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号-理论探索 应克复简介 应克复文章检索

 
中国公有制私有制价值重评..(江苏)应克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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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公有制、私有制的价值重评

(江苏)应克复


公有化为目标的“三大改造”是大灾难


    毛泽东建构了公有制一统天下,断言“祇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事实唱了反调。公有制专政下的中国,经济萎缩,物质匮乏,百姓贫穷,饥饿,到处是恐惧,是屈辱,是苦难,是人的权利的失落与剥夺,……

    改革启动之后,“万恶之源”的私有经济复苏再生,并且崛起,成为市场经济的宠儿。中国已成了另一个样子。至少告别了贫穷。遗憾的是在官方的话语中,至今将私有经济称之为“非公有制”经济,视为异类。

    马克思在27岁之年宣告:“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这是《共产党宣言》中最重要的结论,毛泽东对此自然刻骨铭心。他在登上权坛高位之后,不遗余力地实践这一旨意,结果把中国引向绝路。

    不过马克思还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列宁却无视马克思这一关照。十月革命之后他把注意力转移到小生产者身上,频频地向这个群体发起攻击。他认为农民“是一个非常广阔和极其深厚的资本主义基础。在这个基础上,资本主义得以保留和复活起来,而且同共产主义进行极其残酷的斗争。”

    毛泽东热衷于列宁。早在立国之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毛就说“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他在那时就注意到农民会与共产主义格格不入。1951年当一些农民才分得土地时,毛就倡导互助合作、土地交公,从此一发而不可收。从互助组到初级社,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向公有化不断地跳跃,时间不过6年。“共产”的力度不可谓不大,其速度不可谓不快。这个过程无非是农民的权利不断地遭受“剥夺”的过程。至于对资本家的“剥夺”更不在话下了。

    现在公有制一统天下已经不再。但我们不能忘记苦难的过去,这里曾经有几千万人在绝望中死去。我们要为他们铭写碑文。更重要的,近30年的经济改革可称之为是一场“改造之改造”,是对当年改造之主体—公有制的改造(政治改革也是如此)。

    对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研究,其意义还与人类的生活切切相关,涉及到对人们行为的善和恶作出最基本的道德评价,对善法和恶法作出最基本的法理判断,对制度的文明与野蛮、先进与落后作出最基本的历史评定。这个问题,对于认识人类的文明史,对于中国人认识当前的世界与当代的中国,实在是一个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共和国史上所经历的几次灾难已成定论,那就是:“反右运动”(1957年),“大跃进”与“大饥荒”(1958—1961年),“文化大革命”运动(1966—1976年),“六四”屠城(1989年)。本文表明,以公有化为目标的“三大改造”运动后患无穷,也应列为共和国史上的一大灾难。


公有制的基本难题


    在人类思想史上,对私有制的谴责连绵不断。到了资本主义早期,批评私有制形成了一种思潮。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学说对资本主义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批判。他们分析资本主义制度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即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以及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指出资本主义的丧钟已经敲响,它为自己准备好了掘墓人——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必须以暴力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马、恩的学说其影响超越了西方世界,对中国尤为深刻。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分析以及若干结论,对中国人来说成了金科玉律。“以阶级斗争为纲”实际上是批判资产阶级为纲,因此,灭资、批资、斗争的运动此起彼伏,“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这一切充分表明毛泽东时代对资本主义文明十分无知又十分野蛮,导致中国愚昧、专制与贫穷。幸好马克思的理论对资本主义的发源地与大本营没有产生颠覆性挑战,这是令人深思的。

    公有制在未经实践之前,对公、私两种所有制的孰优孰劣,一直是个悬案,难以定论(从人类的思想资料看,对公有制的评说比私有制要好得多)。现在有了大面积几十年的实验,人们如梦初醒:公有制并没有像理想家们所想像的那么美好。它的弊病在世人面前一一暴露。社会主义公有制优越性的神话被打破了。

    一些经济学家评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短缺经济”,就是物质匮乏,社会贫穷。上世纪60——70年代的中国是一个“票证的时代”。每个人、每个家庭失去票证就寸步难行。购买各种生活必须品除了人民币还必须支付相应的票证:粮票、油票、肉票、布票、蛋票、豆制品票,等等,还有购买某些工业品的工业卷。经济学家还评说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患有“投资饥饿症”。一个企业、一个部门、一个地方政府,总是不断地伸手向上面计划经济部门要钱、要设备、要项目。不要白不要,管它是否急需、要来是否用得上。掌握着人、财、物大权的政府主管部门源源不断地将各种资源调拨各处。但是,你无论下拨了多少,总是满足不了众多“儿女们”的需求,他们永远表示处于“饥饿”状况。这其中浪费了多少资源,谁说得清。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自称为“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有计划”不假,但这种计划不以市场(那时压根没有市场)需求为前提,不以社会消费与社会需求为目的,而是从长官意志出发,以经济指标的增长为目的。“按比例”也是主观设定,因而常被“比例失调”所嘲弄。而不切实际的“高速度”,在实践中往往一再碰壁,欲速反慢,不得不放慢速度,压缩指标,吞下浮夸的苦果。

