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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西藏问题的看法与建议..(安徽)沈良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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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西藏问题的看法与建议

(安徽)沈良庆


一、解决西藏问题涉及到中国政体和国体的变更


    西藏民众反抗中共当局极权主义和殖民主义暴政的抗暴起义50周年纪念日来临。这一天本来应该是令中共当局和全体臣民,尤其是藏人和汉人刻骨铭心的日子,应该痛苦感受、认真思索如何妥善解决西藏问题。但是,由于长期的信息封锁、欺骗宣传和强迫洗脑,除了藏区和藏人的屈辱与反抗,中共当局的恐惧与镇压,绝大多数汉人意识不到西藏问题的严重性,完全不了解、不理解或者错误地了解西藏发生的一切。这给西藏问题的最终解决、民族关系和国家的未来发展埋下了祸根。

    值此多事之秋,《北京之春》本着对藏、汉民族关系和多民族国家的未来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文章纪念这个锥心刺骨的日子,多少让人感到一些安慰和希望。但愿各方共同努力,发挥足够的政治智慧和勇气,找到对藏人汉人和多民族国家的未来发展都有利的解决方法。

    作为汉人,我对中共当局的奴役感同身受,能够理解和同情藏区和藏人的痛苦、屈辱与反抗。但是因对西藏问题缺乏足够了解,长期以来,除了偶尔在一些文章中涉及西藏问题,我很少对这个敏感问题发表看法。这里的看法与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去年3月14日藏区发生大规模抗暴事件并遭到中共当局严厉镇压后,刘晓波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汉人不自由,藏人无人权。”我完全赞同他的看法。西藏问题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宗教信仰、文化传承和生活方式在内的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问题,并不是单纯的人权问题,甚至主要不是人权问题。它首先而且主要是个政治问题,是个与民族关系、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区域自治纠缠在一起的错综复杂的政治问题。要彻底解决西藏问题,彻底解决中共当局和中央政府漠视和践踏藏民族人权,藏区和藏人不断反抗中共当局极权主义和殖民主义暴政,因为独立或者高度自治无望而逐渐出现暴力化倾向问题,不仅在民族区域的层面无法解决,依赖中共当局和中央政府层面的让步政策(无论是出于善意,还是迫于压力),包括名不副实的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尊重和保护人权,同样无法解决。

    西藏问题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压迫问题。西方国家近现代历史上也存在民族关系和民族压迫问题,英国的殖民地问题、爱尔兰问题,美国的少数族裔问题(原居民印地安人、黑人问题)等等。这些国家的现代文明,包括宪政民主和联邦制的制度安排,为逐渐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政治框架,使之翻过了那些黑暗、耻辱和不光彩的页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极权国家,主要由汉人组成的中央政府固然是个不折不扣的压迫性政权。但是,受到沉重压迫、剥削与侮辱的,并不仅仅是包括藏区和藏人在内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汉族聚居地区和汉人同样受到沉重压迫、剥削与侮辱。至少在形式上,汉族还少了一点地方自治权。反之,在经济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中共当局为了收买人心并且体现历史上大汉天子的怀柔政策,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臣民还多了一点津津乐道的优惠政策。这是一种特殊化的、反向歧视性的优惠政策。这种自上而下、强加于汉族和少数民族双方的优惠政策,不仅对双方都具有欺骗性和挑拨性,也为极权主义、殖民主义和大汉族主义的专断意志强制提供了道德藉口。我们怎么能够幻想中共当局这样一个连本民族都决不放过的压迫性政权,能够放弃对少数民族的压迫呢?

    实际上,要彻底解决西藏问题,不仅涉及到变更中国政体(政治体制)问题,还涉及到变更中国国体(国家体制)问题。


二、实行联邦制有助于民族自治


    很多异议人士都认为,中国能不能实现民主化,是西藏问题(包括新疆、内蒙古等民族自治区域和台湾问题)能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关键。亦即把民主化作为解决西藏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很多人进一步认为,如果实行联邦制,不仅能够实现地方自治,解决中央集权带来的问题,更有助于实现西藏等民族自治区域和台湾的高度自治,解决国家面临的统一问题。如果我的理解准确,《零八宪章》中关于未来的民主国家实行联邦制、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构想,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尤其是在双方(汉族和少数民族、大陆和台湾)自愿的基础上,用和平手段实现国家统一。中共当局因为“中华联邦共和国”的提法有危害国家统一、分裂祖国嫌疑而抓捕刘晓波,简直是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太愚蠢、颟顸、不可理喻。如果因为私心自用,妄图维护自己的权力垄断地位和非法利益而欲加之罪,那又另当别论了。尽管我对《零八宪章》的政策意识有些异议,却完全同意它的乌托邦理想,如实行宪政民主和联邦制、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构想。就此而言,如果说刘晓波的言论有危害国家统一、分裂祖国嫌疑,那么,我愿意和他分担共同的犯罪嫌疑。1997年“六四”前夕,我在写给中共当局的要求解决六四问题、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公开信中,就提出过实行联邦制的诉求。这封信通过中国人权公开发布后,刊登在当年7月号《北京之春》杂志上。

