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号-中国政情 卢汤简介 卢汤文章检索

 
从杨佳案看制度性草菅人命..(广西) 卢汤

调整百分数变化字体大小 下载mp3语音(右键文件另存)

 

 

从杨佳案看制度性草菅人命

(广西)卢汤


    读王容芬大作《杨佳死刑案又起疑云》(《北京之春》2009年2月号),深受启发。再梳理一下杨佳死刑的程序问题,便发现中国司法有一个制度性菅人命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何时签发“死刑执行令”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1日核准杨佳死刑,作出核准杨佳死刑的裁定书。此裁定书由三位法官合议后署名,没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签名,这倒没有不合程序之处,并不是像王容芬所指出的那样——没有院长签名就不生效。

    严格地说,核准死刑的生效的裁定书还不是执行死刑的直接依据。在古代,死刑判决生效后,一般要到秋天才执行,称为“秋决”,据说是由皇帝用朱笔在死囚名册上打勾,勾到者死,完全由皇帝独断,未勾到的继续坐牢候来年,如果遇上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情况下,皇恩浩荡,常有大赦机会,判了死刑也未必会死。当代中国刑法没有“秋决”的规矩,没有“大赦”制度,“特赦”也几成画饼,体现中共司法之苛严,但执行死刑仍然有严格手续。在死刑判决经裁定核准后,须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此令送达后,应当立即公示,须在7日内执行完毕,这是都是法定程序。

    杨佳死刑经裁定核准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有没有签署“死刑执行令”呢?200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的文章《上海袭警杀人犯杨佳被核准并执行死刑》披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6日对罪犯杨佳以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可见,对杨佳执行死刑并不是根据核准死刑的裁定书,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文章作者想必是通过官方内部渠道获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也就是说,这个“执行死刑命令”没有向公众宣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换言之,要先把“死刑执行令”向公众宣布,然后才执行死刑。对杨佳一案,官方仅仅公布核准死刑裁定书,没有公布“死刑执行令”,形同暗杀,这是程序瑕疵。也许有人认为,这是很细小的瑕疵,无伤大体,其实不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并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对决定执行死刑负重大责任。结合《刑事诉讼法》之“审判监督程序”之第二百零五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此可以想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负有审判监督职责,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判决更不能大意,他必须以一个首席大法官的职业眼光阅读全部案卷,确认无误之后,才可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如果尚有一丝疑点,就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并且拒签执行死刑的命令。此种特殊情况下,死刑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但一时还无法执行,有重审的可能性。还有一种更为特殊的情况——纵使死刑判决或已确信无疑,但像杨佳这种民间抗暴英雄,是可以考虑特赦的,民间有特赦呼声,但特赦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事先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特赦请求……在特赦杨佳的请求没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才必须对杨佳签署“死刑执行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死刑令”实堪称一道重要程序。


首席大法官王胜俊有草菅人命之嫌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1日核准杨佳死刑,26日对以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中间只有短短4天时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有没有足够时间以一个首席大法官的职业眼光阅读全部案卷?于什么时间签署“死刑执行令”?公众不得而知,这才是可怕之处!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如此速决杨佳案,岂无草菅人命之嫌?

    王胜俊简历:197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4—1968年 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学习;1968—1983年 安徽省六安县木厂铺农场职工,县革委会办事组秘书、党的核心小组成员,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苏家埠区委副书记,六安地委宣传部宣传科干事、科长 。1983—1984年 安徽省六安地委副书记(1983.12兼六安县委书记);1984—1985年任安徽省委常委、省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其间:1985年3月—7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1985—1992年 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1988.02)、党委书记(1988.11);1992—1993年 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其间:1992年9月—11月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1993—1998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1998—2005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2005—2008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2008—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中共十五大当选为中央纪委委员,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

    由此可见,王胜俊乃一党官,一师范历史系毕业生,没有法律专业学历,2008年才到法院上班,要求他以一个首席大法官的职业眼光阅读杨佳全部案卷是不可能的。由此可以说,杨佳死在党官王胜俊手里,而不是死在一个职业的首席大法官手里;从专业标准看王胜俊是一个不够资格的假法官,但他却作为冠冕堂皇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把持着生杀大权,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所谓法治,暴露出制度性草菅人命的问题!◆

相关文章
作 者 :卢汤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9年2月27日11:15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