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公然违宪和侵犯人权
胡平
11月26日,著名女记者高瑜被当局以“莫须有”的罪名做出终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这里我只谈“剥夺政治权利”。
我们知道,中共当局在对某些罪犯--尤其是对政治犯、思想犯--判处刑罚时,常常是在判处多少多少年的刑期之外,还附加上“剥夺政治权利”多少多少年的规定。那么,所谓“剥夺政治权利”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按照中国现行刑法,作为附加刑的一种,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不久前刚去世的法学家于浩成先生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否完全等同?”一文里,对中国刑法中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做出了清晰的剖析。于浩成先生指出:在上述四项权利中,只有第1 项和第3项确实属于政治权利,无可厚非,但是第2项权利不是政治权利,第2项权利属于公民权利,甚至属于基本人权,是人生而享有、不可剥夺的。第4项权利也有扩大化的问题,所谓剥夺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严格说来只是指在国家即政府担任职务的权利,非政府组织和私人企业不在其内。
其他国家的刑法有没有类似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呢?如果有,是怎么规定的?
先看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刑法有褫夺公权的规定,是从刑之一种。
中华民国刑法第34条,从刑之种类如下:
1、褫夺公权。
褫夺公权是什么意思?
中华民国刑法第36条 褫夺公权者,褫夺下列资格:
1、为公务员之资格。
2、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再看美国。美国有资格刑。所谓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
在美国,刑满释放、假释或者解除缓刑考验并不等同于惩罚的结束,因为每个州在不同程度上都禁止曾犯有重罪的人行使自由公民的一些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包括从选举权到受国家雇佣权等不同的权利。而包容内容最为广泛的资格刑正是剥夺公民能力。美国各州刑法中,作为资格刑的剥夺公民能力主要包括二大部分内容,即公权和私权。所谓公权,例如剥夺选举权,剥夺担任公职的权利,剥夺担任陪审员的权利。所谓私权,包括对犯有遗弃罪的人剥夺家长权,对犯有某种罪行的人不许从事某种特定职业,等等。
事实上,在当今世界,没有任何别的国家的刑法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列入剥夺的范围--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然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列入政治权利而作为一种附加刑予以剥夺,这是公然违宪,是对基本人权的公然侵犯。
因为人权不同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也不同于政治权利。
譬如说,我的女儿是在美国出生的,因此按照美国宪法修正案,她生下来就算美国公民,因而享有美国的公民权利;可是由于她还没有到法定的投票年龄,因此并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切地说,是没有公职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班上选班长,选学生会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的领导职务,她是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可见,公民权利不同于政治权利。
又譬如,我当初到美国留学,是中国公民,不是美国公民,因此我没有美国公民的那些公民权利,包括没有美国公职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但是我可以在美国发表文章,办杂志,参加集会游行,参加或成立非政府组织并有该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可以担任该组织的领导职务,例如参加中国留学生政治学会、参加中国民联,竞选会长或主席。也就是说,我在美国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后来我被中共当局吊销护照,成了无国籍人士,既不是美国公民,也不是中国公民,但我依然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可见,人权不同于公民权。
所谓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或曰人因其为人而固有的权利。它不是宪法赋予的,因此也就不是宪法--更不用说宪法之下的刑法--可以剥夺的。在毛时代,中共干脆否认人权概念,那时候它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名义剥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权利,固然可恶,但理论上还不至于那么自相矛盾。现在中共也承认人权概念了,因此它就更没有任何理由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名义剥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人权了。
《中国人权双周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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