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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为什么要高度自治 (印度)桑杰嘉 西藏为什么要高度自治?这个问题起于中共向世界宣称它所统治的少数民族享有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但是藏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根本享受不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反而感到这个自治制度无法保护本民族的发展和生存延续,因此深感需要更高的自治权。 西藏政教领袖达赖喇嘛和西藏流亡政府高瞻远瞩,考虑到藏中民族长远的根本利益,放弃西藏的独立地位,提出双赢双利的“中间道路”。保证西藏留在中国版图中,但西藏必须实现高度自治,确保西藏人民自由、西藏文化、宗教以及习俗等得到保护,而不是现在中共这种名存实亡的民族区域自治,这是解决西藏问题必不可少的主要条件。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可以追溯到前苏联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多族群的前提下构建统一国家的制度性对策。 回顾中国在西藏进行政治渗透的历史是非常必要的。事实上中共在西藏最初号召的不是“民族自决权”与后来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是在西藏建立自己的政权。 70多年前,共产党还没有夺取对中国的统治权,中共红四方面军在长征时的1935年和1936年分别建立了两个西藏政权。1935年11月8日在西藏安多绥靖(今四川阿坝州金川县城)建立了格勒得沙共和国。1936年5月1日在西藏康区甘孜建立了波巴(西藏人的自称)人民共和国。 1936年5月5日“波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言”公告激昂宣称:“我们就向全世界全中国宣布:波巴人民共和国于一九三六年五月一日正式建立。所有藏康青的领土应当永远归波巴自己管理。我们誓死反对汉族侵略者国民党汉官、军阀千余年来对我们波巴所施行的吞灭政策,坚决为波巴独立解放奋斗到底! 千余年前,我们波巴的祖宗曾建立了一个伟大的加普(国王)帝国,包括康,藏,青海及四川,甘肃,云南各一部。这个帝国独立三百多年,卒被中国汉族皇帝千谋百计的征服了。——不甘心灭亡的波巴人民,奋起啊!我们一定要翻身,要恢复我们祖宗所留给我们的旧山河,要独立自由,要在世界上永远成为独立,自由的人民!“ 西藏这些政权救了当时的中国共产党。因此毛泽东说:“红军唯一的外债,是红军拿了番民(系藏人)的粮食而欠的债,有一天,我们必须向番民偿还这笔债。”但后来,当中国共产党夺取中国的统治权,而且准备对西藏中部进行非法入侵后,以上的提法就发生了很多变化,从最初开始的“民族自决权”到后来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开始极力解释西藏的两个政权为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雏形等等。 中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种理念,其相关的思想渊源可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民族自决权”;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它与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民族独立、民族解放和地方自治等复杂的社会政治发展过程相关联;作为社会制度和实践是1949年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以及其后150多个民族自治地方为标志性事件。 《共同纲领》1949年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确认。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5年颁布了《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确认到通过,修改以及颁布《实施若干规定》的过程中,从当初的“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变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基本的目标就是:“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权利”。中国为了实现以上的目标,按2005年的数据,建立了5个自治区、33个自治州(盟)、120个自治县(旗)、1093个民族乡(苏木)。 那么,中国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实践中是否实现了它最基本的目标——“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权利”呢?中国的现有少数民族的回答绝对和中国政府的说法是完全相反。当然,少数民族的答案可能被认为持有偏见。因此我不在这里花很多时间论证“少数民族当家、汉族作主”的事实。借用许允仁的《从西藏问题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弊端》中的几段,也许可以减少读者的疑心,也可以非常形象地看到中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法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严重症结。 许允仁在他的文章中提到中国政府派遣汉族或其他的外族干部去控制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最重要的实权岗位以及为本民族争取权利的干部被淘汰的情况时指出:“所谓的民族自治问题,在现行体制下,就转变为如何培养更多听话能干的少数民族的党员干部的问题。按现行的自治标准,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假如100%地任命该族人士担任各级领导干部,而这些人又能比汉族官员更好地听党的话,执行党的政策,那么,这个地方就达到了最理想的百分百的”自治“。