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号-中国政情 辛胜简介 辛胜文章检索

 
注视中国腐败的金融界......(武汉)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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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视中国腐败的金融界

(武汉)辛胜


金融改革内幕何时揭开


    香港记者在采访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的时候,提出了一个中国学术界曾经讨论的问题——为什么中国的商业银行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边缘,经过股份制改革,到海外上市之后,成为世界上数一数二的超大银行?

    多年前,中国金融行业进行全面改革,业内不少人提出,中国商业银行长期亏损,在理论上已经破产。尽管学术界一些学者对此表示质疑,但来自决策者的声音令人不容置疑。极少数学者撰写文章提出自己的观点,但根本无法在国内发表,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的学术界似乎存在禁区。现在香港记者以赞赏的口吻重新提出这一问题,是想让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夸一夸自己的政绩,可是,这位负责人轻飘飘地将这一公众关注的重大问题转移过去。

    坦率地说,中国金融机构改革在房地产改革之后,许多金融机构都处在城市的黄金地段,即使金融机构经营不善,从事房地产买卖或者租赁业务,也可能让中国的金融机构盆满钵满。中国金融机构资不抵债是一个缺乏论证的谎言。中国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差全世界第一,只要开银行就能赚钱。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资不抵债的概念,无非是想在国内对金融机构进行整肃,减少金融机构的冗员,对外则是希望开出较低的价格,从而尽快实现某些领导人海外上市的目标。

    果不其然,在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幕后运作之后,海外投资银行参股的金融承销商,很快将中国的商业银行介绍海外上市。在上市的过程中,海外投资银行通过关联交易获得了大量的低价原始股票,而且在包装上市的过程中获得了巨额的承销费用。可怜中国商业银行经过半个世纪的积累,仿佛在一夜之间将部分股份转让给了海外的投资银行。而中国商业银行的真正所有权人,却没有权利分得“资不抵债”商业银行的股份,甚至没有资格通过股票市场购买商业银行的股票。

    好容易等到中国商业银行在国内上市之后,国内外股票价格的巨大差异,让许多国内投资者望而却步。人们很难相信,一个在理论上属于全国人民的商业机构,为什么在海外的股票价格比在国内的股票价格低很多呢?


国有商业银行海外上市——家族企业快速致富


    等到尘埃落定,人们这才惊讶地发现,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海外上市的道路,也是某个家族企业快速发家致富的道路。这种慷国家之慨,利用国有商业银行海外上市成为金融大鳄的做法,不知道是不是一种犯罪行为?

    作为一个法学工作者,笔者在许多场合提出,行政主导的改革虽然可以实现资源的快速组合,但是却容易出现权钱交易。因此,在行政主导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回避的原则。换句话说,主导金融改革的最高决策者,其子女和亲属不得从改革中获得任何的利益。这本来是一个法律的基本常识,也是各国金融改革的基本原则。可是,在我国提出金融机构改革方案之后,那些从海外归国的高干子弟,很快跻身中国的金融市场,且与西方国家的投资银行串通一气,将中国的金融机构包装上市。在上市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合理的价格评估机制,结果导致中国的商业银行价格被大大地低估,中国金融机构改革仿佛成为西方投资银行瓜分的盛宴。

    中国商业银行存量资产的不断增加,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首先,由于中国实行国有资产的货币化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许多过去不被认为属于财富的资产,被量化为金融资产;其次,存贷款的利率差,使得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坐收其他许多行业企业的高额利润,由于政策性因素商业银行成为最赚钱的行业;第三,在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产品及其衍生产品中,存在大量的垄断性定价因素,中国的金融机构从垄断性的定价中获得了不菲的收入;第四,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由于注入了大量的水分,结果使得中国金融机构的资产看起来比实际资产的价值要高许多,可以这样说,由于资产证券化使得许多商业金融机构出现了严重的资产泡沫;第五,许多商业金融机构在改革开放之前拥有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他们利用土地资产的经营,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或许是商业金融机构通过合法途径唯一获得正常利润的经营行为。

    回顾中国金融机构改革开放的历史,希望决策者将公众关心的内幕揭开,让人们看到中国金融机构的内在状况。当年一些御用经济学家跟随执政当局提高调门,拚命鼓吹国有商业银行到海外上市之后,可以改变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不足的问题。但现在看来,国有商业银行由于特殊的股权结构,海外上市之后很少引入海外管理者,绝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然如故,这说明通过海外上市改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机构的说法,是彻头彻尾的谎言。这种掩耳盗铃式的改革,早已经被国内的学术界戳穿,为什么执政当局还不愿意公开当时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呢?