    上面说的祇是公有制加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某些经济现象。那么,现象背后的本质是什么呢?这就需要探讨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在的基本矛盾。

    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前者是其主体。全民所有制又称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的概念,从逻辑到实际运行都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

    全民所有制概念之意即生产资料属全体人民所有。从理论上说,祇要你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你就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可是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或作为全体人民中的一部分,或某个个人都不可能直接地亲身占有、支配、运用、享受属于他们所有的那部分资产。因此,全民所有制下的资产为人民所有便祇具有名义与道义的意义。实际掌握庞大的国有资产的是政府的相关部门;这些部门制定计划,下达指令,调配资源,指派官员,聚集并分配利润。所以实际情况是,全体人民同归于他们所有的资产是相分离的,全民资产的命运与他们无切身关系。至于国有企业的工人,他们倒是与这些全民资产朝夕相处的,而且他们是国家的领导阶级,是企业的主人。可是这也仅仅是一种名义。实际情况是他们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与领导者的领导,并没有发言权,祇有私下发点牢骚。主人的义务与权利是完成任务,安全生产,不出废品,领取微薄的工资,享受低水平的福利劳保。与其说是主人,不如说是国家企业中的雇佣劳动者。

    现在我们再来考察与全民所有制发生着另一种关系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情形。他们是全民资产的主宰者。他们无须经过所有者的同意,对这一资产就拥有占有权、支配权、分配权、处置权以及经营活动中的决策权。这些官员在运营这些资产时所采取的方法与措施,并非都十分正确与正当。他们的领导与管理,其后果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国企的老总与政府有很大的权力,但都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权与责不对称,也不可能对称。这同私营企业存在莫大的差别。私企老板必须承担亏损的责任。当然,在私企那里,如果盈利了就是老板的。对于国企老总,企业的利润不能落入他的口袋。这里,权力、责任、利益三者互相脱节。他们有投资决策权,但不承担投资风险。他们有经营管理权,但不承担亏损责任。他所管理的企业如果创造了可观的利润,必须如数上缴,他的收入依然是那份定额工资。他是个经济人,因为他所面对的是完成经济指标。他又是一个政治人,不但因为经济是为政治服务的,更因为他是政府指派的一个官员。他代表国家行使他的职权,这同政府机构中的大小官员并无差别。这种具有双重色彩的身份说他是实业家不如说他是一个行政官员。作为行政官员,服从上级,对上级负责,才是他的安身立命之道。更何况在“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的“极左”口号下,国有企业能正常运转就算是不错的了。因为他是一个受制于政府的官员,当市场信息与上级指令相矛盾,或上级指令滞后于市场信息的情况下,他的选择祇能是服从上级。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或被淘汰属情理之中。

    综上所述:成千上万的国有企业不无种种弊病,更无良策克服由这个制度产生的矛盾。这个矛盾就是: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与国有资产是相分离的。作为经营管理者的政府官员,虽然可主宰国有资产,但不会悉心地去照管与关爱。所有者与管理者对国有资产(公共财产)都漠不关心,浪费、失策、亏损、流失等都不会痛心,也无人负责。工人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于是,整个国有经济大动脉缺乏动力,缺乏活力,也因此缺乏效率与效益。这是国有企业的通病与痼疾。中国的企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至今是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还要补充一句,世界各国凡是国有企业,上述的现象与矛盾都在所难免,祇是大同小异。


公有化在中国农村的惨重失败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申明,中国革命之后是有多种经济存在的新民主主义社会。1949年的《共同纲领》也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第三条)。但开国不久,毛就将当年的理论作废。1951年8月间,毛就组织起草关于互助合作的决议,针对《共同纲领》中关于“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所得土地的所有权”的规定,他责问:为什么不能动摇私有?此言颇有皇气与霸气,毫无法律意识,轻率地推翻《共同纲领》中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庄严承诺,是以后农村公有化与国家一系列灾难事件的祸根。

    1953年6月毛泽东提出关于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总路线。10月、11月两次谈话明言要改变农民的个体所有制。他说:“总路线也可以说就是解决所有制的问题。”“现在,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都是合法的,但是私有制要逐步变为不合法。”。他还说: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合作社有低级的,土地入股;有高级的,土地归公,归合作社之公。10月中央召开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这是由注重互助组转向合作社的一次转折性会议。1954年全国掀起了办社热潮。由于贪多求大、强迫命令,邓子恢(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提出了“停、缩、发”三字方针进行整顿。 1955年7月,毛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开展了建国后全党范围第一次“反右倾”斗争。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决议,贬斥中央农村工作部犯了“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农业合作化运动于是势如破竹。至1956年底,入社农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6。3%,其中高级社占87。8%。另外,1955年冬到1956年春又掀起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热潮。至1956年底,合作化的手工业人数已达91。7%;公私合营的工业企业达7万户,总产值占原私营工业总产值的99。6%毛泽东原设想在10—15年实现三大改造的任务,却在短短的4年之内实现了。毛多次向人说:1949年那样大的胜利并没有使我高兴。到1955年,当我看到有那么多的农民参加了合作社,接着是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我开始高兴了。