    联邦是由若干国家组成的主权国家联盟。根据联邦政府和加盟邦国(有的译为州)之间的权力分配,可以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两大类。广义的联邦将两者都包括在内。狭义的专指紧密型联邦,更强调联邦政府的最高权力(如美国)。松散型的则称为邦联,更强调成员国的独立(如瑞士、欧盟)。为了避免误会,人们通常使用狭义的联邦概念(如《零八宪章》),此处亦然。考虑到篇幅关系,我不能进一步讨论联邦制的起源,内涵与外延,类型与功能。祇能简单指出联邦制原则的实质是既要实行联合(使分散的政治单位联合起来),又要实行分权(使每个政治单位保持基本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在组织原则上,单一制国家实行中央化原则,国家主权属于中央政府。联邦制国家实行基层化原则,国家主权本来属于加盟的每个邦国,联邦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加盟邦国的让渡。这种基层化原则与民主制的主权在民原则相似。一个国家究竟选择联邦制还是选择单一制,取决于该国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政治条件等诸多复杂因素。很难一概而论说哪种国家体制更好。与其说这是好与坏问题,毋宁说是适合与不适合问题。一般而言,联邦制国家的基层化原则不仅有利于维护每个政治单位的特殊利益,有利于维护个人自由,防止联邦和中央政府对地方利益和个人自由的侵犯。同时有利于在兼顾每个政治单位特殊利益的基础上维护整个联邦的共同利益,使分散的政治单位联合起来,有利于团结那些因为复杂的历史、语言、文化、经济、种族(民族)和政治等因素而有独立倾向的政治单位。单一制国家固然有利于中央集权,却不利于维护每个政治单位的特殊利益和个人自由。在一定条件下,容易酿成社会动乱和国家分裂。自由国家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既有宪政民主制的横向分权,也有联邦制的纵向分权。


三、宪政民主、联邦制与自决权


    很多异议人士把实行宪政民主和联邦制看成是妥善解决西藏等民族自治区域问题和台湾问题的政治基础。我完全赞成宪政民主和联邦制是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说它们是妥善解决问题的必要且充分条件,认为祇要建立了中华联邦共和国,一切都会迎刃而解,那就未免太乐观了。在我看来,这个理想化的政治基础仅仅为妥善解决民族关系和两岸关系问题提供了可能性,并不意味着这些问题必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如果我们不能未雨绸缪,直面这些问题的复杂和困难,并且具备更多的政治勇气、智慧和条件,仍然不得不面对一个更加不确定的未来。

    为了便于把问题说清楚,我想先解决何谓妥善解决和预设立场问题。所谓妥善解决无非是两种皆大欢喜的双赢结局,或者是几家欢喜几家愁的单赢结局:统一或者独立。即西藏等民族自治区域和/或台湾加入中华联邦共和国或者西藏等民族自治区域和/或台湾从中华联邦共和国分裂出去。假如不戴有色眼镜,首先应该承认一个事实,在目前的信息条件、历史背景、价值观念等约束条件下,大多数汉人、大陆人都有点大一统思想,价值判断和政治选择中已经预设了统一立场。不少异议人士也有类似的价值判断和政治选择。区别仅仅在于他们对少数民族和台湾同胞的独立诉求抱有同情的理解,并反对中共当局对他们的压迫和威胁,希望能够在宪政民主和联邦制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统一。一些愿意接受独立结局的异议人士,未必完全没有大一统思想和统一欲望。他们更可能是出于对少数民族和台湾同胞独立诉求的同情、理解和对自决权的尊重,反对中共当局的压迫和威胁,在没有更好选择的情况下,愿意接受独立结局。西藏等民族自治区域和台湾方面,前者处于中共当局铁蹄之下,公开表达的信息受到限制,统一或者独立的诉求远没有台湾那样明朗。但有一点很明确:或多或少存在独立的诉求。即便是达赖喇嘛不谋求独立的公开表达,也是约束条件下的政治选择。如果约束条件发生变化,其政治选择是否会发生变化,客观上具有不确定性。这样说绝对没有不相信他的意思。如果把机会主义当作中性词汇,不搞坏的机会主义,并不等于不搞好的机会主义。至于何为好、何为坏,则是相关当事人的价值判断问题。何况达赖喇嘛的选择并不等于全体藏人的选择。尽管他可以代表流亡政府,对国内外藏人有强大的宗教、道德和政治感召力。台湾方面统派和独派几乎势均力敌。如果没有武力威胁和政治打压的约束条件,统派和独派的比例如何变化也具有不确定性。我在这里不表明自己对统一和独立的价值判断和政治选择,正是为了能够客观地提出供大家思考的问题。

