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天职与六四屠杀
熊 焱
1989年6月3日4日,中共军20多万正规军在北京长安街、天安门等地,开枪屠杀手无寸铁的市民学生,几千人被杀,上万人受伤,史称六四大屠杀。作为那场大屠杀的目睹者,多年来我一直不能忘记那惨像,我们也一直把大屠杀的元凶准确地算在邓小平、李鹏等极少数的人头上。到今天,死难者尚未安息,凶手尚未缉拿。
如今20年过去了,对过去那场大屠杀,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说法,似乎有一种论调出现,就是各方各人都有责任,最后这帐没法算了。譬如,邓小平是要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李鹏、陈希同是要把总理、市长做好,至于军人嘛,更是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而且学生是非法割据广场,戒严令也早下了,当晚广播里也告示市民群众,不要上街,祇差没说“死了活该”一词了。这种论调是要不得的,为虎作伥,昧着良心说话,悲剧还会重演;不严词谴责大屠杀,不严惩凶手,大屠杀的事将来还会在中国发生。
当然,既然谈到审判、严惩,就是法律问题了,说理透彻是完全必须的。事情太复杂,祇好一点一点说。碰巧,早几天与胡平见面,谈起“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问题。具体说,“就是在美国军队中,遇到上面下达像六四屠杀那样的命令,有没有什么特别规定和条例,士兵和军官可以不执行。换句话说,军人服从命令为天职这种说法,有没有限定?”当然这也是个大题目,也祇能一点一点说。
军队的纪律和效能,毫无疑问是建立在服从命令这一基础上的。士兵从入伍第一天起,就被训练成要严格服从他们的上级,违背这一点后果相当严重。所以形成一句强而有力的话,就是“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似乎世界各国军队都是如此。
但是要解释起来就相当有内容了。“服从”好像好理解,所谓“命令”就不是一两句话能解释的。这里面有:“是谁下的命令”?“根据什么下的命令”?“命令的内容是什么”?“怎么执行命令”?都要具体地分析。笼统地讲:如果命令是合法的,当然要执行;如果是不合法的,就不能执行。但有些属于灰色地带的命令,士兵们怎么办?这就要求士兵们(我指的是被命令执行某项命令的那个群体)对他们的上级,对他们的部队单位,对下达命令的上级,有基本的信任和尊重。
什么是合法的命令呢?首先,以宪法为根本大法,同时还有战争法、军事法、日内瓦国际条约等。什么是非法的命令呢?很清楚,不能杀战俘,不能对手无寸铁的人开枪,特别是妇女儿童,不能虐待俘虏等等。本人在美国陆军服务,根据美国军队法规和实践提出一些分析意见。
一、军人有服从命令的义务(Duty to Follow Orders)
美军军法条列(UCMJ——the 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规定,军事人员必须服从命令:1、服从法定上级军官所下的命令。〔890.ART.90(2));2、服从法定的准尉军官及士官的命令。〔890.ART.91(2)〕;3、服从来自符合军规条例的命令。〔890.ART.92(1)〕;4、服从合法的命令。〔890.ART.92(2)〕;不服从命令后果当然严重,说“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在这里没有错。
二、军人有不服从命令的义务(Duty to Disobey Unlawful Orders)
军人有不服从非法命令的义务。有句英文讲得坚定有力: “ You are not required to obey unlawful orders.” 这个,我们不仅从常识上和逻辑上可以推退出,就是在军人的宣誓誓言中也讲得很清楚。请看以下军人宣誓誓言:
Army officer appointment acceptance and oath of office
I (insert name), having been appointed a
(insert Rank) in the U.S. Army under the conditions indicated in this
document,
do accept such appointment and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gainst all
enemies,
foreign and domestic, that I will bear true faith and allegiance to
the same;
and that I take this obligation freely, without any reservation or
purpose of
evasion; and that I will well and faithfully discharge the duties of
the office
on which I am about to enter. So help me God. (DA Form 71, 1 August
1959, for
office.)
Oath of Enlistment I, (NAME),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gainst
all
enemies, foreign and domestic; that I will bear true faith and
allegiance to
the same; and that I will obey the orders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orders of the officers appointed over me, according to
regulations and
the 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So help me God. 在这里,1、军人宣誓捍卫美国宪法,反抗国内和国外的敌人,宪法是根本大法,一切以宪法为准,凡不符合宪法的命令都是非法命令。
2、除宪法外,还必须遵守日内瓦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三条规定得很清楚:“ 非敌对人员,放下武器的敌人,伤病员、俘虏,必须以人道待之,不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财产等等。 凡违背这些法律的命令,都是非法的。军人有义务拒绝执行这些非法的命令。
3、具体用什么方法来拒绝执行呢?