    合作化运动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场“剥夺”。基层干部和农民把集体化称为“归大堆”,“第二次平分”。“耕者有其田”是农民的长久期盼,也是积极参加共产党革命的动因。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土改分得的土地祇是过了一下手而已,立即被“共产”了。而且,农民在合作化运动中被剥夺的不仅仅是土地、牲畜和农具,还有自主经营权。从此,他们在生产活动中成为被动者。土地等财产权和自主生产权的丧失,也是人权的丧失。当然,在毛的意识中是没有人权概念的。

    然而,合作化对农民的“剥夺”,还仅仅是初级阶段。

    1958年,毛泽东又发动“超英赶美”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一场更激烈的“剥夺”风暴来临了!8月毛在北戴河会议上说,人民公社有共产主义萌芽。产品十分丰富,粮食、棉花、油料实行共产。道德大为进步,劳动不要监督,要他休息不休息。人民公社大协作,自带工具、粮食,不要计件工资,是对资产阶级法权的破坏。他还说,过去革命打死很多人,是不要代价的,现在为什么不可以这样干呢?他还说,人民公社的特点一曰大,二曰公。大,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了不起。公,就是社会主义比合作社多,把资本主义的残余,如自留地、私养的牲畜逐步去掉,搞公共食堂、讬儿所,全体劳动妇女可以解放。可见,“人民公社”运动就是一场“共产化”、“国有化”运动。

    北戴河会议根据毛泽东讲话精神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至9月底,《人民日报》宣布全国基本实现了农村人民公社化;此时距《决议》公布仅20天。与此而来的是“五风”狂潮袭击广袤的农村。即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强迫命令风,干部特殊风。五风的核心是“共产风”。“五风”的风源来自毛泽东在视察中和党的会议上的一系列讲话。

    所谓“公社化”就是将各合作社的全部财产为公社所有。公社一级享有极大的调拨权。它可以调拨各大队的劳力、资金和财产。这种调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兴办工业、大炼钢铁等。这种调拨还用来填平穷队与富队之间的差别,实行平均分配。公社还享有生产指挥权。公社化之后,原来农业社的生产要听从上级的命令,生产经营权也被“共”了。“共产风”还刮到每家每户,不仅“共”生产资料,还“共”农民的私人生活资料。作为人民公社示范的样板河南省遂平县碴岈山人民公社的简章规定:“社员入社后,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并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私有资料转为全社公有”河北徐水县的一些地方连社员家里的箱箱柜柜都收归公有。社员说,除了一双筷子、一祇碗是个人的,其他都归公了。

    从合作化到公社化毛泽东关于对农民的生产资料乃至生活资料进行“共产”与“剥夺”的言论,大大“发展”了马克思关于剥夺资本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理论,是对马克思关于消灭私有制思想的恶性扭曲,也是对人民实行专政的基础和基本构成。

    面对“共产风”的袭击,农民无力抵御,他们的反抗祇能是“怠工”。人民公社宣称“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农民对此以“出工自由化,吃饭战斗化,收工集体化”加以对抗。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好坏不分,强弱不分,大人小孩不分,结果是懒汉欢天喜地,青年人大不满意,老汉们唉声叹气,于是出勤率下降,劳动生产率下降,劳动质量下降。基层干部出于来自上面的压力,采取强迫手段,像赶鸭子一样叫农民干活。有的干部动不动打人,完不成任务打,出工迟到也打。由于实行集体食堂制度,干部以控制食品分配的权力胡作非为,动辄以克扣饭票来威胁农民。干活迟到的、误工的要克扣饭票,因饥饿或生病不能干活的,或讲干部坏话的都要克扣饭票。干部们就这样掌握了群众的生死予夺之权。

    公社化期间的农民实际上已沦为农奴。他们有限的财产被“共”了,他们的自主生产权被“剥夺”了,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失去了保障,最后,人身的自由权、生命权也难逃厄运。因此,人民公社实际上是共产制度下的农奴制(说农奴制还算是轻的,因为没听说历史上的奴隶制下有几千万人被活活饿死的悲惨记录),这是至今研究这段历史的学者们所没有看透的。

    大跃进、公社化运动造成了农业生产力的严重破坏和3年(1959——1961)的“大饥荒”。1960年粮食产量仅1435亿公斤,跌到1951年1437亿公斤的水平。农村和城市居民的口粮极度困难。农村人口因饥饿而大量死亡。面对饥饿、死亡的威胁,农民逼迫吃树皮、野草、观音土,乃至食人,令人惨不忍睹。据曹树基(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教授)2005年一项研究成果,1959—1961年中国饿死人计3755。8万人。他的这一数字是建立在对1462个县统计资料“认真求证”的基础上的,这为全面揭开三年大跃进时期饿死人的真相走出了关键的一步。这比中共上台执政前的2129年中203次重大气候灾难的死亡人数之和2991万人还要多764万人。特别需要说明,3年中饿死近4000万人,既不是因为自然灾害,也不是国家没有救济的能力所致。“大跃进”成了地地道道的“大灾难”。

