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作人的“汉奸”冤案
(北京)张耀杰
作为公认的所谓历史罪人,周作人身上最为严重的罪名是背叛汉族的“汉奸”和背叛鲁迅的“鲁奸”。而在事实上,周作人既没有出卖过一寸本国领土和一名本国居民,更没有在现代法律契约的层面上亏欠过鲁迅一文钱财。基于胡适在《新青年》杂志提倡的以“健全的个人主义”为核心价值的以人为本、民主科学、人人平等、思想自由、兼容并包、严格自律、尽职尽责的现代文化精神来返观历史,这二重罪名都是国共两党的专制政府以及迄今为止的专制文人,强加在周作人身上的不实之辞。
一、从王彬彬说起
几年前在南京见到樊百华先生,交谈中提到南京大学王彬彬教授的鲁迅研究,是他所见过的同类研究中的最高水平。我告诉他,自己购买过王彬彬的《风高放火与振翅洒水》一书,回到家里大致浏览一遍就放下了。一方面是没有多余的时间,另一方面觉得作者与大多数中文系的教授一样,立意过于高调夸张,文人气压倒了学者气。
2009年春节期间,偶然翻到《风高放火与振翅洒水》中的《周作人是特殊的汉奸吗》一文,“汉奸”二字刺激了我的阅读欲望。
按照王彬彬的说法,他研究周作人“汉奸”问题的结果,主要形成了两个看法:“第一个看法是,在比较严格的意义上,周作人并不能称作‘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胡适担当得起这样的称号,而周作人的脑袋却并不适合这顶帽子。……与此相关的第二个看法是,周作人为什么当汉奸,——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伪问题’,或者说,是一个并不值得‘上穷碧落下黄泉’地进行探究的问题。”
自相矛盾的是,王彬彬对于这个“伪问题”还是进行了“探究”,却偏偏忘记了在多民族的中华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汉奸”二字本身就是大汉民族以强凌弱实施专制统治的“伪话语”和“伪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周作人是特殊的汉奸吗》一文其实是“以伪证伪”的伪学术。
二、周作人的平常心
1946年6月17日,周作人被国民党南京政府的首都高等法院,依据《惩治汉奸条例》提起公诉。11月16日,首都高等法院判决“周作人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夺公权十年,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
1947年12月19日,南京政府最高法院改判周作人有期徒刑十年。
1949年1月26日,周作人被保释出南京老虎桥监狱。
同年4月1日,上海《子曰丛刊》发表周作人署名王寿遐的文章《北平的事情》,其中写道:“北平人心安定,总是好的。特别是各大学各学校决定不迁移,以学术机关立场论,都是很好很对的,虽然自己觉得不大安全的要想逃走也是人情,也是可以原谅的事。教员学生都不是有钱的,而且弄学问的人原不该怕苦,也不见得生活更坏,那么茫茫如丧家之狗似的乱跑也正是可以不必的事吧。不过拿去与一般北平人的态度配合,倒也是很合适的。”
这篇文章针对的是在中国人打中国人的平津战役中,教员学生与一般北平居民,在走与留之间面临的两难抉择。同样的两难抉择,也适用于1937年日本军队占领北平时期的周作人。作为一名与政治无缘的普通教授,当年的北京大学教授周作人的职责所在,主要是著书立说、教书育人。在保障本国居民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捍卫国家利益和领土完整,是享用包括纳税人血汗钱在内的公共资源的政府官员以及武装人员的本职本份,而不是普通居民必须誓死效忠的“存天理,灭人欲”的专制“天理”。在本国政府及军队不能够保障本国居民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本国居民当然有权与占领军保持以不损害第三方为道义底线的有限合作。退一步说,撇开周作人受前北大校长蒋梦麟委托尽到了保护北大校产的职责不论,即使周作人在担任华北政务委员会常务委员兼教育总署督办期间,确实有过“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的犯罪事实,也祇能称其为国家层面上的“中奸”,而不能称其为大汉族专制主义的“汉奸”。