    作为政治现实主义者,首先要面对必要条件能否具备的问题。实现民主化并不等于能够实行联邦制。一党专政条件下统治者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独断专行,用专断意志强制实行单一制或者有名无实的联邦制。民主化条件下,政治家和政治党派(哪怕是执政者和执政党)却不得不考虑选民的政治意愿并根据这种意愿行事。能否实行联邦制,并不取决于异议人士一厢情愿的良好意愿和政治正确观念,而是取决于中国的历史背景和未来中国的政治条件,取决于大多数选民是否有实行联邦制的足够政治意愿。当说到大多数选民的时候,已经涉及到“选民”所指和能指的矛盾问题:指汉族选民,抑或包括西藏等少数民族区域在内的大陆选民,还是进一步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以实现了统一为前提的“全体选民”?即便能够实行联邦制,这个预设的统一前提也是有待解决的问题。假如异议人士实行联邦制的政治意愿足够强大,当然能够对未来中国的政治选择产生一定的、甚至是相当大的影响。但异议人士并不等于未来中国的政治家和政治党派,更不等于未来中国的执政者和执政党,并不必然代表大多数汉族选民,遑论包括西藏等少数民族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选民。

    这里涉及一个客观上躲不开、绕不过的自决权(区域民族自决、居民自决)问题。尽管在主观上,很多异议人士都试图避开避开这个令人困扰的尴尬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个话题有分裂之嫌可以置之不论。除此之外,有的是在价值判断和政治选择中已经预设了统一立场,不承认其他民族和地区的自决权,或者出于机会主义的策略性考虑(避免开罪少数民族和台湾同胞)而刻意回避这个进退两难问题。有的则在价值判断和政治选择中没有预设立场,基于民主政治和人权原则的彻底性,原则上认同自决权,却因为类似的机会主义考虑(害怕开罪有统一意愿的人)而刻意回避这个进退两难问题。价值判断和政治选择截然不同的刻意回避属于那种坏的机会主义,不利于同少数民族和台湾同胞结成广泛的反抗暴政统一战线,增加了将来解决问题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自决权问题躲不开、绕不过,并不是因为它明确地写在联合国相关文献中——那毕竟祇是一种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约束力的国际政治道德的宣示。也不是因为它可能会写进未来的民主中国或者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性文献中——那毕竟祇是通过法律形式对已经取得胜利的政治意愿和斗争成果加以确认和固化。我们必须面对现阶段和未来的客观政治环境,它是生死攸关的政治原则问题。

    从客观政治环境看,无论是现阶段还是未来,西藏等少数民族和台湾同胞都会有强烈的自决诉求。尽管这种诉求和结果并不必然指向统一或独立。毋宁说它是一种要求自己决定前途、命运和生活安排的政治诉求。这既是人类追求自由的天性,也是自由的宿命。如果说统一或独立是汉人和西藏等少数民族、大陆人和台湾人的乌托邦理想,自决权就是能够包容两种不同乌托邦理想的元乌托邦。假如双方都能够以自由看待统一与独立问题的话。或以为,我们这样做(指不承认他人、他民族和他地区居民的自决权)是为了他们好。杰佛逊说得好:“民众是自身利益最好的保险箱。”好与不好祇有自己知道。中共当局声称强行代表我们的利益是要“为人民服务”,我们坚决不答应这种霸王硬上弓的代表和服务,渴望能够自己决定前途、命运和生活安排。人同此心,心同此理。除非我们打算像中共当局那样,用自己(汉人、大陆人)的专断意志强迫西藏等少数民族和台湾同胞放弃自决权。否则,我看不出他们为什么不追求自决权。那样做意味着奴役和没完没了的抗争、冲突甚至战争。不要以为民主国家内部和民主国家之间不会爆发强烈冲突甚至战争。英国与爱尔兰、美国南北战争即为成例。现代政治文明和民主制度安排仅仅是通过开辟公开、合法的政治斗争通道为用和平、理性、非暴力方式解决矛盾冲突提供了更大的现实可能性,而非必然性。除非大家能够坚持现代政治文明自身的逻辑彻底性,共同遵守宪政民主和联邦制的基本政治原则和行为规范。

    一旦实行宪政民主和联邦制,客观上就出现了自决权问题。不管自决权是否写进民主中国或者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民主制的主权在民原则和联邦制的基层化原则都内在地包含了自决权。其实,联邦概念就是每个政治单位和/或臣民行使自决权的结果:“联邦是由若干国家组成的主权国家联盟。”“中华联邦共和国”的概念、蓝图固然可以由部分政治精英(哪怕是在野的异议人士)提出和设计,中华联邦共和国注定祇能是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没有主权国家,哪能冒出主权国家联盟?假如冒出来了,那也是伪联邦制国家。所以说民主化可能会促进国家统一,也可能会促进国家分裂。前者有德国统一、从欧洲经济共同体到欧洲联盟的政治实践为例,后者有前苏联集团和苏联解体、南斯拉夫联邦解体和捷克斯洛伐克分治为鉴。我们对此做好了精神准备吗?

    如果以自决权这个元乌托邦为政治基础,无论是走向统一还是独立,都可以用和平方式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自决权类似某种货币功能:它是能够通约统一与独立两大冲突价值,使两者具有可交易性的价值公分母。实行宪政民主和联邦制仅仅是妥善解决西藏等民族自治区域问题和台湾问题的必要条件,祇有加上自决权才具备充分条件。                             (200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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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沈良庆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9年3月26日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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