    1959年毛泽东与中共上层开始纠错,在肯定“三面红旗”(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的前提下纠正“一个指头”的问题(成绩是“九个指头”)。毛不能容忍对他所掀起的“共产风”的批评。1959年彭德怀等为民“鼓与呼”,被打成“反党集团”,“右倾机会主义”。1959—1960年安徽等地试行“包产到户”,又遭毛的严厉批评。1962年毛的秘书田家英经调查后向毛汇报,认为“包产到户”对恢复生产明显有利,深受农民欢迎,对此毛说有的时候也不能完全听群众的,比如要搞包产到户就不能听。这样,“包产到户”一直成为一个禁区。毛泽东对人民公社体制的调整的底线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个经营体制一直勉强维持到1978年,到毛去世后才能退出历史舞台。80年代初中国农村普遍推行“包产到户”、恢复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位,成为中国改革的带头羊,这是毛生前不可预料的。


私有制是通向富裕之路


    公有制经济体制中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种种弊端,其试验结果势必是普遍的贫穷!中国经济占世界比重1955年为4。7%,70年代末80年代初则下降为2。5%。这一点到上世纪80年代初即“文革”结束后也为中共上层人士中一些具有开明思想的领导人所认识,邓小平愤愤地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80年代初个体雇工现象露面了,邓小平的态度是不禁止也不宣传。到1988年国家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初步获得了合宪性。那时候强调的是公有制经济的“主体性”与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充性”。维护“主体性”是不能动摇的社会主义原则,这使私营经济的发展受到层层制约。人们对“资”与“私”心怀余悸,如履薄冰。邓小平也祇能使出“不争论”一招为他的改革政策护驾,迂回地找到另一条路径为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开辟通道:那就是市场经济。对于市场经济虽也争论多年,但其敏感性弱于私有经济。92年邓在南巡中大力鼓吹市场经济,辨明市场经济不姓“资”也不姓“社”。不久,市场经济被中共十四次代表大会(1992年)所接受,从此私有经济被迅速激活起来,无孔不入地开拓着自己的生存领地与市场空间。从1978年到2005年,我国GDP从3624亿元增加到18。23万亿元,平均每年增长9。4%。此期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由343元提高到10493元;财政收入由1132亿元增长到3。16万亿元。另据全国工商联《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披露,2004年,内资民营经济在GDP中已达42。8%,2005年底上升到50%,预计未来5年,民营经济占全国GDP的比重将达3/4显然,如果不开放民间私有经济并获得迅速发展,中国这近30年中的经济起飞断无可能。

    中国某些大牌经济学家将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归结为是实行了市场经济,对私有经济这一关键因素有所忽视。人类史上经济奇迹都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出现的,这在资本主义时期尤为突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以及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都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我们要充分估计市场经济对于推动商品经济与企业组织的作用。市场经济与企业组织是一种互动关系;然企业组织是市场的基础。可以说,没有自由的企业就没有自由的市场。我赞同D。诺斯所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我们可以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发展正是当代中国兴起的原因所在。这里所说的“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应当是指私有性质的企业与两权(中介的法人产权与最终产权)分立的股份制企业。经过两种所有制的试验与比较,为人们获得新的认识提供了依据。现在,对于哪种经济形态更利于经济的持久发展,或者说,更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促使社会走向普遍富裕的境地,其答案已朗若白昼,无可非议了。

    也许历史上的一些思想家对私有制的批评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他们没有能看到人类在20世纪所进行的公有制经济在众多国家中的试验。这个试验是在国家权力的驱动下强行推行的,扩展到10多个社会主义国家的10多亿人口,持续达几十年之久,其历史纪录之悲惨比之私有制下人们的生活状况,远远超出人们的想像。

    在与公有制的比较中,人们应当为私有制说几句公道话了。

    1、说私有制造成了社会的不平等,形成贫富对立。可是公有制下难道不是特权者的天堂,官僚主义者的乐园!即使在改革年代,官僚们以改革的旗号作掩护,进行暗箱操作,大肆盗窃国民财富,化公为私,纷纷成为拥有千万、亿万财富的暴富者。“权贵资本主义”成了“改革”的一个丰硕成果,是当代中国腐败势力猖獗的集中表现。

    2、说私有制是一种剥削制度,它对劳动者进行奴役与压榨,从而引起阶级对立。可是谁能说公有制下杜绝了剥削现象呢?问题是公有制下的剥削以权力为基本条件,因而可称之为“权力剥削”,这种剥削方式具有很大的伪善性。权力剥削往往在生产过程之外或在分配中进行,是一种超经济剥削,较之资本剥削更落后。权力剥削在数量上有很大的弹性,难以有一个计算尺度,较之资本剥削更无人道。这种剥削形式长期来使工人、农民的生活处于十分贫困的状况。

    3、说私有制,特别到了资本主义阶段,周期性地爆发了经济危机。可是,公有制下难道不曾出现过危机?“文革”结束之时,中国的国民经济已到了“崩溃的边缘”,而且不是生产过剩危机,是严重的匮乏危机。其实何止是经济危机,还有信仰危机、政治危机(接班人危机、执政危机)、社会危机。 4、说私有制加市场经济,使生产处于无政府状态,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说到浪费,公有制下的浪费则更为怵目与痛心。人们都知道高指标,瞎指挥,劳民伤财;都知道共产风,浮夸风,人心浮动;都知道长官意识,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都知道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款旅游……林林总总,不知浪费了多少国民财富,挥霍了多少民脂民膏!

