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畏罪自杀”
胡平
11月2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11月23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张阳上将在家中自缢死亡。
新华社报道特地点明,张阳一直在家中居住,是在家中自缢死亡的。这就是说,张阳并不是被双规,并不是“在规定的地点”死亡的。因为对双规,党内也颇有非议,并且常有被双规者受虐待被酷刑的传言。新华社报道特地说明张阳一直在家中,目的是让外界相信张阳没有受虐待被酷刑。
张阳是在11月23日死的,但新华社报道却是在5天后才发布。这说明当局一度对如何报道这则消息拿不定主意,这说明张阳自杀出乎当局意料之外,这也就排除了张阳被自杀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是被自杀,也就是被当局蓄意杀死,那么当局就会对如何报道早编好说法,也就不至于拖5天了。
新华社报道很简短,平铺直叙。但随后《解放军报》微信公号“钧正平工作室”发表文章对张阳自杀大加批判,说:“张阳以自杀手段逃避党纪国法惩处,行径极其恶劣”。“张阳畏罪自杀!这个曾经位高权重的上将,以这种可耻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一生”。
好一个“畏罪自杀”。久违了。在毛时代,尤其是在文革期间,被批斗被打压或受审查者,无论你是什么身份、什么情况,只要你自杀了,一律都说成“畏罪自杀”。
有没有“畏罪自杀”这回事呢? 可以说是有的。例如在纽伦堡审判时,纳粹战犯戈林的自杀就属于畏罪自杀。戈林知道自己必定会被判处死刑,与其被杀,不如自杀。所谓“畏罪自杀”,应是指犯有死罪;在这里,自杀的意义在于避免被杀。
可是,和文革中绝大多数自杀者一样,张阳并没有犯死罪。这次反腐败,如果仅只是腐败问题,没有判死刑的,最多是无期徒刑。新华社报道称:“经调查核实,张阳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按照这种指控,张阳不可能判死刑。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不会遭到被杀的惩罚,那又何苦用自杀的手段去逃避呢?逃避总是避重就轻。避轻就重怎么能叫逃避呢?换句话,把一个不会判死刑的人自杀说成畏罪自杀,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我们知道,自杀可以是一种自我惩罚,是对自己所犯严重罪错的自我惩罚。在这里,自杀者所犯下的罪错通常都没有严重到应该被处死的地步,也就是说,自杀者完全可以免于一死,免于被杀。唯其如此,自杀就不只是自己对自己所犯罪错实行应有的惩罚,它超出了应有的惩罚,因此,它就具有赎罪的意义,具有某种维护名誉的意义。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一个犯有罪过但罪不至死的人自杀了,即便我们不肯因此而对其罪过有所宽恕,但起码,我们不会对他的自杀行为本身再踏上一只脚加以声讨谴责。
文革中很不近人情的做法之一就是,共产党总是要给自杀者扣上“畏罪自杀”的帽子。为什么一个罪不该死的人自杀而死会惹得党生气呢?因为在党看来,你罪不该死却自杀而死,这岂不等于说是党把你逼死的吗?党可不愿意承担逼人致死的恶名,所以党要说你本来就该死,死得活该,所以党要说你是“畏罪自杀”。有时候,说你“畏罪自杀”还不解气,党还要加上一句,说你“死有余辜”。
文革之后,国人痛定思痛,对过去很多违背人情人性的说法做法多少有所纠正。对于自杀者的处理比较人性化,对于自杀行为采取了更中性的态度,“畏罪自杀”这种说法几乎绝迹了。这次官媒公然又重新说出“畏罪自杀”,那不能不格外引人注目。《纽约时报》相关报道开头第一句话就点到痛处:“中国一名正在接受腐败调查的部队高级将领自杀,这个消息为习近平不断扩大的反腐和对异见的打压罩上了阴影。”是的,那么多罪不该死的人却选择了自杀,这一现象本身就是一种无声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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