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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言论自由的几个常见认识错误....簿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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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言论自由的几个常见认识错误

簿 祥


1.很多中国人爱犯的一个错误就是试图通过说明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东西,来否定言论自由。


    世界上确实没几样绝对的东西,可是为什么不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可靠的共产党员,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大公无私,没有绝对的言论限制,却单单强调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这就像是企图通过说明有警察的世界一样有犯罪,所以就不要警察和法制一样荒唐。


2.很多人爱犯的另一个错误是认为言论自由导致造谣诽谤。


    其实祇是针对普通个人的诽谤言论,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才可以由受害人以诽谤罪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要是针对普通人。这是相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还有公众事件中的相关的人来说的。比如总统,NBA名星,影星,民间的政治人物,甚至比尔。盖茨,或者一个安然事件中的涉案人员等,这些人都可以受到大家的各种评论,当然也包括极端的言论,比如谩骂。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规定官员和公众人物、以及公众事件相关的人不得通过提起法律诉讼获得隐私权和名誉权赔偿。因为如果批评和监督政府官员,要求每一句话都必须完全正确,说错了就说损害了官员的名誉,就起诉要求赔偿,这样老百姓还怎样能监督政府官员?同理,如果人们不能自由评论周围发生的公众事件以及公众事件中的人,老百姓又怎么能够参与社会事务和政治生活,又怎么能在社会思想文化的发展中发挥作用?当然有些官员在被骂急了的时候也会提起诉讼,法院也会受理,但是即使是真的造谣,受害者也不能获得赔偿,法庭也仅仅是对受害者正正名而已。所以在美国几乎找不到这种政治人物或者明星打名誉权官司的,中国却有一大堆“名人”在打名誉权官司。

    第二必须是针对个人。骂一个群体,比如美国人,非洲裔美国人,或者河南人,广州的无业游民,或者某个学校的老师们,这些都不是单独的个人,而是一个群体或者一个组织,这就不一样。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要以群体为单位评论各种社会现象。比如有人批评说:“我小孩的学校老师都是祇知道收钱,不会教书的垃圾”,那个学校就因此说此人损害了他们学校老师的名誉,要打官司,这样还有什么言论自由可言?以美国为例,任何评论政府提供的服务,企业和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等等,这些在法律上都是言无禁忌的。

    第三必须是造成实际损害。举一个例子,美国有专门造谣和吹牛的报纸,用来供人们茶钱饭后消遣,上面有很多莫须有的新闻,比如布什被拉登强奸了,萨达姆没有死,那个被抓的萨达姆是假的,无奇不有。曾经发生过对一个普通教授性生活进行调侃的报道,这个教授后来提起民事诉讼。结果是因为这种报纸本身就是专门造假的报纸,没有人把他当真,所以也就不存在实际的损害,当然这个教授也就没有获得名誉权和隐私权赔偿。另外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之间的斗嘴和骂架也很少有人去打官司,就是因为实际损害很小。

    第四,祇有民告民的民事官司,没有官告民的刑事官司。也就是说祇有普通的个人受害者能提起诉讼,政府不能因为言论对老百姓进行诉讼,老百姓任何评论政府的言论都是自由的。也就说即使布什想通过打官司为他的名誉正名,也不能获得赔偿,打官司祇能起到正正名的作用,布什也祇能自己掏钱,不能花政府的钱去为自己正名。


3.中国官方爱犯的一个错误是认为:祇要是涉嫌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有关,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


    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对保密的原则是:政府在某些领域范围内可以保住政府的秘密,但是作为监督政府的老百姓和媒体没有替政府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说通俗点就是谁的秘密谁保管,当然这里还有个前提,就是这些人、组织或公司没有和政府签署帮政府保密的协议。祇有那些与政府签署了替政府保密的协议的政府雇员(军人也属于政府雇员),并且政府为此支付相关的保密费,这样的人或者组织才有责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政府保密。

    这条不仅适合于政府和政府雇员(包括军人)之间,同时适合于普通的公司和他的员工之间。看看国外的公司和中国的外企就知道,公司和员工经常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时间等,并支付保密费。没有这个,员工就是泄露了什么秘密,公司没有任何权力起诉该员工泄密。比如前几年微软的李某人跳槽到 Google公司,微软就是拿公司和李当年签署的保密协议打的官司,没有这个保密协议,美国的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

    同样道理凡是没有和政府自愿签署保密协议和保密合同的老百姓、民间组织、媒体和公司,都没有替政府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说简单一点,对于我们老百姓,我们既不是政府的人,又没有拿政府的钱,凭什么要替你保密?何况政府是老百姓请的公仆,仆人干的事对主人遮遮掩掩,不让主人知道,就已经让老百姓够不放心的了,万一老百姓或者记者获得了作为公仆的政府可能损害大家利益的消息,作为公仆的政府还要以这是机密为理由要大家保密,不保密还要起诉百姓,甚至让草民蹲监狱,这还了得?所以说保密这事是政府的责任,老百姓没有替政府保密的义务。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感到疑问,那美国政府把某些资料列为机密文件干什么?关于这点其实很好理解:首先这是美国的行政部门内部制定的机密条令,这种条令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因为他仅仅在美国政府内部有效,也叫行政法令(祇在行政部门内部有效的条令)。说白了就是政府办公纪律,政府自己制定的规矩是管不了民间自由的老百姓和媒体的。至于政府怎么保住自己的秘密,那就祇有靠政府自己管好自己的下属了。

