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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逼我上访......(北京)野靖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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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逼我上访

(北京)野靖环


    从6月4日到今天,我们十几个人,手里拿着这张纸(下图),被最高检察院信访办和机关像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记不清多少次了;而6月4日之前的半年,不知被踢了多少次才拿到这张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控访复函字(2009)第9号
    
    野靖环:
    你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向我院申诉,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认为原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审查结案。
    特此告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
    二OO九年六月四日

    这张被当作圣旨的纸,其实是一张废纸!

    说它是圣旨,因为无数申诉人、上访人都是空手而归;半年才发到9号!这半年的人数无法计算,可是每天都有上百人从全国各地来登记挂号!

    不,这是一张判决书,宣判我5年的依照法定程序、经历了三级检察院的申诉,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被剥夺了申诉权,变成了“上访”。而当今的中国特色,只要是“上访”,就会被认为是刁民、就是违法的。“维权等于违法,上访等于犯罪”。

    我们听到最高检察院信访办的人说:“冤死活该!”

    我们看见外地来上访的老太太被最高检察院信访办的人打得口鼻出血。

    为了维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却不得不忍受人身的伤害和人格的侮辱,说不定哪天又被劳教、又被逮捕。一想起这些悲惨的遭遇,阵阵的恐惧侵入心中,不由得就想放弃。

    一觉醒来,还活着,收拾行装,出门上访!

    我们首先要找到最高检察院的“有关部门”。这个部门是最神秘的部门,4个月了,还没有找到。因为,函的上面写道“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所以,必须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最高检察院信访办答复了:“有关部门就是有关部门!”

    怪!真怪!超级怪!

    机关办公楼门口的警察答复了:“我告诉你们,别跟我这儿废话,我不管你们找谁,什么原因,这是机关,不是上访的地儿,在这儿就是违法!”

    牛!真牛!超级牛!

    不让找也得找、不让站也得站,赖着不走。

    傻!真傻!超级傻!

    在此,也请各位看官指点迷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是啥部门?

    在网上,可以看到5年前的一条消息,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因为把野靖环“摆平”了,成为北京市检察院系统的先进,还破格成为了全国检察院系统的先进。

    可是我却一直在不停的进行申诉,难道他们不知道?当然知道!他们故意在网上发布消息,欺骗公众。

    我在2003年10月22日到中南海西门给胡锦涛送一封反映“新国大”问题的信,被西城区公安局以“妨碍公务”行政拘留15天,关押17天后放出来。

    大家还记得去年温家宝邀请了几个人到中南海去,并说:“其实你们是中南海的主人。”

    这话实在是太虚了,别再忽悠老百姓了。温总理,您敢请我到中南海吗?

    过去“访民”们还有一个“上天、下海”的说法(天安门、中南海),到了中南海门前就被关进府右街派出所的院子里。下雨淋成落汤鸡、下雪冻成北极虾。

    后来,不知道哪一任所长恢复了人性,在院子里搭上了顶棚,被关押在里面的人才少受一点儿罪。关押之后,或者通知驻地派出所来接,或者半夜再放出来。

    可是,从奥运起,只要到了中南海门前,就劳教你没商量。这一招很管用,没人敢“下海”了。

    在大门口外面站了站就被拘留、逮捕,要真的敢到中南海当主人了,还不得被躲猫猫了?

    还是接着说我的事儿。

    我怎么“妨碍公务”了?说我揪了警察的警号、踢了警察的小鸡鸡。当我看到被我害的警察的照片时,吓了我一跳,他最少有180斤!我对审问我的警察说:“他是个死人吗?又让我揪、又让我踢?”

    (现在流行的“妨碍公务”“妨害公务”,经常是警察叔叔的小鸡鸡被踢了。)

    关押17天,放出来了。

    3个月后的2004年2月10日下午4点,我的办公室来了3个警察,恰巧我外出办事了。晚上9点,我被堵在家里,听宣布:以“妨害公务”罪实施逮捕。

    我奇怪极了,问来逮捕我的警察“我什么时候妨害公务了?”

