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冯正虎为回国权利坚持抗争
(上海)岚田
在《零八宪章》众多签署人中,冯正虎是来自上海的人权捍卫者。多年来他倡导并实践“护宪维权”的政治理念,推进中国公民维权运动,创办《护宪维权网》、《督察简报》,撰写发表了大量关于司法公正、宪政民主、中国人权等方面的文章,努力不懈地从事捍卫人权与宪政民主的事业。
从捍卫公民的出版自由到为弱势群体请愿
冯正虎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在上海财经大学任教。1980年代活跃于中国的学术界、企业界,在国内发表出版了《企业战略》、《中国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销艺术》、《中国企业发展年鉴(1988年)》、《中国企业管理现代化研究》等著作。1983年至1990年期间任复旦大学研究生会常务副主席、上海市研究生科技与经济中心理事长、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研究生委员会主任、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1986年至1989年连续主持每年一次的全国性“中国企业发展研讨会”。
1989年5月下旬冯正虎主持的中国企业发展研究所公开发表声明,反对军队镇压学生民主运动,六四事件后他被审查一年多,受到中共党员预备期不得转正、行政记大过的处分。1991年4月经当时的中共上海市委领导人(朱镕基、吴邦国)批准,赴日留学。在日本一桥大学研究生院留学,研修经济政策。嗣后,曾任(日本社团法人)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北京)中国企业经营谘询公司高级顾问,就职于(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期间冯正虎的经营学专业论文荣获1997世界管理大会赤羽学术奖,主编了中国第一本全面介绍日本经贸与企业现状的大型工具书《日本经贸要览》中文版(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翻译了由日本政界要人小泽一郎撰写的《日本改造计画》(上海远东出版社出版)。
1992年之后冯正虎多次回国试图创业,但由于他曾参与六四事件,在国内的业务一直受到干扰。1998年他回国投资创办上海天伦谘询有限公司,从事日中经济谘询及电脑软体的开发业务,编著了《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电子出版物。但因行使法定的公民出版自由权利、与出版社合作出版上述电子出版物之案由,冯正虎于2000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嗣后又被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羁押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其间冯正虎从未停止过对他的冤案的上诉与申诉。
2003年11月12日冯正虎刑满释放后继续依法申诉,并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捍卫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他重新续编《中国日系企业要览》日文版,2005年版、2006-2007年版、2008-2009年版连续在日本出版发行。2007年10月冯正虎编著了国内第一本全面介绍日本企业的《日本企业》中文简体版,并依照中国法律向新闻出版当局申请个人出版,行使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但未被新闻出版当局允许,冯正虎再次将中国新闻出版当局侵犯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违法行为告上法庭。
多年来冯正虎站在弱势群体一边,为民请愿,捍卫人权,推动宪政民主,故遭受迫害。冯正虎主编的《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本汇编公布189个不服上海法院终审的案例)一书,致使他于2008年6月受到行政拘留10天的惩罚。北京奥运期间、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期间以及其他政治敏感时期,冯正虎一直遭受上海当局的非法软禁。2009年2月15日,冯正虎在北京遭到上海市政府工作人员的绑架,并在上海秘密场所非法拘禁41天。冯正虎被释后,于2009年4月1日出国去日本暂居休养。2009年6月7日,冯正虎回国时遭到上海当局拒绝其入境。冯正虎不屈服上海当局的压迫,为了维护国家与宪法的尊严,为了捍卫中国公民回国回家的自由权利,正在坚持不懈地抗争,乘国际航班回国,至今已连续5次。
五经家门而不准入
为了避免麻烦,冯正虎特地选择在六四这个敏感日子以后回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上海市民。2009年6月7日他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930班机,于下午5时多抵达上海浦东机场,遭到上海公安局浦东机场边防检查站警察无理禁止入境。更为恶劣的是,上海警察假冒“猪流感”检疫人员上飞机检查,谎称冯正虎发烧将他扣留在飞机上,等其他旅客走完后,将他带进机场内的一间办公室里扣留,又说他没有病,并仔细检查他的随身物品,全程摄像拍照。最后,这些警察告知冯正虎不准入境。这个禁止入境决定没有任何理由,没有司法文书,仅是上级领导的口头命令。
警察一再要求冯正虎乘坐免费提供的日本航空公司航班回日本,并将冯正虎的行李擅自转到日本航空班机上。冯正虎坚持不走,提出抗议:中国政府无权拒绝自己的公民入境,假使这个公民是罪犯,也应当抓捕回国。冯正虎与7、8个警察僵持一个半小时之后离开上海。
抵达日本大阪关西机场之后,冯正虎拒绝入境,要求中国大使馆或日本警方来处理这个突发事件,日本出入境警官无法理解冯正虎怎么不愿进日本,更无法理解中国怎么可以不让自己的国民回国。冯正虎要求再乘飞机回国,声明这是为了维持中日两个国家的尊严。一个国家不让自己的国民入境回国是没有尊严的,另一个不尊重他国公民本人意愿、成全他国政府侵犯公民回国权利的违法行为得逞的国家也是没有尊严的。最后冯正虎同意入境,第二天接受朝日新闻、读卖新闻、北海道新闻、TBS电视台等日本主流媒体的采访。冯正虎告诉记者,他决定下星期三再次回国,并将自己的行程提前通告中日两国政府。