    看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伊拉克战场上的有些记者报道的内容要通过军方审查后才能发表了。其实这些记者都是自愿和军方签署了保密协议的,协议内容就包括如果记者到军队内部进行采访,所有要对外发表的信息都必须通过军方预先审查;当然作为回报,军方会为该记者开放一些军事行动,甚至提供军队战斗车辆让其跟随部队到前线采访报道。军方可以拒绝记者到军队中采访,为了获得宝贵的采访机会,很多记者愿意签署保密协议。这好比你自己的家是不允许记者随便进来采访的,如果有记者要采访你家,你可以和这个记者签署所有采访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预先经过你审查同意才能发表的协议。当然在伊拉克战争中,不排除某些不怕死的记者自己跑到前线采访,没有和军方签署保密协议,那这个记者要是弄到了什么机密内容要发表,军方没有任何权力审查。

    同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那个把美军运送死亡士兵遗体的照片发到报纸上的飞机运输公司员工被解雇。因为和美军合作运输军队人员和货物的飞机运输公司是和美国军方签署有替政府保密的合同的,协议要求不能泄露任何运送的东西的任何信息给外界,当然这个公司和他的员工也是签署有类似的保密协议,所以发表照片的飞机公司员工会被解雇,因为违反了保密合同。幸好该照片的信息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要不然他会吃官司,运输公司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美国法律规定记者或媒体没有义务向政府提供其获得的信息(包括政府的秘密)的来源,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作为监督政府的媒体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责。在道义上,受访者好不容易冒着风险接受了你的采访,你还要出卖她,这也太让记者在道义上为难了。民主制度的原则就是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尽可能大的保障媒体和老百姓监督政府的权力。作为为大众服务的政府,瞒着老百姓做事,把一些事情列为机密,如果还不大大加强民间的监督,这个政府就极有可能在暗箱操作下,迅速蜕变成为化老百姓钱,又不干事的腐败政府。至于美国政府自己要怎样找出泄密的源头,他祇能自己想办法,或者加强自己的内部保密工作。

    这里还可以举一个美国的例子。当年有一个原子弹的爱好者自己写了一本如何制造原子弹的书,想在报纸杂志上连载。后来被美国政府知道,一看都是保密内容,就到法院起诉。这案子在当年闹得非同小可,因为这是威力巨大的原子弹,法官也吃不准到底该怎么办。后来开始打官司,官司打得好笑,代表政府的检察官说被告泄密,法官问泄密了什么内容,政府方回答泄密的内容是保密的,不能告诉你。法官又问,能不能在他的文章里指出来,是那一页那一行?政府方说,这也是机密。法官又问,那么你们为什么说原告泄密了机密,政府方回答,这个问题的答案也是机密。最后这个案子不了了之。


4.很多中国人认为,所有的公共场所都是“公共的”,祇要是公共场所就能随便说,这又是一个错误。


    不知道这是汉语的语言丰富性还是表达不准确,人们经常容易混淆“公共场所”与“公共的场所”这两个概念。问题的根源在于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共场所其实分为两类。

    第一类真正属于“公共的”场所,比如街道,广场,开放的公园等。这类地方一般大家都不会搞错。

    第二类准确的称呼应该叫“准公共场所”,它仅仅是公众能够在其中活动的但并不归属于公共的地方。比如候车室,电影院,这些场所虽然公众能够活动,但其实仅仅是某个公司的经营活动场所而已。它的归属权属于某个公司,这些场所经营者当然有权力制定某些规章制度来保障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好比说某人开了个餐馆,报纸小贩没有经过允许,天天到餐馆吆喝卖报纸,还美其名曰言论自由,这个是荒谬的,因为这个所谓的公众场所并不属于公共,在这些地方如果因为某人的言论导致经营者受到损失,某人必须赔偿。所以这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美国的飞机里面某人喊“劫机”是犯法的(即使他并没有劫机),在美国的电影院里面乱喊“失火了”也是犯法的。

    属于准公共场所的地方还包括某些属于政府的办公场所,比如政府办公地点,法院,议会等。这些地方祇有经过政府允许或批准才能进入,道理也很简单,这是政府工作人员专门办公的地方。这也就是很容易理解为什么美国那个“反战母亲”会被逮捕,因为此人可以在政府办公楼外天天喊,但是不能闯到政府办公地点里面喊,反战母亲就是闯过白宫前面的篱笆进入政府办公区域被捕的。她另外还有几次被捕是因为闯入私人地点,比如闯入布什家的农场,这当然也是犯法的。因为这些地方属于“完全的个人”。