    此外,公有制经济还具有私有制经济所没有的一些弊病。

    公有制经济是政府包办的经济。除了经营成本高,浪费严重,管理不善外,它使社会在经济活动中成为被动者、旁观者与依附者,每个人失去了自主权与进取性,失去了对生产活动的兴趣。公有制经济是命令经济。发展速度、经济指标与重大决策由最高权力者钦定,然后层层贯彻。它不顾客观规律,发动经济建设的人民战争(如1958年的“大跃进”与“大炼钢铁”),大轰大嗡,弄虚作假,劳民伤财。发展计划受挫,国家坠入深渊。祇缴学费,老不毕业。领导者无须承担过错责任,无下任之虑,反迫害不同意见者。

    开启市场经济后,公有制经济仍享有“主体”地位,“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第七条)。政府在整个经济活动中仍是“主导者”,操纵种种大权(资源调配权、项目、指标审批权、经济生活的决策权与监督权等),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使市场竞争有失公平,还为权钱交易、官商勾结、贿赂公行大开洞门。国企改制,成了官僚们鲸吞国有资产的盛宴。老百姓为改革、也为腐败埋单,社会财富迅速集中于少数人之手。改革改出了一个“权贵阶层”,其孽生之源是官有制经济。

    如果一定要说坚持公有制有什么重要意义,那就是为国家所操控的庞大的国有资产与滚滚而来的利润是极权主义的经济基础,它为极权统治提供物质支持,又是官僚们索取特权享受的物质源泉,因此,作为公有制的国有经济在相当程度上是官僚特权阶层的所有制。所谓“相当程度”,因为国有经济还不得不为社会提供公共需求并承担着国家的前瞻性发展。

    有人说,私有制是同“恶”相联系的,这一点恐怕是无法否认的吧!

    其实这种恶,作为人性的一个方面(人性中也有善的一面)在任何环境下都会有所表现的。说私有制诱发了人性中的恶,难道在公有制的场景下,人性中的恶就消失了。当然不是。问题是,这种恶的表现在哪种制度环境下能引导到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产生较少的消极与破坏作用。这是值得人们仔细思量的。

    人都有需求、自利的欲望,需要得到充分的财富。如果他是以正当手段获得的,并不会受到人们的谴责与法律的惩罚。但社会若不确立私有制的法律保护,那么侵占别人的财富并不认为是行为不当(如1958年刮起的“共产风”,1966年掀起的“抄家风”),这无疑助长了偷盗与抢劫等恶行。以平等为原则的共产主义制度下,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个人利益受到藐视,个人欲望受到压抑,个人积极性受到摧残。大锅饭,养懒汉。出工不出力。平庸者与勤奋者均是“按劳分配”,活得一个样,饿不死,也富不了。社会不是奖勤罚懒,实际上在提倡奖懒罚勤。由此可见,在私有财产制不确立或共产公有制的社会里都存在着一种潜在的消极因素,即人们不愿为个人利益而奋斗。私有制的意义在于使个人奋斗所创造成果均可带来看得见的利益,因此激发了人的欲望、热情、智慧与创造力,激励着人们去竞争、去拼搏,乃至去冒险。这就给社会注进了前进的恒久动力。

    人的欲望和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应当视为正当,却也容易偏离理性,跌入违规的泥潭,因此被人们称之为恶,私有制助长了这种恶,产生了欺诈、掠夺、奴役、征战等罪恶,因此它抬不起头,挺不起胸。其实对这种恶,先前的思想家们并非没有作出过公正的分析。譬如黑格尔认为,善与恶,是编织世界历史的经纬,他称赞“恶”在历史上的作用甚至比“善”更为重要。柏拉图说:“人类的本性将永远倾向于贪婪与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乐而无任何理性,人们会先考虑这些,然后才考虑到公正和善德”。恩格斯以十分清晰的语言道明:“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人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文明社会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动力就是人对财富的追求,或者说就是人性。私有制是与人性相通的制度。否定私有制的空想家们,或者无视人性,或者扭曲人性,或者企图改造人性。他们的美好计划结果都遭到人性的反抗而归于失败!由此也使我们明白,私有制为什么是文明社会的基础而立于不败之地。

    1956年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消灭了一切形式的私人所有制。此后我们经历了一个无私有制的社会。没有私有制的时代也是个人权利失落的时代。社会在一切方面停滞下来了。说停滞还算是不错的。更多的是经受着挫折、动乱的苦难。经过近半个世纪的风云变幻,2004年国家的宪法终于确立“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07年国家又出台了《物权法》(称《财产法》更妥),保护私人财产权开始有了专门的法规。