2009年6月17日,冯正虎去成田机场准备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班回国,按规定办完登机手续,托运行李和出境手续。正当冯正虎登机之际,一位机场职员拦住冯正虎,要看登机牌与护照,请冯正虎出机场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成田机场支店长孙小蓉谈话。冯正虎坚持不出机场,称按法律程序他已正常出境,不可以随便入境日本。后来店长进入机场内与冯正虎谈话。她说国内公司还不同意让冯正虎上飞机。冯正虎问拒载理由与法律依据,她说没有,只知道是国航上海分公司转告上海出入境管理局边防检查警察部门不让冯正虎入境。在日本成田机场内捍卫中国公民回家权利的冯正虎接受了国际媒体的采访,收到了国内外民众表示鼓励与关心的电话。
2009年6月24日冯正虎第三次回国,在妹妹就陪同下前往成田机场乘坐美国西北航空公司航班。机场大厅里日本电视台的记者已在等候,记者感兴趣的是美国航空公司是否也像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一样,为了经济利益而屈服于上海当局的压力拒载乘客。6月17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日本主权的机场上代理行使中国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的事件震惊了日本国民,有的日本人说这是中国的一种新的侵略方式。如果这次美国航空公司也按照上海警察的要求做,整个世界就会轰动。在候机厅里日本记者接到中国重要新闻——零八宪章主要执笔人刘晓波被捕,他们当即采访冯正虎这个零八宪章签署人。冯声明抗议北京当局的错误决定,坚决支持刘晓波。坐牢的恐惧是吓不倒零八宪章签署人。冯正虎顺利登上美国西北航空公司航班,飞机准时起飞。晚上抵达上海浦东机场。在大批人边防警察、便服人员陪同下,冯正虎受到将近一个小时的检查。边防警察的检查结论是未发现可疑物品。物品检查完后,边防警察负责人告知冯正虎“今天还是不可以入境。”冯正虎当即抗议,警察说:“我们也是执行上级领导的指令,其他事情我们也不清楚。”随后边防警察把冯正虎移交给国保警察与特警,由警车将冯正虎送到机场内宾馆。深夜上海市国保警察领导前来探望,对话约两小时。第二天一早在特警和便衣警察的簇拥下被强行送入回日本的飞机。
一回到日本,冯正虎就公布了第4次回国的航班及时间:定于2009年7月2日乘坐美国西北航空公司航班回中国上海。7月2日冯正虎提早两小时到达日本成田机场。在他去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的柜位时,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他表示,接到上海当局的电话通知,要求他必须购买一张回程机票才能准予他登机。冯正虎认为对方要求不合理,并且没有任何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故和航空公司方面僵持未能成行。冯正虎认为西北航空强迫消费以及拒绝他作为公民回国的行为助纣为虐,既违反日本、亦违反美国甚至中国本身的法律,不排除会控告西北航空,向它提出赔偿。7月9日冯正虎再度抵达成田机场准备第5次回国,再次乘美国西北航空公司航班。这次考虑到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的难处,冯正虎购买了往返票,希望航空公司保持中立,履行运载乘客的义务。但是同样遭到美国西北航空公司的无理拒载。冯正虎谴责美国西北航空公司在日本这个民主国家里不顾乘客的权益、本公司的契约规定、美国的价值观念与法律、甚至违背国际人权公约与行业规定的利令智昏行为,就此致信美国总统奥巴马和众议院议长波洛西(冯正虎的信本刊全文另发——编者)。
冯正虎第6次回国公告已经公布,定于2009年7月16日在日本成田机场乘美国西北航空公司航班飞往上海浦东机场。他敬请中日美三国政府及公众,关注航空公司与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浦东机场边防检查站警察的违法行为,保证一个中国公民顺利平安回国,与家人团聚。公告特地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寳。结果如何,人们将拭目以待。
为绑架案状告上海市长韩正
2009年2月15日冯正虎在北京遭到上海政府工作人员的绑架,当日押送上海,被非法拘禁41天。5月9日冯正虎在日本用邮政特快专递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于5月19日回复。6月16日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二)、第十四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状及其证据资料已于用邮政特快专递寄送,一场状告上海市长韩正、反对绑架及非法拘禁公民的诉讼拉开了序幕。
原告冯正虎的诉讼代理人是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莫少平和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绍刚。被告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为韩正市长。
诉讼状的请求事项是:1. 依法确认被告所属信访办、驻京办工作人员于2009年2月15日在北京绑架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2. 依法确认被告所属信访办雇用警察与保安人员于2009年2月15日至2009年3月25日在T103次火车上、上海市海军东湖招待所508室、客来登宾馆105室,非法拘禁原告四十一天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3. 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应当依法追究本案主谋及直接参与绑架及非法拘禁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
诉讼状详细列举了事实与理由。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而且,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甚至还是犯罪。诉讼状提出了判断被告所属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法律依据。提请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参与绑架及非法拘禁的警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法官明断。依法追究被告的违法行为,支持原告的诉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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