早在1776年7月4日,由美利坚合众国十三州议会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所阐述的就是这种普世性的国家理念:“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是经被治者同意所授予的。……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与周作人相比,当年在苏联人的武装支持下,与国民党军队展开大规模内战的中共军队,在“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的道路上走得更远。而在中共眼里,没有经过本国人民的合法选举和正当授权的国民党政府,同样是一个不具备合法性的“伪政府”,国民党政府的军队,更被中共贬称为“匪军”。然而,直到2003年,王彬彬不敢对国共两党驱使本国军队残杀本国军人的“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反人类的野蛮战争,进行人道谴责和学术反思,反而欺软怕硬地把周作人“在受审期间,他可谓是为自己百计开脱、百般辩解。在第一次判决书下达时,甚至颇有捶胸顿足之态”,认定为“既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的既丧失“名节”又留恋“名节”,正是出于他自己与“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暴政之下”的专制政府同心同德、同仇敌忾的“名节”根性。
三、周作人与鲁迅的文化批判
在1918年6月出版的《新青年》“易卜生号”中,胡适率先把以“健全的个人主义”也就是真正的自由主义为核心价值的以人为本、民主科学、人人平等、思想自由、兼容并包、严格自律、尽职尽责的现代文化精神,从西方文明社会引进中国。尽管当年的《新青年》同人,在“健全”程度上有很大的差异,他们对于“健全的个人主义”的人道观念的认同,还是相当一致的。
陈独秀在《我们究竟应当不应当爱国》中写道:“欧洲民族,自古列国并立,国家观念很深,所以爱国思想成了永久的国民性。近来有一部分思想高远的人,或是相信个人主义,或是相信世界主义,不但窥破国家是人为的不是自然的没有价值,并且眼见耳闻许多对内对外的黑暗罪恶,都是在国家的名义之下做出来的。他们既然反对国家,自然不主张爱国的了。在他们眼里看起来,爱国就是害人的别名,所以他们把爱国杀身的志士,都当作迷妄疯狂。……我们爱的是人民拿出爱国心抵抗被人压迫的国家,不是政府利用人民爱国心压迫别人的国家。我们爱的是国家为人谋幸福的国家,不是人民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
鲁迅在周作人的直接影响下,动手翻译了日本作家武者小路实笃的反战戏剧《一个青年的梦》,并且在“译者序”中,把国家的存在认定为“一种骗人的偶像”:“我对于‘人人都是人类的相待,不是国家的相待,才得永久和平,但非从民众觉醒不可’这意思,极以为然,而且也相信将来总要做到。现在国家这个东西,虽然依旧存在;但人的真性,却一天比一天的流露:欧战未完时候,在外国报纸上,时时可以看到两军在停战中往来的美谭,战后相爱的至情。他们虽然蒙在国的鼓子里,然而已经像竞走一般,走时是竞争者,走了是朋友了。”
正是基于以“健全的个人主义”为核心价值的以人为本、民主科学的现代文化精神,周作人在1925年的《吃烈士》一文中反思说:“中国人本来是食人族,象征地说有吃人的礼教,遇见要证据的实验派可以请他看历史的事实,其中最冠冕的有南宋时一路吃着人腊去投奔江南行在的山东忠义之民。不过这祇是吃了人去做义民,所吃的还是庸愚之肉,现在却轮到吃烈士,不可谓非旷古未闻的口福了。”
1947年,周作人在《〈往昔。修禊〉说明》中再次谈到南宋义民的理直气壮、义正辞严地吃人肉,说是自己为此事写下的两句打油诗“犹幸制熏腊,咀嚼化正气”,祇有鲁迅能够理解。
周作人的所指,是鲁迅1934年4月30日致曹聚仁信中的一段话:“周作人自寿诗,诚有讽世之意,然此种微辞,已为今之青年所不憭,群公相和,则多近于肉麻,于是火上添油,遂成众矢之的,而不作此等攻击文字,此外近日亦无可言。此亦‘古已有之’,文人美女,必负亡国之责,近似亦有人觉国之将亡,已在卸责于清流或舆论矣。”
鲁迅这段话是针对当年的左翼青年文人胡风、廖沫沙等人“古已有之”的吃人“正气”的,用在半个世纪之后依然苛责周作人没有去充当“烈士”的王彬彬身上,依然是十分恰当。