    警察说:“还是上次的事儿。”

    我问:“那次不是已经拘留了17天了吗?”

    警察说:“改了。我们只是执行任务的,具体的不清楚。”

    逮捕证的日期是2003年12月24日,检察院早就批捕了,但是没有实施,就等着我撤销复议。政府和公安局的人一直软硬兼施让我撤销复议,我坚持不撤。就在复议期限即将到期时,我还是不撤,政府就立即通知公安局实施逮捕。我被关押在西城区看守所6个月,检察院退补2次。实在是找不到我的犯罪事实,于2004年7月2日将我取保候审。

    被逮捕后,仅仅10天,检察官高金春就来看守所提审。他告知我家里人要求取保,但不符合取保条件。

    我说:“我上次被拘留放出之后至逮捕的3个多月里,一直在公司上班,应该属于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按法律规定完全符合取保条件。”

    检察官高金春说:“我就认为你不符合条件,你怎么办?”

    戏剧性的变化是,我被关押3个月之后,2004年5月22日西城区检察院二位检察官到看守所找我谈话,要求我给家里人写信,让他们给我办理取保。

    我这才知道,检察院一直在做我家人及亲戚的工作,让他们给我办理取保。但是我的亲戚都不做担保,他们说:“刚逮捕时我们要求取保,你们说不符合条件。现在怎么又符合条件了呢?反正已经关押3个多月了,工作也没了,就等着让法院判吧。”在无法与家人联系的情况下,我们的意见竟然如此一致,我也是坚决不同意取保,坚持到法院。

    检察官共4次找我,后来于京川急了:“野靖环,我告诉你,我能让你进来,就能让你出去!”

    我说:“那你打算把我抬出去呀?”

    眼看就到了起诉时限了,检察官于京川突然告诉我:“你大哥马上就要做心脏手术,如果你不出去,想一想后果。”我的心悬起来,给妹妹写了一张纸条,让我妹妹做担保。

    取保候审整整一年,2005年7月2日做出“不起诉决定”。西城区检察院的决定书称:“野靖环——对民警实施了暴力行为——,本应惩处,鉴于其对妨害公务行为有一定认识——。”

    一个强奸民意的决定出台了!

    如前所述,我从被行政拘留那一刻起就不服,被逮捕后继续顽抗,被取保候审的一年里,对公安局、检察院捏造犯罪事实、打击报复而无数次告状、上访,没有一点认罪、悔罪的表现,应该是从严打击的对象,哪来的“有一定认识”呢?

    不起诉决定书列举了我在1998年11月13日因未依法申请当众演讲被行政拘留10日;2001年4月10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治安拘留7日;2003年12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04年2月10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虽然清清楚楚,但是漏掉了2003年10月22日事发的当天被以妨碍公务行政拘留17日的内容。

    我问检察官:“我被关押17天的事实为什么不写上?”

    检察官说:“那一次不算了。”

    我问:“我被关押17天算什么?”

    检察官说:“不算了就是不算了。”

    《不起诉决定书》称野靖环“对民警实施了暴力行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在案为证。”可是,6年来,我只看见过那张180斤的照片。

    在我申诉的过程中,各级检察院弄虚作假的事儿太多了,省点笔墨,不写了。

    从我这个小小的案子折射了司法弹性可以有多大,面对这样的弹性司法,公民个人可能遭遇怎样的风险。就像公众对邓玉娇案的焦虑,不只是因为邓玉娇,更是因为对自己会随时遭遇司法不公的恐惧。司法何时能回到独立的、中立的原点?

    宪法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切实保障公民信访权是维护宪政原则。可是,现行信访制度成了“治民”的制度。

    中央领导们,你们也不想一想,“违法的”老百姓这么多,就体现你们的伟大吗?

    最高检察院:是你在破坏法律,不是我在违反法律。是你逼着我维权上访,是你逼着我坚持不懈的努力。

    最高检察院:你连起码的程序正义都不让我们看见,你没有公正可言!

    (20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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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野靖环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9年10月30日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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