    中国国有银行的股份化道路实际上是一个国有资产流失的道路。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并不缺少资金,缺少的是透明度。由于西方投资银行掌握着西方金融市场的话语权,所以,在没有增加中国国有商业银行透明度的前提下,他们以非常低的价格购买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并且通过包装国内银行海外上市获取了巨额的财富。这种吃里爬外的改革行为,即使不把一些决策者送上审判台,也应该给中国人民以明白,决不能让绝大多数中国人蒙在鼓里,在欢呼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自己的核心利益被悄悄地出卖。

    中国的学术界在比较中国和俄罗斯国有企业改革历程的时候,惊讶地发现,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看起来是渐进式的或者说是股份制的,但是和俄罗斯的休克疗法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俄罗斯是将国有企业的股份无偿地赠与俄罗斯公民,而中国则是将国有企业的股份通过上市低价出售给了海外投资者。如此赤裸裸的利用自己父辈手中的权力,在金融市场上翻云覆雨,聚敛巨大的财富,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否就是权贵资本主义?


金融监管机构成为腐败滋生地


    中国人民银行9月24日透露,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人指出,近期将重点严查金融机构的领导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犯罪活动,商业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这标志着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近期发生在金融监管机构的腐败问题,已经给予高度重视,并准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彻底解决金融监管机构中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

    近年来,金融监管机构腐败案件滋生频率越来越快,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正处在调整阶段;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给腐败分子提供了大量可乘之机。

    首先,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是独一无二的特殊监管机构。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诞生于自发交易。在金融市场形成的初期,国家并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为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金融机构自发形成了一些交易规则,并且通过自愿协商产生了具有自治特征的金融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不属于国家的行政序列,但是,它们制定严格的自律性规则,并且提请国会批准成为国家的法律。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由政府首脑依照法定程序任命,但是,必须得到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这种特定的金融监管机制决定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官员不仅要受制于国家的法律,接受政府和国会的监督,而且要受制于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机构、自治团体或者行业协会的监督。这种双重监督机制确保了金融机构始终处于透明状态,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一举一动都影响着市场价格的波动。所以,西方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很难以腐败的方式获取巨额利益。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从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行政烙印。建国初期实行大一统的金融监管经营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既是政策管理机构,也是金融经营机构。上个世纪90年代,部分决策者为了尽快将中国金融机构包装到海外上市,满足海外投资者的利益需求,将金融监管机构分拆,分别建立了证券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均不属于行政序列,也不属于纯粹的自治机构,而是独具中国特色的“特殊事业单位”。正是这种不伦不类的监管体制,导致中国金融监管领域成为腐败案件的滋生地。这些金融监管机构既可以按照所谓的“国际惯例”,从金融商业机构获取监管费用,同时又可以享受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金融监管机构成为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的、但是又没有真正与国际接轨的特殊社会组织。

    正是这种特殊的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商业机构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金融商业机构的市场准入、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获取了大量的非法利益。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化特征,使得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拥有了西方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所没有的特殊的行政权力。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由于中国没有真正独立维护商业金融机构正当权利的自治团体,所以,单个的金融商业机构很难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他们面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正当要求,很难公开表达自己的意见。正因为如此,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成为一个绝对腐败的机构。近年来暴露出的一系列案件充分表明,金融监管机构的腐败不是个别的,而是群体性的,不是体制之外的,而是体制之内的。几乎所有被揭露出来的金融监管腐败案件,都是工作人员在体制之外贪污受贿的案件。而隐藏在体制内的大量案件并没有暴露出来,如果颁布实施财产申报法,将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财产纳入到申报的范围,人们就会发现,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将会无一幸免。