当然,这样的理想状态永远无法实现,所以,党总是会派相当数量的汉族或其他的外族干部去控制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最重要的实权岗位,同时,在该族的干部中总是会出现这么二种不同的倾向,一种倾向是无原则地绝对服从党的指令,另一种倾向则试图保持本民族的自主性和本位利益。而党总是会重用前一派干部,让他们去和本民族的地方民族主义倾向作坚决的斗争,后一派则总是会遭到不断的打压和淘汰。” 在总结过去民族区域自治实施情况时许允仁这样写道:“几十年来,民族自治地方从来没有获得过这种意义上的自治权,党要它消灭私有制,它就必须消灭私有制;党要搞人民公社,它就必须搞人民公社;党要反右,它就必须反右;党要消灭宗教,它就必须铲除千百年来为自己民族提供生存意义的宗教;党要它侮辱谩骂自己崇敬的宗教领袖,它就必须紧跟着党大声地侮辱谩骂。在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中,不存在任何制度性的安排,可以限制党的飞横跋扈的专断权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否保护了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呢?“衡量一种政治制度的价值的终极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在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少数民族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并没有得到任何增进,那么,将被外族人专制和虐待改为由本族人专制和虐待就没有任何政治进步的意义,更何况这些本族的统治者执行的政策,归根结蒂是由在遥远的京城里的外族人制定的,他们本身也是由外族人任命的,而他们为了取得党的信任,祇会对本族同胞采取更为严厉的管治手段。” 需要补充的是,在西藏不仅“由在遥远的京城里的外族人制定”一切。而且仍然是由“外族人专制和虐待”的。因为,西藏自治区的最高权力一直由汉族或外族担任。 许允仁还特别指出:“更为关键的是,在均质化的一党专政的政体下,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的公民比主体民族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会多一些,也不意味着党对他们的管治会少一些。恰恰相反,由于少数民族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的离心倾向,(既然,它们已经被正式确认和塑造成和主体民族完全对等的独立的民族,这样的倾向的或多或少的存在就变得十分自然和不可避免),因此,党对他们从行为到精神上的管治,祇会更加严密和严厉。也就是 说,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这些基本政治权利来看,号称自治的少数民族的公民,一般而言反而祇会比主体民族的公民享有得更少些。” 由于中共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运作,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其他法律的抵触等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变得更具争议和模糊不清。有人也许会说,《民族区域自治法》二十条中不是有“变通权” 吗?。事实是,在依据法律固定或国家统一规划的限制,并设有上级国家机关的批准程序,使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力与上一级政府或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是无条件的服从关系。“在自治立法权上,最典型的例证就是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历经20年仍然没有出台。” 以上阐述了中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整体状况。在这种状况下西藏更无法逃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掠劫的命运。因此,以下主要从西藏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生活方式,文化等方面阐述西藏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的悲惨状况。 民族区域自治下西藏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 1,西藏的自然资源 西藏和中国的其他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样,《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但是,西藏的各自治地方在行使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力仍然受到中央国家机关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 如开发西藏的水电,按规定2.5万千瓦的电站建设由电站所在地的州、市决定。2.5万千瓦至25万千瓦的电站由省政府审批。25万千瓦以上的电站建设则由国家审批。在西藏水电资源开发项目的决策、规划和实施的讨论过程中,几乎没有当地藏人的参与。因此,开发的项目不一定代表西藏民族和个人的利益。在各种不同主体之间的博弈中,西藏的自治机关和西藏人处于明显弱势的地位。 另外,在西藏水电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方面,开发水电资源的企业都将绝大多数的税费缴纳到企业的注册地而非资源开发地——西藏。这种体制使作为资源开发的西藏自治地方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水电资源丰富的西藏还在“抱着金碗讨饭吃”。因为,所谓的国家生态补偿机制仍未建立。 2,西藏的文化资源 文化资源的开发是当下中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兴起的又一热潮。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政府通常认为少数民族在生产生活方式、民俗风情、宗教文化等方面与汉族的差异性,是最具有吸引力的旅游资源。