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耿松法庭最后陈述
「编者按」1月22日,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由撰稿人吕耿松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进行公开审判。在庭审中,吕耿松对官方的指控进行了无罪的自我辩护。莫少平律师也进行了多次义正词严的辩护。面对吕耿松的自辩和莫少平律师的辩护,公诉人不做任何正面回答,依然蛮横指控吕耿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庭审结束时,旁听席上喊出了“吕耿松无罪”、“民主必胜”等口号。日后法庭宣布判处吕耿松4年有期徒刑。下面发表的是吕耿松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
今天我站在这里受审,不仅是我个人和家庭的不幸,也是这个国家的不幸。人类文明已经进入21世纪,中国的统治者还在用文字狱这种野蛮、落后的手段来迫害有独立见解的知识份子,并动用法庭这种现代文明的产物,对无辜者进行中世纪宗教裁判所式的审判,因而今天对我的审判,也是法庭的不幸,因为它使法庭蒙受了耻辱。前苏联共产党领导人布哈林在批判沙皇政府镇压知识份子时曾说过:“一个民族的脑袋不停地被人砍掉,这个民族还能生存下去吗?”用布哈林的话来形容中国的现实并不过分,中共政权正在扬沙皇俄国政府的角色。因此,真正应该接受审判的是那些制造文字狱的人,是中南海那帮长着花岗岩脑袋的人。
起诉书指控我在境外网站上的造谣、诽谤等方式发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署名文章,从而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我毫不讳言这篇文章是我写的。但是祇是我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政治观点而不是犯罪。必须指出的是,我没有“造谣、诽谤”。我一向治学严谨,所发表的文章都有大量、充分的论据和证据。举例来说,我对中共现政权批评得比较尖锐的是选举制度和所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为中国的选举是人为选举,“人民代表”实际上是官员代表。这有大量的事实证明。2007年12月28日《杭州日报》刊登的一条资料表明:本届上海市人民代表中厅级以上领导干部328名,工人33名,农民13名。而在该市上一届人大代表中,厅级以上领导干部377名,工人12名,农民9名。这组数字是中共官方媒体提供的,已经能说明问题,无疑支持了我的观点。
在我的文章中,有些学术性的讨论也被公诉机关用来证明我“煽动推翻国家政权”。例如,我在《有感于陈水扁总统唱国歌》一文中提出:“如果一定要我找出一个唯一合法的政府,那么以历史学的观点看,以法统的层面看,这个唯一合法的政府祇能是中华民国政府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关于中共政权合法性的讨论,这个问题是历史学研究和政治学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世界上许多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都在研究这问题,我对这个问题提出一己之见,也完全是一种学术探讨。正如我在《独裁的白皮书》一文中提出中共先政权“是武力夺取政权的僭主”,这仍是一个学术问题。“僭主”一词是历史研究中的一个学术用语,它指的是古代希腊历史上一些不靠选举而靠武力夺取政权的城邦国家,这在中国历史上也叫“霸王”。我用这个词来形容中共先政权,也是建立在历史事实基础之上的。
总之,我绝对没有“造谣、诽谤”。公诉机关作为严肃的国家司法机关,对我进行这种栽赃式的指控,是极不负责任的,这种指控,对我本人构成了造谣、诽谤,对此我保留起诉的权利。
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把“国家政权”与中共政权混为一谈,这也是极不严肃的。我文章中所指的,是中共政权而非中国政权,这实际上是两码事。在现代国家的概念中,国家政权是指全体选民选举产生的合法政权,而中共政权是我上面所说的“僭主政权”,它靠武力夺取,然后利用其控制的国家强制力制造人为选举,强奸民意,自己选举自己,美其名曰“人民政府”。这样毫无民意基础的政权怎么能说成是“国家政权”呢?起诉书指控我“诋毁、侮辱、攻击我国的国家政权”,这完全是偷换概念,无中生有。我确实对中共政权的专横、腐败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但这是针对中共而非国家政权的。进一步说,即使我有“诋毁、侮辱、攻击”等行为,也应该由共产党的法定代表人胡锦涛先生对我提出名誉诽谤,而不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越俎代庖得对我进行刑事指控。司法机关越俎代庖,角色严重错位,它实际上成了共产党迫害异议人士的工具,这在民主与法制时代是不能容忍的。
如前所述,我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祇是对共产党一党独裁,造成目前腐败遍地、贿赂公行的行径作了一些尖锐的批评,公诉人如果认为我的言论过当,也应该以大量的事实、论据、证据来批评、驳斥我的言论,而不是信口雌黄,诬陷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滥用目前的检察权对我进行刑事起诉。也许是中共政权自己觉得它确实应该被推翻,所以杯弓蛇影,别人一批评它,就说别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从我和陈树庆、张建红、严正学等人因言获罪这一事实来看,共产党政权确实应该被推翻,但遗憾的是我并没有这样做,我仅仅是希望共产党放弃一党独裁,开放党禁、报禁,看来我太善良了。如果我有什么过错,对历史欠下什么,那就是我没有煽动推翻中共独裁政权。
法官先生,我是无罪的,你们也许从内心也感受到了这一点。我不但无罪,而且对国家有功:为了目前的民主事业,我放弃了优越的工作条件,至今上无片瓦、下无寸土,身无分文。如今年过半百,还要经受牢狱之灾的煎熬。因此,我希望法庭在量刑时,拒绝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因为这是一条迫害敢言之士的恶法。
最后,我郑重地通过法庭为中共最高当局提出如下建议:一、废止刑法第105条,因为这条恶法是制造现代文字狱的法律依据;二、废除一党独裁制度使中国早日实现民主。如此,则国家幸甚!
民主万岁!
中国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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