首先,要求上级的命令,以书面形式来表达,不祇是口头命令;第二,如果已经是书面的命令,你要告诉上级,你打算拒绝执行命令;最后,要求由军事法庭裁决。
这样,在我们来看,“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原则,从语境中看,其中的“命令”一词毫无疑问指的是合法命令;而且,更重要的是,军人如果执行了不合法的命令,本身还要承担罪责,“ I was only following orders”has been unsuccessfully used as a legal defense of cases.“最有名的是,纽伦堡审判纳粹战犯的例子,执行希特勒非法命令的军人都是有罪的。
另一个有名的案例发生在1799年,当时美国正与法国交战,国会颁布一项战时法令,允许扣押驶往法国港口的船只。总统约翰。亚当斯,颁布命令并授权海军,可以扣押一切驶往法国港口和从法国港口驶出的船只。根据这项命令,当时的海军某船长扣押了一艘经过法国的丹麦船只。丹麦船主不服,向美国最高海事法院起诉该船长侵权违法,结果胜诉。最高海事法院判决海军船长在执行总统的命令时,是“act on their own peril”,因为总统的命令是非法的。可见,军事人员不仅有拒绝执行命令的义务,而且从保护自己的角度出发,他们必须拒绝执行非法命令,如果他们执行了,也要承担罪责。
这样的规则虽有,但是要好好落实却必须经常教导和训练,否则,惨剧总是经常发生。例如在 越南战争中曾经发生过许多美国军人屠杀平民的事件。许多年过去了,美国媒体一直在报道这些事情。最惨的有美莱村大屠杀事件。1968年3月,美国陆军第23步兵师在越南美莱村制造了屠杀500名平民的暴行,事件经媒体曝光后曾震惊世界。
从那以后,美军吸取教训,开始训练战士怎样拒绝执行非法命令。1970年还专门出了一本有关大兵权利的书,训练他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具体说来是如何拒绝执行不合法的命令。总之, 军事人员有义务和责任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同时也有义务和责任拒绝执行上级下达的非法命令,就算是总统下达的,祇要违背了宪法,军事法和国际公约,都可以而且必须拒绝。总之,美国将士被训练成要求拒绝执行非法命令的人员。
让我们在再来看当年的六四大屠杀,如果美国军人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可以说,首先,在美国军队中,是遇不到像六四屠杀那样的命令的,因为那明显违反宪法,违反常识和人性,与美国军队平时的训练不相符合。美国军队的军事行动是有法可依的,这就是美国军队。你想,连扣子钉在衣服什么地方,都有法可依,何况是向本国公民开枪的事呢?第二,如果上级下了非法的命令,美国军队的下属是可以不执行的,下属军官可以拒绝执行,最后由军事法庭来解决。
正因为美国军队中关于不执行命令的义务有其人道和人性的基础,所以,在一些中国军人身上也就自然地表现出来。吴仁华在他的书中讲到在六四镇压时,也有军人拒绝执行当局的屠杀令,有的是积极抗命,有的是消极抗命。这些抗命之举,不仅为他们的个人历史写下了光辉的一页,也成了六四事件中引人注目的重要事件。据吴仁华调查,38军军长徐勤先中将在接到中央军委命令他率部进京执行戒严任务后,托病住院,拒绝参与镇压。当时戒严部队指挥部副总指挥、北京军区司令员周衣冰亲自赶赴河北省保定市向徐勤先传达中央军委的命令,要他带兵进京执行戒严任务,为徐勤先拒绝。徐勤先最终被撤职、遭逮捕,后被军事法庭判刑5年。他拒不认罪,也没有推卸自己的责任,掷地有声扔下一句话:“不是历史的功臣,就是历史的罪人!”在受审时,徐勤先平静地说:“人民军队从来没有镇压人民的历史,我绝对不能玷污这个历史。”实际上徐军长拒绝的是上级的非法命令。有材料说徐勤先还询问过这个命令有没有中央军委第一副主席赵紫阳的签字,以没有赵的签字作为拒绝执行命令的一个理由。可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不会有军人不执行非法命令的义务的法规。吴仁华还提到消极抗命的陆军第28集团军军长何燕然和第39军116师师长许峰等人,均遭到降级等处分。我觉得这些都是中国军队史上值得大写的正面历史事件。
六四事件里中国军队中那一批将士的确很了不起,祇可惜在专制国家里,良心、正义、理性受到的压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或者有了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最后连常识也不管用。这就是专制的罪恶。
我们要告诉中国人,尤其是解放军的广大指战员,“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指的是军人服从合法的命令,同时军人还有拒绝执行非法命令的义务;这项义务同时也是保护军人自己。在未来的中国民主事业中,祇要解放军广大指战员明白军人有服从合法命令以及拒绝执行非法命令的义务,那么中国军人在民主自由事业中也就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2009年5月9日于波士顿)
(作者为六四之后被逮捕关押的天安门学生领袖,现在美国陆军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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