    私人财产的明确界定与法律保护,这在中共建政以来的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但是,私产与公产的法律保护其地位是不平等的。对于公产,宪法强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私产宪法祇称“不受侵犯”而已。法律用语的差别反映对私产还存在一定的歧视。这比西方国家落后200余年。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就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发表过这样的演讲: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跨入这间已经破损了门槛的破房子。

    现在,我们终于又把私有制请了回来。从废除私有制到重新确立私有制,这一大起大落的震荡,翻天覆地的变化,不过是走了一个圆圈又回到了起点,才终于驶入了人类的文明航道。

    通向富裕之路现在已经比较清楚了。不是“劫富济贫”,使社会依然贫穷;不是“剥夺资本”,使大众成为无产者。而是在私有制下人们以不同方式的努力去正当地获得财富。当一部分人拥有越来越多的财富时,国家就有条件通过合理的税赋政策,实行财富的再分配,调节贫富差异。要消灭贫富差别,不是消灭富人,剥夺他们的财产,而是让富人越来越多,越来越富,然后将他们中的一部分财富流向穷人与弱势者,帮助他们致富,由无产者变为有产者。如此,社会才能达到总体富裕状态。这是西方国家所走的一条成功的道路。


经济体制改革:重建所有制结构


    “单一公有制”已被实践所否定,并不意味着是对公有制的否定。公、私两制,除了性质上的不同规定性之外,各自还因其不同的功能而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需求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任何一种所有制都不可能独坐天下。

    至2005年底,全国民营经济在当年GDP总值中已占50%。须知民营经济这一可观的成就是在市场竞争有失公正与发展条件不及国企与外企的情况下取得的,这说明民企在机制和效率上远优于国企。但从功能方面考察,国企比民企要复杂的多。民企的功能是单一的,仅追求企业的自身眼前的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那种赚钱少甚至赚不到钱的生产它是不会去经营的。这就是它的局限性。当然,民企通过向国家纳税,客观上也是支撑国家职能重要的物质力量。它生产的商品,满足社会各种需求,还提供广泛的就业机会,这些都是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国企的功能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提供物质力量,即为国家控制社会、服务社会与发展社会提供一部分物质保障。国企的这一功能使它追求多重效益:1。除追求经济效益外,还追求政治效益与社会效益(当然不是每一个国企都能同时实现这三种效益)。2。国企的效益具有宏观性,它不是仅为社会某一阶层、某一地区、某一领域提供服务的,它是面向全社会的。考察国企的效益有的不能单纯地核算其自身的盈亏状况。由于它的效益的输出,促使了其他企业效益的增长,促使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就是说,国企的效益有的是通过社会各领域的变化和发展、通过社会生活正常、健康地发展曲折地反映出来的。3。国企的效益还具有未来性,为了社会的发展,国企承办起某些重大的基础性产业与先导性产业(如太空工程)。这些产业由于耗资巨、周期长、风险大、见效慢等原因,民企无力、也不愿承办这些产业,这些任务就义不容辞地落到了国企的身上了。

    国企与民企在功能上的差别,彼此在客观上存在一种社会分工,即他们在经营内容、所居行业应有所不同。认识这一分工法则,有利于形成公、私两制的最佳结构,最大限度地实现各自的功能,使之优势互补,效益互补,协调发展。

    对于所有制的认识,人们至今停留于公与私的界分。其实,有的事物的性质具有多重性。对于所有制来说,公与私祇是财产归属的差别。笔者所提出的所有制功能的论点就是所有制的重要属性。这一论点为我们较为全面地认识所有制的本质开阔了视野,对于重建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很有益处。我们必须超越公优私劣、褒公贬私的狭隘思维框架,进入公私并存、功能互补新的思维境界。

