从中取出了1000元,此时他实际存款仅有101 元。狂喜之下他连续取款5次。当晚回到住处之后,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后经警方查实,他俩先后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其中许霆取款人民币15.5万元,郭安山取款人民币1.8万元。事发后郭安山因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而潜逃后被抓获的许霆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一审判决经媒体爆出后,引起举国报民议论纷纷,网民说三道四。也使得许多像我一样本来对中国的法律没有感觉的人,开始对中国的司法有了痛感。于是也跟着胡言乱语几句。
其实许霆案在一个法律与现代化同步的社会里,本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但它在我们这个法律总是与时代的进步慢几步的特殊国情下,触及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敏感地带”——法的滞后问题。认真查看许霆案,如果说它是一个有法可依的案件,那么一个这么小的案件,怎会引发整个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呢? 问题就出在它的所依之法上:即盗窃金融机构罪。其司法解释是“盗窃金融机构超过十万元的,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法”。而这条法律是什么时候制定的呢?大约是10年前的1997年。那时的金融机构又有那些呢?大慨也就祇有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四大家族了。至于柜员机这个新玩艺儿,恐怕许多当时的金融专家和法律专家与我一样陌生。但10年后的今天,柜员机作为金融机构为民服务的一种便民工具,已经成为了社会共用之器,没有人会反对用它。因此此案的一个法律悖论是:我们把当时柜员机还没有出现时制定的法律条文儿推之于今天的社会,那么有人以秦法、汉法、甚至以清律来判汉人有罪无罪的话,恐怕大家也就扯平了,能说我们这些后汉人是无罪的。
再说许霆案之所以能够发生,如果“金融机构”不失职失责,他与郭安山再有偷天的本事,也是不可能犯成此罪的。因此把金融机构的有责都归于许霆的的盗窃有罪,是很难服人心的 .须知金融机构的责任就是为百姓看财理财 ,怎能会一不小心被许霆们给骗了去呢!再说今日的金融机构,每天运款时都是荷枪实弹,因而把柜员机定为金融机构,它的安全保卫系统何在呢?法院又是根据什么法律把柜员机升格为金融机构呢?至少当前中国的法律还找不到一个于法有据的条文。这等于说,失主不小心丢了钱,被一个人拾到了不还,又拾到了许多钱。最后法院的判决是失主失钱无责,而拾到钱的人为盗窃。这显然是一个利用社会工器对社会弱势人群施加重刑的典型案例,很值得引起关心中国法制建设的有识之士们研讨。譬如打公用自动电话。电话机出了毛病,你塞进一毛钱,它倒找给你两毛钱。你把两毛钱揣进兜里了,这当然不对,如果你见有便宜可占,又一次一次地塞钱进去,结果把更多的钱揣进自己兜里。这当然更不对。但是这和一般的“盗窃电话局”毕竟有所不同。反过来,打过公用电话的人多半都遇到过这种事:电话机出了毛病,你塞进钱去打不通电话,塞进的钱却退不出来了。除了自认倒霉,你有什么办法?你没法让电话局退你的钱。你可以批评电话局不注意维修工作,你能说电话局贪污了你的钱吗?许霆应当受惩罚,但是给他定上“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是不合适的。
总之,许霆案的发案原因和一审判决都祇能说明这样一个问题:中国现行的法律是与时代滞后的法律,已不能解决现代社会生活中的社会问题,它必须“与时俱进”,才能起到维护国家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的核心作用。中国走向现代化强国的路正长,走向法制化社会的路也正长,而保证它不走弯路和邪路的关键之处是法律的与时俱进。
(2008.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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