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角中的公民社会——寻求权利与权力的对治
(山东)牟传珩
公民社会是宪政民主的必要条件
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现代宪政民主的基础。美国学者阿兰。S.罗森鲍姆在《宪政的哲学之维》一书中指出,“西方民主社会的近代宪政主义通常都包含一种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这里所言的“市民社会”,即公民社会。所谓公民社会,指的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的总和。主要是国家和私人之间的中介性社团领域,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结社)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权利或价值。西方国家从17世纪公民革命以来,社会结构从政治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二元结构过渡到政治领域、公民社会和私人领域并存的多元结构,实现了成熟的宪政民主。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宪政问题,宪政民主是实现个人权利的根本途径。
宪政视角中的公民社会,是以公民概念为基础的。公民是宪政价值的基石,其在法理上的表现就是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既是政治国家对其成员身份、地位的法律确认,又意味着公民个体“”同意“”归属于某个政治国家的观念,是国家统治权的来源。公民社会则是一个以社会成员人格独立为原则的社会。公民人格的独立,是通过公民资格来实现的,而公民资格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规范界定的。权利使自然人成为构成国家的个体单元,公民概念使公民个体获得了自主与独立。
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看,西欧宪政体制是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与王权国家之间斗争与妥协的产物,西方古典宪政思想之要义就在于分权制衡的对抗性原则与模式,这种原则与模式既要避免少数人的独断,也要避免“多数人的专制”,宪政秩序就是要寻求这种平衡性。由此不难理解,“宪政是一种平衡机制以及由此达成的平衡状态”。宪政民主制度就是要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并借助于公民社会与政府管制形成对治,来寻求平衡,体现公平。由此可见,公民社会是宪政民主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
人类政治斗争史证明,单个的、分散的公民根本无力直接面对国家,更不可能与政府权力相抗衡。祇有当社会能有介于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自愿参加,并以自治为基础的权利共同体与活动领域,形成与政府权力对治的另一翼,才能实现“”有限政府、充分人权“”的宪政目标。从这一意义上理解,宪法的主要任务不仅在于限制政府,更在于创立和保护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公民社会。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坦《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一书中认为,“一个立宪政体乃是这样的政体,其中的私人领域得到保障,不受行使政治权力的侵犯。”在这个私人领域,要形成以自治为基础的权利共同体,就祇有结社。因此,结社自由不仅是宪法必须确认的自由,也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基础。公民社会通过公民自愿参加的各种结社活动,即成为各种团体、组织的成员,形成自治、自主领域,由此才能为公民支撑起“”不受行使政治权力侵犯“”的自由支配空间。这样的结社团体,实际上是宪政民主为公民提供的安全庇护所。这对社会弱势群体来说尤为重要。同时,公民个人也利用其所属的组织、团体来对抗其它组织、其它团体,从而避免孤立的个体所处的不利地位。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理解,公民社会对于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观念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公民社会对政府权力的制衡
从宪政角度分析,对政治国家而言,公民社会构成了对政府权力的重要制衡力量,本文称之谓“权利与权力的对治”。为维护自身的独立和利益,公民社会必然要求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约束,形成公民社会对公共权力的反制。从宪政意义上认识,公民社会的真正要义在于,所谓倡导社会公民的权利意识,就是要将公民权利提升到与政府权力平等制衡的地位。真正的公民应该是宪政意义上的公民,宪政目的并不是为执政者服务,而是为公民行使自身合法权益服务的。本文认为,推行宪政的主要途径不是单向的,而是两翼的:一是通过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地方自治,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从寻求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平衡的角度,确立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对治。托克维尔①曾经就指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还有另外一种重要方式,即“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实质就是以公民社会制约政府权力。宪政就是要通过落实宪法对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公权力的权力、权利与义务的不同规定来实现彼此的分离,宪法、法律及传统对两个领域各自的权利(权力)义务的不同规定,使公民社会获得通过法律及其特有的手段实现与政府权力相抗衡的规范形式。自主、自治的特性,是公民社会的根本特征:“权力与权利的对治”,则是宪政辩证理论的出发点。