    所有制结构的合理化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所谓合理化是指公有与私有两制的行业分布合理,使两种所有制各尽所能,使各自的功能与效益得到较为理想的实现。市场化改革以来,公私两制结构的变化多半是在市场的冲击与催化下发生的,它是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一种自发、半自发的现象。这不妨也可称之为是一种“市场调节”,理论指导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国资委在2006年12月作出部署,对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要保持“绝对控制力”,对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九大行业要保持“较强控制力”。国资委还认为,对于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可依法转让。就是说,那些在国资委看来是“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都应当由国企和国资来经办。这种观点同建立合理所有制结构的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是国企的改革,阻碍建立合理所有制结构的困难也在于存在庞大的国有企业体系。国企的改革,政府的导向大概可以归纳为两种安排。一种安排是将相当数量的国企推向市场,即市场化安排。十几年之后这些国企亏的亏,散的散,在市场突围中纷纷败退。这部分企业所谓“市场化”的安排的实际效果是通过市场竞争让其自行淘汰。市场化实践之后,这批企业难以生存,成为政府财政的沉重负担,不得不作为包袱甩给社会。这批企业破产或长期亏损,要转让、拍卖企业的资产,这就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即国有资产的流失。这虽令人心痛,但似乎又成为改革中必定要付的代价。国有资产流失的另一通道是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不论是企业破产或获利,权贵们都有利可捞。他们既可利用市场,又可以利用计划,颇为得心应手。他们是化公为私的“专家”,是盗窃国资的“明星”。改革培植了一批暴富者,民众承担着沉重的代价。政府对那种大型、特大型的国企则作出另一种安排,即由国家垄断经营。国资委在2006年12月所作出的部署就是属于这种安排。为什么要对这类企业作出这种安排?依笔者的分析,内中原因一是仍受“左”的观念或传统所有制结构模式的束缚,认为公有制经济应享有“主体”地位。二是既得利益集团在垄断利益的驱使下,要求对这些行业与领域加以“绝对控制”与“较强控制”,使民间经济不得渗入与染指。三是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虽然已发生显著变化,但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合理所有制结构还有很大的距离,政府至今对此仍缺乏应有的认识。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下,真正由国家投资经营的行业屈指可数,并且一般并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失,因为市场难以满足国家和社会现实和未来的全部需要。而国家却有责任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公共需求、公共秩序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这些领域由于无利可获或无力承办而不为民间企业所光顾。但是,那种以“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来划定国营与民营的边界,带有随意的倾向,可以随长官意志的变化扩大或缩小这种边界,因而不利于公、私两种所有制合理结构的形成。必须建立起这样的共识,祇要不危及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祇要民间经济愿意经营、有能力经营,都应当一律开放,让其经营,不应该设立种种禁入边界。即使一时没有能力经营的,国家也要给予帮助,鼓励经营。美国早在上世纪20—30年代就有钢铁大王、石油大王、煤炭大王等,后来又有电力、电信大王。中国的经济改革如果不解决合理的所有制结构,那么,其结果是不可能有完全发育的市场经济;垄断企业与市场竞争相隔离,决不可能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以行政权力划定垄断经营范围,既大大缩小市场空间,也大大抑制民间经济的发展,抑制社会对于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经济发展的动力与重心在社会而不在政府,在民间而不在官方。政府应当远离企业,远离资本,远离资源。由国家来操办、经营工商业决不是政府的职能,而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不改变这种状况,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难以深入。

    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必须抛弃对公、私两种所有制“左”的价值观;必须使政府完全退出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承担的职能,当好经济发展的守夜人,而不是与民争利;必须使公、私两制按其各自的功能正确定位,各尽所能;必须使一切可以进入市场的行业全部入市,使民间经济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成为创造贡献社会财富的主角。


公、私两制共存理论与股份制


    自然界和谐的生态结构,有利于多样生物体的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平衡发展。同样,人类除了要依赖一定的社会组织之外还需要合理的所有制配置作为其基础,这种所有制也是依凭自然生长与发展支撑着社会的不断演进。人类自古以来一直是公、私两制共生、共存,功能互补,由非均衡向动态均衡的双线演进。因此所有制发展的历史过程,决不是先有了公有制,然后被私有制取而代之,最后,私有制又被更高级的公有制所取代的单线演进。这个否定之否定的三段论公式把我们害得好苦!

    人类的个体不能离开一定形式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从古代的氏族、部落到近代的民族国家,此外还有各种形式的集合体(如非政府组织、政党、利益团体)。这种共同体在设置管理机构同时还需要有属于这个共同体所有的财产制度,即公有制,以便给共同体的公共利益提供物质支持。这是维系共同体的经济纽带。与这个共同体的财产制度一样古老的是私有财产制度。因为共同体的公有制是“无差异共有制”。它的基本特征是共同财富不可分割,作为整体而存在;共同体的每一成员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无有明晰的界区,即没有与个人直接挂钩的财产权,他们祇能共享,不能分割其中某部分为个人占有和独享;但祇要他是共同体的一个成员,在理论上他就具有平等共享其财产的权利。因此,无差异共有制的主、客体均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这种公有制是必要的,但它满足不了每个人对财产的需要。在这里,个人享有公共财产所带来的利益需经过共同体的管理环节,在此过程中,分配公正必打折扣;何况在财富匮乏的情况下,满足个人需求更是难求。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私有财产制度,对于每个人能力的发挥,激发其创造财富的热情与激情,极为不利。鉴于上述两种情形,私有制的存在与发展,显得更为重要了。它同公有制一样,都发生于人类的需要。

    我国理论界有一个观点认为,我国上世纪50年代取消私有制的错误,祇是因为当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还尚未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产力还远未达到可以消灭私有制的水平。也就是说,当时消灭私有制时机尚未成熟,待生产力获得一定的发展,私有制迟早要被消灭。