9 西藏跟其他少数民族地区一样在发展中提出“民族文化资源向民族文化资本转变”的战略。但是,有关专家对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个案进行调查时,发现旅游开发对当地少数民族利益和文化认同带来的消极影响。在西藏更多地使西藏民族未能分享开发带来的经济利益。旅游开发不仅没有给当地西藏民族的生活带来改善,反而使其生产生活环境恶化,原有习惯权力受限,耕地损失,生活贫困。而且,在开发旅游时占地补偿问题,招工问题,环境问题等问题层出不穷。 更可怕的是,依凭西藏自治区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与地理资源,中国将在2020年前打造世界一流的高原生态与藏文化特色旅游目的地。 国家旅游局近日在北京通过《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5-2020)修编评审。根据这一跨时15年的规划,我国将把西藏自治区打造成“世界一流高原生态与藏文化特色旅游目的地”。这对于西藏民族绝对是无法弥补的一场洗劫。因为,西藏各地的现在所谓的文化开发对西藏民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那么,北京通过《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严重后果可想而知。 3,对西藏人的生活方式影响 由于中国对主要河流的生态环境持续遭成破坏,因此中国多个省区遭受严重的洪水灾害。对此,中国政府强制性的启动了一系列的生态保护措施。如“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封山育草”等。当然,这对中国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但是,就对于西藏人而言,这些措施却导致了藏人的生活方式的改变,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和文化问题。如西藏三江源地区大量的生态难民的处境等等。 在西藏近几年赶时髦似的设立所谓的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的保护措施与当地藏人的利益发生了冲突,因为,这剥夺了藏人靠山吃山的习惯权利,改变了藏人的传统生活方式。更何况在西藏大片大片的地区成为名目繁多的自然保护区。中国的法律规定禁止人们在利用自然保护区内的动植物资源和土地。就如有些中国专家提出的那样:“长期以来,当地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生态环境保护方式忽视了少数民族的传统价值观、文化生活方式和利益。” 这对西藏民族的传统价值观、文化生活方式和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而且,使西藏民族逐渐失去本质特色。因此,很明显现行的 “自治”并没有保护了西藏民族的文化特质。 据新华社四川省10月13日报道,从2009年至2012年,整合各类资金和利用相关政策资源,投入资金50亿元,启动实施牧民定居计划。据新华网兰州8月13日报道,甘肃省甘南藏区有史以来最大的游牧民定居工程启动,5年后,当地7万多游牧民将实现定居生活。新启动的游牧民定居工程是甘南藏区有史以来最大的游牧民定居工程,在玛曲等甘南藏族自治州6个县实施,共规划实施建设游牧民定居工程14524户73708人,总投资13.1亿元,其中包括住宅、生产设施(养畜暖 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这是中共非法占领西藏后最大规模的强行西藏牧民定居的行动。西藏离开自己传统的生活环境,面临的彻底放弃传统文化。随之而来的是更为严重的文化侵略,经济侵略和民族通化问题。 对此,美国“人权观察”组织曾经发表有关藏族牧民迁徙的报告,批评中国政府“强行把藏族牧民迁移到城市及农耕地区,摧毁他们传统的生计及生活方式”。 4, 城市化对西藏的影响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表现在行政区划上,主要的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县,自治州改为一般的市。而在西藏还有不少“空降市”,如西藏安多青海省海西自治州的格尔木市,海南州的龙羊市,正在规划中的拉西瓦市等等。从中国当今的城市化趋势,对于少数民族的“自治”造成严重的威胁。仅在2002年,中国就有11个省以及两个自治区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撤县设区,撤县设市,撤县级市设区以及撤地设地级市的工作。 问题在于中国的《宪法》第30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条对“自治地方”的界定,无论是较大的市,还是市,都不能构成自治地方的建制。因此,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以放弃自治权和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为代价来换取“县改市”或“地改市”融入“现代化”的城市建制。 在这种城市化的趋势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否会因城市化而最终消失?这种可能性并非不存在。非常清楚的是按现在发展方式,中国的少数民族仅有的一点所谓的“自治”也会消失。因此,西藏也绝对逃不出这一厄运的洗劫。 5, 西藏语言的使用与文化发展 语言是一个民族的精髓,也是民族精神表达的一个重要方面。语言既是民族认同的一个重要内容。语言是文化的重要方面,是文化的灵魂。民族语言文字是民族文化的载体,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语言是文化的资源。民族的语言与文字不仅表现民族智慧,而且常常成为民族的图腾般的象征。而且,80%的文化是通过口语和文字流传下来的。 以上是语言文化与民族重的重要关系。语言对于文化和民族如此重要,同样西藏语言是西藏文化的灵魂。没有西藏语言,西藏文化就失去了灵魂,没有西藏文化,西藏民族成了没有灵魂的民族。一个民族没有了灵魂是非常可怕和悲惨的。因此,西藏语言能否使用和保存关系到西藏民族的生存问题。 那么,当今中共的统治下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否能保证西藏语言文字的使用与文化发展?这个问题会有两方面的答案:一是中共的“白皮书”。一个是西藏的事实状况。