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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进律师谈华人诉CNN诽谤案......秋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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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华人在纽约诉CNN诽谤案专访李进进律师

本刊特约记者  秋千


    2008年4月9日美国有线电视CNN 评论员卡佛蒂在有关中国的电视评论中,发表了有关“基本上同过去50年一样,他们一直是一帮暴徒和恶棍goons and thugs”的言论,之后纽约的华裔美国公民梁淑冰和北京的中国公民李丽兰在4月24日通过美国纽约律师海明向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南区法院提出对卡佛蒂和CNN的诽谤诉讼,代表所谓“全体13亿中国人”提出13亿美元的赔偿要求,以下简称“华人纽约诉CNN案”。可是没过几天,5月9日,海明律师突然表示要撤案,北京的李丽兰叶同意撤案。可是纽约的梁淑冰女士不同意撤案,并声称要讲案子打到底。记者日前就此案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专访了在纽约执业的李进进律师。李进进律师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批宪法博士研究生。 上个世纪90年代来到美国,在纽约执业逾10年,也曾经办理过诽谤案子,他高兴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立案不等于可以打赢官司


    记者: 李进进律师,很多人对“华人纽约诉CNN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感困惑,你能否先介绍一下有关的法律程序问题?
    李进进:一般来讲,在美国的民事诉讼有立案,送达,取证,提出要求法官裁决撤销案子或其他动议,陪审团审理等阶段。立案很简单,就是按规定格式或表格写好诉状交付规定诉讼费用,到法院登记上就可以了。一般来说,如果诉状按照规定送达给被告,案子的立案过程可以说是完成了。“华人纽约诉CNN案”的立案程序应当算完成了。

    记者:因为在有些中文媒体的报道中对此案立案似乎看得很重,有人问立案是否意味着在法律上原告的要求很有道理,表达了法官有什么立场在其中,或有可能打赢官司?
    李进进:完全不是的。在程序上,立案的过程都是原告的单方面行为, 法官不介入,也没有立案审查,就是法院窗口接待人员办理的事情。所以立案对于案件本身的优劣,是否可以打赢没有任何意义。

    记者:如果双方都不撤案,“华人纽约诉CNN案”或被告或将作些什么事情?
    李进进:被告首先要答复,一般都是照样文章,多数祇用一个字来答复:否定所有的控告。然后被告通常会向法院提出一个动议,要求法官裁决,撤销此案。 通常原告的诉讼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的时候或程序上有缺陷的时候,被告都会这样做。那么原告就要答复,还要准备些证据等。如果原告都不撤案,法官也不判定撤案,那么就要就继续打下去,直到陪审团的审判。“华人纽约诉CNN案”中的原告如果不撤诉,那么被告一定要求法官裁定撤销此案(dismiss), 结果是多半会被撤销。所以,在美国打官司立案容易,打下去难,打赢官司就更难。

    记者:你为什么认为法官会裁定撤销此案?
    李进进:我想很多律师会这样认为,因为这个案子在法律上没有胜诉的可能,没有满足法律的基本要求,或说没有merits。我曾经将原告的诉状给两个有经验的美国律师看,他们看完后都摇头,说没有案子。


言论自由与诽谤案件


    记者:你能否从宪法和有关诽谤法律的角度来谈谈这个案子?
    李进进:诽谤涉及人们的名誉权, 本属于侵权法律范围。 在传统的普通法中诽谤控告的成立一般要满足两个要求:第一,向第三者散布不实的文字或话语。 第二,有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但是在有关某个人的贞洁或作生意的能力方面的不实之词,不需要实际的损害。另外,损害和诽谤之间还有因果关系。因为诽谤涉及到人们的言论自由,所以在美国有关诽谤的诉讼有很强的宪法上的限制。诽谤的诉讼一般都比较难的打赢,法律上的规格越来越高。比如,凡是涉及到被诽谤的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的案子,原告要求建立被告的恶意。这一点的要求非常高。
    基本上说,如果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和人们的名誉权法生冲突时,言论自由的价值取向大。这样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情况,即诽谤可以确立,但是诽谤的诉讼不能确立;换句话说,有诽谤但不一定有诽谤的诉讼。所以,在我们民间看来,卡佛蒂的言论即便被认为是诽谤,也有可能免于法律的诉讼。道理很简单,在自由社会里,公众官员本身就要接受社会的批评,所以,社会的监督的价值高于他们的名声。那么公众人物要忍受更多的诽谤是因为他们有资源为自己洗刷。最为重要的是,对公众人物的批评不会对公众人物产生什么损害。