    这种观点现在不会对我国再生的私有经济构成取缔的威胁,但其正确性大可商榷。1。财产权,即个人(家庭)拥有私有财产的自然权利的法律原则,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它与人权中的生命权与自由权一样,都由人性所派生、所规定。每一个人,作为人,来到世间,要生存、要实现自我价值,都应当同样地享有这些权利。因此,这些权利是同人、同人类一样是亘古长存的。它的存在与生产力状况没有必然联系。一定要说联系,祇能是生产力愈发展人权状况会愈好。因此,认为生产力的发展必定要消灭私有制是与人性、人权的原则相抵牾的错误观点。2。这一观点没有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公、私两种所有制由于同人们的关系与功能的差别,存在着一种分工关系,各自满足着人类社会的需要。人类在任何时候不能没有公有制,也不能没有私有制,两制不能互相取代,他们共生、共存、互补,由非均衡向动态均衡发展。这就是人类文明史。过去人们祇揪住所有制是“公”是“私”这一点认识,没有去研究、认识功能上的特性,其实,认识后者更为重要。3。退一步讲,假定生产力的发展获得相当高的水平之后,私有制将会被消灭,可是,这个“相当高的水平”的生产力是什么样的数量概念呢?有没有一个可以供衡量的客观尺度呢?遗憾的是,对这个十分关键的问题至今祇有假说性的说法,远未具理论形态和实际可操作性,因此,这种假说性的观点祇能认为是一个伪命题。4。19世纪中叶,马克思就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可是,即便是今天经济最发达的美国,人们并不以为美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窒息着生产力的发展。在美国有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在现代化大生产中,大企业、大银行、跨过公司固然在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但中小企业在美国发展中也愈益重要。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中小企业的年产值占美国GDP总值的2/5,近13000亿美元,几乎相当于日本的GDP年总值,远远超过联邦德国、法国、英国和意大利的年GDP总值。因此,即使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其所有制结构仍然是:国有、私有并存,大私有、小私有并存。

    其实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对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还是一个谜。在《资本论》第1卷的最后结论中马克思写道,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后,“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不过,这种个人所有制是建立在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

    马克思的这一思想令人费解,学者们的解释众说纷纭,甚至有“无解的命题”一说。这里的难点是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有何区别?这种个人所有制如何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如何保障既共同占有,又为个人所有?值得注意的还有,马克思在这里没有提到公有制。

    马克思在对未来所有制的设想中,对个人所有权的重视是显而易见的。到了19世纪,一种新的所有制形态——股份制出现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对此作出了天才的分析。由于此种所有制问世不久,因此马克思依然没有提供清楚的答案。以后的一个多世纪中,股份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全面认识它的本质才有了可能。

    股份制既不是传统的个人所有制,也不是传统的公有制,是以个人所有为基础联合形成的差异共有制。所谓“差异共有制”,就是参与这一共有制的集合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因投入分额不等的资产,因而享有不等额(差异)的所有权,因此,集合体每一成员对其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的界区是清晰的。这是与无差异共有制的一个重要区别。这种分散的资产经自由联合为一个集合的总资产后,为了投入生产经营,集合体必须委派代理者支配运营这一资产,这样,现代法人产权制度应运而生。于是,差异共有制就出现了两权分立——法人产权(中介产权,即支配权)与股东产权(终极产权)的分立,前者受后者委派并受后者的监督与制约。这是与无差异共有制的又一个重要区别。这种所有制,既具有财产所有权的个体性,又具有财产运营时的集中性;前者使每个所有者对其资产有着自然的关切,后者使企业实力雄厚,适应竞争。这种所有制,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其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远胜于传统公有制,因而在现代经济大舞台上大显身手。总之,这种所有制其产权的共同占有超越了私有制产权的分散占有,而这种共同占有又由于联合体中个体占有的差异性超越了传统公有制中产权的混沌性,它兼具公有、私有之优点又克服了两者之缺点而见长,是公私兼容的二重性所有制形式。但是,这种所有制的基础是个人所有,是个人所有者自由联合的所有制形式,因此,应归属于私有制的范畴,是私有制适应现代社会生产力的伟大创新。

    股份制在往后的发展中,出现了由“资本集合体”阶段发展到“资本集合体”与“劳动集合体”(劳动者也是股份所有者)相交叉至相融合的阶段(劳动集合体成员开始是企业高级主管与高级技术人员,然后向一般劳动者扩大,他们以股份额可索取相应剩余)。这是股份制发展的第二阶段。此时股份制的资本还仅为物力资本。股份制的第三阶段是人力资本成为股份资产中的新伙伴,并分享企业的剩余(以前祇为物力资本所索取)。就是说,物力资本与人力资本共创利润,公司职员的人力资本所创造的剩余应属于公司职员。如此,人力资本所有者(主要是企业主管与高级技术人才的智力资本,然后向其他劳动者扩大)不但可以获得工资报酬,还可以索取相应的剩余。这不但表明,股份制与商品生产、市场经济共存共荣,而且还产生了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这种关系为消除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展现了可喜的前景。可以说,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在此成了现实。

    全盘消灭私有制,建立与巩固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段历史给中国人带来的益处是从此人们知道了私有制不全是罪恶,公有制不全是福祉;人们也知道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理论以及列宁关于消灭小生产的理论实实在在地把中国误导了。

    上世纪80年代,中国走上了一条新的道路,那就是告别经济、政治与思想文化的一元化模式,走向开放,走向多元,走向富裕,走向民主。30年改革,中国的进步举世瞩目,尽管困难和问题还很多。但祇要在这条新的道路上走下去,我们的后代决不会再次经受一元化时代那种苦难。(写于2007年4月,2007年7月修改)

    (作者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限于篇幅,本文发表时删去了注释部分,正文也有删节,文章标题和文内小标题略有改动——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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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应克复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8年1月28日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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