当然,两个答案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有天壤之别。所幸的是大家会尊重事实,所以,阐述西藏语言文字的使用与文化发展状况时不会太费事,事实终究是事实。另外,这不仅仅是西藏语言文字的危机,而是整个在中共统治下的所有少数民族都正在面临这一严重的问题。 6,法律上语言文字的不平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和1993年分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列入立法规划;1997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列入立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由国家民委负责;起草工作1994年1月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由国家语委负责;起草工作1997年1月正式启动。 2000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但是,先列入立法规划,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言文字法》至今还不能出台。为什么?据中国民族事务委员会文化宣传司处长李旭练说:因为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复杂,民族大小不一,历史传统不一,语言态度不一。”太过勉强了吧?难道泱泱大国就没有能力解决区区少数民族的民族言文字法的问题?看看欧洲挪威,瑞典和芬兰三国解决萨米人语言文字问题作出的努力。很清楚不是做不到,而是不想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西藏的实施,对于西藏语言文字的冲击不言而喻了。特别是《语言文字法》使西藏等少数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下享受的有限之保护语言文字条款也被抹杀了。因为当今的集权统治下,地方是无条件服从中央。这在《语言文字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系上表现得非常清楚。 为了保护西藏民族的灵魂,为了解决当时西藏更本的问题“以汉语为主的行文体系和教学体系”。1987年7月9日,第十世班禅喇嘛和阿沛。阿旺晋美在西藏自治区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了一个关于《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的建议,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该项建议,从而形成《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0年《语言文字法》颁布后,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语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所谓的西藏自治区依此开始修改《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的若干规定(试行)》。并在2002年正式颁布了经过修改的新《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新的《规定》在《语言文字法》的指导下,其最主要的“以藏语为主,藏汉语文并用”的规定改为“同时使用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等,其中最主要的部分进行了修改。以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淡化西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学习,而有意提高汉语的重要性。 在这种情况下,西藏语言文字受到主体语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压力。而且更可怕的是越来越少的西藏孩童在学习西藏语言,因此,西藏语言已经处在极危险下。西藏语言灭绝,西藏文化就会灭绝,西藏文化灭绝后西藏人就无自尊,无认同感,等于就灭绝了西藏民族。语言的生与死是由它的使用者来决定的,但是,作为西藏语言的使用者的西藏人在法律上和社会环境中失去了使用的权利。 在西藏民族学校或藏文学校的藏文老师必须要通过普通话等级考试才有资格当老师,而藏文老师不需要西藏语等级考试。这就是所谓的《语言文字法》的威力。因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研究所的牧仕华承认:中国少数民族语言多样性面临着严峻挑战是一个不争得失实。 西藏的语言问题不仅仅对西藏民族造成不可估量的危机,而且,对社会安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就如有专家提出的:没有语言平等,就不会有语言和谐,就会出现语言矛盾,并进而造成民族矛盾和社会不安定。另外,保护和尊重西藏文化是有助于化解政治的紧张和建立和谐社会。 结论:西藏需要高度自治 西藏为什么要高度自治这个问题的答案基本上出来了。这就是中国现行的所谓的自治制度不能保护西藏民族,所以需要有“高度的自治”来保护西藏民族继续生存在世界民族之林中。要从制度层面安排、设计、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而不是仅停留在政策层次上的拟定而已。 西格维。克朗斯塔德说:“保护一种现存的语言,唯一的方法就是,确保它能够在公共场合和私人生活中都得到使用。”很可惜的是,中国现行的自治制度无法在制度层面安排、设计、保护西藏语言文字。同时,也不能确保西藏语言在西藏的公共场合和私人生活中得到使用。因此,必须要有一个高度的自治才能保护西藏文化和西藏民族。 最后想提一下,西藏高度自治保护了西藏文化,保护了西藏民族决不会对中国构成任何的不利和威胁。而对于少数民族的文化的保护和尊重,有助于化解政治的紧张和建立和谐社会。如果中共在达赖喇嘛提出高度自治时给予西藏高度自治,让西藏高度享受自由和文化自治,今年3月份的血案绝对可以避免。当然,现在亡羊补牢还可以避免以后更多的流血种族冲突。 (2008年11月1日达兰萨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