    记者:那么卡佛蒂的所谓“辱华”言论是否是对公众人物的言论而受到宪法上的保护呢?如果不是,那么为什么这个诉讼没有案子呢?
    李进进:卡佛蒂的goons and thugs言论是不妥当的。他本身没有说是政府是。 他后来说明他的评论指的是中国政府。如果法官或陪审团买它的账,这个案子没法成立。因为批评政府一般不会构成诽谤的。如果法官认定他的言论不一定针对政府,“华人纽约诉CNN案”按照传统的普通法也不能成立。首先,原告没有办法证明卡佛蒂的言论是法律上的诽谤。 美国法律上构成诽谤言论的标准是社区标准, 即那个社区的人认为是诽谤才是诽谤。那么这个官司用那个社区的标准?这个案子在纽约打,那就祇能按照美国纽约市的市民通常的理解来确定这个词是否具有诽谤的意义了。可是,我问母语为英文的美国人,他们都认为那段文字指的是政府,goons 和thugs,那个词本身也没有太恶毒的地方,有点像我们中国人说的“匪帮,浑浑,走狗”一类的意思。所以他们不会认为是诽谤性言论。如果按照纽约华人的标准,因为许多美国华人有不同的看法。当然多数还是看重美国的言论自由价值。所以,无法找到纽约华人的统一标准。我们也不能保证陪审团里都是华人。如果按照大陆中国人的标准,法律上的布确定性更大,因为卡佛蒂的言论用的是英文,虽在全世界广播,但是中国没有向大众播出。我们无法得知所有的中国人都听到了他的评论。中文翻译也有很大的歧义。


两名原告是否有资格代表所有中国人


    记者:很多人问,这两个人是否在法律上有资格代表13亿中国人?尤其其中一个还是美国国籍的华人。
    李进进:这个问题很好。从法律上说,属于一个团体的任何个人都可以声称自己代表这个团体的所有人员提出某个集体诉讼,到法院立案。比如一个银行客户代表所有客户同银行达某个赔偿官司。在“华人纽约诉CNN案”中,原告有矛盾之处,起初他们在诉状中说的是代表“所有华裔中国人”,这样说来美国国籍的华人也可以包括其中;但是后来他们又把事件说在举行奥运会的中国,是13亿中国人,前后不一致。更重要的是,“华人纽约诉CNN案”无法证明损害。13亿中国人的损害必须要这13亿个个人来证明, 不能有一个政府或一、两个人来证明。“华人纽约诉CNN案”的诉状说,因为奥运史中国人5千年的盛事,它的言论伤害了中国人的心。这有点太勉强了。照他这样来理解,中国人的自尊心是否是太高了。美国的人会说,我们美国人习惯这样的语言,有所伤害,以后注意。

    记者:媒体上说梁淑冰不同意撤案,海明律师还要解除他和梁的法律雇用关系,你有什么看法?
    李进进:海明撤出此案和要求解除和梁淑冰的法律雇用关系是非常明智的做法。因为官司无法打下去。如果梁淑冰不同意撤案,那么海明律师恐怕不好撤案。暗示的我预计最后法官还是要撤消此案的。至于海明和梁淑并得关系,需要认真处理。美国的律师和客人的关系,往往是进去容易出来难。 律师要求撤出律师代表,如果当事人不同意, 那么律师的撤出要有理由,有些还要求法官同意。所以,海明可能会以梁淑冰违背了当初不接受捐款的承诺为由来解除他与梁的法律雇佣关系。他也许会从这个案子很容易撤出,他们之间也许不会有更多的纠纷。但是,这件事情告诉我们,美国律师不能随便接案子。达不到法律要求的案子要拒绝。这是纽约律师宣誓后举行典礼的法官说的第一句话,也是唯一一句要牢记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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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秋千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8年5月29日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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