    所以,如果不改变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体制,不改变目前这种“两头通吃”的现象,那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腐败案件还会越来越多。多年前笔者曾经指出,当初之所以实行金融监管机构分离改革,目的就是为某些执政者侵吞金融国有资产提供便利条件。事实证明,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之后,中国金融监管领域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中国金融资产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曾经一度有人提出,在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时候,把金融资产纳入到监管的范围之内,但由于这样做将会触及到某些既得利益集团的切身利益,所以,有关建议最后不了了之。

    其次,中国特有的立法体制,也是金融监管机构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如果说特殊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滋生腐败的温床,那么,中国特有的立法体制,则是金融监管机构滋生腐败的催生剂。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种典型的授权性立法体制,宪法和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金融监管机构制定部门规章,正是这种层层授权的立法体制,使得金融监管机构不但具有法律的执行权,而且具有规则的制定权。最令人感到诧异的是,当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中国证监会拿出自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理直气壮地为自己的行为辩解。类似这样的案例在中国不胜枚举。这说明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成为自定规则、自我执行、自我解释的独立王国。这种特殊的立法体制,使得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说一不二,面对社会各界强烈质疑,中国金融证券监管机构要么沉默以对,要么拿出自己的部门规章作为辩解的理由。世界上除了中国之外,再没有如此荒唐的立法体制。

    正如许多人所指出的那样,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是一个完全自由的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其中的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不断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干扰金融市场,使得金融市场的价格经常性的发生异常波动。这种政策干预市场的做法,使得许多接近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商业人士获取了巨额不当利益。中国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腐败案件最能说明问题,这位曾经在中国证监会担任过领导职务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利用自己手中的审批权限和调控市场的能力,帮助自己的亲朋好友获取了巨额利益。

    可以设想,假如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没有规则的制定权,只能按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监管中国的金融市场,允许金融机构按照自治的原则组建自律性组织,自行管理金融市场,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现象将会大为减少。多年前笔者就指出,中国授权性的立法体制已经很难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多元主体相互竞争的过程中,市场主体最担心的不是商业风险,而是政策风险,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朝令夕改,或者经常以红头文件,干预市场主体经营情况,那么,中国的金融市场将永远处于非正常状态。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非但不能解决中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其自身就是问题。正是由于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地颁布规范性文件,才使得中国的金融市场异常波动,金融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下定决心,尽快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彻底修改《立法法》,缩小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范围和权限,禁止国务院下属的金融监管机构制定部门规章,人为地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据笔者初步统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近年来颁布的部门规章多达上千部,这些部门规章有的缺乏法律依据,有的自相矛盾,如果不尽快加以清理,那么,中国金融监管领域的腐败还会继续下去。

    第三,中国金融监管领域特殊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也是诱发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的金融市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金融市场,虽然在一些城市银行多于米铺,但是,金融市场准入许可证仍然属于稀缺资源。由于法律规定了非常高的门槛,再加上在层层审批的过程中,实行所谓的配额制度,结果导致许多企业无法从事金融经营活动。近几年,国务院意识到中国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的严重性,有意识地通过发展中小银行,鼓励民营企业进入金融领域,解决中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但我们必须指出,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许多金融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仍然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制约,部分金融机构动辄得咎。而那些试图进入金融行业的企业,由于无法获得金融经营许可证,不得不通过特殊的方式,获得金融支持,但这样一来,又会授人以柄,金融监管机构在查处金融违法活动的时候,可以大捞一笔。所以,只有彻底放开中国的金融市场,允许更多的企业进入金融领域,并且通过建立自治组织,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存在的腐败问题。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介入调查金融监管机构的腐败问题,在短期内很难取得成效。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腐败问题是一个体制性的问题,监管机构的腐败不是少数人的腐败,而是一种团伙和组织腐败。金融监管机构的腐败已经导致中国大量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中国境内许多与境外跨国公司联合组建的金融机构,已经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中国金融政策的制定。这些金融机构不仅能提前掌握中国的金融方针和发展动向,而且可以干预或者影响中国的金融决策。假如不从体制上解决中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大面积的腐败现象将会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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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辛胜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9年10月30日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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