5.某些中国人爱犯的再一个错误是公私不分,把很多私人空间和他人空间当做公共空间,要求自己在那里拥有言论自由。


    犯这种毛病最多的是认为QQ群和私人论坛应该有言论自由,实际上这些看似公共的场所本质是私人的,或者说是个人拥有控制和管辖权力的。说到底是某个个人结交朋友的地方,它和大家在家里开的派对其实一样,主人有让你来的权利,也有请你离开的权利。表面上看起来有点象公共场所,实质上那是私人场所。

    同样的道理,很多人认为报纸是公共空间可以随便说,这是典型的你我不分。报纸的言论自由是指——拥有报纸的人可以在他自己的报纸上言论自由,并不是说任何人可以在别人办的报纸上随便说。要是可以那样,就成了强迫别人说你想说的话。这也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911刚发生后,很多报纸会拒绝发表太过刺激性的文章,因为发不发表这是报纸老板的自由。就是在平时,也是你投稿报纸同意才能发表的。因为报纸(也包括所有属于某个组织和公司的媒体,当然包括某些媒体开办的论坛)不是归属于 公共的,虽然他是让公众看的(有时甚至是公众可以参与的),但本质上他是归属于某个公司、组织或个人的。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会认为既然在媒体上不能随便说话,也就没有什么言论自由了,这个观点也是错误的。

    首先,言论自由是指你有自由说话的权利,但绝没有强迫别人说话的权利,更没有强迫别人按你的意思来说话的权利。

    其次,言论自由的核心是指政府不能控制民间的言论,不管媒体要说什么,政府是管不着的。并不是说政府不能表态,政府可以对某种言论发表看法,甚至谴,但就是不能去堵别人的嘴巴,不能去查封媒体,不能去审查媒体的内容。当然也不能因为内容而禁止某人或者某组织和公司的媒体的开办——即任何人可以开自己的媒体,比如开派对,开QQ群,开聊天室,印刷传单,印刷报纸(大型的传单其实就是报纸),出版书籍,开办论坛、网站,电台电视台。这些出版自由就是言论自由。


6,另外有一个非常重要甚至致命的错误是——很多追求自由民主的中国人认为“言论自由就是要给人说话的权力”。

    这句话看似正确,其实完全错误。说话的权力不是给予的,如果需要给予,恰恰说明人本来没有这个权力。既然权力需要给予,就没有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在完全的公共场所,任何人都有说话的权力”。

    在准公共场所,人说话的权力是由该场所的主人(控制者)授予的。

    比如在公司里,允不允许说什么话,允许谁说话,是由公司的所有人老板说了算,

    ——客运公司规定驾驶员不得和旅客闲聊。

    ——电影院、剧场规定观众不得大声喧哗,甚至规定关掉电话铃声。

    某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会议或者聚会,开办的聊天室,建立的QQ群,允不允许说什么话,谁允许说话,也是由该组织或者个人决定或者说授权的。

    ——新闻发布会哪个记者有权提出问题,是由该新闻发布会的举办方(一般为新闻发布人自己)决定的,而不是任何记者都有权提出问题,——美国共和党的大会里一般是不允许民主党人发言的,除非得到共和党大会的邀请。不过美国的两党本来就进退自由,任何一个民主党的成员都可以今天退出民主党,明天马上加入共和党。要是有人冒充共和党人去共和党大会发言,说的都是共和党人反对或者不想听的观点,这时台下的共和党人就会起哄,给这个人喝倒彩,叫他滚蛋,甚至把鸡蛋扔到他脸上,这个大会的主人就是台下的听众。

    这些准公共场所其实是属于主人掌控的,让不让某人说话自然应该由主人决定,如果主人不愿意听,他人要强行发言,是剥夺了主人的权力。言论自由是指(在完全的公共场所,和自己的媒体和组织里)人有说话的权利,但是没有强制发言的权力,更没有强迫听他人发言的权力。现在很多搞自由民主的人群里,讨论问题经常被破坏就是因为这句话——“都不允许人发言,还谈什么自由民主”,大家千万不要上这句话的当。


7.某些中国人爱犯的还有一个错误是认为,纵观世界所有媒体,没有任何一个媒体能做到真正的公正中立,或多或少有错误和不实,于是就认为言论自由对追求客观事实和真理没有什么作用。


    人人都听过《狼来了》这则寓言,故事中的小孩说了三3次谎,最后一次再也没有人相信他了,小孩得到了撒谎的惩罚。小孩确实有说谎的自由,结果说谎得到惩罚。现实自由民主世界中,媒体不会被狼吃掉,取而代之的是信誉度下降,销量降低,裁员,甚至亏损。所以媒体在竞争中不得不提高自己报道新闻的真实性可靠性。

    这就是为什么言论自由表面上让说真话和说假话的人都能说话,而专制祇允许讲“真话”。看起来好像专制制度对追求事实真相和真理更有利,然而全世界这两种制度实际运行下来的结果恰恰相反。专制制度国家的媒体谎话连篇,自由民主社会相对媒体的报道更接近真相和客观,这就是(无竞争的)官办垄断媒体和有竞争的自由媒体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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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簿祥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09年3月26日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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