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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政府的举国奇案......(广州)巩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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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政府的举国奇案

(广州)巩胜利


    2009年4月前后,中国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分别发生了王帅、吴保全“诽谤政府罪”的奇案,结果是一个在法律审查立案之际被上级终止;一个是判刑一年后上诉被加刑为两年。

    在上海工作的河南灵宝户籍青年王帅因在互联网上发帖举报当地政府非法征地,被警方跨省抓捕。被刑拘8天后,3月13日王帅被取保候审。4月8日,《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对王帅事件进行了广泛报道,引起举国上下舆论关注。4月16日下午,河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作客“人民网”时表示,公安机关在王帅这个事情上执法是有过错的,当地公安机关执法中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目前灵宝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和两名办案人被暂时停职接受处理,王帅获783.93元的国家赔偿。

    在山东省青岛工作的男性公民吴保全因“网上发帖”举报政府征地暴利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跨省抓捕,至今已被羁押整整一年。他不服判决上诉,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院作出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审判决书上写着:“诽谤罪成立”,判处吴全保有期徒刑两年。吴再次上诉,3月10日得知,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将原刑期一年变更为两年”。

    王帅、吴保全案有一个举国共同的“犯罪”事实:“上网发帖”,犯了“诽谤政府罪”。这几乎是中国地方公安、法院、检察院(公检法)的共识。王、吴之案,再次将中国法律体系推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那可怕的一幕:乱施法、乱判罪、乱抓人、是非颠倒、无法无天。

    纵观以上两两宗“诽谤政府罪”案,一前一后原本结果该是一样的结局。但由于举国舆论的介入,使王帅案还没成形,就由上方终止。而吴保全案是典型的打击报复。更重要的是:(一)、中央政府制定的土地审批权限确实被地方政府任意践踏、撕裂。(二)“诽谤罪”中原侵害的客体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246条),特指对“公民的人格,名誉权”侵害;《中国刑法》中并没有“诽谤政府罪”之条款,吴保全却被“诽谤政府罪”判刑两年;(三)、公安、检查、法院,本是中国司法制度中办案、判罪、审查三方“独立”的一种制衡、各司其职的法律体制,但现在“三位一体”形同虚设;(四)、吴保全案还真实的告诉了全体中国人:有一种力量严重超越了中国现行法律的公检法,这是一种什么更加隐秘的力量?(五)、河南省灵宝王帅案,本是河南省灵宝市一个70多万人口地区一个小案,却成为一个惊动一亿多人口席卷了全中国之案,不仅损伤了河南省灵宝市的法制环境,同样让国人能有河南省这样的法制环境而感到格外担心:有河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这样的父母官令人欣慰,但像河南省上百个灵宝市这样县级政府机构为什么没有认识到?灵宝市党政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了吗?灵宝市一手制造了“王帅案”的执掌者何以逍遥法外?

    通观“王、吴两案”,“网上发帖”举报政府行为被刑拘或判刑的事件,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更大主流,这说明中国在“司法独立”上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中国宪法》第27条第二款讲得非常清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可以批评政府,而且法律规定不能打击报复。现在更严峻的问题是:谁来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尊严?60年至今,中国没有审判过一例违反《宪法》的案件,使得中国《宪法》伤痛空前。

    “王、吴两案”是绝对的国际笑话:对于“王帅案”被刑拘8天,国家赔偿为783.93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解释说“合着大概是坐一天牢等于上一天班一样”。“吴保全案”更精彩,“洗了澡、理了发、法院副院长答应下午放人”,到来的却是由一年徒刑改变为两年徒刑。这就是中国公正、公平、公开的国家法律制度。从湖北荆门佘祥林几十年冤案到广州被收容大学生孙志刚无辜致死,再到近几年来反反复复上演“彭水诗案”、“稷山文案”、“孟州书案”、“志丹诽谤案”、“灵宝帖案”,还有西丰县到北京抓记者的案子等等错案,中国法律值得历史性检讨,为什么共和国反反复复上演一模一样的历史丑剧?究竟是什么法律漏洞导致这种恶剧屡禁屡犯?

    2009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公布了建国60年第1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第二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明确指出:“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力;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然而,谁来保障中国13亿公民的这些权力?是各级政府还是公检法?还是中国60年至今的零执法、零裁决、零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现在,河南王帅案被撤销,内蒙古吴保全案却继续坐牢。4月20日,四川蓬溪县又冒出一个因网络举报被以诽谤罪起诉的“邓永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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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巩胜利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9年5月29日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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