近年来,世界各国正在发生一种重要的社会结构性变革,被舆论称之为“全球结社革命”,即国家和市场以外大范围的社会机构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些机构被冠以“非营利的”、“自愿性的”、“第三的”或“独立的”部门,包括政党、媒体、维权联盟、利益集团、监督群体等成千上万的环保组织、消费团体、人权组织、反腐败组织、医疗诊所、学校、职业协会这些非营利部门构成了公民社会。
中国遏制公民社会背弃宪政原理
然而,在现代中国,由于有宪法无宪政的现实,导致国家观念中长期认同“大权力中心论”,主张政府审批、约束民间社团,遏制公民社会形成。这从根本上背弃了理性配置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平衡的宪政原理。早在中共建政之初颁布的《共同纲领》,曾在形式上赋予了公民结社自由权,但从来没有兑现。上个世纪90年年后,政府对民间组织管理先后出台了若干政策性规定,这使基层民间组织产生的准入条件更为苛刻,凡是未经挂靠登记的民间组织一律被视为非法组织,遭到强制取缔与暴力镇压。因此导致了中国的公民社会无法发育,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非正常的剧烈对抗中,但却不是“权利与权力对治”的宪政事实。长期以来,中国政府根本不受民间社会制约,反倒成为了遏制和打压公民社会生成与成长的衙门。在中国政府的潜意识里,一向视公民社会为西方的“舶来品”,把反腐维权类民间组织看成是抵制政府的异己力量,甚至是敌对组织。特别是官方看到民间组织在苏东剧变和东欧“颜色革命”中所扮演的反政府角色而杯弓蛇影,认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势必会削弱党对社会的一元化控制权。故此政府过于敏感,常常采取打压态势,因而阻隔了中华民族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从民间组织到公民社会发展的道路。
公民社会是推动中国宪政建设的重要动力,民间组织的缺乏,正是中国不能完成宪政变革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如何对待民间组织的态度,就成为了一种解读中国政治改革状态的模式。 21世纪的中国,在国家权力体系相对松弛控制下,中国民间组织有所增长,一些异议人士和民间自愿活动日益活跃,如类似法律救助、艾滋病调查、“绿色江河”、“地球村”等维权组织和环保组织,还有各种业主委员会、俱乐部等等都有了一定的空间,开始推动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形成。一些网络联盟的组成,如“反流氓原件联盟”的出现,便是最有说服力的事实。此据学术界兰州“促进民间组织发展”的研讨会专家调查得出结论:中国90%以上的民间NGO未获得国家现行法律的认可,也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发展受到极大限制。
近两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财富的增加,公民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提升,以及独立、多元经济主体的成长和壮大,独立人格和公民社会正在逐步发育形成,由于民众自下而上的推动,中国公民社会开始生成。例如,民间自发的竞选组织冲动,正在激活文本宪法中的内在民主因素,表明不断增长的中等收入阶层要求参与政治的主动性和维护公民权利的意识成熟。2008年,完全有可能成为现代公民社会崛起年。这次抗震救灾中的大量民间自愿者的涌现及其作用得以昭示,中国民间社会中蕴藏着巨大的自愿结社冲动。公民社会的本质在于民间维权,而恰恰当今中国最需要的那些反腐维权方面的民间组织,却仍被政府严加拒绝。
当前,中国之所以腐败深入到公权力体系的骨髓,社会矛盾日趋尖锐且难以排解,除了没有宪政制度上的“以权利制约权力”原因外,更在于政府权力不受公民社会的权利对治。中国要想迎接宪政时代的到来,促进民间组织的成长是其关键。但公民社会的成熟,必然要伴随着整个国家的立宪进程与制度变革,并通过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博弈实现。当下争取公民结社的自主权与参与权,应该是最重要的公民维权运动。民间组织的顽强生存与发展,会大大推动这一过程的完成。其实公民社会的前景,就在于能够形成公民的自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并演化成公民社会力量,以推动整个国家的民主化。在此过程中,公民通过结社的形式,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影响社会规则的改革与公共资源的再分配,以形成足以抵制政府权力侵扰的公民社会发展,是实现宪政民主现代化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因此,从这一意义上看,杨建利先生发起的“公民力量”运动,是把准了推进新形势下民主运动的主脉,它的直接指向应该就是国家的宪政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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