1936年,已经走到生命尽头的鲁迅,在《半夏小集》中表态说:“用笔和舌,将沦为异族的奴隶之苦告诉大家,自然是不错的,但要十分小心,不可使大家得着这样的结论:”那么,到底还不如我们似的做自己人的奴隶好。‘……这是明亡后的事情。凡活着的,有些出于心服,多数是被压服的。但活得最舒服横恣的是汉奸;而活得最清高,被人尊敬的,是痛骂汉奸的逸民。后来自己寿终林下,儿子已不妨应试去了,而且各有一个好父亲。至于默默抗战的烈士,却很少能有一个遗孤。我希望目前的文艺家,并没有古之逸民气。“
鲁迅所说的“逸民气”,说穿了依然是一种欺软怕硬的吃人“正气”。苛责周作人为“汉奸”的王彬彬,说到底祇是“到底还不如我们似的做自己人的奴隶好”的说教者。
四、周氏兄弟的私家恩怨
比起“汉奸”罪,周作人的第二重罪责,就是与鲁迅的情感决裂。
1923年7月18日晚上,周作人给鲁迅写下绝交信。8月2日,被周作人要求“自重”的鲁迅,主动离开由他自己购置改建的八道湾小王府,“携妇迁居砖塔胡同六十一号”。
兄弟二人的决裂反目,原本是家庭内部日积月累的私人恩怨。鲁迅去世之后,在中共方面操纵下被奉为“民族魂”之类的神圣偶像,同胞兄弟之间的情感决裂,也随之演变为周作人单方面忘恩负义的背叛。原名周树人的鲁迅,当年借助于陈独秀、胡适、钱玄同、刘半农、陶孟和、沈尹默等人轮流编辑的同人刊物《新青年》,以及借助于钱玄同的登门催稿和周作人的帮助送稿,才得以崛起于现代文坛的基本事实,被一笔勾销。
单从经济角度来看,作为兄长和旧式家庭大家长的鲁迅,早年确实给周作人夫妇及其子女,提供过很大的帮助。到了鲁迅与周作人绝情决裂的时候,作为北大教授和著名作家的周作人,在经济上早已独立自足并且已经开始回馈于以鲁迅为专制家长的旧式家庭。假如非要说鲁迅有恩于这个旧式大家庭的话,也祇能说是他与二弟周作人一起,共同有恩于没有多余的经济收入的四弟周建人。而且这样的恩情是建立在旧式家庭共同体的身份专制的前提之上的,与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法律层面上的双向契约完全不是一回事,自然不受现代法律的支持与保障。
1914年2月28日,26岁的周建人,与羽太信子祇有17岁的妹妹芳子结婚,1915年2月生长子周冲,1917年11月生长女马理,1919年5月生次子丰二,1922年2月生三子丰三。由鲁迅与周作人的日记可以看到,除周冲夭折外,周建人的子女在八道湾所享受的一直是与周作人的儿女完全相同的待遇:一同外出游玩,生了病一样请日本医生治疗或者干脆到日本医院去住院。
周建人经胡适和周作人的辗转介绍到上海商务印书馆任职之后,却秘密背叛了刚刚生育了周丰三的芳子。而且对自己所背叛的芳子及其同胞姐姐信子,进行了极其恶劣的诬衊陷害。鲁迅的儿子周海婴,甚至于把26岁的周建人与17岁的芳子的结婚,说成是芳子在信子的帮助下诱奸或强奸了喝醉酒的周建人。绍兴周氏的师爷家风,至此堪称是登峰造极。
一向以恩主自居的鲁迅,与周作人以及更加年轻的孙伏园、高长虹、徐懋庸、廖立峨等人之间的恩主与叛徒的单向关系,说穿了依然是主奴专制思维的一种传承和延续,与以“健全的个人主义”为核心价值的以人为本、民主科学、人人平等、思想自由、兼容并包、尽职尽责的现代文化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从另一方面说,周作人面临日本军队的侵略,也是完全可以做出更加“健全”也更加负责任的个人选择,跟随大多数的北大师生撤离北京继续从事本国政府领导下的文化教育工作的。
基于以“健全的个人主义”为核心价值的现代文化精神的高尚境界来返观历史,无论是国家、政府、民族、党派及其文化、艺术、教育、学术,都应该是让人活下去的,而不是让人去殉葬牺牲的。作为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中国白话美文写作的第一人,周作人既不是国家民族的奴隶,更不是鲁迅个人的奴隶。作为历史研究者,王彬彬当然可以希望周作人做出更加“健全”也更加负责任的个人选择,却没有权力要求周作人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专制“天理”和吃人“名节”去殉葬牺牲。才华横溢而且习惯于高调压人的王彬彬,撇开公然奴役侵害本国人民的专制政府不论,而一口咬定周作人是所谓的“汉奸”;显然不是对于以人为本、民主科学的现代文化精神的正面追求,反而是对于中国文化更加残酷的摧毁败坏,他自己所扮演的说到底祇是一个文化杀手的角色。
(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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