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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引发争议的法律意义..(武汉)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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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打黑引发争议的法律意义

(湖北)乔新生


    为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锒铛入狱的律师不时出现;可是,被犯罪嫌疑人举报沦为阶下囚的律师却很少见。重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侦查起诉阶段就出现了这样的案件。北京一位律师因为涉嫌伪证罪,被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对这样的判决有些人击节赞赏,有些人垂头丧气。一些学者组织“学术研讨会”,制作学术研讨会纪要,论证重庆江北区法院判决不当。个别学者发表文章,认为重庆的这种做法,“让司法在中国再次蒙羞”。

    一场轰轰烈烈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必然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法学界有识之士讨论这一案件,并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专业性的意见,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但在热闹的背后,也有一些现象令人感到担忧。一些学者在发表意见的时候似乎有些词不达意,在为被告人辩护的时候,似乎忘记了法律的基本常识。譬如一位学者发表文章,认为“教唆”被告人作伪证,属于“犯意阶段”,犯罪“行为”尚未实施,“通谋”“要”盗窃,但未实施盗窃行为,“法律上不认为构成犯罪”。这显然是把“行为犯”和“结果犯”混为一谈。这样的观点虽然不会迷惑法学专业人士,却容易让普通民众产生误解。

    当然,对于司法机关的判决每个公民都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只要努力营造平等交流的气氛,不断拓展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在各种观点的碰撞中,就一定能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

    现在,重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尚未尘埃落定,社会各界传递的信号足以说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固然重要,采用合法的方式打击犯罪更为重要。笔者建议重庆司法机关尽快将所有的开庭资料整理出来,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播放。这样既可以震慑犯罪分子,打击他们的嚣张气焰;又可以澄清事实真相,让公众认清一些人的嘴脸。

    在学术界关于是否应该庭审直播曾经产生过小小的争论。一些学者反对庭审直播,认为这样会影响法官审理案件。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庭审直播不是把摄像机的镜头对准诉讼参加人的脸庞,而是在不影响法庭审判的情况下,记录下每个人的一举一动。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虽然情节严重,但是不涉及国家安全,不存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所以,进行现场直播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定。

    笔者从来不怀疑公众的智力,也从来都不敢高估学者的智商。面对这样一个社会关系复杂、被告人众多的法律案件,相信司法机关不敢有丝毫的懈怠。这个案件的审理应该为社会传递一个清晰的信号——那就是中国的法律不是任意揉搓的面团,法律也应该展现出自己的威严。

    一些学者主张在中国的司法审判中引入陪审团制度,让公众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件,对所有律师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他们可以通过这个案件,评估自己执业的风险,从而绕过法律的激流险滩。立法机关可以仔细研究这一案件,发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不足,从而更好地完善诉讼规则,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公众可以分析当事人的诉讼技巧,从中发现律师的价值所在,深切地体会实现正义的艰难。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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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乔新生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0年2月27日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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